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張崇威 被 告 謝孟信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中簡字第291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