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五路皆神工作室即陳慶華 被 告 草爺工作室即郭世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智易字第9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及被告應在8591所有賣場上及Facebook社團及粉絲專頁相關頁面公開道歉,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於刑事訴訟程序終了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以原告之訴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二、經查,被告所犯違反公平交易法刑事案件,業於民國108年3月12日下午3時05分許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3月26日 下午2時宣判,有本院107年度智易字第90號審判筆錄在卷為憑,茲原告於108年3月19日下午2時09分許始具狀向本院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之記載收件時間為憑,則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既於本院前揭違反公平交易法刑事案件之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於上開規定,是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可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本案上訴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穗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