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31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填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5154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填墪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填墪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1 樓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昌公司)之負責人,綜理該公司營運事務,並以替公司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為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為其附隨業務。其明知龍昌公司應按相關規定核實申報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並應依勞工薪資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詎陳填墪為使龍昌公司減少支出員工勞、健保費用,(一)明知員工陳偉中於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之時間受僱在龍昌公司,實際月薪分別詳如附表編號1 至22所載,竟意圖為龍昌公司不法之利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犯意,指示不知情之員工陳玉美於如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期間,將陳偉中薪資為如附表「原申報薪資」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執掌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並進而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以網路同時申報之方式提出申報而行使之,致有實質審查權限的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陳偉中之薪資為如附表編號1 至22「原申報薪資」所示,而據以核算其勞保及健保保險費如附表編號1 至22「原投保單位負擔健保(勞保)金額」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6 關於勞保部分因屬加保申報調整期間,申報內容與規定尚無不符,而未有短報之情),以此方式減少龍昌公司如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之時間對陳偉中勞、健保費用之支出各新臺幣(下同)9,792 元、1 萬8,536 元(合計28,328元)。(二)又陳偉中於附表附表編號23至47所示之時間,重行受僱在龍昌公司,實際月薪分別詳如附表編號23至47所載,詎陳填墪竟意圖為龍昌公司不法之利益,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犯意,指示不知情之員工陳玉美於如附表編號23至47所示期間,將陳偉中薪資為如附表「原申報薪資」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執掌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並進而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以網路同時申報之方式提出申報而行使之,致有實質審查權限的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陳偉中之薪資為如附表編號23至47「原申報薪資」所示,而據以核算其勞保及健保保險費如附表編號23至47「原投保單位負擔健保(勞保)金額」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23至30關於勞保部分因屬加保申報調整期間,申報內容與規定尚無不符,而未有短報之情),以此方式減少龍昌公司如附表編號23至47所示之時間對陳偉中勞、健保費用之支出各1 萬4,141 元、2 萬1,577 元(合計 35,718元,陳偉中於龍昌公司任職期間分別為民國101 年9 月至103 年6 月、105 年1 月至107 年1 月,起訴書附表誤載期間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補充,另各欄位金額誤載部分,均更正如附表所示)。均足生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管理及核收勞、健保業務之正確性,並影響陳偉中之投保利益。案經陳偉中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並經到庭執行公訴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填墪於偵查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偉中及證人劉郁涵、陳玉美於偵查時之證述。 (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99年1 月1 日至104 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資料、陳偉中提出之薪資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07 年12月17日中區國稅大智綜所字第1072658294號函、陳偉中100 年至106 年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資料清單、健保署107 年12月21日健保中字第1074041681號函及108 年12月27日健保中字第1084047635號函暨檢附資料、陳偉中減繳保險費計算表、勞保局108 年1 月18日保納行一字第10710437730 號函及108 年12月30日保納工一字第10810459980 號函暨檢附資料、陳偉中原申報投保薪資與應申報投保薪資、保險費差額明細表、勞工保險異動查詢、告訴人與被告和解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他6245卷第25-191、247-247 、267-333 、421-429 、433-437 、441-448 、463 、479 頁、本院卷第57-73 頁)。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陳填墪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本院核諸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補充事項: 原起訴意旨固認被告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犯行均應論接續犯,惟陳偉中先於101 年9 月至103 年6 月間於龍昌公司任職,經龍昌公司加保及退保後,嗣陳偉中再於105 年1 月起重行任職龍昌公司,復經龍昌公司再予加保,顯應與101 年間加保行為分屬不同行為,而可認係不同犯意,應分論併罰較屬允恰,故起訴書認全部犯行論以接續犯一節,尚有誤會;又公訴檢察官業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就上開論罪方式更正請予分論併罰,並就101 年所涉詐欺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認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本院卷第93頁),上開協商合意並依此為之,附此敘明。 五、附記事項: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實施前開一(一)犯行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經修正,並於103 年6 月18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項規定原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足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提高所科或併科罰金上限,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上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就被告上開犯行,即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本文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本案論罪條文雖為該條第2 項,然處刑條文則同於第1 項)。次按刑法第215 條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108 年12月27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係依照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將罰金單位調整為新臺幣及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之換算結果,自無有利或不利被告之情形,即無庸比較新舊法,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就被告此部分所犯,逕行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均先予敘明。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實施本件犯行分別獲有減少繳納前開一所示勞、健保費用之不法利益(各別金額及總計均詳見附表),且迄未有繳回主管機關之情,為避免其因實施犯罪保有犯罪所得,爰就其各次犯行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及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七、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八、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如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第2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單位均為新臺幣): ┌─┬──┬───┬─────┬───┬───┬─────┬─────┐ │編│投保│原申報│原投保單位│實際 │健保應│投保單位負│投保單位短│ │號│期間│薪資 │負擔健保金│薪資 │投保金│單健保金 │繳健保金額│ │ │ │(元)│額(元) │(元)│額 │額(元) │(元) │ │ │ │ │ │ │(元)│ │ │ │ │ │ ├─────┤ ├───┼─────┼─────│ │ │ │ │原投保單位│ │勞保應│投保單位負│投保單位短│ │ │ │ │負擔勞保金│ │投保金│擔勞保金額│繳勞保金額│ │ │ │ │額(元) │ │額 │(元) │(元) │ │ │ │ │ │ │(元)│ │ │ ├─┼──┼───┼─────┼───┼───┼─────┼─────┤ │1 │101 │34,800│1,835 │58,438│50,600│2,668 │833 │ │ │年 │ ├─────┤ ├───┼─────┼─────│ │ │9月 │ │ │ │ │ │ │ ├─┼──┼───┼─────┼───┼───┼─────┼─────│ │2 │101 │34,800│1,835 │51,161│50,600│2,668 │833 │ │ │年 │ ├─────┤ ├───┼─────┼─────│ │ │10月│ │ │ │ │ │ │ ├─┼──┼───┼─────┼───┼───┼─────┼─────│ │3 │101 │34,800│1,835 │52,257│50,600│2,668 │833 │ │ │年 │ ├─────┤ ├───┼─────┼─────│ │ │11月│ │ │ │0(起 │ │ │ │ │ │ │ │ │訴書誤│ │ │ │ │ │ │ │ │載為 │ │ │ │ │ │ │ │ │43,900│ │ │ │ │ │ │ │ │) │ │ │ ├─┼──┼───┼─────┼───┼───┼─────┼─────│ │4 │101 │34,800│1,835 │54,342│50,600│2,668 │833 │ │ │年 │ ├─────┤ ├───┼─────┼─────│ │ │12月│ │ │ │0(起 │ │ │ │ │ │ │ │ │訴書誤│ │ │ │ │ │ │ │ │載為43│ │ │ │ │ │ │ │ │,900)│ │ │ │ │ │ │ │ │ │ │ │ ├─┼──┼───┼─────┼───┼───┼─────┼─────│ │5 │102 │34,800│1,743 │51,707│50,600│2,534 │791 │ │ │年 │ ├─────┤ ├───┼─────┼─────│ │ │1月 │ │ │ │0(起 │ │ │ │ │ │ │ │ │訴書誤│ │ │ │ │ │ │ │ │載為 │ │ │ │ │ │ │ │ │43,900│ │ │ │ │ │ │ │ │) │ │ │ ├─┼──┼───┼─────┼───┼───┼─────┼─────│ │6 │102 │34,800│1,743 │50,706│50,600│2,534 │791 │ │ │年 │ ├─────┤ ├───┼─────┼─────│ │ │2月 │ │ │ │0(起 │ │ │ │ │ │ │ │ │訴書誤│ │ │ │ │ │ │ │ │載為 │ │ │ │ │ │ │ │ │43,900│ │ │ │ │ │ │ │ │) │ │ │ ├─┼──┼───┼─────┼───┼───┼─────┼─────│ │7 │102 │34,800│1,743 │49,012│55,400│2,775 │1,032 │ │ │年 │ ├─────┤ ├───┼─────┼─────│ │ │3月 │ │2,297 │ │43,900│2,897 │600 │ ├─┼──┼───┼─────┼───┼───┼─────┼─────│ │8 │102 │34,800│1,743 │49,214│55,400│2,775 │1,032 │ │ │年 │ ├─────┤ ├───┼─────┼─────│ │ │4月 │ │2,297 │ │43,900│2,897 │600 │ ├─┼──┼───┼─────┼───┼───┼─────┼─────│ │9 │102 │34,800│1,743 │45,633│55,400│2,775 │1,032 │ │ │年 │ ├─────┤ ├───┼─────┼─────│ │ │5月 │ │2,297 │ │43,900│2,897 │600 │ ├─┼──┼───┼─────┼───┼───┼─────┼─────│ │10│102 │34,800│1,743 │48,590│55,400│2,775 │1,032 │ │ │年 │ ├─────┤ ├───┼─────┼─────│ │ │6月 │ │2,297 │ │43,900│2,897 │600 │ ├─┼──┼───┼─────┼───┼───┼─────┼─────│ │11│102 │34,800│1,743 │54,597│55,400│2,775 │1,032 │ │ │年 │ ├─────┤ ├───┼─────┼─────│ │ │7月 │ │2,297 │ │43,900│2,897 │600 │ ├─┼──┼───┼─────┼───┼───┼─────┼─────│ │12│102 │34,800│1,743 │48,336│55,400│2,775 │1,032 │ │ │年 │ ├─────┤ ├───┼─────┼─────│ │ │8月 │ │2,297 │ │43,900│2,897 │600 │ ├─┼──┼───┼─────┼───┼───┼─────┼─────│ │13│102 │34,800│1,743 │48,204│50,600│2,534 │791 │ │ │年 │ ├─────┤ ├───┼─────┼─────│ │ │9月 │ │2,297 │ │43,900│2,897 │600 │ ├─┼──┼───┼─────┼───┼───┼─────┼─────│ │14│102 │34,800│1,743 │44,992│50,600│2,534 │791 │ │ │年 │ ├─────┤ ├───┼─────┼─────│ │ │10月│ │2,297 │ │43,900│2,897 │600 │ ├─┼──┼───┼─────┼───┼───┼─────┼─────│ │15│102 │34,800│1,743 │47,475│50,600│2,534 │791 │ │ │年 │ ├─────┤ ├───┼─────┼─────│ │ │11月│ │2,297 │ │43,900│2,897 │600 │ ├─┼──┼───┼─────┼───┼───┼─────┼─────│ │16│102 │34,800│1,743 │49,008│50,600│2,534 │791 │ │ │年 │ ├─────┤ ├───┼─────┼─────│ │ │12月│ │2,297 │ │43,900│2,897 │600 │ ├─┼──┼───┼─────┼───┼───┼─────┼─────│ │17│103 │34,800│1,743 │49,338│50,600│2,534 │791 │ │ │年 │ ├─────┤(起訴├───┼─────┼─────│ │ │1月 │ │2,419 │書誤載│43,900│3,051 │632 │ │ │ │ │ │為 │ │ │ │ │ │ │ │ │48,338│ │ │ │ │ │ │ │ │) │ │ │ │ ├─┼──┼───┼─────┼───┼───┼─────┼─────│ │18│103 │34,800│1,743 │45,969│50,600│2,534 │791 │ │ │年 │ ├─────┤(起訴├───┼─────┼─────│ │ │2月 │ │2,419 │書誤載│43,900│3,051 │632 │ │ │ │ │ │為 │ │ │ │ │ │ │ │ │43,338│ │ │ │ │ │ │ │ │) │ │ │ │ ├─┼──┼───┼─────┼───┼───┼─────┼─────│ │19│103 │34,800│1,743 │49,071│48,200│2,414 │671 │ │ │年 │ ├─────┤ ├───┼─────┼─────│ │ │3月 │ │2,419 │ │43,900│3,051 │632 │ ├─┼──┼───┼─────┼───┼───┼─────┼─────│ │20│103 │34,800│1,743 │48,889│48,200│2,414 │671 │ │ │年 │ ├─────┤ ├───┼─────┼─────│ │ │4月 │ │2,419 │ │43,900│3,051 │632 │ ├─┼──┼───┼─────┼───┼───┼─────┼─────│ │21│103 │34,800│1,743 │48,581│48,200│2,414 │671 │ │ │年 │ ├─────┤ ├───┼─────┼─────│ │ │5月 │ │2,419 │ │43,900│3,051 │632 │ ├─┼──┼───┼─────┼───┼───┼─────┼─────│ │22│103 │34,800│1,743 │50,221│48,200│2,414 │671 │ │ │年 │ ├─────┤ ├───┼─────┼─────│ │ │6月 │ │2,419 │ │43,900│3,051 │632 │ ├─┴──┴───┴─────┴───┴───┴─────┴─────│ │編號1至22合計短繳健保金額1萬8,536元、短繳勞保金額9,792元 │ ├─┬──┬───┬─────┬───┬───┬─────┬─────┤ │23│105 │34,800│1,577 │54,809│50,600│2,292 │715 │ │ │年 │ ├─────┤ ├───┼─────┼─────│ │ │1月 │ │ │ │ │ │ │ ├─┼──┼───┼─────┼───┼───┼─────┼─────│ │24│105 │34,800│1,577 │48,460│50,600│2,292 │715 │ │ │年 │ ├─────┤ ├───┼─────┼─────│ │ │2月 │ │ │ │ │ │ │ ├─┼──┼───┼─────┼───┼───┼─────┼─────│ │25│105 │34,800│1,577 │46,960│63,800│2,890 │1,313 │ │ │年 │ ├─────┤ ├───┼─────┼─────│ │ │3月 │ │ │ │ │ │ │ ├─┼──┼───┼─────┼───┼───┼─────┼─────│ │26│105 │34,800│1,577 │48,020│63,800│2,890 │1,313 │ │ │年 │ ├─────┤ ├───┼─────┼─────│ │ │4月 │ │ │ │ │ │ │ ├─┼──┼───┼─────┼───┼───┼─────┼─────│ │27│105 │34,800│1,577 │50,260│63,800│2,890 │1,313 │ │ │年 │ ├─────┤ ├───┼─────┼─────│ │ │5月 │ │ │ │ │ │ │ ├─┼──┼───┼─────┼───┼───┼─────┼─────│ │28│105 │34,800│1,577 │49,960│63,800│2,890 │1,313 │ │ │年 │ ├─────┤ ├───┼─────┼─────│ │ │6月 │ │ │ │ │ │ │ ├─┼──┼───┼─────┼───┼───┼─────┼─────│ │29│105 │34,800│1,577 │52,800│63,800│2,890 │1,313 │ │ │年 │ ├─────┤ ├───┼─────┼─────│ │ │7月 │ │ │ │ │ │ │ ├─┼──┼───┼─────┼───┼───┼─────┼─────│ │30│105 │34,800│1,577 │56,000│63,800│2,890 │1,313 │ │ │年 │ ├─────┤ ├───┼─────┼─────│ │ │8月 │ │ │ │ │ │ │ ├─┼──┼───┼─────┼───┼───┼─────┼─────│ │31│105 │34,800│1,577 │53,000│50,600│2,292 │715 │ │ │年 │ ├─────┤ ├───┼─────┼─────│ │ │9月 │ │2,537 │ │45,800│3,339 │802 │ ├─┼──┼───┼─────┼───┼───┼─────┼─────│ │32│105 │34,800│1,577 │48,600│50,600│2,292 │715 │ │ │年 │ ├─────┤ ├───┼─────┼─────│ │ │10月│ │2,537 │ │45,800│3,339 │802 │ ├─┼──┼───┼─────┼───┼───┼─────┼─────│ │33│105 │34,800│1,577 │48,414│50,600│2,292 │715 │ │ │年 │ ├─────┤ ├───┼─────┼─────│ │ │11月│ │2,537 │ │45,800│3,339 │802 │ ├─┼──┼───┼─────┼───┼───┼─────┼─────│ │34│105 │34,800│1,577 │50,000│50,600│2,292 │715 │ │ │年 │ ├─────┤ ├───┼─────┼─────│ │ │12月│ │2,537 │ │45,800│3,339 │802 │ ├─┼──┼───┼─────┼───┼───┼─────┼─────│ │35│106 │34,800│1,577 │55,000│50,600│2,292 │715 │ │ │年 │ ├─────┤ ├───┼─────┼─────│ │ │1月 │ │2,659 │ │45,800│3,500 │841 │ ├─┼──┼───┼─────┼───┼───┼─────┼─────│ │36│106 │34,800│1,577 │48,000│50,600│2,292 │715 │ │ │年 │ ├─────┤ ├───┼─────┼─────│ │ │2月 │ │2,659 │ │45,800│3,500 │841 │ ├─┼──┼───┼─────┼───┼───┼─────┼─────│ │37│106 │34,800│1,577 │49,000│53,000│2,401 │824 │ │ │年 │ ├─────┤ ├───┼─────┼─────│ │ │3月 │ │2,659 │ │45,800│3,500 │841 │ ├─┼──┼───┼─────┼───┼───┼─────┼─────│ │38│106 │34,800│1,577 │49,000│53,000│2,401 │824 │ │ │年 │ ├─────┤ ├───┼─────┼─────│ │ │4月 │ │2,659 │ │45,800│3,500 │841 │ ├─┼──┼───┼─────┼───┼───┼─────┼─────│ │39│106 │34,800│1,577 │42,000│53,000│2,401 │824 │ │ │年 │ ├─────┤ ├───┼─────┼─────│ │ │5月 │ │2,659 │ │45,800│3,500 │841 │ ├─┼──┼───┼─────┼───┼───┼─────┼─────│ │40│106 │34,800│1,577 │44,000│53,000│2,401 │824 │ │ │年 │ ├─────┤ ├───┼─────┼─────│ │ │6月 │ │2,659 │ │45,800│3,500 │841 │ ├─┼──┼───┼─────┼───┼───┼─────┼─────│ │41│106 │34,800│1,577 │46,779│53,000│2,401 │824 │ │ │年 │ ├─────┤ ├───┼─────┼─────│ │ │7月 │ │2,659 │ │45,800│3,500 │841 │ ├─┼──┼───┼─────┼───┼───┼─────┼─────│ │42│106 │34,800│1,577 │47,779│53,000│2,401 │824 │ │ │年 │ ├─────┤ ├───┼─────┼─────│ │ │8月 │ │2,659 │ │45,800│3,500 │841 │ ├─┼──┼───┼─────┼───┼───┼─────┼─────│ │43│106 │34,800│1,577 │41,779│53,000│2,184 │607 │ │ │年 │ ├─────┤ ├───┼─────┼─────│ │ │9月 │ │2,659 │ │45,800│3,500 │841 │ ├─┼──┼───┼─────┼───┼───┼─────┼─────│ │44│106 │34,800│1,577 │43,979│48,200│2,184 │607 │ │ │年 │ ├─────┤ ├───┼─────┼─────│ │ │10月│ │2,659 │ │45,800│3,500 │841 │ ├─┼──┼───┼─────┼───┼───┼─────┼─────│ │45│106 │34,800│1,577 │48,970│48,200│2,184 │607 │ │ │年 │ ├─────┤ ├───┼─────┼─────│ │ │11月│ │2,659 │ │45,800│3,500 │841 │ ├─┼──┼───┼─────┼───┼───┼─────┼─────│ │46│106 │34,800│1,577 │10,926│48,200│2,184 │607 │ │ │年 │ ├─────┤ ├───┼─────┼─────│ │ │12月│ │2,659 │ │45,800│3,500 │841 │ ├─┼──┼───┼─────┼───┼───┼─────┼─────│ │47│107 │34,800│1,577 │71,222│48,200│2,184 │607 │ │ │年 │ ├─────┤(起訴├───┼─────┼─────│ │ │1月 │ │2,659 │書誤載│45,800│3,500 │841 │ │ │ │ │ │為60,2│ │ │ │ │ │ │ │ │96) │ │ │ │ │ │ │ │ │ │ │ │ │ ├─┴──┴───┴─────┴───┴───┴─────┴─────│ │編號23至47合計短繳健保金額2萬1,577元、短繳勞保金額1萬4,14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