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771號107年度易字第2160號107年度易字第2307號107年度易字第2718號107年度易字第3119號107年度易字第3150號107年度易字第3151號107年度易字第3270號107年度易字第36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3、1559、4599、4633、6018、8711、9220、10291、10305、10502 、12016、12430、13244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4581 、14583、15060、16443、17342號、18062、21068、23604、24642、25635、26607、29770、2977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九「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2、4、5、15、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3、6至14、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三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明知其無資力及清償能力,亦無換錢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至九所示時間、地點,分別以如附表一至九所示詐騙手法,向附表一至九所示被害人,詐取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款項得逞。嗣經附表一至九所示被害人發現遭詐騙,旋即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琳靜、吳采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江銀慧、林靜儀、陳明、賴敬介、范呈毅、鄭元吉、吳霽剛、鄒振祥、丙○○、丁○○、賴詠心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賴煥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孫偉哲、李宏森、許美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吳詩淵、林劭瑜、朱慧萍、林慕欣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簡豪邑、林益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陳仕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葉光明、黃建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林東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及洪寯煜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另由黃少奎、周詩敏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潭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亦明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此乃因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亦即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又因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亦無庸適用。是以,本案既依上開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則本判決所採用之證據,均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限制,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犯罪事實亦表認罪,對各項證據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是本判決下列所採用之證據,皆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第1771號卷第89頁、第116 頁),核與告訴人陳仕穎、江銀慧、孫偉哲、林靜儀、陳明、簡豪邑、林益安、陳琳靜、吳詩淵、吳采縈、葉光明、黃建維、李宏森、賴敬介、許美玲、范呈毅、鄭元吉、洪寯煜、吳霽剛、鄒振祥、賴煥昌、林慕欣、丙○○、丁○○、林劭瑜、林東億、朱慧萍、賴詠心及被害人林宜萍、賴昱帆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指訴及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至九證據欄所示證據附卷可資佐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至九所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所犯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 、7、9、10、12、13、附表二編號2、3、4、6、附表六、七、附表八編號1、2所示各次犯行,於行為初始,先訛稱換鈔或借款,在取得被害人所交付之款項後,又向被害人佯稱將立即返還款項,再以簽立借據或留下行動電話及身分證、健保卡翻拍照片之方式,取信被害人,接續詐騙被害人款項之多次行為,乃係於密接之時間,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各別詐取款項之行為難以分割,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7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2年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8至10、13至14、附表二編號2 至5、7、附表三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詐欺取財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假冒店家或娃娃機業者之身分,四處向超商、餐飲店、加油站等服務業者,佯稱急需換鈔或借款等方式,利用人性善良及互助之本質,破壞人與人間之信賴關係,而詐取財物,造成如附表一至九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損失,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行為實值非難,惟審酌被告於犯後均坦認犯行之態度,並參酌告訴人陳仕穎、江銀慧、簡豪邑、黃建維、林益安、林靜儀、吳詩淵、賴煥昌、洪寯煜、鄒振祥、鄭元吉檢附之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見本院易字1771號卷第43至50頁、易字2160號卷第27至30頁),及被害人孫偉哲、吳霽剛、葉光明、賴昱帆、林東億、朱慧萍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見本院易字1771號卷第54至55頁反面、第89頁反面至90頁反面、第116 頁反面),暨被告迄今僅與附表一編號1至5、15、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清償全部款項外,其餘被害人均未清償或僅清償部分款項等情,兼衡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過去從事送貨、目前在夜市擺攤,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由前妻監護照顧,家中尚有一名罹患肝癌之父親(見本院卷第89頁反面、第116 頁反面),以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刑。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探究刑法第38條之1 關於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以符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並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意旨,不問犯罪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以遏阻、根絕犯罪誘因。查本件被告已與附表一編號1至5、15、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清償全部款項,此業據被害人陳仕穎、江銀慧、孫偉哲、林靜儀、陳明、許美玲、吳霽剛、林慕欣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詳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是堪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另宣告沒收。另被告與其餘被害人均未達成和解,亦未清償或僅清償部分款項予被害人,就其詐得如附表一編號6 至14、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附表三至九所示款項,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扣除其已清償之款項,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部分,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之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沒收之情形,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7年度易字第1771號 ┌────┬───────┬──────┬───────┬──────────────┬──────────┐ │編號 │被害人 │日期 │詐騙金額(新臺 │詐騙地點 │證據 │ │ │--------------│ │幣) │----------------------------│--------------------│ │ │偵查案號 │ │ │詐騙手法 │宣告刑及沒收 │ ├────┼───────┼──────┼───────┼──────────────┼──────────┤ │1 │張文惠、 │106年10月4日│3720元(付清) │臺中市○○區○○路00號「金緹│1、被告於106年10月7 │ │ │陳仕穎 │下午5時20分 │(6盒雪餅) │巧克力工坊」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許 │ │--------------------------- │ 第10至11頁)。 │ │ │107年度偵字第 │ │ │甲○○明知自己並未向「金緹巧│2、被告於107年1月15 │ │ │93號 │ │ │克力工坊」雪餅店預訂雪餅,先│ 日偵訊筆錄(偵卷 │ │ │ │ │ │於106 年10月4日下午3時許,撥│ 第34至35頁反面) │ │ │ │ │ │打電話向店家負責人張文惠訛稱│ 。 │ │ │ │ │(已於106年10月│:其有預訂6盒雪餅要前來取貨 │3、被害人陳仕穎、張 │ │ │ │ │6日匯款清償完 │云云,店家負責人張文惠查明吳│ 文惠於106年10月6 │ │ │ │ │畢) │國豐有無訂貨時,誤以為甲○○│ 日、同年11月14日 │ │ │ │ │ │是另一位有訂貨之客人,遂通知│ 警詢筆錄、指認犯 │ │ │ │ │ │店員即其子陳仕穎準備6 盒雪餅│ 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等客人取貨。嗣於同日下午5 時│ 偵卷第12至16頁) │ │ │ │ │ │20分許,甲○○即至上揭雪餅店│ 。 │ │ │ │ │ │,向陳仕穎訛稱:其有預訂6 盒│4、被害人陳仕穎、張 │ │ │ │ │ │雪餅(價值3720元),並且已經│ 文惠於107年1月10 │ │ │ │ │ │付款云云,店員陳仕穎聽聞後,│ 日偵訊筆錄(具結 │ │ │ │ │ │遂撥打內線電話,向負責人即其│ ;偵卷第25至26頁 │ │ │ │ │ │母親張文惠確認。詎陳仕穎擬向│ 反面)。 │ │ │ │ │ │張文惠詢問確認時,甲○○竟將│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電話搶走,並假裝與張文惠通話│ 豐原分局豐東派出 │ │ │ │ │ │確認,實際上則僅是胡謅「OK!│ 所職務報告1份(偵│ │ │ │ │ │OK!」、「藍色袋子與粉紅色袋│ 卷第9頁)。 │ │ │ │ │ │子的東西一樣嗎?」等語,即將│6、刑案現場照片2張(│ │ │ │ │ │電話掛斷。陳仕穎即再次撥打電│ 偵卷第18頁)。 │ │ │ │ │ │話給張文惠確認,惟張文惠因忙│--------------------│ │ │ │ │ │碌而未接電話。甲○○即趁機向│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陳仕穎表示其趕時間,且質疑陳│累犯,處拘役伍拾日,│ │ │ │ │ │仕穎服務態度不佳,陳仕穎情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之下,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吳國│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豐已經付清款項,遂交付6 盒雪│ │ │ │ │ │ │餅予甲○○,甲○○得手取得6 │ │ │ │ │ │ │盒雪餅後,又當場付現加購1 盒│ │ │ │ │ │ │後,旋即離開店家。 │ │ ├────┼───────┼──────┼───────┼──────────────┼──────────┤ │2 │江銀慧 │106年12月2日│910元(付清) │臺中市○區○○路000號「上海 │1、被告於106年12月4 │ │ │--------------│下午5時55分 │ │顧家餐飲店」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許 │含: │----------------------------│ 第8至9頁)。 │ │ │1559號 │ │1.蔥爆牛肉1份 │甲○○明知身上並未有任何款項│2、被告於107年1月15 │ │ │ │ │(285元)。 │支付餐費,竟於左列時間、前往│ 日偵訊筆錄(偵卷 │ │ │ │ │2.炒蝦爆鱔1份 │上址「上海顧家餐飲店」,向老│ 第31至32頁反面) │ │ │ │ │(420元)。 │闆江銀慧點了左列餐點,江銀慧│ 。 │ │ │ │ │3.腰花湯1份( │向甲○○表示一共910 元,欲向│3、被害人江銀慧於106│ │ │ │ │160元)。 │甲○○收取餐款時,甲○○即向│ 年12月2日、同年12│ │ │ │ │4.3碗白飯(45 │江銀慧佯稱:待會其老婆會來幫│ 月4日警詢筆錄、指│ │ │ │ │元)。 │忙付款云云,江銀慧因而陷於錯│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 │ │ │ │ │誤,誤以為甲○○待會才付款,│ 表(偵卷第10至15 │ │ │ │ │ │並備妥上開餐品,等候甲○○拿│ 頁)。 │ │ │ │ │(上開款項已於 │取。嗣於同日下午6時7分許,吳│4、被害人江銀慧於107│ │ │ │ │106年12月3日晚│國豐前來上址取餐,江銀慧將上│ 年1月15日偵訊筆錄│ │ │ │ │上9時許清償完 │開餐品交付後,甲○○又向江銀│ (偵卷第32頁)。 │ │ │ │ │畢) │慧訛稱:等會會有人來付款云云│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隨即匆忙騎乘機車離去,迨至│ 第二分局永興派出 │ │ │ │ │ │同日晚上營業結束前,甲○○均│ 所職務報告1份(偵│ │ │ │ │ │未前來付款,江銀慧始知受騙。│ 卷第7頁)。 │ │ │ │ │ │ │6、監視錄影器翻拍照 │ │ │ │ │ │ │ 片7張(偵卷第16至│ │ │ │ │ │ │ 19頁)。 │ │ │ │ │ │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第二分局永興派出 │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各 │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內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偵卷 │ │ │ │ │ │ │ 第21至23頁)。 │ │ │ │ │ │ │--------------------│ │ │ │ │ │ │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孫偉哲 │106年6月17日│23400元(付清)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被告於106年11月7 │ │ │--------------│下午5時許 │ │邑特通訊行」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 │ │----------------------------│ 第8至9頁)。 │ │ │4599號 │ │ │甲○○明知身上未有資力購買高│2、被告於107年2月21 │ │ │ │ │上揭款項已於:│價位之手機,竟於左列時間,前│ 日、同年3月5日偵 │ │ │ │ │①106年6月27日│往上址「邑特通訊行」,以定金│ 訊筆錄(偵卷第25 │ │ │ │ │還款8000元 │600元,向負責人孫偉哲訂購了1│ 至26頁反面、第29 │ │ │ │ │②106年11月27 │支價值2萬4000元之Samsung廠牌│ 頁及反面)。 │ │ │ │ │日還款4000元 │S8 Plus智慧型手機1支,並向孫│3、被害人孫偉哲於106│ │ │ │ │③106年12月15 │偉哲訛稱:其手機不見了,急需│ 年10月26日警詢筆 │ │ │ │ │日還款11400元(│用到手機,翌日再將餘款付清云│ 錄、指認犯罪嫌疑 │ │ │ │ │清償完畢) │云,致孫偉哲陷於錯誤,先將上│ 人紀錄表(偵卷第 │ │ │ │ │ │開手機交予甲○○(起訴書誤載│ 11至13頁)。 │ │ │ │ │ │為翌日交付)。迨至翌日(18日│4、被害人孫偉哲於107│ │ │ │ │ │)下午3時許,甲○○前往上址 │ 年2月21日偵訊筆錄│ │ │ │ │ │,又向孫偉哲佯稱:其錢帶不夠│ (偵卷第25頁反面 │ │ │ │ │ │,希望能暫時將其護照質押在店│ 至26頁)。 │ │ │ │ │ │內,晚一點再來付尾款云云,並│5、被害人孫偉哲於107│ │ │ │ │ │留下其行動電話門號0927******│ 年9月28日在本院之│ │ │ │ │ │。惟甲○○當晚並未前來付清尾│ 陳述(本院卷第55 │ │ │ │ │ │款,經孫偉哲一直聯絡甲○○,│ 頁及反面)。 │ │ │ │ │ │甲○○始於107年6月27日,清償│6、手機訂單及被告質 │ │ │ │ │ │8000元,此後即以各種理由推托│ 押之護照影本(偵 │ │ │ │ │ │不付款項,孫偉哲遂於106 年10│ 卷第17至18頁)。 │ │ │ │ │ │月26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五分局提出詐欺告訴,甲○○始│ 第五分局北屯派出 │ │ │ │ │ │分別於左列時間,分期清償完畢│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各 │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內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偵卷 │ │ │ │ │ │ │ 第14至16頁)。 │ │ │ │ │ │ │------------------- │ │ │ │ │ │ │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4 │林靜儀 │106年12月8日│3000元(付清)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當│1、被告於106年12月11│ │ │--------------│下午2時34分 │ │歸鴨」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至3時 │ │----------------------------│ 第8至9頁)。 │ │ │4633號 │ │ │甲○○明知其並無清償能力,竟│2、被害人林靜儀於106│ │ │ │ │(已於106年12月│於左列時間,至上址「當歸鴨」│ 年12月11日警詢筆 │ │ │ │ │11 日下午2、3 │餐飲店,向店員林靜儀訛稱:其│ 錄(偵卷第10至11 │ │ │ │ │時許清償完畢) │係左斜前方飲料店的老闆,有人│ 頁)。 │ │ │ │ │ │來向其收取貨款兩次,因其錢不│3、被害人林靜儀於107│ │ │ │ │ │夠支付,欲先借款1200元云云,│ 年3月27日偵訊筆錄│ │ │ │ │ │致使林靜儀陷於錯誤,信以為真│ (具結;偵卷第22 │ │ │ │ │ │,即交付1200元予甲○○取走;│ 至23頁)。 │ │ │ │ │ │約莫10幾分鐘後,甲○○又承前│4、被害人林靜儀指認 │ │ │ │ │ │犯意,故技重施,再前往上址,│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向林靜儀訛稱:尚需1800元,才│ (偵卷第12至13頁 │ │ │ │ │ │能付清貨款,其會在當晚8 時許│ )。 │ │ │ │ │ │,拿錢來還云云,致使林靜儀陷│5、監視錄影器翻拍照 │ │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再交付1800│ 片3張(偵卷第14至│ │ │ │ │ │元予甲○○。惟甲○○取走上開│ 15頁) │ │ │ │ │ │1200元及1800元,共計3000元後│6、和解書影本1紙(偵│ │ │ │ │ │,當晚並未前來清償款項,林靜│ 卷第16頁) │ │ │ │ │ │儀始知受騙,遂將上開受騙情形│7、偵辦刑案職務報告1│ │ │ │ │ │在臉書上PO文,適有臺中市政府│ 份(偵卷第7頁)。│ │ │ │ │ │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警員├──────────┤ │ │ │ │ │得知,而通知林靜儀於106年12 │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月11日,前往警局製作筆錄,並│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 │ │ │提出告訴,警方通知甲○○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甲○○始於當日下午2、3時許,│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前往派出所向林靜儀清償3000元│ │ │ │ │ │ │。 │ │ ├────┼───────┼──────┼───────┼──────────────┼──────────┤ │5 │陳明 │106年12月2日│2000元(付清) │臺中市○區○○路000號「蘋果 │1、被告於106年12月25│ │ │--------------│下午9時52分 │ │手雞炸雞店」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許 │ │----------------------------│ 第8至11頁)。 │ │ │6018號 │ │ │甲○○明知其無換鈔之真意,於│2、被告於107年3月5日│ │ │ │ │ │左列時間、上揭地點,向陳明訛│ 、同年3月30日偵訊│ │ │ │ │(107年4月1日清│稱:其係對面「狠牛牛排店」之│ 筆錄(偵卷第27頁 │ │ │ │ │償完畢並和解) │員工,來幫牛排店老闆換錢,要│ 及反面、第30頁反 │ │ │ │ │ │先取走2000元,等等回去店內換│ 面)。 │ │ │ │ │ │完零錢,再過來還云云,致使陳│3、被害人陳明於106年│ │ │ │ │ │明陷於錯誤,信以為真,遂將10│ 12月2日、同年12月│ │ │ │ │ │張佰元鈔及2張伍佰元鈔交予吳 │ 4日警詢筆錄、指認│ │ │ │ │ │國豐。甲○○取走上開2000元款│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項後,即未再返回炸雞店。約莫│ (偵卷第12至17頁 │ │ │ │ │ │30分鐘後,陳明未見甲○○拿錢│ )。 │ │ │ │ │ │來還,遂前往牛排店詢問老闆,│4、被害人陳明於107年│ │ │ │ │ │得知並未有換錢乙事,陳明始知│ 3月30日偵訊筆錄(│ │ │ │ │ │受騙。 │ 具結;偵卷第30頁 │ │ │ │ │ │ │ 反面至31頁)。 │ │ │ │ │ │ │5、監視錄影器翻拍畫 │ │ │ │ │ │ │ 面5張(偵卷第18至│ │ │ │ │ │ │ 20頁)。 │ │ │ │ │ │ │6、107年4月1日和解書│ │ │ │ │ │ │ 影本1紙(偵卷第32│ │ │ │ │ │ │ -1頁)。 │ │ │ │ │ │ ├──────────┤ │ │ │ │ │ │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簡豪邑 │107年2月10日│4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 │1、被告於107年2月27 │ │ │--------------│下午7時48分 │ │一超商」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許 │ │----------------------------│ 第9至11頁反面)。 │ │ │8711號 │ │ │甲○○明知其並無換鈔之真意,│2、被害人簡豪邑於107│ │ │ │ │ │竟於左列時間,至上址「統一超│ 年2月27日警詢筆錄│ │ │ │ │ │商」,向店長簡豪邑訛稱:有沒│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 │有4000元可以換云云,並看著店│ 紀錄表(偵卷第12 │ │ │ │ │ │內另一名店員,致使簡豪邑陷於│ 至16頁)。 │ │ │ │ │ │錯誤,誤以為甲○○當時已經將│3、監視錄影器翻拍畫 │ │ │ │ │ │4000元之千元鈔交給該名店員,│ 面5張(偵卷第29至│ │ │ │ │ │遂交付甲○○伍百元鈔票及百元│ 31頁)。 │ │ │ │ │ │鈔票共4000元予甲○○,甲○○│ │ │ │ │ │ │取得4000元後,又承前犯意,馬├──────────┤ │ │ │ │ │上又向簡豪邑訛稱:其在經營娃│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娃機的生意,可否再借4000元云│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云,惟簡豪邑並再未借錢給吳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豐,甲○○始未得逞。事後,吳│元折算壹日。 │ │ │ │ │ │國豐離開超商後,簡豪邑向同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詢問,始知甲○○並未交付4000│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元給同事,始知受騙。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7 │林益安 │107年2月11日│2萬7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1、被告於107年2月27 │ │ │--------------│上午4時20分 │(餘2萬6000元未│一超商」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至5時許 │還) │----------------------------│ 第9至11頁反面)。 │ │ │8711號 │ │ │甲○○明知其並無清償能力,竟│2、被害人林益安於107│ │ │ │ │ │於左列時間,至上址「統一超商│ 年2月27日警詢筆錄│ │ │ │ │(於107年2月11 │」,先與店員林益安聊天裝熟,│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日上午8時許清 │並佯裝係該店店長之友人,且指│ 紀錄表(偵卷第17 │ │ │ │ │償1000元) │導林益安如何放置店內貨品,以│ 至21頁)。 │ │ │ │ │ │取得林益安之信任後,向林益安│3、被害人林益安於107│ │ │ │ │ │訛稱:其係夾娃娃機店之工作人│ 年5月21日偵訊筆錄│ │ │ │ │ │員,因店內客人需要用到一大筆│ (具結;偵卷第35 │ │ │ │ │ │款項,要借款1 萬1000元,隔天│ 至36頁)。 │ │ │ │ │ │早上即會清償云云,甲○○並留│4、被告簽立之借據及 │ │ │ │ │ │下其行動電話門號0927******,│ 留存之身分證件影 │ │ │ │ │ │致使林益安陷於錯誤,誤認吳國│ 本(偵卷第32頁) │ │ │ │ │ │豐翌日即會清償借款,遂交付1 │ 。 │ │ │ │ │ │萬1000元現金予甲○○,甲○○│ │ │ │ │ │ │取得款項後,即先行離開超商,├──────────┤ │ │ │ │ │約莫40分鐘後,甲○○又走進上│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址超商內,承前犯意,接續向林│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益安訛稱:其還需借款1 萬6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云云,致使林益安又陷於錯誤│元折算壹日。 │ │ │ │ │ │,而同意交付1 萬6000元予吳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豐。甲○○取得上開款項後,僅│幣貳萬陸仟元沒收之,│ │ │ │ │ │於翌日上午8 時許,至上址超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將上開款項中之1000元歸還予│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林益安,並未清償其餘款項2萬 │徵其價額。 │ │ │ │ │ │6000元,林益安遂要求甲○○簽│ │ │ │ │ │ │立借據,並留下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 │ │。事後,林益安以電話聯絡吳國│ │ │ │ │ │ │豐清償上開借款,甲○○佯向林│ │ │ │ │ │ │益安表示將自107年2月21日起每│ │ │ │ │ │ │日還款1000元云云,惟甲○○均│ │ │ │ │ │ │未前往清償,林益安始知受騙。│ │ ├────┼───────┼──────┼───────┼──────────────┼──────────┤ │8 │陳琳靜 │107年1月16日│5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清心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下午9時51分 │ │福全飲料店」 │ 第一分局民權派出 │ │ │107年度偵字第 │許 │ │----------------------------│ 所員警職務報告1份│ │ │9220號 │ │ │甲○○明知其並無清償能力及換│ (偵卷第9頁)。 │ │ │ │ │ │鈔之真意,竟於左列時間,至上│2、被害人陳琳靜於107│ │ │ │ │ │址「清心飲料店」林森店,向店│ 年1月19日警詢筆錄│ │ │ │ │ │員陳琳靜訛稱:其係夾娃娃店的│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 │人員,因其店內客人要換錢,先│ 紀錄表(偵卷第10 │ │ │ │ │ │借款5000元,1 小時後就會返還│ 至14頁)。 │ │ │ │ │ │云云,致使陳琳靜陷於錯誤,誤│3、被害人陳琳靜於107│ │ │ │ │ │以為甲○○為隔壁夾娃娃店之人│ 年4月10日偵訊筆錄│ │ │ │ │ │員,而交付5000元予甲○○。惟│ (具結;偵卷第37 │ │ │ │ │ │甲○○事後並未前往還款,陳琳│ 頁及反面)。 │ │ │ │ │ │靜始知受騙。 │4、監視錄影器翻拍畫 │ │ │ │ │ │ │ 面6張(偵卷第15至│ │ │ │ │ │ │ 17頁)。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臺 │ │ │ │ │ │ │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 │ 一分局民權派出所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三聯單、受理各類 │ │ │ │ │ │ │ 案件紀錄表(偵卷 │ │ │ │ │ │ │ 第18至19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9 │吳詩淵 │107年1月19日│8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何仁里西屯路2段 │1、被告於107年2月25 │ │ │--------------│上午1時28分 │ │126之13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許 │ │豐盛店」 │ 第9至11頁反面)。│ │ │10291號 │ │ │----------------------------│2、被告於107年4月23 │ │ │ │ │ │甲○○明知其並無換鈔之真意,│ 日偵訊筆錄(偵卷 │ │ │ │ │ │竟於左列時間,至上址「全家便│ 第38頁及反面)。 │ │ │ │ │ │利超商」,向店員吳詩淵訛稱:│3、被害人吳詩淵於107│ │ │ │ │ │可否換鈔5000元云云,吳詩淵向│ 年1月21日警詢筆錄│ │ │ │ │ │甲○○表示最多僅能換鈔2000元│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 │,吳詩淵見甲○○手邊有一些小│ 紀錄表(偵卷第12 │ │ │ │ │ │鈔並在點鈔,因此陷於錯誤,遂│ 至16頁)。 │ │ │ │ │ │將2 張千元鈔交予甲○○,吳國│4、被害人吳詩淵於107│ │ │ │ │ │豐接過2 張千元鈔之同時,又向│ 年4月23日偵訊筆錄│ │ │ │ │ │吳詩淵佯稱:其真的很需要,可│ (具結;偵卷第37 │ │ │ │ │ │否再多換一點?用500 元混合換│ 至38頁) │ │ │ │ │ │也可以云云,致使吳詩淵陷於錯│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誤,又交付伍百元鈔及百元鈔共│ 第六分局何安派出 │ │ │ │ │ │3000元予甲○○,然吳詩淵要向│ 所員警職務報告1份│ │ │ │ │ │甲○○取款5000元時,甲○○竟│ (偵卷第8頁)。 │ │ │ │ │ │改口訛稱:要向吳詩淵借款5000│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元,其於2 小時內就會還款云云│ (車號000-000號)│ │ │ │ │ │,並留下其姓名及聯絡電話號碼│ (偵卷第21頁)。 │ │ │ │ │ │。惟甲○○並未於2 小時內返還│7、刑案現場及監視錄 │ │ │ │ │ │款項,吳詩淵事後撥打電話予吳│ 影器翻拍畫面21張 │ │ │ │ │ │國豐,均未接聽或藉口推托,迄│ (偵卷第22至32頁 │ │ │ │ │ │今尚未還款,吳詩淵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0 │吳采縈 │107年1月22日│3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被告於107年4月23 │ │ │--------------│下午9時30分 │ │「麻吉茶坊」 │ 日偵訊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 │ │----------------------------│ 第36頁反面至37頁 │ │ │10305號 │ │ │甲○○明知其並無換鈔之真意,│ )。 │ │ │ │ │ │竟於左列時間,至上址「麻吉茶│2、被害人吳采縈於107│ │ │ │ │ │坊」,向店員吳采縈訛稱:其係│ 年1月23日警詢筆錄│ │ │ │ │ │附近經營夾娃娃店的人員,要換│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 │3000元零錢云云,致使吳采縈陷│ 紀錄表(偵卷第11 │ │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而向甲○○│ 至14頁)。 │ │ │ │ │ │表示最多只能換2000元,並交付│3、被害人吳采縈於107│ │ │ │ │ │20張百元鈔予甲○○,惟吳采縈│ 年4月23日偵訊筆錄│ │ │ │ │ │要向甲○○取鈔時,甲○○竟改│ (具結;偵卷第36 │ │ │ │ │ │口稱要向吳采縈借款,要再向吳│ 至37頁)。 │ │ │ │ │ │采縈借款1000元,並向吳采縈訛│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稱:等一下馬上就拿錢來還云云│ 第一分局公益派出 │ │ │ │ │ │,且留下其聯絡電話號碼及請吳│ 所職務報告1份(偵│ │ │ │ │ │采縈翻拍其手機內之證件照片,│ 卷第10頁)。 │ │ │ │ │ │致使吳采縈陷於錯誤,再交付1 │5、監視錄影器翻拍照 │ │ │ │ │ │張千元鈔予甲○○。惟甲○○並│ 片及被告提供之身 │ │ │ │ │ │未於當日還款,翌日亦未還款,│ 分證、健保卡翻拍 │ │ │ │ │ │吳采縈撥打電話予甲○○均未接│ 照片4張(偵卷第23│ │ │ │ │ │聽,迄今均未返還款項,吳采縈│ 至24頁)。 │ │ │ │ │ │始知受騙。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第一分局公益派出 │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各 │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內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偵卷 │ │ │ │ │ │ │ 第20至22頁)。 │ │ │ │ │ │ │--------------------│ │ │ │ │ │ │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 │ ├────┼───────┼──────┼───────┼──────────────┼──────────┤ │11 │葉光明 │107年3月2日 │3000元 │臺中市后里區墩南里三豐路3段 │1、被告於107年4月10 │ │ │--------------│清晨4時55分 │ │415號「7-11超商-后寶門市」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許 │ │--------------------------- │ 第10至13頁反面) │ │ │10502號 │ │ │甲○○明知其並無換鈔之真意,│ 。 │ │ │ │ │ │竟於左列時間,至上址「統一超│2、被告於107年4月10 │ │ │ │ │ │商后寶門市」,向店員葉光明訛│ 日、同年4月23日偵│ │ │ │ │ │稱:其係店內之熟客及夾娃娃機│ 訊筆錄(偵卷第47 │ │ │ │ │ │業者,常常來換錢,要換3000元│ 至48頁反面、第58 │ │ │ │ │ │百元鈔云云,致使葉光明陷於錯│ 頁反面至59頁)。 │ │ │ │ │ │誤,信以為真,遂交付30張百元│3、被害人葉光明於107│ │ │ │ │ │鈔予甲○○,要向甲○○取款時│ 年3月8日警詢筆錄 │ │ │ │ │ │,甲○○非但未將3張千元鈔給 │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 │葉光明,反向葉光明表示:其還│ 紀錄表(偵卷第15 │ │ │ │ │ │要5000元云云,葉光明覺得奇怪│ 至17頁反面)。 │ │ │ │ │ │,遂要求甲○○提供證件質押,│4、被害人葉光明於107│ │ │ │ │ │甲○○遂向葉光明表示因辦理購│ 年4月23日偵訊筆錄│ │ │ │ │ │車事宜,證件遭車行業務拿走,│ (具結;偵卷第58 │ │ │ │ │ │目前不在身上,葉光明遂留下吳│ 至59頁)。 │ │ │ │ │ │國豐之聯絡電話號碼0927******│5、被害人葉光明於107│ │ │ │ │ │,惟葉光明還是要求甲○○提供│ 年9月28日在本院之│ │ │ │ │ │證件,甲○○遂向葉光明訛稱:│ 陳述(本院卷第54 │ │ │ │ │ │車上有一張證件云云,葉光明乃│ 頁及反面)。 │ │ │ │ │ │跟隨甲○○去車上尋找未果,適│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有客人至超商購物,葉光明返回│ 大甲分局后里分駐 │ │ │ │ │ │店內,甲○○旋即趁機離開現場│ 所員警職務報告1份│ │ │ │ │ │。事後,葉光明撥打電話聯絡吳│ (偵卷第9頁)。 │ │ │ │ │ │國豐時,甲○○均借詞推托不拿│7、刑案現場及監視錄 │ │ │ │ │ │錢返還,迄未清償款項,葉光明│ 影器翻拍畫面8張(│ │ │ │ │ │始知受騙。 │ 偵卷第26至2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2 │黃建維 │107年3月2日 │5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 │1、被告於107年4月10 │ │ │--------------│上午5時13分 │ │一超商月眉店 」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許 │ │----------------------------│ 第10至13頁反面) │ │ │10502號 │ │ │甲○○明知其並無換鈔之真意,│ 。 │ │ │ │ │ │亦無清償能力,竟於左列時間,│2、被告於107年4月10 │ │ │ │ │ │至上址「統一超商月眉店」,向│ 日、同年4月23日偵│ │ │ │ │ │店員黃建維訛稱:其需要換錢云│ 訊筆錄(偵卷第47 │ │ │ │ │ │云,黃建維不疑有他,因此陷於│ 至48頁反面、第58 │ │ │ │ │ │錯誤,遂交付伍百元紙鈔及百元│ 頁反面至59頁)。 │ │ │ │ │ │鈔共3000元予甲○○,欲向吳國│3、被害人黃建維於107│ │ │ │ │ │豐取款時,甲○○非但未交付大│ 年3月7日警詢筆錄 │ │ │ │ │ │鈔予黃建維,反向黃建維表示要│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 │再多一點,遭黃建維拒絕後,詎│ 紀錄表(偵卷第18 │ │ │ │ │ │甲○○復承前犯意,接續向黃建│ 至21頁)。 │ │ │ │ │ │維佯稱:其要借款,晚一點會叫│4、被害人黃建維於107│ │ │ │ │ │其妻子拿錢來還云云,致使黃建│ 年5月21日偵訊筆錄│ │ │ │ │ │維陷於錯誤,交付2張千元鈔, │ (具結;偵卷第64 │ │ │ │ │ │共2000元予甲○○,並留下吳國│ 至65頁) │ │ │ │ │ │豐之聯絡電話號碼0927******,│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且以手機翻拍甲○○手機內之國│ 大甲分局后里分駐 │ │ │ │ │ │民身分證及建保卡證件照片。吳│ 所員警職務報告1份│ │ │ │ │ │國豐取得上開款項後,旋即離開│ (偵卷第9頁)。 │ │ │ │ │ │現場。嗣黃建維多次打電話予吳│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國豐,惟甲○○均藉詞推托未還│ 大甲分局后里分駐 │ │ │ │ │ │款,其後於107 年3月6日,又改│ 所受理刑事案件三 │ │ │ │ │ │稱要以匯款方式還款,黃建維要│ 聯單、內政部警政 │ │ │ │ │ │求甲○○於2日內清償,迨至107│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年3月7日,該店店長打電話予吳│ 表(偵卷第24至25 │ │ │ │ │ │國豐,門號即已停用,甲○○迄│ 頁)。 │ │ │ │ │ │未返還款項,黃建維始知受騙。│7、刑案現場及監視錄 │ │ │ │ │ │ │ 影器翻拍畫面10張 │ │ │ │ │ │ │ (偵卷第30至3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3 │李宏森 │107年1月3日 │7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0號「 │1、被告於107年1月7日│ │ │--------------│上午2時05分 │(餘5000元未還)│統一超商-寶昇門市 」 │ 警詢筆錄(偵卷第 │ │ │107年度偵字第 │許至2時15分 │ │----------------------------│ 9至10頁反面)。 │ │ │12016號 │許 │ │甲○○明知其並無換鈔之真意,│2、被害人李宏森於107│ │ │ │(起訴書誤載 │ │竟於左列時間,至上址「統一超│ 年1月4日、同年3月│ │ │ │為107年1月3 │(已於107年1月3│商-寶昇門市」,向店員李宏森 │ 21日警詢筆錄、指 │ │ │ │日上午1時55 │日6時43分、7時│訛稱:其係隔壁夾娃娃機店之人│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 │ │ │分) │42分許各已還款│員,因其所經營的夾娃娃機店客│ 表(偵卷第11至15 │ │ │ │ │1000元) │人急需要換取百元鈔4000元,會│ 頁)。 │ │ │ │ │ │在凌晨4 時之前,交付換錢之款│3、被害人李宏森於107│ │ │ │ │ │項云云,致使李宏森陷於錯誤,│ 年5月21日偵訊筆錄│ │ │ │ │ │誤以為甲○○為隔壁夾娃娃機店│ (具結;偵卷第29 │ │ │ │ │ │之人員,而交付4000元之百元鈔│ 至30頁) │ │ │ │ │ │予甲○○,惟甲○○取得上開款│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項後,並未將4000元大鈔交付予│ 第五分局北屯派出 │ │ │ │ │ │李宏森,即先行離開上開超商,│ 所員警職務報告書1│ │ │ │ │ │約莫10分鐘後,甲○○又走進上│ 份(偵卷第8頁)。│ │ │ │ │ │址超商內,承前犯意,接續向李│5、監視錄影器翻拍畫 │ │ │ │ │ │宏森訛稱:還需要換3000元云云│ 面12張(偵卷第16 │ │ │ │ │ │,李宏森向其表示:已經沒有百│ 至19頁反面)。 │ │ │ │ │ │元鈔可換等語,甲○○即向李宏│6、被告簽立之借條影 │ │ │ │ │ │森表示:千元鈔也可以,其會在│ 本1紙,其上註明還│ │ │ │ │ │凌晨4 時之前,交付換錢之款項│ 2000元(偵卷第20 │ │ │ │ │ │云云,致使李宏森一時不察,陷│ 頁)。 │ │ │ │ │ │於錯誤,又交付千元鈔3 張共計│--------------------│ │ │ │ │ │3000元予甲○○。甲○○取得上│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開款項後,即先行離開超商。當│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日凌晨4 時許,甲○○再走進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址超商,要向李宏森借款,惟遭│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李宏森拒絕,李宏森並向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表示如不還款,將要報警,吳國│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豐始於同日上午6 時43分許及上│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午7 時42分許,將前開款項各返│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還1000元予李宏森,其餘5000元│價額。 │ │ │ │ │ │迄今仍未返還予李宏森,李宏森│ │ │ │ │ │ │始知受騙。 │ │ ├────┼───────┼──────┼───────┼──────────────┼──────────┤ │14 │賴敬介 │107年1月20日│7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1、被害人賴敬介於107│ │ │--------------│上午6時40分 │ │統一超商-昌鴻門市」 │ 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 │107年度偵字第 │許 │ │----------------------------│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12430號 │ │ │甲○○明知其並無換鈔之真意,│ 紀錄表(偵卷第9至│ │ │ │ │ │竟於左列時間,至上址「統一超│ 13頁)。 │ │ │ │ │ │商-昌鴻門市」,向店員賴敬介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訛稱:因其店內缺百元鈔,要換│ 第二分局永興派出 │ │ │ │ │ │鈔,又因其身上沒有帶錢來,但│ 所職務報告1份(偵│ │ │ │ │ │其有急用,要先取走百元鈔,其│ 卷第8頁)。 │ │ │ │ │ │老婆馬上會將款項拿來返還云云│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致使賴敬介陷於錯誤,信以為│ 第二分局永興派出 │ │ │ │ │ │真,遂交付3 張千元鈔、20張百│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元鈔及4 張伍百元鈔共計7000元│ 案三聯單、內政部 │ │ │ │ │ │予甲○○。事後,甲○○或其妻│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均未前往還款,賴敬介始知受騙│ 紀錄表(偵卷第14 │ │ │ │ │ │。 │ 至15頁)。 │ │ │ │ │ │ │--------------------│ │ │ │ │ │ │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5 │許美玲 │107年3月20日│1000元(付清) │臺中市○○區○○路0段0號「司│1、被告於107年4月23 │ │ │--------------│下午9時40分 │ │機俱樂部餐廳」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許 │(已於107年3月 │----------------------------│ 第8至10頁)。 │ │ │13244號 │ │21日清晨5時委 │甲○○明知其並無換鈔之真意,│2、被害人許美玲於107│ │ │ │ │由不詳姓名年籍│竟於左列時間,至上址「司機俱│ 年3月23日警詢筆錄│ │ │ │ │之計程車司機還│樂部餐廳」,向店員許美玲訛稱│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款600元、107年│:其老婆現在正在醫院,其急著│ 紀錄表(偵卷第11 │ │ │ │ │3月25日清償400│要換錢去醫院找其老婆,會在店│ 至14頁)。 │ │ │ │ │元,清償完畢) │家營業時間結束前拿錢來還云云│3、被害人許美玲於107│ │ │ │ │ │,並留下其行動電話門號0986**│ 年5月21日偵訊筆錄│ │ │ │ │ │****予許美玲,致使許美玲陷於│ (具結;偵卷第23 │ │ │ │ │ │錯誤,先交付500元鈔票2張,共│ 至24頁) │ │ │ │ │ │計1000元予甲○○。甲○○取得│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上開款項後,旋即離開店家。2 │ 第五分局水湳派出 │ │ │ │ │ │小時過後,許美玲撥打電話給吳│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國豐,甲○○並無還款之表示。│ 案三聯單、內政部 │ │ │ │ │ │迄翌日凌晨5 時許,店家結束營│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業時,甲○○委由一名計程車司│ 紀錄表(偵卷第15 │ │ │ │ │ │機前來店內還款600 元。許美玲│ 至16頁)。 │ │ │ │ │ │再以電話聯絡甲○○,惟甲○○│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仍然沒有表示還款時間,許美玲│ 。 │ │ │ │ │ │始知受騙,待許美玲報案後,隔│--------------------│ │ │ │ │ │天甲○○才將400 元返還許美玲│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附表二:107年度易字第2160號附表 ┌────┬───────┬──────┬───────┬──────────────┬──────────┐ │編號 │被害人 │日期 │詐騙金額(新臺 │詐騙地點 │證據 │ │ │--------------│ │幣) │----------------------------│--------------------│ │ │偵查案號 │ │ │詐騙手法 │宣告刑及沒收 │ ├────┼───────┼──────┼───────┼──────────────┼──────────┤ │1 │范呈毅 │107年4月5日 │4000元 │臺中市○區○○街00號「讚鬥雞│1、被告於107年4月20 │ │ │--------------│下午7時許 │ │餐飲攤位」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 │ │----------------------------│ 第9至11頁)。 │ │ │14581號 │ │ │甲○○明知其無清償能力,竟於│2、被害人范呈毅於107│ │ │ │ │ │左列時間,至上址「讚鬥雞餐飲│ 年4月6日警詢筆錄 │ │ │ │ │ │攤位」,向負責人范呈毅訛稱:│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 │其是附近店家人員,因為店內急│ 紀錄表(偵卷第12 │ │ │ │ │ │需款項調度,需要借款4000元,│ 至17頁)。 │ │ │ │ │ │晚一點約當日晚上10時30分許,│3、被害人范呈毅於107│ │ │ │ │ │范呈毅收攤前,其老婆就會來還│ 年6月5日偵訊筆錄 │ │ │ │ │ │錢云云,並留下其聯絡之行動電│ (具結;偵卷第28 │ │ │ │ │ │話號碼予范呈毅,以取得范呈毅│ 及反面) │ │ │ │ │ │之信任,因范呈毅剛在該處經營│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攤位,不熟悉附近店家,致使范│ 第二分局永興派出 │ │ │ │ │ │呈毅陷於錯誤,誤信甲○○為附│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近店家人員,晚一點就會還錢,│ 錄表、內政部警政 │ │ │ │ │ │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4000元予│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甲○○。甲○○取得上開4000元│ 表、公務電話紀錄 │ │ │ │ │ │款項後,旋即離開現場。嗣於同│ 表(偵卷第18至22 │ │ │ │ │ │日晚上11時許,范呈毅收攤前,│ 頁)。 │ │ │ │ │ │未見甲○○或其老婆前來還款,│--------------------│ │ │ │ │ │始知受騙,並於翌日報警循線查│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獲上情。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2 │鄭元吉 │106年12月22 │1500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 │1、被告於107年1月25 │ │ │--------------│日下午3時許 │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 │ │甲○○明知其無換鈔之真意,且│ 第11至15頁)。 │ │ │14583號 │ │ │無資力,竟於左列時間,騎乘車│2、被害人鄭元吉於106│ │ │ │ │ │牌號碼G6N-613號機車,至鄭元 │ 年12月29日警詢筆 │ │ │ │ │ │吉上址經營之攤位,佯裝與其太│ 錄、指認犯罪嫌疑 │ │ │ │ │ │太講行動電話,並於通話中稱「│ 人紀錄表(偵卷第 │ │ │ │ │ │客人要換百元鈔」等語,語畢,│ 16至18頁)。 │ │ │ │ │ │即向鄭元吉訛稱:其係附近夾娃│3、被害人鄭元吉於107│ │ │ │ │ │娃機店的老闆,客人在店內等著│ 年6月5日偵訊筆錄 │ │ │ │ │ │要換零鈔,但他沒有足夠的零錢│ (具結;偵卷第42 │ │ │ │ │ │可供客人換,又其剛好身上未帶│ 頁及反面) │ │ │ │ │ │千元鈔,等會兒請其老婆將千元│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鈔拿過來云云,致使鄭元吉信以│ 第二分局文正派出 │ │ │ │ │ │為真,誤認甲○○係附近之攤商│ 所員警職務報告書1│ │ │ │ │ │,而交付百元鈔10張共1000元予│ 份(偵卷第10頁) │ │ │ │ │ │甲○○,甲○○取得該1000元後│ 。 │ │ │ │ │ │,復承前犯意,接續向鄭元吉訛│5、監視錄影器翻拍畫 │ │ │ │ │ │稱:還有多少百元鈔可提供云云│ 面1張(偵卷第31頁│ │ │ │ │ │,鄭元吉遂又將身上僅有之5張 │ )。 │ │ │ │ │ │百元鈔交付予甲○○,過了30分│6、(車號000-000號)│ │ │ │ │ │鐘以後,鄭元吉始終未見甲○○│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或其太太拿錢過來,始知受騙,│ (偵卷第34頁)。 │ │ │ │ │ │並報警循線查獲。 │--------------------│ │ │ │ │ │ │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3 │洪寯煜 │107年1月4日 │4000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金滿 │1、被告於107年1月25 │ │ │--------------│上午3時32分 │(餘3000未還) │家飯店」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至45分許 │ │----------------------------│ 第11至15頁)。 │ │ │14583號 │ │(已於107年1月 │甲○○明知其無清償能力,竟於│2、被害人洪寯煜於107│ │ │ │ │10日返還1000元│左列時間,騎乘上開機車至上址│ 年1月10日警詢筆錄│ │ │ │ │) │「金滿家飯店」,向職員即櫃臺│ 、指認被告相片影 │ │ │ │ │ │人員洪寯煜訛稱:其係作夾娃娃│ 像資料(偵卷第19 │ │ │ │ │ │機台的,因為現有一名客人花費│ 至22頁)。 │ │ │ │ │ │7000元至8000元在夾娃娃機,且│3、被害人洪寯煜於107│ │ │ │ │ │其與飯店老闆很熟,要借款2000│ 年6月5日偵訊筆錄 │ │ │ │ │ │元支應店內,會馬上返還款項云│ (具結;偵卷第42 │ │ │ │ │ │云,復又手指著附近一間小夾娃│ 頁反面) │ │ │ │ │ │娃機店,表示該店為其所經營,│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並向洪寯煜表示監視器已經拍到│ 第二分局文正派出 │ │ │ │ │ │其身影,且留下其銀行金融卡、│ 所員警職務報告書1│ │ │ │ │ │聯絡行動電話號碼及國民身分證│ 份(偵卷第10頁) │ │ │ │ │ │號碼予洪寯煜,以取得洪寯煜之│ 。 │ │ │ │ │ │信任,致使剛任職不久之洪寯煜│5、(車號000-000號)│ │ │ │ │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誤信吳國│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豐在附近經營夾娃娃機店,且係│ (偵卷第34頁)。 │ │ │ │ │ │飯店老闆之友人,而交付2000元│--------------------│ │ │ │ │ │予甲○○。甲○○取得該2000元│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後,旋即騎乘機車離開;約莫15│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分鐘後,即同日凌晨3 時45分許│,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甲○○承前犯意,又至上址飯│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店,向洪寯煜訛稱:需要再借款│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2000元,會在上午6 時來還款云│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云,致使洪寯煜陷於錯誤,又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交付2000元予甲○○,甲○○取│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得款項後,旋即離開現場。嗣於│價額。 │ │ │ │ │ │同日上午6 時許,洪寯煜未見吳│ │ │ │ │ │ │國豐前來還款,遂撥打電話予吳│ │ │ │ │ │ │國豐,甲○○僅托詞表示日後會│ │ │ │ │ │ │將款項返還,洪寯煜始知受騙,│ │ │ │ │ │ │遂報警循線查獲上情。甲○○於│ │ │ │ │ │ │洪寯煜報案日當晚,僅還款1000│ │ │ │ │ │ │元予洪寯煜,尚積欠3000元未還│ │ │ │ │ │ │。 │ │ ├────┼───────┼──────┼───────┼──────────────┼──────────┤ │4 │吳霽剛 │107年1月11日│12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樹 │1、被告於107年1月25 │ │ │--------------│上午2時18分 │(付清) │德加油站」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至3時20分許 │ │----------------------------│ 第11至15頁)。 │ │ │14583號 │ │ │甲○○明知其無換鈔之真意且無│2、被害人吳霽剛於106│ │ │ │ │已分別於: │資力,竟於左列時間,騎乘上開│ 年1月13日警詢筆 │ │ │ │ │①107年1月11 │機車至上址「樹德加油站」,向│ 錄、指認犯罪嫌疑 │ │ │ │ │日早上8、9時返│加油站值班人員吳霽剛訛稱:其│ 人紀錄表(偵卷第 │ │ │ │ │還2000元。 │係后里娃娃機店之老闆,因客人│ 23至26頁)。 │ │ │ │ │②107年1 月12 │在店內等換零鈔,但其沒有足夠│3、被害人吳霽剛於107│ │ │ │ │日下午4時36分 │的零錢可供客人換,故前來換錢│ 年9月28日在本院之│ │ │ │ │返還2500元。 │,天亮前即會拿錢過來云云,致│ 陳述(本院卷第34 │ │ │ │ │③107年1月13日│使吳霽剛信以為真,因此陷於錯│ 頁反面至35頁)。 │ │ │ │ │淩晨4時41分返 │誤,而交付伍百元鈔6 張及百元│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還1000元 │鈔40張共7000元予甲○○。吳國│ 第二分局文正派出 │ │ │ │ │④107年3、4月 │豐取得款項後,旋即離開店內,│ 所員警職務報告書1│ │ │ │ │間,返還6500元│未久,於同日凌晨3 時20分許,│ 份(偵卷第10頁) │ │ │ │ │(本院卷第34頁 │甲○○復承前犯意,至上址向吳│ 。 │ │ │ │ │反面) │霽剛訛稱:是否還有零鈔可換,│5、監視錄影器翻拍畫 │ │ │ │ │ │還需要換錢,其會在天亮之前拿│ 面2張(偵卷第31至│ │ │ │ │ │錢來還云云,致使吳霽剛陷於錯│ 32頁)。 │ │ │ │ │ │誤,又交付千元鈔5 張共5000元│6、(車號000-000號)│ │ │ │ │ │予甲○○,甲○○取得款項後,│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旋即離開店內。惟同日上午5、6│ (偵卷第34頁)。 │ │ │ │ │ │時許,甲○○並未前來還款,迄│--------------------│ │ │ │ │ │於同日上午8、9時許,甲○○始│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至上址返還2000元予吳霽剛,並│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表示其餘欠款1 萬元,需至晚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11點過後,始能返還云云,並簽│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下借據及留下聯絡電話號碼予吳│ │ │ │ │ │ │霽剛,吳霽剛則提供匯款帳號予│ │ │ │ │ │ │甲○○。嗣經吳霽剛電話催討後│ │ │ │ │ │ │,於同年月12日下午4時36許、 │ │ │ │ │ │ │同年月13日凌晨4時41分許,吳 │ │ │ │ │ │ │國豐始分別匯款2500元、1000元│ │ │ │ │ │ │予吳霽剛,吳霽剛始知受騙,並│ │ │ │ │ │ │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 │ ├────┼───────┼──────┼───────┼──────────────┼──────────┤ │5 │鄒振祥 │107年1月13日│2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小 │1、被告於107年1月25 │ │ │--------------│凌晨4時許 │ │林藥局」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 │ │----------------------------│ 第11至15頁)。 │ │ │14583號 │ │ │甲○○明知其無換鈔之真意且無│2、被害人鄒振祥於107│ │ │ │ │ │資力及清償能力,竟於左列時間│ 年1月13日警詢筆錄│ │ │ │ │ │,騎乘上開機車前往上址「小林│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 │藥局」,向店員鄒振祥訛稱:其│ 紀錄表(偵卷第27 │ │ │ │ │ │係附近的夾娃娃機店家,需要換│ 至30頁)。 │ │ │ │ │ │錢給客人,要換2000元,等會兒│3、被害人鄒振祥於107│ │ │ │ │ │請其老婆拿錢過來云云,並留下│ 年6月5日偵訊筆錄 │ │ │ │ │ │其聯絡之行動電話號碼予鄒振祥│ (具結;偵卷第41 │ │ │ │ │ │,表示店內有錄音錄影,不用怕│ 頁及反面) │ │ │ │ │ │其逃掉,以取得鄒振祥之信任,│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致使鄒振祥陷於錯誤,誤信吳國│ 第二分局文正派出 │ │ │ │ │ │豐係附近夾娃娃機店之店家,且│ 所員警職務報告書1│ │ │ │ │ │等會兒就會還款,遂交付2000元│ 份(偵卷第10頁) │ │ │ │ │ │予甲○○。甲○○取得款項後,│ 。 │ │ │ │ │ │旋即離開店內,約莫過了90分鐘│5、監視錄影器翻拍畫 │ │ │ │ │ │後,甲○○復承前犯意,至上址│ 面2張(偵卷第32至│ │ │ │ │ │店內,向鄒振祥表示要借款2000│ 33頁)。 │ │ │ │ │ │元,惟遭鄒振祥拒絕。嗣於同日│6、(車號000-000號)│ │ │ │ │ │上午6 時許,鄒振祥撥打電話給│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甲○○催討款項,甲○○表示會│ (偵卷第34頁)。 │ │ │ │ │ │於當日12時還款,惟屆時鄒振祥│--------------------│ │ │ │ │ │仍未見甲○○前來還款,且拒接│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電話,始知受騙,並報警循線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獲。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6 │賴煥昌 │107年2月24日│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1、被告於107年3月11 │ │ │--------------│凌晨2時48分 │ │春社加油站」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 │ │----------------------------│ 第11至16頁)。 │ │ │15060號 │ │ │甲○○明知其無換鈔之真意且無│2、被害人賴煥昌於107│ │ │ │ │ │資力,竟於左列時間,駕駛車牌│ 年3月5日警詢筆錄 │ │ │ │ │ │號碼ANY-9119號自小客車,至上│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 │址「春社加油站」,向加油站值│ 紀錄表(偵卷第17 │ │ │ │ │ │班人員賴煥昌佯裝其認識另一位│ 至28頁)。 │ │ │ │ │ │值班人員,並向賴煥昌訛稱:其│3、被害人賴煥昌於107│ │ │ │ │ │係作夾娃娃機的,可不可以換錢│ 年6月8日偵訊筆錄 │ │ │ │ │ │,等會兒拿錢過來云云,致使賴│ (具結;偵卷第55 │ │ │ │ │ │煥昌信以為真,誤信甲○○係附│ 至56頁) │ │ │ │ │ │近夾娃娃機店之店家,而交付20│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張百元鈔及2 張伍百元鈔,共計│ 第四分局春社派出 │ │ │ │ │ │3000元予甲○○,甲○○取得上│ 所員警職務報告書1│ │ │ │ │ │開款項後,又佯裝與他人以行動│ 份(偵卷第9頁)。│ │ │ │ │ │電話通話,並向電話之對方稱:│5、監視錄影器翻拍畫 │ │ │ │ │ │「我會馬上處理」,佯裝其確係│ 面18張(偵卷第30 │ │ │ │ │ │店家,需要換錢之意,語畢,旋│ 至38頁)。 │ │ │ │ │ │即承前犯意,馬上向賴煥昌訛稱│6、(車號000-0000號 │ │ │ │ │ │:不然再拿7000元,湊成1 萬元│ )車輛詳細資料報 │ │ │ │ │ │,1 小時後會請其老婆拿錢過來│ 表(偵卷第39頁) │ │ │ │ │ │云云,並當場撥打電話給賴煥昌│ 。 │ │ │ │ │ │,以留下其行動電話門號予賴煥│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昌,取得賴煥昌之信任,致使賴│ 第四分局春社派出 │ │ │ │ │ │煥昌陷於錯誤,再交付7 張千元│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鈔,共計7000元予甲○○,吳國│ 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豐取得款項後,旋即駕駛自小客│ 件報案三聯單、內 │ │ │ │ │ │車離開,5 分鐘過後,甲○○復│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承前犯意,向賴煥昌表示:可以│ 案件紀錄表、公務 │ │ │ │ │ │再給其30萬元嗎,這樣其不用一│ 電話紀錄表(偵卷 │ │ │ │ │ │直跑云云,惟遭賴煥昌拒絕。約│ 第41至43頁)。 │ │ │ │ │ │2 小時後,賴煥昌撥打電話給吳│--------------------│ │ │ │ │ │國豐,甲○○即向賴煥昌表示其│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無法馬上還款,需等到上午6 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 │30分許,才可以請其老婆前來還│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款云云,然屆時賴煥昌未見吳國│元折算壹日。 │ │ │ │ │ │豐或其老婆前來還款,賴煥昌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撥打電話予甲○○,甲○○表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 │ │ │ │ │需至上午8 時許,才可還款云云│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然迄未還款,賴煥昌始知受騙│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並報警循線查獲。 │價額。 │ ├────┼───────┼──────┼───────┼──────────────┼──────────┤ │7 │林宜萍 │106年12月6日│ 1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 │1、被告於107年5月5日│ │ │--------------│晚上10時20分│ │----------------------------│ 警詢筆錄(偵卷第8│ │ │107年度偵字第 │許 │ │甲○○明知其無換鈔之真意且無│ 至9頁)。 │ │ │16443號 │ │ │資力,竟於左列時間,騎乘車牌│2、被害人林宜萍於106│ │ │ │ │ │號碼G6N-613號重型機車,至林 │ 年12月6日警詢筆錄│ │ │ │ │ │宜萍所經營之上址商店,走進店│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 │內向林宜萍訛稱:要換1000元之│ 紀錄表(偵卷第11 │ │ │ │ │ │百元鈔,其身上沒有帶錢過來,│ 至14頁)。 │ │ │ │ │ │等會兒其老婆會帶錢過來云云,│3、證人黃士豪於107年│ │ │ │ │ │致使林宜萍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1月5日警詢筆錄、 │ │ │ │ │ │,遂交付10張百元鈔,共計1000│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元予甲○○。甲○○取得款項後│ 錄表(偵卷第15至 │ │ │ │ │ │,旋即離開現場。事後,甲○○│ 18頁) │ │ │ │ │ │並未前往上址返還款項,林宜萍│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始知受騙,並報警循線查獲。 │ 騙案件紀錄表、臺 │ │ │ │ │ │ │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 │ 五分局水湳派出所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三聯單、受理各類 │ │ │ │ │ │ │ 案件紀錄表(偵卷 │ │ │ │ │ │ │ 第24至26頁)。 │ │ │ │ │ │ │5、監視錄影器翻拍畫 │ │ │ │ │ │ │ 面10張(偵卷第19 │ │ │ │ │ │ │ 至22頁反面)。 │ │ │ │ │ │ │6、(車號000-000號)│ │ │ │ │ │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 │ (偵卷第23頁)。 │ │ │ │ │ │ │--------------------│ │ │ │ │ │ │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8 │林慕欣 │107年4月9日 │3000元(付清) │臺中市○○區○○路000號「那 │1、被告於107年5月1日│ │ │--------------│晚上10時30分│ │個鍋」 │ 警詢筆錄(偵卷第 │ │ │107年度偵字第 │許 │ │----------------------------│ 12至13頁反面)。 │ │ │17342號 │ │107年4月15日清│甲○○明知其無換鈔之真意且無│2、被害人林慕欣於107│ │ │ │ │償完畢 │資力,竟於左列時間,至上址「│ 年4月11日警詢筆錄│ │ │ │ │ │那個鍋」火鍋店,向店員林慕欣│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 │訛稱:其是附近店家,要換3000│ 紀錄表(偵卷第14 │ │ │ │ │ │元之百元鈔云云,致使林慕欣不│ 至17頁)。 │ │ │ │ │ │疑有他,陷於錯誤,先交付10張│3、被害人林慕欣於107│ │ │ │ │ │百元鈔予甲○○,甲○○旋即向│ 年6月28日偵訊筆錄│ │ │ │ │ │林慕欣表示總共要換3000元,林│ (具結;偵卷第31 │ │ │ │ │ │慕欣亦不疑有他,再交付20張百│ 至32頁) │ │ │ │ │ │元鈔予甲○○,迨林慕欣要向吳│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國豐拿取3000元之千元鈔時,吳│ 第六分局西屯派出 │ │ │ │ │ │國豐復承前犯意,向林慕欣佯稱│ 所員警職務報告書1│ │ │ │ │ │:其忘記帶錢過來,等會兒就會│ 份(偵卷第11頁) │ │ │ │ │ │把錢拿過來云云,並留下其聯絡│ 。 │ │ │ │ │ │之行動電話號碼予林慕欣。吳國│5、監視錄影器翻拍畫 │ │ │ │ │ │豐取得上開款項後,旋即離開現│ 面2張(偵卷第18頁│ │ │ │ │ │場。迄至翌日凌晨0 時30分許,│ )。 │ │ │ │ │ │林慕欣撥打電話予甲○○,惟吳│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國豐即推托臨時有事,無法前往│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林慕欣要求甲○○需於同日(│ 卷第20頁)。 │ │ │ │ │ │10日)凌晨2 時前還款,惟屆時│7、和解書影本1紙(偵│ │ │ │ │ │甲○○並未前來店內來還款,於│ 卷第19頁) │ │ │ │ │ │結束營業前,林慕欣撥打電話給│--------------------│ │ │ │ │ │甲○○,已經拒接電話,林慕欣│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始知受騙,並報警循線查獲。林│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 │慕欣報警後,迄至107年4月15日│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甲○○始前往「那個鍋」火鍋│折算壹日。 │ │ │ │ │ │店,返還3000元予林慕欣。 │ │ └────┴───────┴──────┴───────┴──────────────┴──────────┘ 附表三:107年度易字第2307號 ┌────┬───────┬──────┬───────┬──────────────┬──────────┐ │編號 │被害人 │日期 │詐騙金額(新臺 │詐騙地點 │證據 │ │ │--------------│ │幣) │----------------------------│--------------------│ │ │偵查案號 │ │ │詐騙手法 │宣告刑及沒收 │ ├────┼───────┼──────┼───────┼──────────────┼──────────┤ │1 │丙○○、 │106年12月30 │1500元 │臺中市○區○○街00號「李記紅│1、被告於107年4月20 │ │ │丁○○ │日中午12時55│ │茶冰-益華店」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分許 │ │----------------------------│ 第8至10頁反面)。│ │ │107年度偵字第 │ │ │甲○○明知其並無換鈔之真意且│2、被害人丙○○、楊 │ │ │18062號 │ │ │無資力,竟於左列時間,騎乘車│ 宗穎於107年1月6日│ │ │ │ │ │牌號碼G6N-613號普通重型機車 │ 、同年4月12日警詢│ │ │ │ │ │,至丁○○所經營位在上址「李│ 筆錄(偵卷第11至 │ │ │ │ │ │記紅茶冰益華店」,向店員陳毓│ 14頁反面)。 │ │ │ │ │ │婕訛稱:其係開娃娃店的,急需│3、被害人丁○○於107│ │ │ │ │ │要換小鈔使用,因其剛好身上沒│ 年7月10日偵訊筆錄│ │ │ │ │ │有帶錢過來,等一下下午5 時前│ (具結;偵卷第30 │ │ │ │ │ │,即會請其老婆拿錢過來云云,│ 至31頁) │ │ │ │ │ │並留下其行動電話予丙○○,以│4、監視錄影器翻拍畫 │ │ │ │ │ │取信丙○○,致使丙○○不疑有│ 面10張(偵卷第15 │ │ │ │ │ │他,誤信其為附近夾娃娃機店之│ 至19頁)。 │ │ │ │ │ │人員,而交付店內櫃臺之15張百│6、(車號000-000號)│ │ │ │ │ │元鈔,共1500元予甲○○。吳國│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豐取得上開款項後,旋即騎乘機│ (偵卷第20頁)。 │ │ │ │ │ │車離開現場,迄至107 年1月6日│--------------------│ │ │ │ │ │,甲○○並未親自或請其老婆前│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往上址還款,丙○○始知受騙,│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附表四:107年度易字第2718號 ┌────┬───────┬──────┬───────┬──────────────┬──────────┐ │編號 │被害人 │日期 │詐騙金額(新臺 │詐騙地點 │證據 │ │ │--------------│ │幣) │----------------------------│--------------------│ │ │偵查案號 │ │ │詐騙手法 │宣告刑及沒收 │ ├────┼───────┼──────┼───────┼──────────────┼──────────┤ │1 │賴昱帆 │107年4月20日│1000元 │臺中市○區○○○○街00號「目│1、被害人賴昱帆於107│ │ │--------------│下午2時45分 │ │木原覺飲料店」 │ 年4月21日警詢筆錄│ │ │107年度偵字第 │許 │ │----------------------------│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21068號 │ │ │甲○○明知其無資力及清償能力│ 紀錄表(偵卷第9至│ │ │ │ │ │,亦無換錢之真意,竟於左列時│ 14頁)。 │ │ │ │ │ │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2、被害人賴昱帆於107│ │ │ │ │ │通重型機車至上址「木目原覺飲│ 年8月14日偵訊筆錄│ │ │ │ │ │料店」,向店家負責人賴昱帆訛│ (具結;偵卷第36 │ │ │ │ │ │稱:其在益明商圈經營夾娃娃機│ 頁及反面)。 │ │ │ │ │ │店,需要換零錢,現在沒有帶錢│3、被害人賴昱帆於107│ │ │ │ │ │,等一下會再拿過來云云,賴昱│ 年9月28日在本院之│ │ │ │ │ │帆一開始不加理會,甲○○即向│ 陳述(本院卷第17 │ │ │ │ │ │賴昱帆表示可以加入其行動電話│ 頁及反面)。 │ │ │ │ │ │通訊軟體LINE,並提供其手機內│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相片等資│ 第一分局民權派出 │ │ │ │ │ │料供賴昱帆翻拍,以取得賴昱帆│ 所員警職務報告1份│ │ │ │ │ │之信任後,隨口又改稱:係要借│ (偵卷第15頁)。 │ │ │ │ │ │款1000元,其太太係常客,過1 │4、被告提供其身分證 │ │ │ │ │ │小時後一定會歸還款項云云,致│ 及健保卡之手機翻 │ │ │ │ │ │使賴昱帆誤信為真實,陷於錯誤│ 拍畫面及監視錄影 │ │ │ │ │ │,而交付10張百元鈔票共1000元│ 器翻拍畫面各1張(│ │ │ │ │ │予甲○○。甲○○取得上開款項│ 偵卷第16至17頁) │ │ │ │ │ │後,旋即離開現場,約1 分鐘後│ 。 │ │ │ │ │ │,又折返現場,欲再向賴昱帆借│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款1000元,惟遭賴昱帆所拒,吳│ 騙案件紀錄表、臺 │ │ │ │ │ │國豐即騎乘機車離開。嗣於同日│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下午4 時許,賴昱帆撥打電話予│ 一分局民權派出所 │ │ │ │ │ │甲○○追討債款,甲○○借詞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說其太太在后里無法叫到計程車│ 三聯單(偵卷第18 │ │ │ │ │ │,須翌日中午始能還款云云,然│ 頁、第26頁)。 │ │ │ │ │ │迄至翌日(21日)中午,賴昱帆│--------------------│ │ │ │ │ │仍不見甲○○或其太太前來店內│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還款,始知受騙,乃報警循線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獲上情。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附表五:107年度易字第3119號 ┌────┬───────┬──────┬───────┬──────────────┬──────────┐ │編號 │被害人 │日期 │詐騙金額(新臺 │詐騙地點 │證據 │ │ │--------------│ │幣) │----------------------------│--------------------│ │ │偵查案號 │ │ │詐騙手法 │宣告刑及沒收 │ ├────┼───────┼──────┼───────┼──────────────┼──────────┤ │1 │林劭瑜 │107年6月12日│7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吉 │1、被告於107年7月27 │ │ │--------------│凌晨0時30分 │ │野家」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許 │ │----------------------------│ 第10至11頁)。 │ │ │23604號 │ │ │甲○○明知其無資力及清償能力│2、被害人林劭瑜於107│ │ │ │ │ │,亦無換錢之真意,竟於左列時│ 年6月17日警詢筆錄│ │ │ │ │ │間,前往上址「吉野家」餐飲店│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 │,向店員林劭瑜訛稱:有無百元│ 紀錄表(偵卷第12 │ │ │ │ │ │鈔可以換云云,林劭瑜誤認其欲│ 至17頁)。 │ │ │ │ │ │換鈔,遂數了10張百元鈔,共計│3、被害人丁○○於107│ │ │ │ │ │1000元交付予甲○○,並要向吳│ 年9月17日偵訊筆錄│ │ │ │ │ │國豐取回千元鈔時,甲○○狀似│ (具結;偵卷第41 │ │ │ │ │ │急迫,點鈔時,復改口向林劭瑜│ 至42頁) │ │ │ │ │ │佯稱:其在附近夾娃娃機店工作│4、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因為沒有錢可以換給顧客,所│ 借據1紙(偵卷第18│ │ │ │ │ │以要先向林劭瑜借錢,且其老婆│ 至19頁)。 │ │ │ │ │ │領了1 萬元現金,在趕來的路上│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馬上就可以還錢云云,致使林│ 騙案件紀錄表、臺 │ │ │ │ │ │劭瑜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同│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意借款,甲○○原向林劭瑜借款│ 六分局永福派出所 │ │ │ │ │ │3000元,林劭瑜先交付3000元予│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甲○○後,復又改稱要借款1 萬│ 三聯單、受理各類 │ │ │ │ │ │元,因林劭瑜手邊僅有7000元,│ 案件紀錄表(偵卷 │ │ │ │ │ │遂再交付4000元予甲○○。吳國│ 第20頁、第25頁、 │ │ │ │ │ │豐為取信林劭瑜,並當場簽立借│ 第29頁)。 │ │ │ │ │ │據及留下其聯絡之行動電話門號│--------------------│ │ │ │ │ │予林劭瑜,復向林劭瑜訛稱:同│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日凌晨1 時30分許,即可還款云│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 │云。詎甲○○取得上開款項後,│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並未於同日凌晨1 時30分許,前│元折算壹日。 │ │ │ │ │ │來上址還款,經林劭瑜撥打電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予甲○○要求其還款,甲○○僅│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表示沒有資力可以還錢,林劭瑜│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乃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附表六:107年度易字第3150號 ┌────┬───────┬──────┬───────┬──────────────┬──────────┐ │編號 │被害人 │日期 │詐騙金額(新臺 │詐騙地點 │證據 │ │ │--------------│ │幣) │----------------------------│--------------------│ │ │偵查案號 │ │ │詐騙手法 │宣告刑及沒收 │ ├────┼───────┼──────┼───────┼──────────────┼──────────┤ │1 │林東億 │107年5月30日│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被告於107年6月12 │ │ │--------------│凌晨3時46分 │ │國詳加油站」 │ 日警詢筆錄(偵卷 │ │ │107年度偵字第 │至4時10分許 │ │----------------------------│ 第12至13頁)。 │ │ │24642號 │(共計2次) │ │甲○○明知其無資力及清償能力│2、被害人林東億於107│ │ │ │ │ │,亦無換錢之真意,竟於左列時│ 年5月30日警詢筆錄│ │ │ │ │ │間,騎乘機車至上址「國詳加油│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 │站」,向值班員工林東億訛稱:│ 紀錄表(偵卷第14 │ │ │ │ │ │其要換1000元之鈔票云云;隨即│ 頁及反面、第17至 │ │ │ │ │ │改稱:要換1 萬元的百元鈔及伍│ 19頁)。 │ │ │ │ │ │百元鈔云云,林東億向甲○○表│3、被害人林東億於107│ │ │ │ │ │示沒有款項可以換鈔,甲○○隨│ 年9月25日偵訊筆錄│ │ │ │ │ │即改口向林東億佯稱:伊要借款│ (具結;偵卷第42 │ │ │ │ │ │1 萬元,伊是夾娃娃機業者,就│ 至43頁)。 │ │ │ │ │ │住在附近,伊老婆早上7 點以前│4、被害人林東億於本 │ │ │ │ │ │,即會拿錢過來還款云云,致使│ 院之陳述(見本院 │ │ │ │ │ │林東億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 卷第30頁及反面) │ │ │ │ │ │交付加油站之營收1 萬元予吳國│5、監視錄影器翻拍畫 │ │ │ │ │ │豐,甲○○取得款項後,即騎乘│ 面20張(偵卷第20 │ │ │ │ │ │機車離開現場。俟10多分鐘後,│ 至27頁)。 │ │ │ │ │ │甲○○又騎乘上開機車,前往「│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國詳加油站」,承前犯意,再向│ 騙案件紀錄表、臺 │ │ │ │ │ │林東億訛稱:伊要再借款1 萬元│ 中市政府警察局烏 │ │ │ │ │ │云云,並向林東億表示可以簽立│ 日分局追分派出所 │ │ │ │ │ │借據、留下聯絡之行動電話門號│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以取信林東億,致使林東億信│ 三聯單(偵卷第16 │ │ │ │ │ │以為真,因此陷於錯誤,再交付│ 頁、第28頁)。 │ │ │ │ │ │加油站之營收1 萬元予甲○○。│7、借據1張(偵卷第15│ │ │ │ │ │甲○○得手後,旋即騎乘機車離│ 頁)。 │ │ │ │ │ │開加油站。嗣林東億於同日凌晨│--------------------│ │ │ │ │ │4時許、7時許,先後撥打電話予│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甲○○,甲○○均藉故推諉無法│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還款,林東億始知受騙,並報警│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循線查獲上情,甲○○迄今均未│元折算壹日。 │ │ │ │ │ │返還款項予林東億。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附表七:107年度易字第3151號 ┌────┬───────┬──────┬───────┬──────────────┬──────────┐ │編號 │被害人 │日期 │詐騙金額(新臺 │詐騙地點 │證據 │ │ │--------------│ │幣) │----------------------------│--------------------│ │ │偵查案號 │ │ │詐騙手法 │宣告刑及沒收 │ ├────┼───────┼──────┼───────┼──────────────┼──────────┤ │1 │朱慧萍 │107年5月28日│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 │1、被告於107年8月9日│ │ │--------------│凌晨0時50分 │ │家便利超商」 │ 警詢筆錄(偵卷第 │ │ │107年度偵字第 │許 │ │----------------------------│ 10至11頁)。 │ │ │25635號 │ │ │甲○○明知其無資力及清償能力│2、被害人朱慧萍於107│ │ │ │ │ │,亦無換錢之真意,竟於左列時│ 年5月29日警詢筆錄│ │ │ │ │ │間,前往上址「全家便利商店」│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 │ │ │,向值班店員朱慧萍訛稱:伊要│ 紀錄表(偵卷第12 │ │ │ │ │ │換錢,換1000元云云,朱慧萍先│ 至16頁)。 │ │ │ │ │ │取出1000元小鈔,要向甲○○拿│3、被害人朱慧萍於本 │ │ │ │ │ │取1000元大鈔時,甲○○表示要│ 院之陳述(見本院 │ │ │ │ │ │先點算小鈔,竟逕自取走朱慧萍│ 卷第30頁反面至31 │ │ │ │ │ │手中之1000元,並向朱慧萍訛稱│ 頁)。 │ │ │ │ │ │:伊不會僅因為這1000元就跑掉│4、監視錄影器翻拍畫 │ │ │ │ │ │,不用擔心云云,隨即改口向朱│ 面4張(偵卷第20至│ │ │ │ │ │慧萍稱:伊是要借錢,還要再借│ 21頁)。 │ │ │ │ │ │3000元云云,致朱慧萍信以為真│5、被告提供其身分證 │ │ │ │ │ │,因此陷於錯誤,又交付3000元│ 及健保卡之手機翻 │ │ │ │ │ │予甲○○,甲○○得手後,又承│ 拍照片及簡訊對話 │ │ │ │ │ │前犯意,接續向朱慧萍佯稱:伊│ 紀錄翻拍照片3張(│ │ │ │ │ │還要借款1 萬6000元云云,並向│ 見偵卷第18至19頁 │ │ │ │ │ │朱慧萍謊稱:今日凌晨4 時30分│ )。 │ │ │ │ │ │許,等伊老婆返家後,他會來店│6、借據1張(偵卷第17│ │ │ │ │ │裡還款云云,並提供國民身分證│ 頁)。 │ │ │ │ │ │、健保卡讓朱慧萍以行動電話拍│--------------------│ │ │ │ │ │照,同時簽立借據1 紙以取信朱│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慧萍,致朱慧萍信以為真,而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於錯誤,再交付1 萬6000元予吳│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國豐。甲○○取得上開共計2 萬│元折算壹日。 │ │ │ │ │ │元款項後,旋即離開現場。俟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日凌晨4 時30分許,朱慧萍撥打│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 │ │ │ │ │電話予甲○○,惟甲○○藉詞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諉其老婆未返家,無法還款,要│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以轉帳還款云云,隨後又表示:│價額。 │ │ │ │ │ │翌日(29日)凌晨1 時30分許,│ │ │ │ │ │ │要前往店內還款云云,然屆時吳│ │ │ │ │ │ │國豐並未前往還款,朱慧萍始知│ │ │ │ │ │ │受騙,並報警循線查獲上情,吳│ │ │ │ │ │ │國豐迄今仍分文未還。 │ │ └────┴───────┴──────┴───────┴──────────────┴──────────┘ 附表八:107年度易字第3629號 ┌────┬───────┬──────┬───────┬──────────────┬──────────┐ │編號 │被害人 │日期 │詐騙金額(新臺 │詐騙地點 │證據 │ │ │--------------│ │幣) │----------------------------│--------------------│ │ │偵查案號 │ │ │詐騙手法 │宣告刑及沒收 │ ├────┼───────┼──────┼───────┼──────────────┼──────────┤ │1 │周詩敏 │107年6月28日│5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1、被害人周詩敏於107│ │ │--------------│凌晨2時25分 │ │統一超商-龍潭門市 」 │ 年6月30日警詢筆錄│ │ │臺中地檢107年 │至56分許 │ │----------------------------│ (桃園偵卷第11至 │ │ │度偵字第29771 │(共計3次) │(已返還1000元 │被告明知其無資力及清償能力,│ 12頁)。 │ │ │號(原桃園地檢│ │,餘4萬9000元)│亦無換錢之真意,竟前往上址地│2、被害人周詩敏於107│ │ │107年度偵字第 │ │ │點,向周詩敏為下列犯行: │ 年9月25日偵訊筆錄│ │ │24129號) │ │ │①於107 年6月28日凌晨2時25分│ (具結;桃園偵卷 │ │ │ │ │ │ 許,向周詩敏訛稱其係夾娃娃│ 第47至48頁)。 │ │ │ │ │ │ 機店之檯主,急需換錢,其可│3、監視錄影器翻拍畫 │ │ │ │ │ │ 以先簽立借據云云,並當場簽│ 面60張(桃園偵卷 │ │ │ │ │ │ 立2萬元之借據1紙及留下聯絡│ 第23至37頁反面) │ │ │ │ │ │ 之行動電話門號予周詩敏,致│ 。 │ │ │ │ │ │ 使周詩敏未思索太多,信以為│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真,誤信甲○○將會馬上還款│ 騙案件紀錄表、桃 │ │ │ │ │ │ ,而交付2 萬元予甲○○,吳│ 園市政府警察局龍 │ │ │ │ │ │ 國豐取得上開款項後,旋即離│ 潭分局龍潭派出所 │ │ │ │ │ │ 開。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②於同日凌晨2 時43分許,吳國│ 表(桃園偵卷第13 │ │ │ │ │ │ 豐又前往上址,承前犯意,接│ 至14頁)。 │ │ │ │ │ │ 續向周詩敏訛稱:伊尚需要借│5、借據1張(桃園偵卷│ │ │ │ │ │ 款云云,並要將上開借據金額│ 第15頁)。 │ │ │ │ │ │ 改為3 萬元,以取信周詩敏,│--------------------│ │ │ │ │ │ 周詩敏復陷於錯誤,信以為真│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而再交付1 萬元予甲○○,│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甲○○取得該1萬元後,旋即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離開。 │元折算壹日。 │ │ │ │ │ │③於同日凌晨2 時56分許,吳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豐再前往上址,承前犯意,接│幣肆萬玖仟元沒收之,│ │ │ │ │ │ 續向周詩敏訛稱:伊還需要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款,將於翌日(28日)上午5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時,前來償還借款5 萬元云云│徵其價額。 │ │ │ │ │ │ ,並將上開借據金額更改為5 │ │ │ │ │ │ │ 萬元,以取信周詩敏,致使周│ │ │ │ │ │ │ 詩敏又陷於錯誤,信以為真,│ │ │ │ │ │ │ 而同意借款,並再交付2 萬元│ │ │ │ │ │ │ 予甲○○,甲○○取得該2 萬│ │ │ │ │ │ │ 元後,旋即離開現場。 │ │ │ │ │ │ │嗣於翌日(28日)上午5 時許,│ │ │ │ │ │ │甲○○並未依約前往上址還款,│ │ │ │ │ │ │周詩敏遂撥打電話聯絡甲○○,│ │ │ │ │ │ │並提供帳戶給甲○○,然甲○○│ │ │ │ │ │ │僅於同日(28日)上午某時許,│ │ │ │ │ │ │匯還1000元予周詩敏。事後,周│ │ │ │ │ │ │詩敏與甲○○相約於107年6月30│ │ │ │ │ │ │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市桃園政│ │ │ │ │ │ │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還│ │ │ │ │ │ │款,然甲○○仍未前來還款,迄│ │ │ │ │ │ │今尚有餘款4 萬9000元均未清償│ │ │ │ │ │ │,周詩敏始知受騙,遂前往報警│ │ │ │ │ │ │處理並提出告訴,而循線查上情│ │ │ │ │ │ │。 │ │ ├────┼───────┼──────┼───────┼──────────────┼──────────┤ │2 │黃少奎 │107年7月7日 │1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小 │1、被害人黃少奎於107│ │ │--------------│下午2時11分 │ │蒙牛麻辣鍋」 │ 年7月7日警詢筆錄 │ │ │臺中地檢107年 │至3時許 │ │----------------------------│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度偵字第29770 │ │(已返還1000元 │被告明知其無資力及清償能力,│ 紀錄表(桃園偵卷 │ │ │號(原桃園地檢│ │,餘9000元) │竟於左列時間,前往上址「小蒙│ 第13至14-1頁)。 │ │ │107年度偵字第 │ │ │牛麻辣鍋店」,向店員黃少奎訛│2、被害人黃少奎於107│ │ │22788號) │ │ │稱:伊要將1000元換成百元鈔云│ 年9月17日偵訊筆錄│ │ │ │ │ │云,惟不到1 分鐘,又改稱:伊│ (具結;桃園偵卷 │ │ │ │ │ │身上剛好沒有錢付給員工,要借│ 第30至31頁)。 │ │ │ │ │ │1000元,伊哥哥1 小時內會前來│3、監視錄影器翻拍畫 │ │ │ │ │ │還錢云云,致使黃少奎未思索太│ 面7張(桃園偵卷第│ │ │ │ │ │多,信以為真,誤信甲○○會請│ 15至16頁反面)。 │ │ │ │ │ │其哥哥在1 小時內前來還錢而同│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意借款,遂交付1000元予甲○○│ 騙案件紀錄表、桃 │ │ │ │ │ │,甲○○取得上開1000元後,旋│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 │ │ │ │ │即向黃少奎表示:可否湊成整數│ 園分局青溪派出所 │ │ │ │ │ │1 萬元,其再一次還清云云,並│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當場簽立借據及留下聯絡之行動│ 表、受理刑事案件 │ │ │ │ │ │電話門號,致使黃少奎信以為真│ 報案三聯單(桃園 │ │ │ │ │ │,誤信甲○○將會還錢,而同意│ 偵卷第17頁、第19 │ │ │ │ │ │借款,並交付9000元予甲○○,│ 至20頁)。 │ │ │ │ │ │前後共計借款1 萬元予甲○○。│5、借據影本1張(桃園│ │ │ │ │ │嗣黃少奎以簡訊與甲○○聯絡,│ 偵卷第18頁)。 │ │ │ │ │ │甲○○表示將在當日晚上9 時前│--------------------│ │ │ │ │ │還錢,然屆時甲○○並未前來還│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錢,黃少奎遂又多次以電話聯繫│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 │甲○○,惟甲○○均藉故推託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還錢,迄至同日晚上11時許,始│元折算壹日。 │ │ │ │ │ │匯款返還1000元予黃少奎,餘款│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9000元均未清償,黃少奎始知受│幣玖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騙,遂前往報警處理並提出告訴│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而循線查獲上情。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附表九:107年度易字第3270號 ┌────┬───────┬──────┬───────┬──────────────┬──────────┐ │編號 │被害人 │日期 │詐騙金額(新臺 │詐騙地點 │證據 │ │ │--------------│ │幣) │----------------------------│--------------------│ │ │偵查案號 │ │ │詐騙手法 │宣告刑及沒收 │ ├────┼───────┼──────┼───────┼──────────────┼──────────┤ │1 │賴詠心 │107年5月14日│3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被害人賴詠心於107│ │ │--------------│下午1時30分 │ │異人館餐飲店」 │ 年5月15日警詢筆錄│ │ │107年度偵字第 │許 │ │----------------------------│ 、指認犯罪嫌疑人 │ │ │26607號 │ │ │甲○○明知其無資力及清償能力│ 紀錄表(偵卷第10 │ │ │ │ │ │,亦無換錢之真意,竟於左列時│ 至14頁)。 │ │ │ │ │ │間,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2、被害人賴詠心於107│ │ │ │ │ │613號重型機車,前往上址「異 │ 年10月1日偵訊筆錄│ │ │ │ │ │人館餐飲店」,向店員賴詠心訛│ (具結;偵卷第30 │ │ │ │ │ │稱:其係配合的廠商,要收尾款│ 頁及反面) │ │ │ │ │ │(貨款)3000元云云,因賴詠心│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當時僅一人在店內,忙於店務,│ 第二分局永興派出 │ │ │ │ │ │無暇思索太多,誤信甲○○為配│ 所員警職務報告1份│ │ │ │ │ │合廠商,遂交付3000元予甲○○│ (偵卷第9頁)。 │ │ │ │ │ │,俟其他客人均已離開店內後,│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賴詠心要向甲○○取送貨單時,│ 第二分局永興派出 │ │ │ │ │ │詎甲○○竟向賴詠心訛稱:還需│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要再1000元云云,然賴詠心見吳│ 案三聯單、內政部 │ │ │ │ │ │國豐未拿出送貨單,並未再交付│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1000元予甲○○,並向甲○○質│ 紀錄表(偵卷第18 │ │ │ │ │ │問稱:「你是誰?」等語,吳國│ 至19頁)。 │ │ │ │ │ │豐見狀,遂佯裝撥打行動電話與│5、手機翻拍照片1張及│ │ │ │ │ │其老婆聯絡,並改口向賴詠心訛│ 路口監視器翻拍照 │ │ │ │ │ │稱:其急需用錢,是因為其老婆│ 片2張(偵卷第15至│ │ │ │ │ │在接小孩,等一下就過來把錢還│ 16頁)。 │ │ │ │ │ │給你云云,並留下其使用之行動│6、(車號000-000號)│ │ │ │ │ │電話聯絡門號予賴詠心,以取信│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賴詠心,致使賴詠心陷於錯誤,│ (偵卷第17頁)。 │ │ │ │ │ │信以為真,遂未取回已經交付予│--------------------│ │ │ │ │ │甲○○之3000元。甲○○取得該│甲○○犯詐欺取財罪,│ │ │ │ │ │3000元款項後,旋即騎乘機車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開現場。嗣賴詠心詢問店長,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知店長並不認識甲○○,迄至同│元折算壹日。 │ │ │ │ │ │日下午4、5時許,賴詠心未見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國豐前來店內還款,遂撥打電話│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予甲○○,要求其於翌日還款,│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然甲○○並未前來還款,始知受│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騙,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價額。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