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草爺工作室即郭世賢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尤亮智律師 被 告 五路皆神工作室即陳慶華 上列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之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加載原告住居所「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號1樓、送達代收人 蕭人瑋(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及被告住所「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漏載,應予更正。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