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88號原 告 葛于微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被 告 許凱倫 億源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複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25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葛于微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許凱倫、億源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凱倫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告訴人即原告葛于微業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於108 年6 月12日以107 年度交易字第1255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葛于微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湯有朋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