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璠
- 原告
-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玉
- 原告
-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台生
- 原告
-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孝威
- 原告
-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潮
- 原告
-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崑海
- 原告
-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淵
- 原告
-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台生
- 原告
-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郡
- 原告
-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崧
- 原告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祖蔭
- 原告
-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David Sung Chul Shin
- 原告
-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David Sung Chul Shin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戴智權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辜耀昌等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1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黃宇卿」、「被告蘇生」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亦分別明定。上開訴狀應記載事項乃起訴必備之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如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原告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其於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記載「被告黃宇卿」、「被告蘇生」部分,僅標示「年籍不詳」,足見此部分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均尚有未明,本院無從特定並確認此部分被告之真實身分與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起訴顯然不合程式。而此情形尚非不能補正,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