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村林 選任辯護人 張啟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692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村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趙村林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而其自身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子車車牌號碼00-00 號車輛,受託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清除、處理夾雜鐵條、混凝土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後,因知悉謝金村(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部分,另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移送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98 號併案審理中)需要回填土地之土方,遂以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代價,依謝金村之指示,將上開廢棄物傾倒堆置在中華民國所有,現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管理之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並獲得謝金村所交付之500 元報酬。 二、案經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趙村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上揭事實不諱(本院卷第44頁、106 頁),和與證人黃志明於警詢及偵訊(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7385號卷< 下稱偵卷一> 第17頁至反面、第211 至215 頁) 、證人陳俊憲於警詢及偵訊( 臺中地檢107 年他字第6435號卷< 下稱他卷> 第147 至151 頁、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9692號卷< 下稱偵卷三> 第233 至236 頁) 、證人楊汯倢於警詢機偵訊(他卷第157 至161 頁、偵卷三第233 至236 頁) 、證人林枝佑於警詢及偵訊( 他卷第185 至189 頁、第259 至262 頁) 、證人藍志忠於警詢( 他卷第191 至193 頁) 、證人蔡佩秀於警詢( 偵卷三第139 至143 頁) 、證人王華榮於偵訊( 偵三卷第243 至244 頁) 、證人黃朝鉉於偵訊( 偵三卷第243 至244 頁)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107 年8 月2 日中市環稽字第1070084816號函( 他卷第3 至4 頁)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情案件處理管制單( 他卷第5 頁)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現場查獲照片( 他卷第7 至15頁)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 他卷第17至21頁)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現場查獲照片( 他卷第23至31頁) 、臺中市清水區槺榔段0000-0000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他卷第33頁) 、車號00-00 自用半拖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卷第35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車籍查詢系統( 他卷第37頁)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 臺中市○○區○○路○段00000 號) 、現場照片( 他卷第91至107 頁)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107 年12月3 日保七三大二中刑字第1070006524號函( 他卷第111 頁) 、職務報告書( 第113 至115 頁) 、現場照片( 他卷第123 至127 頁) 、收據( 他卷第129-131 頁) 、現場照片( 他卷第173 至177 頁)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107 年8 月8 日艦後勤字第1070017984號函( 他卷第195 至197 頁) 、第三海巡隊簽( 他卷第199 頁) 、107 年6 月14日臺中市清水區槺榔段0674-7、0000-0000 、0674-10 、0000-000 0等地號土地107 年6 月26日107 年清土測字第1376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及現場照片( 他卷第209 至217 頁) 、大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砂土類、磚塊類照片( 他卷第243 頁) 、106 年8 月4 日讓渡契約書及照片9 張( 他卷第263 至279 頁) 、空軍農業管理委員會收據( 他卷第265 頁) 、台中限梧棲農地重劃區未參加交換分合土地重劃前後對照清冊( 他卷第267 頁) 、台中地院106 易字第2149號刑事判決( 他卷第281 至288 頁) 、車輛靠行營業與委託服務等契約( 偵三卷第145 頁)、砂石現場照片( 偵卷三第147 頁) 、臺中市○○區○○路○段00000 號欣鼎托運航照片( 偵卷三第149 至151 頁) 、振德環保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偵卷三第157 頁) 、蔡佩秀身分證影本( 偵卷三第159 頁) 、陳俊憲身分證影本( 偵卷三第181 頁) 、楊汯倢身分證影本( 偵卷三第193 頁) 、臺中市政府107 年8 月2 日中市環稽字第1070084816號函( 偵卷三第199 至200 頁) 、現場照片( 偵卷三第219 至229 頁) 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未依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擅自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更任意丟棄清除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影響環境整潔及衛生,其行為殊值非難,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㈢按罰之目的固有處罰行為人之意義,惟依現今通行之概念係重在教育,並非重在懲罰,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被告雖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為上開犯行,然被告因本案賺取之報酬非鉅,倘被告以入監方式執行前揭宣告之刑,對被告家庭狀況而言,尚非適宜,容與刑法之教化功能及追求社會修復之目的相違,加以告訴人亦同意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5頁),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就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另為使被告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並導正其前開偏差之行為,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第8 款之規定,諭知其應於緩刑期間內,應接受如主文所示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且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 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因本案取得之報酬為500 元(他卷第119 頁),自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