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40號原 告 尚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毅信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被 告 王建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