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3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明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02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明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印文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4 至9 所示之印文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印文均沒收。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朱明河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信禾物聯有限公司(下稱信禾公司)、祥樺物聯有限公司(下稱祥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昱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昱朋公司)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至107 年12月31日止,承攬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下稱佑民醫院)之環境清潔工程(下稱本案工程),並轉包與信禾公司,並約定應由信禾公司為在本案工程工作之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法繳納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詎朱明河因經營不善,無力繳納祥樺公司旗下、在本案工程工作之員工勞健保費及雇主提撥之勞工退休金,為順利向昱朋公司請領工程款,竟分別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上開信禾公司及祥樺公司內,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於107 年12月7 日上午11時7 分許前之同日某時許,將其他有實際繳納之單據上、由郵局承辦人蓋用之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印文掃描成電子檔,再將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未繳款之單據掃描成電子檔,將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印文以電腦軟體貼付在附表1 至3 所示單據上,用以表示有繳納附表1 至3 單據所示款項之意,隨即於同日上午11時7 分許,將上開電磁紀錄以電子郵件寄至昱朋公司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昱朋公司、祥樺公司員工、臺中北屯郵局承辦人吳淑櫻及臺中北屯郵局對於該等款項繳納、收訖之正確性。 ㈡嗣因昱朋公司接獲上述電子郵件後,隨即向朱明河要求須再提出107 年8 月及9 月份繳納員工勞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朱明河遂於接獲昱朋公司前述通知後至同日下午1 時59分許間之某時許,在同上地點,將其他有實際繳納之單據上、由郵局承辦人蓋用之如附表編號4 至9 所示之印文掃描成電子檔,再將附表編號4 至9 所示未繳款之單據掃描成電子檔,將附表編號4 至9 所示印文以電腦軟體貼付在附表4 至9 所示單據上,用以表示有繳納附表4 至9 單據所示款項之意,隨即於同日下午1 時59分許,將上開電磁紀錄以電子郵件寄至昱朋公司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昱朋公司、祥樺公司員工、臺中北屯郵局承辦人趙冠閔、黃羿綝及臺中北屯郵局對於該等款項繳納、收訖之正確性。 ㈢復於108 年1 月2 日下午1 時49分許前之同日某時許,在同上地點,將其他有實際繳納之單據上、由郵局承辦人蓋用之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印文掃描成電子檔,再將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未繳款之單據掃描成電子檔,將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印文以電腦軟體貼付在附表10至12所示單據上,用以表示有繳納附表10至12單據所示款項之意,隨即於同日下午1 時49分許,將上開電磁紀錄以電子郵件寄至昱朋公司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昱朋公司、祥樺公司員工、臺中北屯郵局承辦人吳淑櫻及臺中北屯郵局對於該等款項繳納、收訖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朱明河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昱朋公司代表人陳渝瀞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昱朋公司與佑民醫院之外包環衛服務合約書附約、昱朋公司與信禾公司之承包工程移轉合約書各1份。 ㈣昱朋公司與被告之LINE通訊紀錄截圖2張。 ㈤被告與昱朋公司往來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 ㈥附表所示之文書列印本。 ㈦信禾公司及祥樺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電磁紀錄,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同法第10條第6 項亦有規定。又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準文書所言,祗須藉由機器、電腦處理或電磁紀錄,得以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即屬之,亦即行為人藉由機器、電腦處理時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而行使之,即達於行使準文書之程度。又按刑法偽造印文罪,其偽造印文之方法並無限制,亦不以所偽造之印文與原印文有所差異為必要;無製作權之人,如就他人之印文以照相、影印或描摹套繪之方法,複擬另一與原印文相同或類似之印文使用,因屬虛偽製作,使人誤信為真正之印文,即屬偽造印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是核被告朱明河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0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被告偽造印文為其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行使者為附表所示文書之電磁紀錄,而非實體紙本文書,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援引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規定尚有未洽,然因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敘及本案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事實,且本院補充上開法條對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並無任何妨礙,是由本院逕予更正、補充,併予敘明。 ㈣被告所犯上開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曾於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中交簡字第154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 萬元確定,徒刑部分於105 年7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其於受徒刑之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衡量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故意再犯本案犯行,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審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為順利向昱朋公司請款清潔服務費,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進而行使,欠缺法治觀念,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 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㈦沒收部分: ⑴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在各次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⑵至於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單據(文書)之掃描檔(電磁紀錄),均係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用,然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而該等物價值並非高昂,則沒收或追徵與否,對於被告不法行為之評價與非難,抑或刑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助益甚微,倘若另外開啟執行程序探知所在、所有及其價額,其手段與目的關聯薄弱且不符比例,為免執行困難及過度耗費公益資源,均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另被告以電子郵件傳送與昱朋公司如附表所示文書之掃描檔(電磁紀錄),已屬昱朋公司所有,而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220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附表: ┌──┬────────────┬─────────────────┐ │編號│ 文書名稱 │ 偽造之印文 │ ├──┼────────────┼─────────────────┤ │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台中北屯郵局(35支)儲匯壽險專用│ │ │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章」印文1 枚(日期:107.12.06 、承│ │ │銷號聯(107 年10月份) │辦人:吳淑櫻) │ ├──┼────────────┼─────────────────┤ │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台中北屯郵局(35支)儲匯壽險專用│ │ │繳款單」銷號聯(107 年10│章」印文1 枚(日期:107.12.06 、承│ │ │月份) │辦人:吳淑櫻) │ ├──┼────────────┼─────────────────┤ │ 3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台中北屯郵局(35支)儲匯壽險專用│ │ │署繳款單」收據聯(107 年│章」印文1 枚(日期:107.12.06 、承│ │ │10月份) │辦人:吳淑櫻) │ ├──┼────────────┼─────────────────┤ │ 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台中北屯郵局(35支)儲匯壽險專用│ │ │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章」印文1 枚(日期:107.10.25 、承│ │ │銷號聯(107 年8 月份) │辦人:趙冠閔) │ ├──┼────────────┼─────────────────┤ │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台中北屯郵局(35支)儲匯壽險專用│ │ │繳款單」銷號聯(繳款期限│章」印文1 枚(日期:107.10.25 、承│ │ │為107 年8 月份) │辦人:趙冠閔) │ ├──┼────────────┼─────────────────┤ │ 6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台中北屯郵局(35支)儲匯壽險專用│ │ │署繳款單」收據聯(107 年│章」印文1 枚(日期:107.10.25 、承│ │ │8 月份) │辦人:趙冠閔) │ ├──┼────────────┼─────────────────┤ │ 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台中北屯郵局(35支)儲匯壽險專用│ │ │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章」印文1 枚(日期:107.11.23 、承│ │ │銷號聯(107 年9 月份) │辦人:黃羿綝) │ ├──┼────────────┼─────────────────┤ │ 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台中北屯郵局(35支)儲匯壽險專用│ │ │繳款單」銷號聯(107 年9 │章」印文1 枚(日期:107.11.23 、承│ │ │月份) │辦人:黃羿綝) │ ├──┼────────────┼─────────────────┤ │ 9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台中北屯郵局(35支)儲匯壽險專用│ │ │署繳款單」收據聯(107 年│章」印文1 枚(日期:107.11.23 、承│ │ │9 月份) │辦人:黃羿綝) │ ├──┼────────────┼─────────────────┤ │ 10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台中北屯郵局(35支)儲匯壽險專用│ │ │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章」印文1 枚(日期:107.12.06 、承│ │ │銷號聯(107 年11月份) │辦人:吳淑櫻) │ ├──┼────────────┼─────────────────┤ │ 1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台中北屯郵局(35支)儲匯壽險專用│ │ │繳款單」銷號聯(107 年11│章」印文1 枚(日期:107.12.06 、承│ │ │月份) │辦人:吳淑櫻) │ ├──┼────────────┼─────────────────┤ │ 1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台中北屯郵局(35支)儲匯壽險專用│ │ │署繳款單」收據聯(107 年│章」印文1 枚(日期:107.12.06 、承│ │ │11月份) │辦人:吳淑櫻)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