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4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其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996 、997 、998 、999 、1000、1001、10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戌○○前於民國94年間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4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①罪);於同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3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經同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6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下稱第②罪);於95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3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7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下稱第③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65號裁定上開第①罪減為有期徒刑5 月,並與上開第②③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於104 年4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7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00號判決分別判處竊盜部分有期徒刑4 月(共4 罪)、6 月、3 月(共3 罪),偽造文書部分有期徒刑5 月(共2 罪)、4 月(共2 罪)、3 月(共10罪),詐欺部分有期徒刑2 月(共4 罪)、3 月(共7 罪)、4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嗣於104 年1 月1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 、24、25、26、35、45、56、59、69、74、84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各該被害人所有或管領之物得手。㈡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6 至23所示之時間、地點,著手竊取各該被害人所有或管領之物未得手。 ㈢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2 、27、30、32、33、34、37、41、43、47、48、49、50、51、55、62、64、67、72、75、77、78、79、82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各該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冒用各該被害人之名義,持各該被害人之信用卡刷卡購買各該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各該被害人之簽名,而偽造該等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等私文書之內容而行使之,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各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各該被害人、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㈣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3 、28、29、31、36、39、46、54、57、66、70、76、81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各該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冒用各該被害人之名義,持各該被害人之信用卡刷卡支付各該服務費用,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各該被害人之簽名,而偽造該等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等私文書之內容而行使之,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各該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各該被害人、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㈤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8所示之時間、地點,冒用該被害人之名義,未經該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該特約商店之網頁點選購買該商品,並在該網頁輸入該被害人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日、授權碼等資料,透過網路傳送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網站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線上刷卡,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該被害人、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㈥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4 、5 、40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各該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持各該被害人信用卡刷卡購買各該商品,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該商品予戌○○。 ㈦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42、44、52、58、65、68、71、73、83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各該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持各該被害人信用卡刷卡欲購買各該商品,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或特約商店店員接獲發卡銀行人員電話通知該信用卡有問題而未得手。 ㈧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53、80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各該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持各該被害人信用卡刷卡欲購買各該商品,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㈨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60、61、63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各該被害人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消費,經由悠遊卡端末自動加值之收費設備,感應各該信用卡為小額付款之方式,使各該信用卡在悠遊卡儲值款項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由各該便利商店之收費設備自動加值,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加值後相當於現金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10至14頁;105 年度偵字第5377號卷第5 至6 頁;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18至25頁;105 年度偵字第13461 號卷第22至26頁;105 年度偵字第4430號卷第17至19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996 號卷第37至54頁;本院卷第195 、210 頁)。 ㈡附表編號1 至5 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15至20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1000號卷第63至64頁);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加油卡盜刷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6 月3 日陳報狀(檢附信用卡簽帳單1 張)、現場照片、國泰洋酒公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銀河瘦身美容生活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照片2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46、48、52至61、90頁;本院卷第177 、181 頁)。 ㈢附表編號6 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D○○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27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27(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65頁)。 ㈣附表編號7 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C○○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28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29(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66頁)。 ㈤附表編號8 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29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31(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67頁)。 ㈥附表編號9 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0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33(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68頁)。 ㈦附表編號10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1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35(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69頁)。 ㈧附表編號11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2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37(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70頁)。 ㈨附表編號12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黃○○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3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39(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71頁)。 ㈩附表編號13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4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41、43(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72至73頁)。 附表編號14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5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45(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74頁)。 附表編號15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卯○○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6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47(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75頁)。 附表編號16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B○○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7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49(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76頁)。 附表編號17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宇○○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8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51(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77頁)。 附表編號18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9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53(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78頁)。 附表編號19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40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55(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79頁)。 附表編號20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41頁);警員104 年12月24日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57 (見105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80頁)。 附表編號21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天○○○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42頁);警員職務報告1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59(見105 年度偵字第 8980號卷第8 至9 、81頁)。 附表編號22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43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61、63(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82至83頁)。 附表編號23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申○○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44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65(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84頁)。 附表編號24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子○○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21至23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現場照片2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89頁)。 附表編號25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24至26頁);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0 ○○路○○○○○○○○○○○號67至71(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45、49、85至87頁)。 附表編號26至34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4430號卷第22至24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997 號卷第61至6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冒刷明細、新光商業銀行爭議交易明細表、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金授管部105 年4 月14日個授字第1050000011號函(檢附信用卡簽帳單2 張)、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附信用卡簽帳單2 張)、聯邦商業銀行105 年4 月15日聯銀信卡字第1050004542號函(檢附信用卡簽帳單4 張)、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3 月20日新光銀信卡字第1090015305號函、楓康超市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見105 年度偵字第4430號卷第29至35、38頁;105 年度核退字第125 號卷第7 至17頁;本院卷第169 頁)。 附表編號35至44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偵訊、證人即花旗商業銀行調查專員李誠益於警詢、證人陳瑛於偵訊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27至31、152 至153 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996 卷第63至64頁);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遠傳電信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4 月14日(109 )政查字第0000076461號函、亞洲銀樓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遠傳電信門市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6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32至36、38至50頁;本院卷第163 頁)。 附表編號45至55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丑○○於警詢、偵訊、證人即花旗商業銀行調查專員李誠益、證人即台新商業銀行襄理鄭順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56至60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996 卷第65至66頁);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台新銀行盜刷明細、台新銀行掛失聲明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大買家國光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懷寧旅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9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61至62、65至74頁;105 年度偵字第1703號卷第12至14、17至19頁;105 年度核交字第502 號卷第11頁)。附表編號56至58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偵訊、證人即元大商業銀行高級專員陳蓓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8487號卷第76至81頁;108 偵緝996 卷第64頁);元大商業銀行持卡人刷卡交易明細表、爭議交易聲明書、頂好超市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1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82至84頁;105 年度核交字第502 號卷第10頁)。 附表編號59至68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偵訊、證人即兆豐商業銀行資深專員沈盈秀、證人即澳盛商業銀行專員陳松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87至92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996 卷第66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疑似偽冒案件冒用明細、悠遊卡交易明細、澳盛銀行盜刷明細、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18日小林字第1041101 號函(檢附小林眼鏡光歷卡2 份)、、全家超商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4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93、95至98、101 至103 頁;105 年度核交字第502 號卷第8 至9 頁)。 附表編號69至73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偵訊、證人即「大總領健康會館」協理曾雅筠、證人即台新銀行襄理鄭順利、證人即「頂好超市」建成二店員工范元勳、證人即「金寶珍銀樓」員工曾寶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13461 號卷第27至38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1001號卷第61至62頁);刑案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彰化銀行簽帳金融卡持卡人亥○○卡片遺失遭盜刷明細、台新銀行掛失聲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大總領健康會館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金寶珍銀樓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頂好超市建成二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2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13461 號卷第39至46、50至54、56、58頁;105 年度偵字第1703號卷第15、20至22頁)。 附表編號74至83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寅○○、證人即永豐商業銀行副理陳亮凱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6545號卷第9 至12頁);監視錄影擷取畫面翻拍照片2 張、永豐銀行信用卡爭議款處理授權書、信用卡遭盜刷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7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6545號卷第13至23頁)。 附表編號84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宙○○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5377號卷第7 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998 號卷第59至60頁);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遺失票據申請書、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路口監視錄影擷取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見105 年度偵字第5377號卷第8 至11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戌○○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之刑度提高,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 ㈡次按信用卡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即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簽帳單簽名,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為私文書(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8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網路刷卡交易係持卡人在特約商店之網頁,將刷卡購買商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網頁欄位,藉由電信業者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並經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之後由他人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賴終端設備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性質上應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之準文書。再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核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㈠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如犯罪事實㈡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如犯罪事實㈢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㈣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如犯罪事實㈤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㈥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㈦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如犯罪事實㈧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2 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如犯罪事實㈨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至起訴書原記載被告如附表編號3 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4 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附表編號53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罪,附表編號81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82所示犯行,係犯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如論罪科刑㈢所載,附此敘明。另起訴書原記載被告如附表編號39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該次詐欺取得該特約商店提供之服務,屬財產上不法利益,應成立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惟二者之基礎犯罪事實同一,本院亦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及法條,自得變更起訴法條逕予審判。 ㈣被告如犯罪事實㈢、㈣所示犯行,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持之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如附表編號47①②、60①②、64①②、80①②、82①②、83①②所示犯行,分別係在同日之密接時間、相同之地點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各僅成立一罪,檢察官認被告如附表編號47①②、64①②、82①②所示犯行,各應予分論罰,容有誤認,併予敘明。被告如犯罪事實㈢所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㈣所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罪,被告如犯罪事實㈤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84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至起訴書原記載被告如附表編號4 、5 、40所示犯行,均有於簽帳單上偽造各該被害人署押並持以行使之行為,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如附表編號4 、5 、40所示信用卡交易,均為免簽名之交易,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檢附免簽名之簽帳單1 張)、信用卡簽帳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7 頁;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48頁),足見被告並無在該等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減縮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另起訴書原記載被告如附表編號38所示犯行,有於簽帳單上偽造該被害人署押並持以行使之行為,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如附表編號38所示信用卡交易,係網路交易,故無簽帳單,此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4 月14日(109 )政查字第0000076461號函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63 頁),可見被告並無在該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減縮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惟被告該次在特約商店之網頁輸入該被害人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日、授權碼等資料購買商品之行為,屬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詐欺取財之行為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此項規定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形式上縱未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而於訊問被告過程中,已就被告之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並賦予被告辯解之機會,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已獲確保,踐行之訴訟程序雖有瑕疵,顯然於判決本旨並無影響(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理時雖未併予告知被告如附表編號38所示犯行,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已載明被告係以被害人之信用卡在網路商店刷卡消費,於本院審理時亦提示與該犯罪事實有關之證據,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且就該犯罪事實對被告加以調查訊問,使被告有辯解之機會,而被告亦為認罪表示,則實質上與踐行告知之義務無異,又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法定刑與本院所告知之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相同,堪認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實質上之妨礙,併予敘明。 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紀錄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1至62頁),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各罪,均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參酌被告前案有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能知所警惕,再犯相同罪名之案件,足見被告前案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如如犯罪事實㈡、㈦、㈧所示各次犯行,成立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㈧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隨機竊取他人車內之現金、信用卡、證件等物,並多次盜刷竊得之信用卡,影響信用卡制度之金融交易秩序,更損害發卡銀行、特約商店及真正持卡人之權益,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沒收部分 ⑴被告如犯罪事實㈢、㈣所示偽造各該被害人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被告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至該等偽造之簽帳單,業經被告持之行使而交付店員,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⑵被告如犯罪事實㈠所示竊得之現金,如犯罪事實㈢、㈣、㈤、㈥所示詐得各該價值之商品或服務,如犯罪事實㈨所示取得各該價值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或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在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⑶至被告如犯罪事實㈠所示竊得之信用卡、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本票等物,雖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參酌上開物品本身價值低微,並可透過掛失、補發、公示催告等程序重新取得或使其失效,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尚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0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339 條、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地○○提起公訴,檢察官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犯罪時間│犯罪事實 │主文 │ │號│害│、地點 │ │ │ │ │人│ │ │ │ ├─┼─┼────┼──────────────┼────────────┤ │1 │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明│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光│、4 時許│徒手開啟A○○管領使用之車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在臺中│號碼ALU-0701號自用小客車車門│。 │ │ │ │市潭子區│,竊取車內之中國信託信用卡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興華一路│號0000-0000-0000-0000 號1 張│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372 巷63│及現金新臺幣(下同)600 元得│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號前 │手。 │追徵其價額。 │ ├─┼─┼────┼──────────────┼────────────┤ │2 │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7 日5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光│時27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劉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光之名義,持A○○之中國信託│元折算壹日。 │ │ │ │市北區五│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權路235 │6 號刷卡購買價值1,720 元之商│A○○」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國泰│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洋酒」 │造「A○○」之簽名1 枚,而偽│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 │ │ │ │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該│ │ │ │ │ │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劉明│ │ │ │ │ │光、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3 │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7 日7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光│時14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劉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光之名義,持A○○之中國信託│元折算壹日。 │ │ │ │市北區五│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權路243 │ 6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2,840 元│A○○」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銀河│,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瘦身美容│「A○○」之簽名1 枚,而偽造│仟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 │ │ │生活館」│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 │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務│ │ │ │ │ │予戌○○,足生損害於A○○、│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 │ │ │ │ │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4 │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明│月7 日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光│時許,在│地,持A○○之中國信託信用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臺中市北│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刷│壹日。 │ │ │ │區三民路│卡購買價值1,299 元之商品(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3 段345 │單免簽名),使該特約商店店員│仟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 │ │ │號「台灣│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楓康超市│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三民店│付該商品予戌○○。 │ │ │ │ │」 │ │ │ ├─┼─┼────┼──────────────┼────────────┤ │5 │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明│月7 日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光│時,在臺│地,持A○○之中國信託信用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中市潭子│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刷│壹日。 │ │ │ │區中山路│卡購買價值858 元之商品(簽單│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45之2 號│免簽名),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台灣楓│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康超市-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潭子店」│該商品予戌○○。 │ │ ├─┼─┼────┼──────────────┼────────────┤ │6 │謝│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欣│月7 日2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蓉│時49分許│徒手欲開啟D○○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5229 -YP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357 巷12│ │ │ │ │ │號 │ │ │ ├─┼─┼────┼──────────────┼────────────┤ │7 │賴│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永│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隆│時14分許│徒手欲開啟C○○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在臺中│牌號碼6615 -HP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05 巷53│ │ │ │ │ │號 │ │ │ ├─┼─┼────┼──────────────┼────────────┤ │8 │陳│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安│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東│時15分許│徒手欲開啟未○○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5861 -ZM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05 巷48│ │ │ │ │ │號 │ │ │ ├─┼─┼────┼──────────────┼────────────┤ │9 │江│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朝│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旺│時15分許│徒手欲開啟乙○○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NZ-0901 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05 巷49│ │ │ │ │ │號 │ │ │ ├─┼─┼────┼──────────────┼────────────┤ │10│林│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俊│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宇│時16分許│徒手欲開啟癸○○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M8-9745 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05 巷45│ │ │ │ │ │號 │ │ │ ├─┼─┼────┼──────────────┼────────────┤ │11│李│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祐│月7 日03│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辰│時16分許│徒手欲開啟戊○○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9089-F8 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05 巷40│ │ │ │ │ │號 │ │ │ ├─┼─┼────┼──────────────┼────────────┤ │12│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秀│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秋│時28分許│徒手欲開啟黃○○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H5-8492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405 巷23│ │ │ │ │ │號 │ │ │ ├─┼─┼────┼──────────────┼────────────┤ │13│何│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春│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季│時29分許│徒手欲開啟丙○○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8V-1935 號自用小客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 │ │ │ │興華一路│號車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均上│ │ │ │ │391 巷內│鎖而未得手。 │ │ ├─┼─┼────┼──────────────┼────────────┤ │14│呂│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文│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彬│時22分許│徒手欲開啟丁○○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8275-F9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405 巷17│ │ │ │ │ │號 │ │ │ ├─┼─┼────┼──────────────┼────────────┤ │15│施│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秋│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雯│時21分許│徒手欲開啟卯○○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AHP-3012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405 巷16│ │ │ │ │ │弄1 號 │ │ │ ├─┼─┼────┼──────────────┼────────────┤ │16│鄭│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娟│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娟│時32分許│徒手欲開啟B○○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AFQ-93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360 巷22│ │ │ │ │ │弄8 號 │ │ │ ├─┼─┼────┼──────────────┼────────────┤ │17│廖│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偉│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吉│時57分許│徒手欲開啟宇○○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9J-2797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372 巷57│ │ │ │ │ │號 │ │ │ ├─┼─┼────┼──────────────┼────────────┤ │18│林│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君│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屏│時18分許│徒手欲開啟辛○○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B3-5161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372 巷76│ │ │ │ │ │號 │ │ │ ├─┼─┼────┼──────────────┼────────────┤ │19│王│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紀│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發│時18分許│徒手欲開啟甲○○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2338-U3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372 巷76│ │ │ │ │ │號旁 │ │ │ ├─┼─┼────┼──────────────┼────────────┤ │20│林│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宛│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汝│時18分許│徒手欲開啟壬○○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ABW-9396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372 巷76│ │ │ │ │ │號旁 │ │ │ ├─┼─┼────┼──────────────┼────────────┤ │21│詹│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林│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玉│時19分許│徒手欲開啟天○○○所有之車牌│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雪│,在臺中│號碼9290-MY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壹日。 │ │ │ │市潭子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 │ │ │ │興華一路│手。 │ │ │ │ │372 巷76│ │ │ │ │ │號旁 │ │ │ ├─┼─┼────┼──────────────┼────────────┤ │22│林│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正│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浩│時19分許│徒手欲開啟庚○○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B3-6256 號、ACC-2878號自用│壹日。 │ │ │ │市潭子區│小客車車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 │ │ │ │興華一路│均上鎖而未得手。 │ │ │ │ │422 巷39│ │ │ │ │ │號 │ │ │ ├─┼─┼────┼──────────────┼────────────┤ │23│陳│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金│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輝│時19分許│徒手欲開啟申○○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M6-0867 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22 巷37│ │ │ │ │ │號 │ │ │ ├─┼─┼────┼──────────────┼────────────┤ │24│林│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俊│月10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富│時28分許│徒手開啟子○○管領使用之車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在臺中│號碼5223-LJ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 │ │ │ │市潭子區│,竊取車內之現金5 元得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雅豐街11│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6 號前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25│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珞│月1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琳│時31分許│徒手開啟午○○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在臺中│8650-YZ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市潭子區│取車內之現金400 元得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勝利八街│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2號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26│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家│月24日1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豪│時許,在│徒手開啟巳○○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中市潭│2R-3981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子區圓通│取車內之聯邦商業銀行卡號4726│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南路279 │-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新│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號前 │光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9203 號信用卡、台北富邦商業│時,追徵其價額。 │ │ │ │ │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信用卡各1 張、全民健保卡1 張│ │ │ │ │ │及現金350 元得手。 │ │ ├─┼─┼────┼──────────────┼────────────┤ │27│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4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20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聯邦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潭子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中山路45│號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209 元之│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之2 號「│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楓康超市│偽造「巳○○」之簽名1 枚,而│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潭子店│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 │ │ │ │ │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張│ │ │ │ │ │家豪、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 │ │ │ │ │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28│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4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39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聯邦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屯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惠中路一│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3,600 元,│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段2 號「│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楓之林 │巳○○」之簽名1 枚,而偽造該│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KTV 」。│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店│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使│時,追徵其價額。 │ │ │ │ │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 │ │ │ │,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 │ │ │ │ │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務予│ │ │ │ │ │戌○○,足生損害於巳○○、發│ │ │ │ │ │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 │ │ │ │ │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29│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9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9 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聯邦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綠│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川西街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450 元,並│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23 號「│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寶華商旅│家豪」之簽名1 枚,而偽造該簽│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店員│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使之│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 │ │ │ │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而│ │ │ │ │ │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務予程│ │ │ │ │ │其遠,足生損害於巳○○、發卡│ │ │ │ │ │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 │ │ │ │ │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30│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11│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4 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聯邦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山路483 │號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2,250 元│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福倫│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藥局」中│欄偽造「巳○○」之簽名1 枚,│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山店。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巳○○、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31│張│104年0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5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59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台北富邦│元折算壹日。 │ │ │ │市五權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97號之1 │908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2,100 │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大統領│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理容名店│造「巳○○」之簽名1 枚,而偽│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時,追徵其價額。 │ │ │ │ │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 │ │ │ │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 │ │ │ │ │務予戌○○,足生損害於巳○○│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 │ │ │ │ │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32│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12│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34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台北富邦│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成│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功路76號│1908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4,611 │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寶匯珠│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寶銀樓」│名欄偽造「巳○○」之簽名1 枚│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沒收,│ │ │ │。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 │ │ │ │ │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 │ │ │ │ │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 │ │ │ │ │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 │ │ │ │ │於巳○○、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 │ │ │ │ │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33│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8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12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新光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三│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民路二段│號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1,285 元│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40 號「│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松青超市│欄偽造「巳○○」之簽名1 枚,│仟貳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 │ │ │」光復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店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巳○○、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34│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8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36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新光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成路1025│號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1,000 元│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027、│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29、10│欄偽造「巳○○」之簽名1 枚,│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31號「頂│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好超市」│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巳○○、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35│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蒼│月3 日某│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進│時,在臺│徒手開啟酉○○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中市北區│5386-LQ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中山路42│取車內之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9 巷14號│號0000-0000-0000-0000 號1 張│ │ │ │ │旁 │得手。 │ │ ├─┼─┼────┼──────────────┼────────────┤ │36│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蒼│月3 日2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進│時2 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陳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在臺中│進之名義,持酉○○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五│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權路97之│-5003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2,10│酉○○」之署押壹枚沒收;│ │ │ │2 號「大│0 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統領理容│偽造「酉○○」之簽名1 枚,而│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名店」 │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 │ │ │ │ │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陳蒼│ │ │ │ │ │進、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37│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蒼│月3 日5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進│時51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陳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在臺中│進之名義,持酉○○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北區三│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民路三段│-5003 號刷卡購買價值1,068 元│酉○○」之署押壹枚沒收;│ │ │ │345 號「│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台灣楓康│欄偽造「酉○○」之簽名1 枚,│仟零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 │ │ │超市」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酉○○、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38│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蒼│月3 日6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進│時21分許│間,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左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在臺中│特約商店之網頁點選購買價值3,│仟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工│300 元之商品,並在該網頁輸入│ │ │ │ │學二街10│酉○○之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9 號2 樓│號0000-0000-0000-0000 號、有│ │ │ │ │「紅陽科│效年月日、授權碼等資料,透過│ │ │ │ │技」 │網路傳送而行使之(無簽單免簽│ │ │ │ │ │名),使該特約商店網站人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線上│ │ │ │ │ │刷卡,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酉○○、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嗣該特約商店於104 年11月4 日│ │ │ │ │ │完成退款(故無犯罪所得)。 │ │ ├─┼─┼────┼──────────────┼────────────┤ │39│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蒼│月3 日7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進│時7 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陳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進之名義,持酉○○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國路173 │-5003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1,00│酉○○」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福爾│0 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摩沙酒店│偽造「酉○○」之簽名1 枚,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 │ │ │ │ │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陳蒼│ │ │ │ │ │進、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40│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蒼│月3 日11│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進│時34分許│地,持酉○○之花旗商業銀行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壹日。 │ │ │ │市南區建│號刷卡購買價值1,080 元之商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成路1025│(簽單免簽名),使該特約商店│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1027、│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1029、10│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1號「頂│並交付該商品予戌○○。 │ │ │ │ │好超市」│ │ │ ├─┼─┼────┼──────────────┼────────────┤ │41│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蒼│月3 日14│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進│時11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陳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進之名義,持酉○○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中路82號│-5003 號刷卡購買價值3,500 元│酉○○」之署押壹枚沒收;│ │ │ │「遠傳門│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市」 │欄偽造「酉○○」之簽名1 枚,│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不知情之友人│ │ │ │ │ │陳瑛,足生損害於酉○○、發卡│ │ │ │ │ │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 │ │ │ │ │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42│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蒼│月3 日14│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進│時40分許│地,持酉○○之花旗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北區成│號刷卡購買價值3 萬460 元之商│ │ │ │ │功路466 │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 │ │ │號「益祥│,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 │ │ │ │珠寶銀樓│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 │ │ │ │」 │而未得手。 │ │ ├─┼─┼────┼──────────────┼────────────┤ │43│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蒼│月3 日14│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進│時57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陳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進之名義,持酉○○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功路242 │-5003 號刷卡購買價值2 萬5,38│酉○○」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亞洲│0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銀樓」 │簽名欄偽造「酉○○」之簽名1 │萬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 │ │ │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 │ │ │ │ │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 │ │ │ │ │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 │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 │ │ │ │ │害於酉○○、發卡銀行及特約商│ │ │ │ │ │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44│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蒼│月3 日19│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進│時2 分許│地,持酉○○之花旗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中│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1,643 元之│ │ │ │ │正路453 │商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號「打金│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鋪銀樓」│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 │ │ │ │ │敗而未得手。 │ │ ├─┼─┼────┼──────────────┼────────────┤ │45│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春│月10日19│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風│時許,在│徒手開啟丑○○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南投縣草│ALR-9299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屯鎮成功│取車內之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路前 │號0000-0000-0000-0000 號、台│ │ │ │ │ │新商業銀行信用卡附卡卡號4147│ │ │ │ │ │-0000-0000-0000 號、國民身分│ │ │ │ │ │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 張得手│ │ │ │ │ │(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 │ │ │ │ │部分,經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 │ │ │ │ │書補充)。 │ │ ├─┼─┼────┼──────────────┼────────────┤ │46│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5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風│時55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南投│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縣草屯鎮│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仁愛路30│-0607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2,25│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7 號「小│0 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娘娘建康│偽造「丑○○」之簽名1 枚,而│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事業」 │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 │ │ │ │ │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林春│ │ │ │ │ │風、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47│林│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10月11日│,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風│9 時46分│書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許,在臺│春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元折算壹日。 │ │ │ │中市大里│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區國光路│00-0000 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4,│丑○○」之署押共貳枚均沒│ │ │ │二段710 │800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號1 樓「│人簽名欄偽造「丑○○」之簽名│幣貳萬肆仟柒佰元沒收,於│ │ │ │大買家- │1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國光店」│交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書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 │ │ │ │ │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 │ │ │ │ │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 │,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 │ │ │ │ │損害於丑○○、發卡銀行及特約│ │ │ │ │ │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 │ │ │ │ │正確性。 │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47①之犯意│ │ │ │ │10月11日│,於左列時地,冒用丑○○之名│ │ │ │ │10時1 分│義,持丑○○之花旗商業銀行信│ │ │ │ │許,在臺│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中市大里│號刷卡購買價值9,900 元之商品│ │ │ │ │區國光路│,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 │二段710 │「丑○○」之簽名1 枚,而偽造│ │ │ │ │號1 樓「│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 │ │ │ │大買家- │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 │ │ │ │國光店」│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 │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該商│ │ │ │ │ │品予戌○○,足生損害於丑○○│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 │ │ │ │ │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48│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10│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風│時26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成路1025│-0607 號刷卡購買價值1,030 元│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027、│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29、10│欄偽造「丑○○」之簽名1 枚,│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31號「頂│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好超市」│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丑○○、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49│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11│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風│時43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五│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權路134 │-0607 號刷卡購買價值890 元之│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1 樓「│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遠傳電信│偽造「丑○○」之簽名1 枚,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 │ │ │ │ │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林│ │ │ │ │ │春風、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 │ │ │ │ │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50│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12│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風│時48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功路286 │-0607 號刷卡購買價值4 萬1,97│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金寶│2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珍銀樓」│簽名欄偽造「丑○○」之簽名1 │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沒收,│ │ │ │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 │ │ │ │ │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 │ │ │ │ │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 │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 │ │ │ │ │害於丑○○、發卡銀行及特約商│ │ │ │ │ │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51│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13│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風│時13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光│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復路10號│-0607 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2,10│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蝴蝶蘭│0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犬舍」 │簽名欄偽造「丑○○」之簽名1 │萬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 │ │ │ │ │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 │ │ │ │ │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 │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 │ │ │ │ │害於丑○○、發卡銀行及特約商│ │ │ │ │ │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52│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春│月11日16│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風│時37分許│地,持丑○○之花旗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川│號刷卡購買價值2 萬722 元之商│ │ │ │ │四街164 │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 │ │ │號「純昌│,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 │ │ │ │銀樓」 │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 │ │ │ │ │而未得手。 │ │ ├─┼─┼────┼──────────────┼────────────┤ │53│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 │ │春│月12 日3│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風│時14分許│地,持丑○○之花旗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北│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中正區│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1,780 元,│ │ │ │ │懷寧街11│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 │ │ │ │號「懷寧│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 │ │ │ │旅店」 │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 │ │ │ │ │得手。 │ │ ├─┼─┼────┼──────────────┼────────────┤ │54│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7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風│時39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台新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大里區│銀行信用卡附卡卡號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永隆路45│0000-0000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 號「春│980 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天溫泉泡│欄偽造「丑○○」之簽名1 枚,│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湯旅館」│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 │ │ │ │ │供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林│ │ │ │ │ │春風、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 │ │ │ │ │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55│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9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風│時38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台新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大里區│銀行信用卡附卡卡號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國光路二│0000-0000 號刷卡購買價值5 萬│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段710 號│2,191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大買家│卡人簽名欄偽造「丑○○」之簽│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沒收,│ │ │ │- 國光店│名1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之交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文書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 │ │ │ │ │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 │ │ │ │ │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 │ │ │ │ │費,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 │ │ │ │ │生損害於丑○○、發卡銀行及特│ │ │ │ │ │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 │ │ │ │ │之正確性。 │ │ ├─┼─┼────┼──────────────┼────────────┤ │56│周│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明│月2 日5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鐘│時許,在│徒手開啟己○○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中市西│ALZ-9369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屯區寧夏│取車內之元大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一街12號│號0000-0000-0000-0000 號、國│ │ │ │ │前 │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 │ │ │ │ │ │張得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 │ │ │ │ │保險卡部分,經公訴檢察官以補│ │ │ │ │ │充理由書補充)。 │ │ ├─┼─┼────┼──────────────┼────────────┤ │57│周│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 日5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鐘│時53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周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鐘之名義,持己○○之元大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霧峰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林森路34│-7701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6,14│己○○」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小娘│0 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娘健康美│偽造「己○○」之簽名1 枚,而│仟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 │ │ │麗事業」│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 │ │ │ │ │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周明│ │ │ │ │ │鐘、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58│周│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明│月2 日8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鐘│時39分許│地,冒用己○○之名義,持周明│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鐘之元大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40│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00-0000 -0000-0000號刷卡購買│ │ │ │ │成路125 │價值1,990 元之商品,使該特約│ │ │ │ │號「頂好│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 │ │ │ │超市」 │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 │ │ │ │ │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59│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柏│月3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丞│時許,在│徒手開啟辰○○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中市西│8209-LA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屯區四川│取車內之澳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一街17號│號0000-0000-0000-0000 號、兆│ │ │ │ │前 │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 │ │ │0-0000-0000 號各1 張得手。 │ │ ├─┼─┼────┼──────────────┼────────────┤ │60│柯│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 │ │柏│11月3 日│,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 │ │丞│4 時55分│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於左列│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在臺中│時地,持辰○○之兆豐商業銀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屯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四川一街│1號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消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6號「全│費,經由悠遊卡端末自動加值之│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家超商」│收費設備,感應各該信用卡為小│追徵其價額。 │ │ │ │ │額付款之方式,使該信用卡在悠│ │ │ │ │ │遊卡儲值款項不足以支付當次消│ │ │ │ │ │費金額時,由該便利商店之收費│ │ │ │ │ │設備自動加值500 元,以此不正│ │ │ │ │ │方法獲得加值後相當於現金500 │ │ │ │ │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60①之犯意│ │ │ │ │11月3 日│,於左列時地,持辰○○之兆豐│ │ │ │ │4 時56分│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6 │ │ │ │ │,在臺中│-0000-000 0 號兼具悠遊卡功能│ │ │ │ │市西屯區│之信用卡消費,經由悠遊卡端末│ │ │ │ │四川一街│自動加值之收費設備,感應各該│ │ │ │ │26號「全│信用卡為小額付款之方式,使該│ │ │ │ │家超商」│信用卡在悠遊卡儲值款項不足以│ │ │ │ │ │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由該便利│ │ │ │ │ │商店之收費設備自動加值500 元│ │ │ │ │ │,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加值後相當│ │ │ │ │ │於現金500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 │ │ │ │。 │ │ ├─┼─┼────┼──────────────┼────────────┤ │61│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 │ │柏│月3 日9 │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 │ │丞│時45分許│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於左列時│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在臺中│地,持辰○○之兆豐商業銀行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民│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權路217 │號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消費│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巷1 、3 │,經由悠遊卡端末自動加值之收│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號「全聯│費設備,感應各該信用卡為小額│追徵其價額。 │ │ │ │超市」 │付款之方式,使該信用卡在悠遊│ │ │ │ │ │卡儲值款項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 │ │ │ │ │金額時,由該便利商店之收費設│ │ │ │ │ │備自動加值1,000 元1 次,以此│ │ │ │ │ │不正方法獲得加值後相當於現金│ │ │ │ │ │1,000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起│ │ │ │ │ │訴書原記載自動加值500 元共2 │ │ │ │ │ │次,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 │ │ │ │ │上)。 │ │ ├─┼─┼────┼──────────────┼────────────┤ │62│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柏│月3 日11│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丞│時10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柯柏│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丞之名義,持辰○○之兆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中路64號│-3811 號刷卡購買價值1,864 元│辰○○」之署押壹枚沒收;│ │ │ │B1-2F「 │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屈臣氏- │欄偽造「辰○○」之簽名1 枚,│仟捌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 │ │ │臺中民權│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店」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辰○○、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63│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 │ │柏│月3 日11│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 │ │丞│時58分許│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於左列時│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在臺中│地,持辰○○之兆豐商業銀行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五│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權路119 │號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消費│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號「統一│,經由悠遊卡端末自動加值之收│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超商」 │費設備,感應各該信用卡為小額│追徵其價額。 │ │ │ │ │付款之方式,使該信用卡在悠遊│ │ │ │ │ │卡儲值款項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 │ │ │ │ │金額時,由該便利商店之收費設│ │ │ │ │ │備自動加值500 元1 次,以此不│ │ │ │ │ │正方法獲得加值後相當於現金50│ │ │ │ │ │0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 │ ├─┼─┼────┼──────────────┼────────────┤ │64│柯│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柏│11月3 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丞│12時51分│時地,冒用辰○○之名義,持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許,在臺│柏丞之兆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元折算壹日。 │ │ │ │中市中區│0000-0000-0000-0000 號刷卡購│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中山路13│買價值3 萬3,700 元之商品,使│辰○○」之署押壹枚沒收;│ │ │ │7 號「珍│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記銀樓」│戌○○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萬柒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手。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64①之犯意│ │ │ │ │11月3 日│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 │ │ │12時52分│於左列時地,冒用辰○○之名義│ │ │ │ │許,在臺│,持辰○○之兆豐商業銀行信用│ │ │ │ │中市中區│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 │ │ │ │中山路13│刷卡購買價值2 萬7,800 元之商│ │ │ │ │7 號「珍│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 │ │ │ │記銀樓」│造「辰○○」之簽名1 枚,而偽│ │ │ │ │ │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 │ │ │ │ │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 │ │ │ │ │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 │ │ │ │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該│ │ │ │ │ │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柯柏│ │ │ │ │ │丞、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65│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柏│月3 日15│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丞│時36分許│地,冒用辰○○之名義,持柯柏│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南投│丞之兆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40│折算壹日。 │ │ │ │縣草屯鎮│00-0000-0000-0000 號刷卡購買│ │ │ │ │太平路二│價值4,500 元之商品,使該特約│ │ │ │ │段338 號│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 │ │ │ │「小林眼│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 │ │ │ │鏡」 │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66│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柏│月3 日5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丞│時32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柯柏│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丞之名義,持辰○○之澳盛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惠中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一段2 號│-4355 號支付服務費用4,200 元│辰○○」之署押壹枚沒收;│ │ │ │3 樓「鐵│,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木真舞廳│「辰○○」之簽名1 枚,而偽造│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 │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務│ │ │ │ │ │予戌○○,足生損害於辰○○、│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 │ │ │ │ │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67│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柏│月3 日12│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丞│時42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柯柏│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丞之名義,持辰○○之澳盛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山路137 │-4355 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3,70│辰○○」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珍記│0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銀樓」 │簽名欄偽造「辰○○」之簽名1 │萬參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 │ │ │ │ │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 │ │ │ │ │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 │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 │ │ │ │ │害於辰○○、發卡銀行及特約商│ │ │ │ │ │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68│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柏│月3 日15│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丞│時37分許│地,冒用辰○○之名義,持柯柏│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南投│丞之澳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55│折算壹日。 │ │ │ │縣草屯鎮│00-0000 -0000-0000號刷卡購買│ │ │ │ │太平路二│價值4,500 元之商品,使該特約│ │ │ │ │段338 號│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 │ │ │ │「小林眼│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 │ │ │ │鏡」 │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69│黃│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裕│月20日5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琮│時30分許│徒手開啟亥○○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在臺中│9882-ZX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市西區中│取車內之台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美街96號│號0000-0000-0000-0000 號、彰│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前 │化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0-0000-0000 號、全民健康保險│追徵其價額。 │ │ │ │ │卡、駕駛執照各1 張及現金3,00│ │ │ │ │ │0 元得手(全民健康保險卡及駕│ │ │ │ │ │駛執照部分,經公訴檢察官以補│ │ │ │ │ │充理由書補充)。 │ │ ├─┼─┼────┼──────────────┼────────────┤ │70│黃│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裕│月20日5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琮│時49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黃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琮之名義,持亥○○之彰化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美│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村路302 │-1109 號支付服務費用2,400 元│亥○○」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大總│,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領健康會│「亥○○」之簽名1 枚,而偽造│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館」 │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 │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務│ │ │ │ │ │予戌○○,足生損害於辰○○、│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 │ │ │ │ │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71│黃│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裕│月20日14│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琮│時4 分許│地,持亥○○之彰化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東區復│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8,160 元之│ │ │ │ │興路四段│商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6 號「金│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永記銀樓│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 │ │ │ │」 │敗而未得手。 │ │ ├─┼─┼────┼──────────────┼────────────┤ │72│黃│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裕│月20日8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琮│時43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黃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琮之名義,持亥○○之台新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成路1025│-0404 號刷卡購買價值1,114 元│亥○○」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頂好│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超市」 │欄偽造「亥○○」之簽名1 枚,│仟壹佰壹拾肆元沒收,於全│ │ │ │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亥○○、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73│黃│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裕│月20日12│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琮│時55分許│地,持亥○○之台新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成│號刷卡購買價值4 萬5,532 元之│ │ │ │ │功路386 │商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號1樓「 │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金寶珍銀│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該特約│ │ │ │ │樓」 │商店店員接獲台新商業銀行人員│ │ │ │ │ │電話通知該信用卡有問題,而未│ │ │ │ │ │交付該商品予戌○○。 │ │ ├─┼─┼────┼──────────────┼────────────┤ │74│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明│月26日5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雄│時許,在│徒手開啟寅○○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中市西│3722-RZ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屯區惠安│取車內之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巷10之4 │號0000-0000-0000-0000 號1 張│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號前 │及現金100 元得手。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75│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5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12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屯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青海路一│-4806 號刷卡購買價值1,232 元│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段126 、│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28 號1 │欄偽造「寅○○」之簽名1 枚,│仟貳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 │ │ │樓「頂好│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超市」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寅○○、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76│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6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7 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東區復│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興路四段│-4806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630 │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33 號「│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新驛旅店│造「寅○○」之簽名1 枚,而偽│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臺中店」│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時,追徵其價額。 │ │ │ │ │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 │ │ │ │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 │ │ │ │ │務予戌○○,足生損害於寅○○│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 │ │ │ │ │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77│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8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18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成路1025│-4806 號刷卡購買價值1,245 元│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頂好│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超市」 │欄偽造「寅○○」之簽名1 枚,│仟貳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 │ │ │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寅○○、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78│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9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14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大里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國光路二│-4806 號刷卡購買價值1,588 元│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段710 號│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大買家│欄偽造「寅○○」之簽名1 枚,│仟伍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 │ │ │股份有限│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公司」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寅○○、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79│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11│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37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中路120 │-4806 號刷卡購買價值1,250 元│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貴族│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世家南臺│欄偽造「寅○○」之簽名1 枚,│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中店」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寅○○、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80│邱│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 │ │明│10月26日│,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左列│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雄│16時21分│時地,持寅○○之永豐商業銀行│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許,在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投縣草屯│6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5,500 元│ │ │ │ │鎮育英街│,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 │ │ │10 -1 號│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而│ │ │ │ │「馨娘娘│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而│ │ │ │ │健康美容│未得手。 │ │ │ │ │坊」 │ │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80①之犯意│ │ │ │ │10月26日│,於左列時地,持寅○○之永豐│ │ │ │ │17時21分│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 │ │許,在南│0000-0000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 │ │ │ │投縣草屯│3,300 元,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鎮育英街│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10-1號「│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 │ │ │ │馨娘娘健│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 │康美容坊│ │ │ │ │ │」 │ │ │ ├─┼─┼────┼──────────────┼────────────┤ │81│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17│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30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南投│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縣草屯鎮│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博愛路28│-4806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400 │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9 號「好│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聖地汽車│造「寅○○」之簽名1 枚,而偽│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旅館有限│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公司」 │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追徵其價額。 │ │ │ │ │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 │ │ │ │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 │ │ │ │ │務予戌○○,足生損害於寅○○│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 │ │ │ │ │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82│邱│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10月26日│,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18時32分│書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許,在南│明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元折算壹日。 │ │ │ │投縣草屯│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鎮碧山路│00-0000 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8,│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20 號「│100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安麗珠寶│人簽名欄偽造「寅○○」之簽名│萬捌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 │ │ │銀樓」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 │ │ │ │ │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 │ │ │ │ │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 │ │ │ │ │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 │ │ │ │ │於寅○○、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 │ │ │ │ │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 │ │ │ │ │性。 │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82①之詐欺│ │ │ │ │10月26日│取財犯意,於左列時地,持邱明│ │ │ │ │18時40分│雄之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40│ │ │ │ │許,在南│00-0000-0000-0000 號刷卡購買│ │ │ │ │投縣草屯│價值2 萬元之商品,使該特約商│ │ │ │ │鎮碧山路│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 │ │ │ │120 號「│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安麗珠寶│,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 │銀樓」 │ │ │ ├─┼─┼────┼──────────────┼────────────┤ │83│邱│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明│10月26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雄│21時22分│時地,持寅○○之永豐商業銀行│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許,在臺│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中市南區│6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7,955元之│ │ │ │ │國光路17│商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0 號「全│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國電子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均刷卡│ │ │ │ │中國光門│失敗而未得手。 │ │ │ │ │市」 │ │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83①之犯意│ │ │ │ │10月26日│,於左列時地,持寅○○之永豐│ │ │ │ │21時23分│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 │ │許,在臺│0000-0000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7│ │ │ │ │中市南區│,955 元之商品,使該特約商店 │ │ │ │ │國光路17│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 │ │ │ │0 號「全│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國電子臺│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 │中國光門│ │ │ │ │ │市」 │ │ │ ├─┼─┼────┼──────────────┼────────────┤ │84│劉│105 年1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世│月7 日5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凱│時28分許│徒手開啟宙○○管領使用之車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在臺中│號碼5568-F9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 │ │ │ │市北區中│,竊取車內之支票2 紙得手(發│ │ │ │ │清一段72│票人均為元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 │6 巷15號│宙○○、付款人均為國泰世華商│ │ │ │ │前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 │ │ │ │ │支票號碼分別為AI0000000 、AI│ │ │ │ │ │0000000、票面金額分別為25萬 │ │ │ │ │ │元、20萬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