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47號原 告 蔡順義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柏均律師 被 告 葉冠廷 詠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陸東明 法定代理人 陸東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陸彥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13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