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原 告 大千當舖即遲陳月雲 被 告 陳 悅 陳滄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84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陳悅、陳滄河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大千當舖即遲陳月雲新臺幣 (下同)564,2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被告陳悅因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被告陳悅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將牌照號碼1567-P7號自用小客車以37萬元典當予原告,該車輛即停放車庫 至今,車輛之相關證明文件亦留置予原告,詎同年12月16日流當前即同年12月9日,相差7天之時間,被告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貸款,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匯豐公司)員林營業所所長即被告陳滄河於偵查中稱被 告陳悅向中國信託銀行貸款時,有由匯豐公司人員對保,在臺中市中清路1段附近對該車輛拍照,簡直胡說八道,被告 陳滄河幫助被告陳悅犯罪,造成原告金錢財務損失,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損害賠償原告典 當金額、最高年息30%及停車場費用共564,250元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最高法院著有60年臺上字第633號判例、101年度臺抗字第143號、99年度臺抗字第869號、99年度臺抗字第987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但既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二、本件原告大千當舖即遲陳月雲對被告陳悅、陳滄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係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 度偵緝字第552號詐欺等案件之犯罪事實,而被告陳悅於該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乃被告陳悅於104年9月11日,將其所有牌照號碼1567-P7號自用小客車向原告典當 當得37萬元,典當期間3個月,到期日為同年12月11日,並 將該車輛之汽車行車執照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及簽發同面額本票留置於大千當舖以供擔保,詎陳悅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同年11月13日,在車輛異動登記書填載補照並簽名後,向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下稱臺中市監理站)申請補發汽車行車執照,使承辦公務員黃淑娟 於車輛異動登記書上加蓋「臺中市監理站」之章審核通過補發,而登載遺失補發汽車行車執照之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再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同年月24日持補發之汽車行車執照至中國信託銀行永吉分行,向不知情之該分行放貸職員陳滄河申辦汽車貸款,再向陳滄河佯稱其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遺失,而委由陳滄河於同年月26日,向臺中區監理站申請補發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使承辦該管公務員,在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上加蓋「審核合格」通過補發,而登載遺失補發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之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陳悅再以補發取得之汽車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向中國信託銀行辦理貸款,並簽寫汽車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暨約定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獲核准撥貸45萬元。嗣因陳悅未於典當期間還款,經原告就上揭車輛進行拍賣,始查知上揭車輛已遭辦理動產抵押權設定等情,此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開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參 ,是刑事部分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係認被告陳悅上開行為使臺中區監理站補發汽車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並持以行使詐騙中國信託銀行准予核貸撥款,而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至被告陳滄河部分,則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基此,本件刑事部分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並無被告陳悅以該自用小客車向原告典當借款時有詐騙原告、被告陳滄河有參與詐騙原告之情節,原告主張被告造成之金錢財務損失,顯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個人私權,縱令原告得依其他依據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就此損害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依首揭規定及判例、裁定意旨,原告徒憑被告陳悅係刑事案件之被告,即對被告陳悅、陳滄河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陳悅、陳滄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於法自有未合,應予以駁回。且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