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75號聲 請 人 蔡承格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聲扣字第二十一號裁定扣押聲請人如附表所示帳戶之扣押命令,應予解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鈞院以107 年度聲扣字第21號刑事裁定扣押伊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泓科科技有限公司之帳戶。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起訴書中,並未將伊列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被告,足認伊未違反銀行法等罪嫌。又伊所有之上開帳戶因鈞院扣押致無法使用,若鈞院繼續扣押,勢必造成伊生活上極大不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請鈞院准予解除扣押命定等語。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案檢察官於偵查中,認聲請人與同案嫌疑人林志桀等其餘6 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為保全對犯罪嫌疑人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2 第2 項、第133 條之1 第3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扣押聲請人及同案嫌疑人林志桀等其餘6 人名下之帳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以107 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准許,並扣押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帳戶,因聲請人未提出抗告而告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為憑。 (二)經本院徵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意見,其函覆略以:聲請人非本署107 年度偵字第17312 、17380 、18232 、19376 、23477 、33611 、31112 、34789 號起訴書所列之起訴範圍,惠請給予解除扣押命令等語,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5 月14日中檢達仁107 偵17312 字第1089049416號函及檢附起訴書一份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未經檢察官起訴列為被告,倘繼續扣押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帳戶,確會影響其權益,故本院107 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扣押聲請人如附表所示帳戶之扣押命令,應予解除。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附表:蔡承格部分 ┌──┬────┬───────────┬───────┬─────┐ │編號│戶 名 │金融機構、帳號 │餘 額 │ 備 註 │ ├──┼────┼───────────┼───────┼─────┤ │1 │蔡承格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新臺幣476元 │銀行帳戶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 │ │ │ │ │32985) │ │ │ ├──┼────┼───────────┼───────┼─────┤ │2 │蔡承格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新臺幣3 萬 │銀行帳戶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9,543 元 │ │ │ │ │23970) │ │ │ ├──┼────┼───────────┼───────┼─────┤ │3 │蔡承格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新臺幣2萬8,080│銀行帳戶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元 │ │ │ │ │52701) │ │ │ ├──┼────┼───────────┼───────┼─────┤ │4 │蔡承格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新臺幣18萬元 │銀行帳戶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 │ │ │ │ │56476) │ │ │ ├──┼────┼───────────┼───────┼─────┤ │5 │蔡承格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新臺幣21萬 │銀行帳戶 │ │ │ │司(帳號:000000000000│1,274元 │ │ │ │ │11) │ │ │ ├──┼────┼───────────┼───────┼─────┤ │6 │蔡承格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28│新臺幣13萬11元│銀行帳戶 │ │ │ │0000000000) │ │ │ ├──┼────┼───────────┼───────┼─────┤ │7 │蔡承格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幣託│比特幣3.31909 │比特幣帳戶│ │ │ │會員ID:87911) │(折合新臺幣 │ │ │ │ │ │66萬6,508元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