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4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振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11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振華為益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司機,負責運輸貨物,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中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2 段往豐南街方向第2 車道行駛;嗣於同日中午12時27分許,行經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2 段路燈編號09449 號前,欲向右變換車道至路旁停車,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由第2 車道向右變換至第3 車道,適告訴人詹家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右方第3 車道駛至該處,被告駕駛之上開自用小貨車左後車尾遂與告訴人騎乘前揭之普通重型機前車頭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四肢多處挫擦傷及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8 年10月11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於同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本院於108 年10月18日收受該狀,此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