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秀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王秀怡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麗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被 告 謝佳翰 華美軒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美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