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陳怡蓁 被 告 廖宋諺 高峰精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梅少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99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