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速偵字第7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賢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4 行「陳志賢前因……出監。」更正為「陳志賢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 年度中簡字第15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及以100 年度簡字第4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及以100 年度簡字第5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及經本院以100 年度中簡字第1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5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1 年12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被告竊盜所得之洗衣籃1 個,業已由被害人林宜沛領回,有贓物領據足憑,無再予宣告沒收必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7380號被 告 陳志賢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賢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4月、6月、6月、6月、6月確定,上開案件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甫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縮 短刑期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12月5日14時2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之「快樂洗衣店」內,徒手竊取林宜沛所管領使用 之白色洗衣籃1個(價值約新臺幣2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現場。嗣於同日22時5分許,經警於臺中市北區崇德路503巷與永興街口,發現陳志賢與竊嫌特徵相同,遂上前盤查而查獲,並扣得上開商品(業已發還)。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賢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宜沛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且有員警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各1份及現場照片與監視錄影擷取 翻拍照片共4張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 被告本件竊得之上開白色洗衣籃1個,係被告之犯罪所得, 惟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業已返還被害人上開財物,有贓物領據1份在卷可佐,是就本件犯罪所得部 分,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檢 察 官 吳錦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