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宏亮 趙國華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江來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閔會元 許小珊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七頁第十八行關於「(戶名:元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戶名:元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7頁第18行關於「(戶名:元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核係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更正為「(戶名:元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