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3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00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UU THI LA(越南籍,中文姓名:劉氏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33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UU THI LA(越南籍,中文姓名:劉氏羅)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LUU THI LA(越南籍,中文姓名:劉氏羅,下稱劉氏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 年11月5 日20時32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由黃嘉宏所經營之「長宏家庭百貨有限公司」內,徒手竊取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將上開商品之外包裝拆除而藏放於隨身之皮包內。嗣該店員工察覺有異,於劉氏羅步出店外時將其攔阻並報警處理,當場扣得劉氏羅所竊得上開物品(已發還給黃嘉宏),始查悉上情。 貳、理由 一、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被告劉氏羅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黃嘉宏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圖片4 張、照片3 張、訂貨單。 二、論罪與量刑: (一)被告既出於行竊之意,並將如附表所示物品拆封後置於其隨身皮包內而取得實質支配管領,顯已破壞所有人原先之持有狀態,且將之納入自己非法持有下,而達於竊盜既遂之程度。因此被告的行為,是觸犯了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二)對於被告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1.不思以正途取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甚不足取,惟竊得之物價值不高,並已發還給被害人,對被害人之損害不大。 2.犯後矢口否認,且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其損害(見本院電話紀錄表)之犯罪後態度。 3.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9至20頁)。 4.品行(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動機,暨檢察官雖請求本院依法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然被害人表示被告來臺灣工作也不容易,希望本院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 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 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1 年內分期繳納。遲延1 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罰金易服勞役,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2 年,刑法第41條第2 項、第42條第1 項、第42條之1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是否分期繳納、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與可否易服勞役相同,皆屬檢察官就刑之執行之指揮事項,並非法院裁判量刑事項。因此,如果被告無力繳交罰金,可以在本案確定後送執行時,向檢察官請求分期給付、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 (四)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雖係來臺工作,受雇於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越南籍女子,為合法在我國居留之外國人,且其居留效期至111 年5 月15日(見偵卷第49頁),然被告所為竊盜犯行既未經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即無此條規定之適用,附帶說明之。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發還給被害人,有前述認領保管單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本院即不予宣告沒收。 參、應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鈺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 ││號│ │ │(新臺幣)│├─┼───────────────┼──┼─────┤│1│圓形洗臉海綿 │1 包│ 49元│├─┼───────────────┼──┼─────┤│2│星之冠輕薄裸光美顏粉底棒(8g、│1 支│ 129元││ │自然膚色) │ │ │├─┼───────────────┼──┼─────┤│3│妮維雅止汗乳液(高效柔滑)50ml│1 瓶│ 109元│├─┼───────────────┼──┼─────┤│4│妮維雅止汗乳液(乾適活力)50ml│1 瓶│ 109元│├─┼───────────────┼──┼─────┤│5│圓形海綿膚色 │1 包│ 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