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原 告 廖明德 高嘉嬬 被 告 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祥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進盛 被 告 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柏承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程克强 被 告 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沈雪玲 被 告 程克達 林秀峰 劉佳謀 陳金萍 李育茹 江美珊 詹永池 龎㨗魁 徐詩怡 江宜庭 李玲玲 洪麗琴 麥春密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舒 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