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建元 李郡庭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詹志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9882 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丁○○、丙○○、癸○○、子○○、劉晏萩、戊○○等人於民國102 年間,為投資祥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佑公司)興建中華國小建案,乃共同出資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並於同年6 月25日成立圓夢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夢公司),且選任甲○○擔任圓夢公司之董事長,另聘任己○○為圓夢公司之會計,甲○○除綜理該公司各項業務、己○○除負責該公司財務、會計業務外,2 人並均負有為該公司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依照該公司實際給付予僱用員工之工資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附隨業務,2 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己○○、朱武炫(朱武炫由本院另行判決)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甲○○、己○○、朱武炫3 人明知壬○○、郭佳綾、朱武鉉、黃偉峰等人,均未在圓夢公司任職,亦皆未曾在該公司領取任何薪資,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方式,將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人列為圓夢公司之員工,而製作不實之薪資明細清冊、薪資印領清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行使交付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憑以申報圓夢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均足以生損害於壬○○、郭佳綾、朱武鉉、黃偉峰等對於薪資所得,及圓夢公司關於帳目記載、薪資管理,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㈡甲○○、己○○2 人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方式,由甲○○指示己○○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工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虛偽填載壬○○、郭佳綾、朱武鉉到職及去職情形,並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而行使之,均足使勞工保險局承辦人員,誤認壬○○、郭佳綾、朱武鉉確係於圓夢公司任職,且其勞保投保薪資確如申報表所載金額,而據以核算保險費,足以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對保險管理、圓夢公司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性。 ㈢圓夢公司自成立即未曾召開股東及董事會,甲○○、己○○為辦理圓夢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事宜,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指示己○○接續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時間,製作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不實之圓夢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文書,其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分別於102 年6 月25日、7 月16日、8 月2 日、12月31日、103 年6 月16日、7 月11日、10月2 日、10月20日、104 年2 月16日、3 月24日、7 月21日、9 月30日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連同「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或「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資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致使僅有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乃據以於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變更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圓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臺中市政府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經丁○○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告發後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己○○於偵查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發人即圓夢公司之監察人丁○○於偵查中之指述。 ㈢證人即圓夢公司之董事壬○○、丑○○、辛○○、圓夢公司之股東癸○○、丙○○、子○○、圓夢公司之員工施信陽等之證述。 ㈣圓夢公司薪資明細清冊、分類帳、薪資印領清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5 年7 月19日中區國稅臺中營所字第1050157174號函暨檢附之圓夢公司102 年度、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勞工保險加工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圓夢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臺中市政府105 年3 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137360 號函檢附之圓夢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資料、協議書。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查圓夢公司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而被告甲○○為圓夢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己○○為圓夢公司之會計,2 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而薪資明細清冊、分類帳、薪資印領清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加工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及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均係附隨其等業務所製作,為業務上所掌文書。核被告甲○○、己○○2 人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為,各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之文書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等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時間,同時製作壬○○與郭佳綾不實內容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及退保申報表,應各屬單純一行為,另就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先後提出壬○○與郭佳綾,及朱武鉉之不實內容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退保申報表,均係針對同一被保險人向勞保局為加保、退保之申請,分別侵害同一法益,應各論以接續犯,且此部分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因係同時向勞保局、健保局行使,侵害不同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僅從重論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再就附表一編號6 所為,係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處斷,被告2 人為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接連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並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行使之行為,外觀上雖有數個製作不實董事會議事錄、數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數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但此數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甲○○、己○○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為上開犯行,均為間接正犯。被告甲○○、己○○2 人間就附表一編號1 、4 至6 所示犯行,及被告甲○○、己○○、同案被告朱武鉉就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己○○所犯上開6 罪,時間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部分,雖漏未記載被告甲○○、己○○2 人,或被告甲○○、己○○,及同案被告朱武鉉3 人亦有製作不實之壬○○、郭佳綾102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壬○○、郭佳綾、朱武炫103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朱武炫、黃偉峰10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惟此部分就已起訴之被告甲○○、己○○2 人,或被告甲○○、己○○,及同案被告朱武鉉3 人製作不實分類帳冊及圓夢公司薪資明細清冊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爰審酌被告甲○○、己○○分別為圓夢公司負責人、會計,不思汲汲經營公司,竟製作不實之薪資明細清冊、薪資印領清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加工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並分向中區國稅局、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行使,足生壬○○、郭佳綾、朱武鉉、黃偉峰等對於薪資所得,及圓夢公司關於帳目記載、薪資管理,另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對保險管理,及經濟部、臺中市政府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2 人均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被告甲○○於本案立於主導之地位,被告己○○則聽令於被告甲○○,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甲○○並與圓夢公司各股東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暨被告甲○○碩士畢業、目前無業、家裡有父母、妹妹,被告己○○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家裡有配偶、2 未成年子女待扶養等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再被告甲○○、己○○2 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被告甲○○已與圓夢公司其他股東、董事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並獲得其他股東、董事之原諒,此有協議書、陳述書各1 紙在卷足憑,信其2 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4 年,用啟自新。惟為確保被告2 人能記取教訓,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甲○○、己○○應各向公庫支付10萬元、5 萬元,期使被告2 人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深自惕勵。又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本院命被告支付公庫之公益捐,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說明。 四、被告甲○○、己○○,及同案被告朱武鉉所製作不實之薪資明細清冊、薪資印領清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經行使而交付予中區國稅局;不實之勞工保險加工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已經行使而交付予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則經行使而交付經濟部、臺中市政府,均已非被告等所有之物品,依法無從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甲○○、己○○2 人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犯行,除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外,尚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惟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㈠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所得稅法第71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第1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㈡依上規定,稅捐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課,及勞保局、健保署對於投保事項,均具有實質審查權限,是被告甲○○、己○○2 人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為,自與刑法第214 條所規定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構成要件不符。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4條、第21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珊提起公訴,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 │犯罪方式 │主文 │ ├──┼────┼───────────────┼─────────┤ │ 1 │甲○○、│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前之│甲○○共同犯行使業│ │起訴│己○○ │不詳時間,甲○○、己○○共同在│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書犯│ │業務上所製作之圓夢公司102 年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罪事│ │資明細清冊、102 年度各類所得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實│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文書上,虛偽登│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㈠ │ │載壬○○、郭佳綾於102 年,各自│己○○共同犯行使業│ │ │ │圓夢公司領取薪資所得25,080元之│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 │不實事項,再於不詳時間,將該不│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實之圓夢公司102 年薪資明細清冊│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壬○○、郭佳綾102 年度各類所│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文書,行使│ │ │ │ │交付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憑以申│ │ │ │ │報圓夢公司之102 年間營利事業所│ │ │ │ │得稅,足以生損害於壬○○、郭佳│ │ │ │ │綾對於薪資所得,及圓夢公司關於│ │ │ │ │帳目記載、薪資管理,及稅捐稽徵│ │ │ │ │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 2 │甲○○、│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前之│甲○○共同犯行使業│ │起訴│己○○、│不詳時間,甲○○在取得朱武鉉提│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書犯│朱武鉉 │供之印章後,與己○○共同在業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罪事│ │上所製作之圓夢公司103 年薪資明│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實│ │細清冊、分類帳、103 年度各類所│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㈠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文書上,虛│己○○共同犯行使業│ │ │ │偽登載壬○○、郭佳綾、朱武炫於│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 │103 年,各自圓夢公司領取薪資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得12,540元、12,540元、226, 055│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元之不實事項,再於不詳時間,將│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該不實之圓夢公司103 年薪資明細│ │ │ │ │清冊、壬○○、郭佳綾、朱武炫10│ │ │ │ │3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之文書,行使交付予財政部中區國│ │ │ │ │稅局,憑以申報圓夢公司之103 年│ │ │ │ │間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 │ │ │ │壬○○、郭佳綾、朱武鉉對於薪資│ │ │ │ │所得,及圓夢公司關於帳目記載、│ │ │ │ │薪資管理,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 │ │ │ │稅管理之正確性。 │ │ ├──┼────┼───────────────┼─────────┤ │ 3 │甲○○、│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前之│甲○○共同犯行使業│ │起訴│己○○、│不詳時間,甲○○在取得朱武鉉提│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書犯│朱武鉉 │供之印章後,與己○○共同在業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罪事│ │上所製作之圓夢公司104 年薪資明│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實│ │細清冊、分類帳、104 年度各類所│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㈠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文書上,虛│己○○共同犯行使業│ │ │ │偽登載朱武炫、黃偉峰於104 年,│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 │各自圓夢公司領取薪資所得683,88│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8 元、12,000元之不實事項,再於│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不詳時間,將該不實之圓夢公司10│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年薪資明細清冊朱武炫、黃偉峰│ │ │ │ │10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 │單之文書,行使交付予財政部中區│ │ │ │ │國稅局,憑以申報圓夢公司之104 │ │ │ │ │年間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 │ │ │ │於朱武鉉、黃偉峰對於薪資所得,│ │ │ │ │及圓夢公司關於帳目記載、薪資管│ │ │ │ │理,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 │ │ │ │之正確性。 │ │ ├──┼────┼───────────────┼─────────┤ │ 4 │甲○○、│102 年10月1 日前某日,由甲○○│甲○○共同犯行使業│ │起訴│己○○ │指示己○○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書犯│ │工保險加工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罪事│ │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實│ │」,虛偽填載壬○○、郭佳綾均於│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㈡ │ │102 年10月1 日就職,投保薪資皆│己○○共同犯行使業│ │ │ │為12,540元,並於102 年10月1 日│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 │以該等不實之內容登載於勞工保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加保申報表,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而│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行使之,迄至103 年3 月28日,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建元復基於上開接續之犯意聯絡,│ │ │ │ │指示己○○製作不實之「勞工保險│ │ │ │ │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 │ │ │ │、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文書│ │ │ │ │,虛偽填載壬○○、郭佳綾於103 │ │ │ │ │年3 月28日離職,並持該登載不實│ │ │ │ │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書,向勞工保│ │ │ │ │險局申請而行使之,使勞工保險局│ │ │ │ │承辦人員,誤認壬○○、郭佳綾確│ │ │ │ │係於圓夢公司任職,且其勞保投保│ │ │ │ │薪資確如申報表所載金額,而據以│ │ │ │ │核算保險費,足以生損害於勞工保│ │ │ │ │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對保險管理│ │ │ │ │、圓夢公司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 │ │ │ │性。 │ │ ├──┼────┼───────────────┼─────────┤ │ 5 │甲○○、│103 年12月1 日前某日,由甲○○│甲○○共同犯行使業│ │起訴│己○○ │指示己○○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書犯│ │工保險加工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罪事│ │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實│ │」,虛偽填載朱武炫103 年11月15│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㈡ │ │日就職,投保薪資28,800元等情,│己○○共同犯行使業│ │ │ │並於103 年12月1 日登載此不實之│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向勞工保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局申請而行使之,迨至104 年6 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日,甲○○復基於上開接續之犯│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意聯絡,指示己○○製作不實之「│ │ │ │ │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 │ │ │ │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 │ │ │ │表」文書上,虛偽填載朱武炫於10│ │ │ │ │4 年6 月29日不具健保資格,並持│ │ │ │ │該登載不實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書│ │ │ │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而行使之,使│ │ │ │ │勞工保險局承辦人員,誤認朱武炫│ │ │ │ │確係於圓夢公司任職,且其勞保投│ │ │ │ │保薪資確如申報表所載金額,而據│ │ │ │ │以核算保險費,足以生損害於勞工│ │ │ │ │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對保險管│ │ │ │ │理、圓夢公司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 │ │ │ │確性。 │ │ ├──┼────┼───────────────┼─────────┤ │ 6 │甲○○、│102 年6 月14日前某日,甲○○指│甲○○共同犯行使業│ │起訴│己○○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書犯│ │(記載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由│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罪事│ │甲○○、乙○○、壬○○在「董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實│ │會出席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㈢ │ │欄分別簽署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己○○共同犯行使業│ │ │ │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於102 年│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 │6 月25日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董事會議事錄」,連同「董事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出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向經濟│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申請上│ │ │ │ │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致使僅有│ │ │ │ │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該承辦公務│ │ │ │ │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乃據以於│ │ │ │ │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變更事項之│ │ │ │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圓│ │ │ │ │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 │ │ │ │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臺中市政府│ │ │ │ │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 │ │ │ │性。 │ │ │ ├────┼───────────────┤ │ │ │甲○○、│102年6月25日前某日,甲○○指示│ │ │ │己○○ │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記載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由丁│ │ │ │ │建元、乙○○、壬○○在「董事會│ │ │ │ │出席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欄│ │ │ │ │分別簽署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不│ │ │ │ │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於102 年7 │ │ │ │ │月16日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 │ │ │董事會議事錄」,連同「董事會出│ │ │ │ │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向經濟部│ │ │ │ │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申請上開│ │ │ │ │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致使僅有形│ │ │ │ │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該承辦公務員│ │ │ │ │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乃據以於同│ │ │ │ │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變更事項之不│ │ │ │ │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圓夢│ │ │ │ │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於│ │ │ │ │圓夢公司及經濟部、臺中市政府對│ │ │ │ │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 │ │甲○○、│102 年7 月16日前某日,甲○○指│ │ │ │己○○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記載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由│ │ │ │ │甲○○、乙○○、壬○○在「董事│ │ │ │ │會出席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 │ │ │ │欄分別簽署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 │ │ │ │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於102 年│ │ │ │ │8 月2 日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 │ │ │「董事會議事錄」,連同「董事會│ │ │ │ │出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向經濟│ │ │ │ │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申請上│ │ │ │ │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致使僅有│ │ │ │ │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該承辦公務│ │ │ │ │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乃據以於│ │ │ │ │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變更事項之│ │ │ │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圓│ │ │ │ │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 │ │ │ │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臺中市政府│ │ │ │ │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 │ │ │ │性。 │ │ │ ├────┼───────────────┤ │ │ │甲○○、│102 年10月25日前某日,甲○○指│ │ │ │己○○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記載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由│ │ │ │ │甲○○、乙○○、壬○○在「董事│ │ │ │ │會出席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 │ │ │ │欄分別簽署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 │ │ │ │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於102 年│ │ │ │ │12月31日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 │ │ │「董事會議事錄」,連同「董事會│ │ │ │ │出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向經濟│ │ │ │ │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申請上│ │ │ │ │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致使僅有│ │ │ │ │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該承辦公務│ │ │ │ │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乃據以於│ │ │ │ │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變更事項之│ │ │ │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圓│ │ │ │ │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 │ │ │ │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臺中市政府│ │ │ │ │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 │ │ │ │性。 │ │ │ ├────┼───────────────┤ │ │ │甲○○、│103 年6 月6 日前某日,甲○○指│ │ │ │己○○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記載均如附│ │ │ │ │表二編號5 所示),由甲○○、歐│ │ │ │ │名瀚、乙○○在「董事會出席董事│ │ │ │ │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 │ │ │ │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不知情之會│ │ │ │ │計事務所人員於103年6月16日持上│ │ │ │ │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董事會議事│ │ │ │ │錄」,連同「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 │ │ │ │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資│ │ │ │ │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 │ │ │ │政府申請上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 │ │ │ │,致使僅有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 │ │ │ │該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 │ │ │ │,乃據以於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 │ │ │ │變更事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 │ │ │ │上所掌之圓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 │ │ │ │足以生損害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 │ │ │ │臺中市政府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 │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甲○○、│103 年7 月7 日前某日,甲○○指│ │ │ │己○○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記載均如附│ │ │ │ │表二編號6 所示),由甲○○、張│ │ │ │ │瑜庭、丑○○在「董事會出席董事│ │ │ │ │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 │ │ │ │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不知情之會│ │ │ │ │計事務所人員於103 年7 月11日持│ │ │ │ │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董事會議│ │ │ │ │事錄」,連同「董事會出席董事簽│ │ │ │ │到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 │ │ │ │資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中│ │ │ │ │市政府申請上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 │ │ │ │之,致使僅有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 │ │ │ │之該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 │ │ │ │真,乃據以於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 │ │ │ │開變更事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 │ │ │ │務上所掌之圓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 │ │ │ │,足以生損害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 │ │ │ │、臺中市政府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 │ │ │ │項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甲○○、│103 年9 月22日前某日,甲○○指│ │ │ │己○○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記載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由│ │ │ │ │甲○○、丑○○、辛○○在「董事│ │ │ │ │會出席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 │ │ │ │欄分別簽署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 │ │ │ │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於103 年│ │ │ │ │10月2 日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 │ │ │「董事會議事錄」,連同「董事會│ │ │ │ │出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向經濟│ │ │ │ │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申請上│ │ │ │ │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致使僅有│ │ │ │ │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該承辦公務│ │ │ │ │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乃據以於│ │ │ │ │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變更事項之│ │ │ │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圓│ │ │ │ │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 │ │ │ │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臺中市政府│ │ │ │ │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 │ │ │ │性。 │ │ │ ├────┼───────────────┤ │ │ │甲○○、│103 年10月16日前某日,甲○○指│ │ │ │己○○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記載均如附│ │ │ │ │表二編號8 所示),由甲○○、歐│ │ │ │ │名瀚、乙○○在「董事會出席董事│ │ │ │ │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 │ │ │ │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不知情之會│ │ │ │ │計事務所人員於103 年10月20日持│ │ │ │ │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董事會議│ │ │ │ │事錄」,連同「董事會出席董事簽│ │ │ │ │到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 │ │ │ │資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中│ │ │ │ │市政府申請上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 │ │ │ │之,致使僅有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 │ │ │ │之該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 │ │ │ │真,乃據以於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 │ │ │ │開變更事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 │ │ │ │務上所掌之圓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 │ │ │ │,足以生損害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 │ │ │ │、臺中市政府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 │ │ │ │項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甲○○、│104 年2 月6 日前某日,甲○○指│ │ │ │己○○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記載均如附│ │ │ │ │表二編號9 所示),由甲○○、王│ │ │ │ │秀如、壬○○在「董事會出席董事│ │ │ │ │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 │ │ │ │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不知情之會│ │ │ │ │計事務所人員於104 年2 月16日持│ │ │ │ │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董事會議│ │ │ │ │事錄」,連同「董事會出席董事簽│ │ │ │ │到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 │ │ │ │資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中│ │ │ │ │市政府申請上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 │ │ │ │之,致使僅有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 │ │ │ │之該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 │ │ │ │真,乃據以於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 │ │ │ │開變更事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 │ │ │ │務上所掌之圓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 │ │ │ │,足以生損害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 │ │ │ │、臺中市政府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 │ │ │ │項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104 年3 月16日前某日,甲○○指│ │ │ │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記載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由│ │ │ │ │己○○、丑○○、乙○○在「董事│ │ │ │ │會出席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 │ │ │ │欄分別簽署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 │ │ │ │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於104 年│ │ │ │ │3 月24日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 │ │ │「董事會議事錄」,連同「董事會│ │ │ │ │出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向經濟│ │ │ │ │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申請上│ │ │ │ │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致使僅有│ │ │ │ │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該承辦公務│ │ │ │ │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乃據以於│ │ │ │ │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變更事項之│ │ │ │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圓│ │ │ │ │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 │ │ │ │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臺中市政府│ │ │ │ │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 │ │ │ │性。 │ │ │ ├────┼───────────────┤ │ │ │ │104 年7 月16日前某日,甲○○指│ │ │ │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記載如附表│ │ │ │ │二編號11所示),由甲○○、歐名│ │ │ │ │瀚、乙○○在「董事會出席董事簽│ │ │ │ │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自│ │ │ │ │己之姓名。其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 │ │ │ │事務所人員於104 年7 月21日持上│ │ │ │ │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董事會議事│ │ │ │ │錄」,連同「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 │ │ │ │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資│ │ │ │ │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 │ │ │ │政府申請上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 │ │ │ │,致使僅有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 │ │ │ │該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 │ │ │ │,乃據以於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 │ │ │ │變更事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 │ │ │ │上所掌之圓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 │ │ │ │足以生損害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 │ │ │ │臺中市政府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 │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104 年9 月25日前某日,甲○○指│ │ │ │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記載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由│ │ │ │ │甲○○、丑○○、乙○○在「董事│ │ │ │ │會出席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 │ │ │ │欄分別簽署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 │ │ │ │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於104 年│ │ │ │ │9 月30日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 │ │ │「董事會議事錄」,連同「董事會│ │ │ │ │出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向經濟│ │ │ │ │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申請上│ │ │ │ │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致使僅有│ │ │ │ │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該承辦公務│ │ │ │ │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乃據以於│ │ │ │ │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變更事項之│ │ │ │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圓│ │ │ │ │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 │ │ │ │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臺中市政府│ │ │ │ │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 │ │ │ │性。 │ │ └──┴────┴───────────────┴─────────┘ 附表二(圓夢公司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編號│時間(民國) │不實內容及簽名情形 │ ├──┼───────┼───────────────────┤ │ 1 │102 年6 月14日│董事會議事錄: │ │ │前某日 │一、時間:102年6 月14日上午10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董事:甲○○、乙○○、壬○○。│ │ │ │四、主席:甲○○、記錄:己○○。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承認事項:無。 │ │ │ │七、討論事項: │ │ │ │ 1、案由:選任董事長案。 │ │ │ │ 說明:選任甲○○為董事長。 │ │ │ │ 決議:出席董事全體同意選任甲○○│ │ │ │ 為董事長。 │ │ │ │八、散會。 │ │ │ │由甲○○、乙○○、壬○○在「董事會出席│ │ │ │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自己│ │ │ │之姓名。 │ ├──┼───────┼───────────────────┤ │ 2 │102 年6 月25日│董事會議事錄: │ │ │前某日 │一、時間:102 年6 月25日上午10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董事:甲○○、乙○○、壬○○。│ │ │ │四、主席:甲○○、記錄:己○○。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承認事項:無。 │ │ │ │七、討論事項: │ │ │ │ 1、案由:發行新股案。 │ │ │ │ 說明:本公司因業務需要,擬發行新│ │ │ │ 股,本次發行之新股0000000 │ │ │ │ 元,分為200000股,每股金額│ │ │ │ 為10元,發行之新股除保留10│ │ │ │ % ,計20000 股,金額200000│ │ │ │ 元由員工認股外,其餘由原股│ │ │ │ 東按原持有股份比例增認,均│ │ │ │ 限於102 年7 月1 日前認股,│ │ │ │ 逾期未認股者,視為棄權,由│ │ │ │ 其他股東或新股東認股,股款│ │ │ │ 限於102 年7 月4 日前繳足,│ │ │ │ 並以102 年7 月4 日為增資基│ │ │ │ 準日。本次發行新股0000000 │ │ │ │ 元,分為200000股,每股金額│ │ │ │ 10元,發行新股10元。可否?│ │ │ │ 提請公決。 │ │ │ │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 │ │八、散會。 │ │ │ │由甲○○、乙○○、壬○○在「董事會出席│ │ │ │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自己│ │ │ │之姓名。 │ ├──┼───────┼───────────────────┤ │ 3 │102 年7 月16日│董事會議事錄: │ │ │前某日 │一、時間:102 年7 月16日上午10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董事:甲○○、乙○○、壬○○。│ │ │ │四、主席:甲○○、記錄:己○○。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討論事項: │ │ │ │ 1、案由:發行新股案。 │ │ │ │ 說明:本公司應業務需要,擬發行新│ │ │ │ 股0000000 元,分為350000股│ │ │ │ ,每股金額10元,發行之新股│ │ │ │ 除保留10% ,計35000 股,金│ │ │ │ 額350000元由員工認股外,其│ │ │ │ 餘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增認│ │ │ │ 。如有認購不足,由董事長洽│ │ │ │ 特定人認足之。茲擬定相關辦│ │ │ │ 理日期如下: │ │ │ │ ⑴股東及員工認股期間:即日│ │ │ │ 起至102 年7 月20日止。 │ │ │ │ ⑵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即日│ │ │ │ 起至102 年7 月25日止。 │ │ │ │ 增資基準日102 年7 月25日。│ │ │ │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 │ │七、散會。 │ │ │ │由甲○○、乙○○、壬○○在「董事會出席│ │ │ │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自己│ │ │ │之姓名。 │ ├──┼───────┼───────────────────┤ │ 4 │102 年10月25日│董事會議事錄: │ │ │前某日 │一、時間:102 年10月25日上午10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董事:甲○○、乙○○、壬○○。│ │ │ │四、主席:甲○○、記錄:己○○。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討論事項: │ │ │ │ 1、案由:發行新股案。 │ │ │ │ 說明:本公司應業務需要,擬發行新│ │ │ │ 股0000000 元,分為150000股,每股│ │ │ │ 金額10元,發行之新股除保留10 %,│ │ │ │ 計15000 股,金額150000元由員工認│ │ │ │ 股外,其餘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增│ │ │ │ 認。如有認購不足,由董事長洽特定│ │ │ │ 人認足之。茲擬定相關辦理日期如下│ │ │ │ : │ │ │ │ ⑴股東及員工認股期間:即日起至10│ │ │ │ 2 年7 月27日止。 │ │ │ │ ⑵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即日起至10│ │ │ │ 2 年12月15日止。 │ │ │ │ 增資基準日:102 年12月15日。 │ │ │ │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 │ │七、散會。 │ │ │ │由甲○○、乙○○、壬○○在「董事會出席│ │ │ │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自己│ │ │ │之姓名。 │ ├──┼───────┼───────────────────┤ │ 5 │103 年6 月6 日│董事會議事錄部分: │ │ │前某日 │一、時間:103 年6 月6 日上午11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董事:甲○○、丑○○、乙○○。│ │ │ │四、主席:甲○○、記錄:己○○。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討論事項: │ │ │ │ 1、案由:改選董事長案。 │ │ │ │ 說明:選任甲○○為董事長。 │ │ │ │ 決議:出席董事全體同意選任甲○○│ │ │ │ 為董事長。 │ │ │ │七、散會。 │ │ │ │由甲○○、丑○○、乙○○在「董事會出席│ │ │ │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自己│ │ │ │之姓名。 │ │ │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部分: │ │ │ │一、時間:103 年6 月6 日上午10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出席及委託出席股東代表股數計│ │ │ │ 750000股。 │ │ │ │四、主席:甲○○。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討論事項: │ │ │ │ 1、案由: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 │ │ │ 說明:選任董事3 人及監察人1 人。│ │ │ │ 決議:投票結果,由甲○○(當選權│ │ │ │ 數250000)、丑○○(當選權│ │ │ │ 數100000)、乙○○(當選權│ │ │ │ 數50000 )等3 人當選為本公│ │ │ │ 司董事,由丁○○(當選權數│ │ │ │ 750000)當選為本公司監察人│ │ │ │ ,任期自即日起3 年。 │ │ │ │七、散會。 │ ├──┼───────┼───────────────────┤ │ 6 │103 年7 月7 日│董事會議事錄部分: │ │ │前某日 │一、時間:103 年7 月7 日上午11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董事:甲○○、丑○○、辛○○。│ │ │ │四、主席:甲○○、記錄:己○○。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討論事項: │ │ │ │ 1、案由:選任董事長案。 │ │ │ │ 說明:選任辛○○為董事長。 │ │ │ │ 決議:出席董事長全體同意選任張瑜│ │ │ │ 庭為董事長。 │ │ │ │七、散會。 │ │ │ │由甲○○、辛○○、毆名瀚在「董事會出席│ │ │ │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自己│ │ │ │之姓名。 │ │ │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部分: │ │ │ │一、時間:103 年7 月7 日上午10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出席及委託出席股東代表股數計│ │ │ │ 750000股。 │ │ │ │四、主席:甲○○、記錄:己○○。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討論事項: │ │ │ │ 1、案由:解任董事案。 │ │ │ │ 說明:解任董事乙○○1 人。 │ │ │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650000同意│ │ │ │ 通過。 │ │ │ │ 2、案由:補選董事案。 │ │ │ │ 說明:選任董事。 │ │ │ │ 決議:投票結果,由辛○○(當選權│ │ │ │ 數550000)當選為本公司董事│ │ │ │ 。 │ │ │ │七、散會 │ ├──┼───────┼───────────────────┤ │ 7 │103 年9 月22日│董事會議事錄: │ │ │前某日 │一、時間:103 年9 月22日上午10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董事:甲○○、丑○○、辛○○。│ │ │ │四、主席:辛○○、記錄:己○○。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討論事項: │ │ │ │ 1、案由:公司所在地變更案。 │ │ │ │ 說明:因公司所在地變更,原址:臺│ │ │ │ 中市○○區○○○路00號12樓│ │ │ │ ,變更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 │ │ │ 漢口路二段151 號12樓之2。 │ │ │ │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 │ │ 2、散會。 │ │ │ │由甲○○、丑○○、辛○○在「董事會出席│ │ │ │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自己│ │ │ │之姓名。 │ ├──┼───────┼───────────────────┤ │ 8 │103 年10月16日│董事會議事錄部分: │ │ │前某日 │一、時間:103 年10月16日上午11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甲○○、丑○○、乙○○。 │ │ │ │四、主席:甲○○、記錄:己○○。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討論事項: │ │ │ │ 1、案由:改選董事長案。 │ │ │ │ 說明:選任甲○○為董事長。 │ │ │ │ 決議:出席董事全體同意選任甲○○│ │ │ │ 為董事長。 │ │ │ │七、散會。 │ │ │ │由甲○○、丑○○、乙○○在「董事會出席│ │ │ │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自己│ │ │ │之姓名。 │ │ │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部分: │ │ │ │一、時間:103 年10月16日上午10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出席及委託出席股東代表股數計│ │ │ │ 750000股。 │ │ │ │四、主席:甲○○、記錄:己○○。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討論事項: │ │ │ │ 1、案由:解任董事案。 │ │ │ │ 說明:解任董事辛○○1 人。 │ │ │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650000同意│ │ │ │ 通過。 │ │ │ │ 2、案由:補選董事案。 │ │ │ │ 說明:選任董事。 │ │ │ │ 決議:投票結果,由乙○○(當選權│ │ │ │ 數550000)當選為本公司董事│ │ │ │ 。 │ │ │ │七、散會。 │ ├──┼───────┼───────────────────┤ │ 9 │104 年2 月6 日│董事會議事錄部分: │ │ │前某日 │一、時間:104 年2 月6 日上午11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己○○、丑○○、乙○○。 │ │ │ │四、主席:己○○、記錄:乙○○。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討論事項: │ │ │ │ 1、案由:改選董事長案。 │ │ │ │ 說明:選任己○○為董事長。 │ │ │ │ 決議:出席董事全體同意選任己○○│ │ │ │ 為董事長。 │ │ │ │七、散會。 │ │ │ │由己○○、丑○○、乙○○在「董事會出席│ │ │ │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自己│ │ │ │之姓名。 │ │ │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部分: │ │ │ │一、時間:104 年2 月6日上午10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出席及委託出席股東代表股數計│ │ │ │ 750000股。 │ │ │ │四、主席:甲○○、記錄:己○○。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討論事項: │ │ │ │ 1、案由:解任董事案。 │ │ │ │ 說明:解任董事甲○○1 人。 │ │ │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650000同意│ │ │ │ 通過。 │ │ │ │ 2、案由:補選董事案。 │ │ │ │ 說明:選任董事。 │ │ │ │ 決議:投票結果,由己○○(當選權│ │ │ │ 數550000)當選為本公司董事│ │ │ │ 。 │ │ │ │七、散會。 │ ├──┼───────┼───────────────────┤ │10 │104 年3 月16日│董事會議事錄: │ │ │前某日 │一、時間:104 年3 月16日上午10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己○○、丑○○、乙○○。 │ │ │ │四、主席:己○○、記錄:乙○○。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討論事項: │ │ │ │ 1、案由:公司所在地變更案。 │ │ │ │ 說明:因公司所在地變更,原址:臺│ │ │ │ 中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12樓之2 ,變更後地址:臺中│ │ │ │ 市○○區○○○道0 段000 號│ │ │ │ 19樓之3 。 │ │ │ │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 │ │ 2、散會。 │ │ │ │由己○○、丑○○、乙○○在「董事會出席│ │ │ │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自己│ │ │ │之姓名。 │ ├──┼───────┼───────────────────┤ │11 │104 年7 月16日│董事會議事錄部分: │ │ │前某日 │一、時間:104 年7 月16日上午11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甲○○、丑○○、乙○○。 │ │ │ │四、主席:甲○○、記錄:乙○○。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討論事項: │ │ │ │ 1、案由:改選董事長案。 │ │ │ │ 說明:選任甲○○為董事長。 │ │ │ │ 決議:出席董事全體同意選任甲○○│ │ │ │ 為董事長。 │ │ │ │七、散會。 │ │ │ │由甲○○、丑○○、乙○○在「董事會出席│ │ │ │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自己│ │ │ │之姓名。 │ │ │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部分: │ │ │ │一、時間:104 年7 月16日上午10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出席及委託出席股東代表股數計│ │ │ │ 750000股。 │ │ │ │四、主席:己○○、記錄:乙○○。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討論事項: │ │ │ │ 1、案由:解任董事案。 │ │ │ │ 說明:解任董事己○○1 人。 │ │ │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650000同意│ │ │ │ 通過。 │ │ │ │ 2、案由:補選董事案。 │ │ │ │ 說明:選任董事。 │ │ │ │ 決議:投票結果,由甲○○(當選權│ │ │ │ 數550000)當選為本公司董事│ │ │ │ 。 │ │ │ │七、散會。 │ ├──┼───────┼───────────────────┤ │12 │104 年9 月25日│董事會議事錄: │ │ │前某日 │一、時間:104 年9 月25日上午10時。 │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 │三、出席:甲○○、丑○○、乙○○。 │ │ │ │四、主席:甲○○、記錄:乙○○。 │ │ │ │五、報告事項:(略)。 │ │ │ │六、討論事項: │ │ │ │ 1、案由:公司所在地變更案。 │ │ │ │ 說明:因公司所在地變更,原址:臺│ │ │ │ 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 段658 │ │ │ │ 號19樓之3 ,變更後地址:臺│ │ │ │ 中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9 樓之1 。 │ │ │ │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 │ │ 2、散會。 │ │ │ │由甲○○、丑○○、乙○○在「董事會出席│ │ │ │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自己│ │ │ │之姓名。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