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43號107年度自字第11號自 訴 人 陳令軒 自訴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 被 告 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廖健智律師 吳孟育律師(107年6月19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林協健 林佑倫 共 同 廖健智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寶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具狀表示與自訴人持續談和解中,請求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