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4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靜 上列被告因犯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13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靜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刑及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0至13、16、17、19、25至28所示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9 、14、15、18、20至24、29、36至43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4 、5 、30至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林靜自民國107 年5 月22日起,受僱於寶喜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路0 段000 號12樓之3 ,以下簡稱寶喜公司),擔任寶喜公司會計一職,並經寶喜公司指派身兼沐酩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以下簡稱沐酩公司籌備處)會計,林靜因執行會計業務,而持有寶喜公司設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電腦轉帳(即E-CASH)之密碼及公司零用金、寶喜公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請卡號末四碼6661號之信用卡、沐酩公司籌備處設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然林靜未經寶喜公司、沐酩公司籌備處同意或授權,竟分別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為,並取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或其價額)。嗣寶喜公司在林靜於同年7 月25日離職後,接獲廠商通知未支付應付款後,查閱寶喜公司、沐酩公司籌備處帳冊,始悉上情。 二、案經寶喜公司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靜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1至26頁、第179 至180 頁、偵卷第191 至192 頁、第231 至234 頁、本院卷第117 至119 頁、第133 至135 頁、第157 至160 頁、第163 至167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玉芳、沈立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見偵卷第27至31頁、第33至35頁、第37至39頁、第141 至142 頁、第153 頁、第180 頁、第191 至192 頁、第215 至216 頁、第231 至234 頁、本院卷第61頁)均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見偵卷第19頁)、委託書(見偵卷第45頁)、寶喜公司之中國信託E-CASH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卷第61至63頁)、107.7.5 寶喜國際有限公司採購付款申請單(見偵卷第65頁)、107.7.12寶喜國際有限公司採購付款申請單(偵卷第77頁)、107.7.20寶喜國際有限公司採購付款申請單(見偵卷第85頁)、寶喜公司及沐酩公司存摺內頁影本(見偵卷第97至107 頁、第115 至117 頁)、寶喜零用收支本(見偵卷第109 頁)、寶喜公司存摺影本(見告訴代理人庭呈資料卷第37頁)、沐酩公司存摺影本(見告訴代理人庭呈資料卷第41至43頁)、沐酩公司之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4 張(見告訴代理人庭呈資料卷第45頁、第49至53頁)、零用金收支表及中華電信電子發票證明聯補印(見告訴代理人庭呈資料卷第57、第59頁)、107 年5 月24日沐酩公司採購付款申請單及零用金收支表(見告訴代理人庭呈資料卷第63頁、第65頁)、零用金收支表及相關勞健保費用單據(見告訴代理人庭呈資料卷第73至89頁)、107 年7 月20日寶喜公司採購付款申請單(見告訴代理人庭呈資料卷第91頁)、寶喜公司之中國信託公司卡管理報表(見告訴人庭呈資料卷第99至109 頁)、107 年6 月8 日沐酩公司之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見告訴代理人庭呈資料卷第111 頁)、107 年6 月13日沐酩公司之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見告訴代理人庭呈資料卷第113 頁)、107 年7 月4 日沐酩公司之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見告訴代理人庭呈資料卷第115 頁)、107 年7 月16日沐酩公司之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見告訴代理人庭呈資料卷第117 頁)、107 年7 月16日沐酩公司之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見告訴代理人庭呈資料卷第119 頁)、沐酩公司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見告訴人代理人庭呈資料卷第121 至129 頁)、寶喜公司帳戶明細(見告訴代理人庭呈資料卷第131 至134 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如附表一「本院認定所犯法條」欄所示之法條及罪名。其中: 1.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 、3 、9 所示行為中,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持向公司會計人員請款而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 、5 、14、15、18、20至23、29至35所示行為中,被告利用電信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輸入帳號、密碼或識別碼,製作不實之轉帳申請準私文書、同意使用信用卡於網際網路消費之準私文書或取消網路信用卡消費之刷退準私文書後,透過網際網路傳送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或各該網路商家而行使,其偽造準私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4、39至43所示行為中,被告消費時偽造信用卡簽單後,交付該商家為支付表示而行使,及偽造匯款申請單後持向銀行申請匯款而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想像競合犯部分: 1.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 、3 、9 所示犯行中,被告以一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 2.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 、5 、30至35所示犯行中,被告以一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之3 第1 項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 3.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4、15、20、21、29所示犯行中,被告以一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4.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8所示犯行中,被告以一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亦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5.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4、39至43所示犯行中,被告以一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三)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43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 至5 、9 至18、20至23、25至35各係犯如附表一「檢察官起訴之所犯法條」所示之罪,均容有誤會,然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之罪名(見本院卷第216 頁、第252 頁),而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五)刑之加重及減輕: 1.被告前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上易字第613 號、本院以100 年訴字第2653號、101 年度易字第1320號、101 年度易字第2861號判處各有期徒刑11月、7 月、6 月、10月、6 月、2 月、4 月、3 月確定,後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104 年7 月9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且本院認被告相關之財產罪犯行,一犯再犯,本案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而過度侵害被告人身自由之情形,無違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6 至8 、36至38所為,利用業務上持有告訴人財物之機會,侵占告訴人之金錢,所為自屬不該,惟衡酌被告侵占之款項金額尚非大額,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大部分之金額(尚有餘額分期中),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報告在卷可按,本院認被告本案此部分之犯罪情狀,且依上開累犯之規定加重後,如宣告超過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6 月,仍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情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此部分之刑。此外,被告此部分犯行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在擔任寶喜公司及沐酩公司籌備處會計期間,竟因缺錢花用,利用業務上保管該2 家公司存摺、印章、信用卡及電腦轉帳之密碼之機會,以附表一所示之不法方式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或其價額,動機不良,手段非議,價值觀念偏差,損害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權益,惟被告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被告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告訴人大部分金額(尚有餘額分期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如附表一編號10至13、16、17、19、25至28所示拘役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9 、14、15、18、20至24、29、36至4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及如附表一編號4 、5 、30至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就拘役部分及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沒收部分: (一)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並於被告行為後之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之犯罪所得,其中⑴附表一編號22、23部分屬信用卡冒名刷退行為,無犯罪所得。⑵附表一編號20、21部分係以刷卡方式購買高鐵車票,,因被告另又以表一編號22、23所示方式刷退此部分之消費,且卷內並無被告確有取得此部分車票之證據,故依罪疑唯利被告之刑事原則,應認附表一編號20、21部分亦未取得犯罪所得。被告其餘犯行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19、24至43所示,且均未扣案,合計為104 萬4,676 元。又被告業已先返還告訴人65萬元(分15萬元、10萬元、40萬元3 次匯款),有匯款單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紙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33 頁),餘額部分亦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附卷足憑,則本案就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如再予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上揭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被告在附表一編號24之信用卡簽單偽造「JOYRUBY 」(寶喜公司之英文名)署押(見偵卷第233 頁),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一編號39至43所示之匯款申請書上「沐酩國際有限公司」、「徐永昌」之印文,均係被告盜用被害人真正印章所產生之印文,並非偽造之印文,毋庸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至於偽造之採購付申請單、簽帳單文書、匯款申請書業經分別持以向該寶喜公司、店員及銀行行使,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起訴,檢察官宋恭良、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犯罪行為 │檢察官起訴│本院認定之│主文欄 │ │ │ │ │之所犯法條│法條 │ │ ├──┼────┼──────────┼─────┼─────┼────────────┤ │ 1 │寶喜公司│被告利用支付寶喜公司│刑法第336 │刑法第336 │林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電費之機會,將所請領│條第2 項業│條第2 項業│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零用金侵占入己。 │務侵占罪 │務侵占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寶喜公司│被告以支付展昭國際企│刑法第215 │刑法第216 │林靜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業有限公司11月酒展攤│條業務登載│條、第215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位及裝潢費用為由,在│不實罪、第│條行使業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其業務上製作之採購付│339 條第1 │登載不實文│ │ │ │ │款申請書上將受款帳戶│項詐欺取財│書罪、刑法│ │ │ │ │不實登載為其設在華南│罪 │第339 條第│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 │1 項詐欺取│ │ │ │ │26號帳戶,再據以向寶│ │財罪 │ │ │ │ │喜公司行使,致寶喜會│ │ │ │ │ │ │計人員陷於錯誤,因此│ │ │ │ │ │ │自寶喜公司設在中國信│ │ │ │ │ │ │託商業銀行帳戶,透過│ │ │ │ │ │ │網路轉帳至被告該華南│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3 │寶喜公司│被告以支付勁翔科技有│刑法第215 │刑法第216 │林靜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限公司新增弱電工程費│條業務登載│條、第215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用為由,在其業務上製│不實罪、第│條行使業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作之採購付款申請書上│339 條第1 │登載不實文│ │ │ │ │將受款帳戶不實登載為│項詐欺取財│書罪、刑法│ │ │ │ │其設在華南銀行帳號:│罪 │第339 條第│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1 項詐欺取│ │ │ │ │再據以向寶喜公司行使│ │財罪 │ │ │ │ │,致寶喜公司會計人員│ │ │ │ │ │ │陷於錯誤,而透過網路│ │ │ │ │ │ │轉帳至被告該華南銀行│ │ │ │ │ │ │帳戶。 │ │ │ │ ├──┼────┼──────────┼─────┼─────┼────────────┤ │ 4 │寶喜公司│被告透過網路轉帳功能│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 │ │ │,輸入寶喜公司之中國│條之2 第1 │條、第220 │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 │ │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密碼,私自轉帳至其│方法自付款│條行使偽造│ │ │ │ │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設備取得他│準私文書罪│ │ │ │ │申設之帳號:00000000│人財物罪 │、刑法第33│ │ │ │ │505號帳戶內。 │ │9 條之3第1│ │ │ │ │ │ │項非法以電│ │ │ │ │ │ │腦相關設備│ │ │ │ │ │ │製作不實財│ │ │ │ │ │ │產權變更紀│ │ │ │ │ │ │錄取財罪 │ │ ├──┼────┼──────────┼─────┼─────┼────────────┤ │ 5 │寶喜公司│被告透過網路轉帳功能│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 │ │ │,輸入寶喜公司之中國│條之2 第1 │條、第220 │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 │ │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密碼,私自轉帳至其│方法自付款│條行使偽造│ │ │ │ │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設備取得他│準私文書罪│ │ │ │ │申設之帳號:00000000│人財物罪 │、刑法第33│ │ │ │ │505 號帳戶內。 │ │9 條之3第1│ │ │ │ │ │ │項非法以電│ │ │ │ │ │ │腦相關設備│ │ │ │ │ │ │製作不實財│ │ │ │ │ │ │產權變更紀│ │ │ │ │ │ │錄取財罪 │ │ ├──┼────┼──────────┼─────┼─────┼────────────┤ │ 6 │寶喜公司│被告利用繳交沐酩公司│刑法第336 │刑法第336 │林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籌備處工商憑證申請費│條第2 項業│條第2 項業│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之機會,領取零用金後│務侵占罪 │務侵占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侵占入己。 │ │ │ │ ├──┼────┼──────────┼─────┼─────┼────────────┤ │ 7 │寶喜公司│被告利用繳交沐酩公司│刑法第336 │刑法第336 │林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籌備處員工健保費之機│條第2 項業│條第2 項業│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會,領取零用金後侵占│務侵占罪 │務侵占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入己。 │ │ │ │ ├──┼────┼──────────┼─────┼─────┼────────────┤ │ 8 │寶喜公司│被告利用繳交沐酩公司│刑法第336 │刑法第336 │林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籌備處員工健保費之機│條第2 項業│條第2 項業│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會,領取零用金後侵占│務侵占罪 │務侵占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入己。 │ │ │ │ ├──┼────┼──────────┼─────┼─────┼────────────┤ │ 9 │寶喜公司│被告以支付像元像飾有│刑法第215 │刑法第216 │林靜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限公司PVC 地磚工程費│條業務登載│條、第215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用為由,在其業務上製│不實罪、第│條行使業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作之採購付款申請書上│339 條第1 │登載不實文│ │ │ │ │將受款帳戶不實登載為│項詐欺取財│書罪、刑法│ │ │ │ │其設在華南銀行帳號:│罪 │第339 條第│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1 項詐欺取│ │ │ │ │再據以向寶喜公司行使│ │財罪 │ │ │ │ │,致寶喜會計人員陷於│ │ │ │ │ │ │錯誤,因此自寶喜公司│ │ │ │ │ │ │設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帳戶,透過網路轉帳至│ │ │ │ │ │ │被告該華南銀行帳戶。│ │ │ │ ├──┼────┼──────────┼─────┼─────┼────────────┤ │ 10 │寶喜公司│被告在LAKING門市購物│刑法第339 │刑法第339 │林靜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 │ │時,持寶喜公司向中國│條之1 第2 │條之1 第1 │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 │ │ │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請之│項之以不正│項非法由收│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信用卡(卡號未4 碼為│方法由收費│費設備取財│壹日。 │ │ │ │6661,下同),使用小│設備得財產│罪 │ │ │ │ │額感應付款方式盜刷。│上不法利益│ │ │ │ │ │ │罪 │ │ │ ├──┼────┼──────────┼─────┼─────┼────────────┤ │ 11 │寶喜公司│被告在優跑國際有限公│刑法第339 │刑法第339 │林靜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 │ │司門市購物時,持寶喜│條之1 第2 │條之1 第1 │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 │ │公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項之以不正│項非法由收│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行所申請之信用卡,使│方法由收費│費設備取財│日。 │ │ │ │用小額感應付款方式盜│設備得財產│罪 │ │ │ │ │刷。 │上不法利益│ │ │ │ │ │ │罪 │ │ │ ├──┼────┼──────────┼─────┼─────┼────────────┤ │ 12 │寶喜公司│被告在LAKING門市購物│刑法第339 │刑法第339 │林靜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 │ │時,持寶喜公司向中國│條之1 第2 │條之1 第1 │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 │ │ │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請之│項之以不正│項非法由收│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信用卡,使用小額感應│方法由收費│費設備取財│壹日。 │ │ │ │付款方式盜刷。 │設備得財產│罪 │ │ │ │ │ │上不法利益│ │ │ │ │ │ │罪 │ │ │ ├──┼────┼──────────┼─────┼─────┼────────────┤ │ 13 │寶喜公司│被告在尚立國際門市購│刑法第第 │刑法第339 │林靜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 │ │物時,持寶喜公司向中│339 條之1 │條之1 第1 │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 │ │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請│第2 項之以│項非法由收│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之信用卡,使用小額感│不正方法由│費設備取財│日。 │ │ │ │應付款方式盜刷。 │收費設備得│罪 │ │ │ │ │ │財產上不法│ │ │ │ │ │ │利益罪 │ │ │ ├──┼────┼──────────┼─────┼─────┼────────────┤ │ 14 │寶喜公司│被告在商店街網路商城│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購物時,透過網路輸入│條之1 第2 │條、第220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卡號及識別碼方式,盜│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刷寶喜公司中國信託商│方法由收費│條行使偽造│壹日。 │ │ │ │業銀行信用卡。 │設備得財產│準私文書罪│ │ │ │ │ │上不法利益│、刑法第33│ │ │ │ │ │罪 │9 條第1項 │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15 │寶喜公司│被告透過網路輸入卡號│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及識別碼方式,盜刷寶│條之1 第2 │條、第220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喜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行信用卡購買高鐵票。│方法由收費│條行使偽造│壹日。 │ │ │ │ │設備得財產│準私文書罪│ │ │ │ │ │上不法利益│、刑法第33│ │ │ │ │ │罪 │9 條第1項 │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16 │寶喜公司│被告在LAKING門市購物│刑法第339 │刑法第339 │林靜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 │ │時,持寶喜公司向中國│條之1 第2 │條之1 第1 │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 │ │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請之│項之以不正│項非法由收│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信用卡,使用小額感應│方法由收費│費設備取財│日。 │ │ │ │付款方式盜刷。 │設備得財產│罪 │ │ │ │ │ │上不法利益│ │ │ │ │ │ │罪 │ │ │ ├──┼────┼──────────┼─────┼─────┼────────────┤ │ 17 │寶喜公司│被告在奇摩吉門市購物│刑法第339 │刑法第339 │林靜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 │ │時,持寶喜公司向中國│條之1 第2 │條之1 第1 │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 │ │ │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請之│項之以不正│項非法由收│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信用卡,使用小額感應│方法由收費│費設備取財│日。 │ │ │ │付款方式盜刷。 │設備得財產│罪 │ │ │ │ │ │上不法利益│ │ │ │ │ │ │罪 │ │ │ ├──┼────┼──────────┼─────┼─────┼────────────┤ │ 18 │寶喜公司│被告透過網路輸入卡號│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及識別碼方式,盜刷寶│條之1 第2 │條、第220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用卡購買「富裕自由旅│方法由收費│行使偽造準│壹日。 │ │ │ │店」 之住宿服務。 │設備得財產│私文書罪、│ │ │ │ │ │上不法利益│刑法第339 │ │ │ │ │ │罪 │條第2 項詐│ │ │ │ │ │ │欺得利罪 │ │ ├──┼────┼──────────┼─────┼─────┼────────────┤ │ 19 │寶喜公司│被告皇家答里養生館消│刑法第339 │刑法第339 │林靜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 │ │ │費時,持寶喜公司向中│條之1 第2 │條之1 第2 │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 │ │ │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請│項之以不正│項非法由收│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之信用卡,使用小額感│方法由收費│費設備得利│日。 │ │ │ │應付款方式盜刷,購買│設備得財產│罪。 │ │ │ │ │按摩服務。 │上不法利益│ │ │ │ │ │ │罪 │ │ │ ├──┼────┼──────────┼─────┼─────┼────────────┤ │ 20 │寶喜公司│被告透過網路輸入卡號│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及識別碼方式,盜刷寶│條之1 第2 │條、第220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喜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行信用卡購買高鐵票。│方法由收費│條行使偽造│壹日。 │ │ │ │ │設備得財產│準私文書罪│ │ │ │ │ │上不法利益│、刑法第33│ │ │ │ │ │罪 │9 條第1項 │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21 │寶喜公司│被告透過網路輸入卡號│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及識別碼方式,盜刷寶│條之1 第2 │條、第220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喜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行信用卡購買高鐵票。│方法由收費│條行使偽造│壹日。 │ │ │ │ │設備得財產│準私文書罪│ │ │ │ │ │上不法利益│、刑法第33│ │ │ │ │ │罪 │9 條第1項 │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22 │寶喜公司│被告透過網路輸入卡號│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及識別碼方式,刷退編│條之1 第2 │條、第220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號20所示以寶喜公司中│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方法由收費│行使偽造準│壹日。 │ │ │ │購買之高鐵票。 │設備得財產│私文書罪 │ │ │ │ │ │上不法利益│ │ │ │ │ │ │罪 │ │ │ ├──┼────┼──────────┼─────┼─────┼────────────┤ │ 23 │寶喜公司│被告透過網路輸入卡號│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及識別碼方式,刷退編│條之1 第2 │條、第220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號21所示以寶喜公司中│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方法由收費│行使偽造準│壹日。 │ │ │ │購買之高鐵票。 │設備得財產│私文書罪 │ │ │ │ │ │上不法利益│ │ │ │ │ │ │罪 │ │ │ ├──┼────┼──────────┼─────┼─────┼────────────┤ │ 24 │寶喜公司│被告在春寶銀樓購物時│刑法第216 │刑法第216 │林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在信用卡簽單上偽簽│條、第210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寶喜公司之署押「JOYR│條行使偽造│條行使偽造│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UBY 」,而偽造該簽單│私文書罪、│私文書罪、│日。未扣案偽造「JOYRUBY │ │ │ │,再交由春寶銀樓之店│第339 條第│第339 條第│」署押壹枚沒收,於全部或│ │ │ │員行使,致該店員對持│1 項詐欺取│1 項詐欺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卡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財罪 │財罪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物。 │ │ │ │ ├──┼────┼──────────┼─────┼─────┼────────────┤ │ 25 │寶喜公司│被告在向鐵臺中站購票│刑法第339 │刑法第339 │林靜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 │ │時持寶喜公司向中國信│條之1 第2 │條之1 第1 │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 │ │ │託商業銀行所申請之信│項之以不正│項非法由收│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用卡,使用小額感應付│方法由收費│費設備取財│日。 │ │ │ │款方式盜刷。 │設備得財產│罪 │ │ │ │ │ │上不法利益│ │ │ │ │ │ │罪 │ │ │ ├──┼────┼──────────┼─────┼─────┼────────────┤ │ 26 │寶喜公司│被告在高鐵臺北站購票│刑法第339 │刑法第339 │林靜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 │ │時,持寶喜公司向中國│條之1 第2 │條之1 第1 │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 │ │ │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請之│項之以不正│項非法由收│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信用卡,使用小額感應│方法由收費│費設備取財│日。 │ │ │ │付款方式盜刷。 │設備得財產│罪 │ │ │ │ │ │上不法利益│ │ │ │ │ │ │罪 │ │ │ ├──┼────┼──────────┼─────┼─────┼────────────┤ │ 27 │寶喜公司│被告在全聯臺中市林森│刑法第339 │刑法第339 │林靜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 │ │店購物時,持寶喜公司│條之1 第2 │條之1 第1 │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 │ │ │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項之以不正│項非法由收│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申請之信用卡,使用小│方法由收費│費設備取財│日。 │ │ │ │額感應付款方式盜刷。│設備得財產│罪 │ │ │ │ │ │上不法利益│ │ │ │ │ │ │罪 │ │ │ ├──┼────┼──────────┼─────┼─────┼────────────┤ │ 28 │寶喜公司│被告在高鐵臺北站購票│刑法第339 │刑法第339 │林靜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 │ │時,持寶喜公司向中國│條之1 第2 │條之1 第1 │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 │ │ │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請之│項之以不正│項非法由收│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信用卡,使用小額感應│方法由收費│費設備取財│日。 │ │ │ │付款方式盜刷。 │設備得財產│罪 │ │ │ │ │ │上不法利益│ │ │ │ │ │ │罪 │ │ │ ├──┼────┼──────────┼─────┼─────┼────────────┤ │ 29 │寶喜公司│被告在露天拍賣網路商│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城購物時,透過網路輸│條之1 第2 │條、第220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入卡號及識別碼方式,│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盜刷寶喜公司中國信託│方法由收費│條行使偽造│壹日。 │ │ │ │商業銀行信用卡。 │設備得財產│準私文書罪│ │ │ │ │ │上不法利益│、刑法第33│ │ │ │ │ │罪 │9 條第1項 │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30 │沐酩公司│被告透過網路轉帳功能│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 │ │籌備處 │,輸入沐酩公司籌備處│條之2 第1 │條、第220 │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分行帳戶之帳號及密碼│方法自付款│條行使偽造│ │ │ │ │,轉帳至其向中國信託│設備取得他│準私文書罪│ │ │ │ │商業銀行所申設之帳號│人財物罪 │、刑法第33│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9 條之3第1│ │ │ │ │內。 │ │項非法以電│ │ │ │ │ │ │腦相關設備│ │ │ │ │ │ │製作不實財│ │ │ │ │ │ │產權變更紀│ │ │ │ │ │ │錄取財罪 │ │ ├──┼────┼──────────┼─────┼─────┼────────────┤ │ 31 │沐酩公司│被告透過網路轉帳功能│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 │ │籌備處 │,輸入沐酩公司籌備處│條之2 第1 │條、第220 │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分行帳戶之帳號及密碼│方法自付款│條行使偽造│ │ │ │ │,轉帳至其向中國信託│設備取得他│準私文書罪│ │ │ │ │商業銀行所申設之帳號│人財物罪 │、刑法第33│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9 條之3第1│ │ │ │ │內。 │ │項非法以電│ │ │ │ │ │ │腦相關設備│ │ │ │ │ │ │製作不實財│ │ │ │ │ │ │產權變更紀│ │ │ │ │ │ │錄取財罪 │ │ ├──┼────┼──────────┼─────┼─────┼────────────┤ │ 32 │沐酩公司│被告透過網路轉帳功能│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 │ │籌備處 │,輸入沐酩公司籌備處│條之2 第1 │條、第220 │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行帳戶之帳號及密碼│方法自付款│條行使偽造│ │ │ │ │,轉帳至其向中國信託│設備取得他│準私文書罪│ │ │ │ │商業銀行所申設之帳號│人財物罪 │、刑法第33│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9 條之3第1│ │ │ │ │內。 │ │項非法以電│ │ │ │ │ │ │腦相關設備│ │ │ │ │ │ │製作不實財│ │ │ │ │ │ │產權變更紀│ │ │ │ │ │ │錄取財罪 │ │ ├──┼────┼──────────┼─────┼─────┼────────────┤ │ 33 │沐酩公司│被告透過網路轉帳功能│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 │ │籌備處 │,輸入沐酩公司籌備處│條之2 第1 │條、第220 │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行帳戶之帳號及密碼│方法自付款│條行使偽造│ │ │ │ │,轉帳至其向中國信託│設備取得他│準私文書罪│ │ │ │ │商業銀行所申設之帳號│人財物罪 │、刑法第33│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9 條之3第1│ │ │ │ │內。 │ │項非法以電│ │ │ │ │ │ │腦相關設備│ │ │ │ │ │ │製作不實財│ │ │ │ │ │ │產權變更紀│ │ │ │ │ │ │錄取財罪 │ │ ├──┼────┼──────────┼─────┼─────┼────────────┤ │ 34 │沐酩公司│被告透過網路轉帳功能│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 │ │籌備處 │,輸入沐酩公司籌備處│條之2 第1 │條、第220 │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行帳戶之帳號及密碼│方法自付款│條行使偽造│ │ │ │ │,轉帳至其向中國信託│設備取得他│準私文書罪│ │ │ │ │商業銀行所申設之帳號│人財物罪 │、刑法第33│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9 條之3第1│ │ │ │ │內。 │ │項非法以電│ │ │ │ │ │ │腦相關設備│ │ │ │ │ │ │製作不實財│ │ │ │ │ │ │產權變更紀│ │ │ │ │ │ │錄取財罪 │ │ ├──┼────┼──────────┼─────┼─────┼────────────┤ │ 35 │沐酩公司│被告透過網路轉帳功能│刑法第339 │刑法第216 │林靜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 │ │籌備處 │,輸入沐酩公司籌備處│條之2 第1 │條、第220 │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項之以不正│條、第210 │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分行帳戶之帳號及密碼│方法自付款│條行使偽造│ │ │ │ │,轉帳至其向中國信託│設備取得他│準私文書罪│ │ │ │ │商業銀行所申設之帳號│人財物罪 │、刑法第33│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9 條之3第1│ │ │ │ │內。 │ │項非法以電│ │ │ │ │ │ │腦相關設備│ │ │ │ │ │ │製作不實財│ │ │ │ │ │ │產權變更紀│ │ │ │ │ │ │錄取財罪 │ │ ├──┼────┼──────────┼─────┼─────┼────────────┤ │ 36 │沐酩公司│被告利用支付油炸機費│刑法第336 │刑法第336 │林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籌備處 │用之機會,自沐酩公司│條第2 項業│條第2 項業│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籌備處中國信託商業銀│務侵占罪 │務侵占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行南屯分行帳戶提領現│ │ │ │ │ │ │金後侵占入己。 │ │ │ │ ├──┼────┼──────────┼─────┼─────┼────────────┤ │ 37 │沐酩公司│被告自沐酩公司籌備處│刑法第336 │刑法第336 │林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籌備處 │總務人員王珮倫取得此│條第2 項業│條第2 項業│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筆零用金,即侵占入己│務侵占罪 │務侵占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38 │沐酩公司│被告自沐酩公司籌備處│刑法第336 │刑法第336 │林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籌備處 │總務人員王珮倫取得此│條第2 項業│條第2 項業│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筆零用金,即侵占入己│務侵占罪 │務侵占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39 │沐酩公司│被告藉業務之機,在取│刑法第216 │刑法第216 │林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籌備處 │得沐酩公司籌備處向中│條、第210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條行使偽造│條行使偽造│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行所申設帳戶之「沐酩│私文書罪、│私文書罪、│日。 │ │ │ │國際有限公司」及負責│第339 條第│第339 條第│ │ │ │ │人「徐永昌」大小章後│1 項詐欺取│1 項詐欺取│ │ │ │ │,即盜用「沐酩國際有│財罪 │財罪 │ │ │ │ │限公司」、「徐永昌」│ │ │ │ │ │ │之印章在匯款單上,冒│ │ │ │ │ │ │用渠等名義製作受款人│ │ │ │ │ │ │為被告之不實匯款單,│ │ │ │ │ │ │再據以向中國信託銀行│ │ │ │ │ │ │南屯分行行員行使,致│ │ │ │ │ │ │該行員對匯款正確性陷│ │ │ │ │ │ │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 │ │ │ │ │ │設在華南分行沙鹿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40 │沐酩公司│被告藉業務之機,在取│刑法第216 │刑法第216 │林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籌備處 │得沐酩公司籌備處向中│條、第210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條行使偽造│條行使偽造│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行所申設帳戶之「沐酩│私文書罪、│私文書罪、│日。 │ │ │ │國際有限公司」及負責│第339 條第│第339 條第│ │ │ │ │人「徐永昌」大小章後│1 項詐欺取│1 項詐欺取│ │ │ │ │,即盜用「沐酩國際有│財罪 │財罪 │ │ │ │ │限公司」、「徐永昌」│ │ │ │ │ │ │之印章在匯款單上,冒│ │ │ │ │ │ │用渠等名義製作受款人│ │ │ │ │ │ │為被告之不實匯款單,│ │ │ │ │ │ │再據以向中國信託銀行│ │ │ │ │ │ │南屯分行行員行使,致│ │ │ │ │ │ │該行員對匯款正確性陷│ │ │ │ │ │ │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 │ │ │ │ │ │設在華南分行沙鹿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 41 │沐酩公司│被告藉業務之機,在取│刑法第216 │刑法第216 │林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籌備處 │得沐酩公司籌備處向中│條、第210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條行使偽造│條行使偽造│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行所申設帳戶之「沐酩│私文書罪、│私文書罪、│日。 │ │ │ │國際有限公司」及負責│第339 條第│第339 條第│ │ │ │ │人「徐永昌」大小章後│1 項詐欺取│1 項詐欺取│ │ │ │ │,即盜用「沐酩國際有│財罪 │財罪 │ │ │ │ │限公司」、「徐永昌」│ │ │ │ │ │ │之印章在匯款單上,冒│ │ │ │ │ │ │用渠等名義製作受款人│ │ │ │ │ │ │為被告之不實匯款單,│ │ │ │ │ │ │再據以向中國信託銀行│ │ │ │ │ │ │南屯分行行員行使,致│ │ │ │ │ │ │該行員對匯款正確性陷│ │ │ │ │ │ │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 │ │ │ │ │ │設在華南分行沙鹿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 42 │沐酩公司│被告藉業務之機,在取│刑法第216 │刑法第216 │林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籌備處 │得沐酩公司籌備處向中│條、第210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條行使偽造│條行使偽造│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行所申設帳戶之「沐酩│私文書罪、│私文書罪、│日。 │ │ │ │國際有限公司」及負責│第339 條第│第339 條第│ │ │ │ │人「徐永昌」大小章後│1 項詐欺取│1 項詐欺取│ │ │ │ │,即盜用「沐酩國際有│財罪 │財罪 │ │ │ │ │限公司」、「徐永昌」│ │ │ │ │ │ │之印章在匯款單上,冒│ │ │ │ │ │ │用渠等名義製作受款人│ │ │ │ │ │ │為被告之不實匯款單,│ │ │ │ │ │ │再據以向中國信託銀行│ │ │ │ │ │ │南屯分行行員行使,致│ │ │ │ │ │ │該行員對匯款正確性陷│ │ │ │ │ │ │於錯誤,而匯款至德富│ │ │ │ │ │ │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永│ │ │ │ │ │ │豐銀行北台南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43 │沐酩公司│被告藉業務之機,在取│刑法第216 │刑法第216 │林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籌備處 │得沐酩公司籌備處向中│條、第210 │條、第210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條行使偽造│條行使偽造│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行所申設帳戶之「沐酩│私文書罪、│私文書罪、│日。 │ │ │ │國際有限公司」及負責│第339 條第│第339 條第│ │ │ │ │人「徐永昌」大小章後│1 項詐欺取│1 項詐欺取│ │ │ │ │,即盜用「沐酩國際有│財罪 │財罪 │ │ │ │ │限公司」、「徐永昌」│ │ │ │ │ │ │之印章在匯款單上,冒│ │ │ │ │ │ │用渠等名義製作受款人│ │ │ │ │ │ │為被告之不實匯款單,│ │ │ │ │ │ │再據以向中國信託銀行│ │ │ │ │ │ │南屯分行行員行使,致│ │ │ │ │ │ │該行員對匯款正確性陷│ │ │ │ │ │ │於錯誤,而匯款至德富│ │ │ │ │ │ │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永│ │ │ │ │ │ │豐銀行北台南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犯罪所得或│對應犯罪行為 │登載不實之文書 │ │ │ │ │其價額(新│ │ │ │ │ │ │臺幣) │ │ │ ├──┼────┼────┼─────┼──────────┼─────────┤ │ 1 │寶喜公司│107.7.9 │7,937元 │附表一編號1 │無 │ ├──┼────┼────┼─────┼──────────┼─────────┤ │ 2 │寶喜公司│107.7.18│45,150元 │附表一編號2 │寶喜公司107.7.12採│ │ │ │ │ │ │購付申請單 │ ├──┼────┼────┼─────┼──────────┼─────────┤ │ 3 │寶喜公司│107.7.26│206,955 元│附表一編號3 │寶喜公司 │ │ │ │ │ │ │107.7.20採購付申請│ │ │ │ │ │ │單 │ ├──┼────┼────┼─────┼──────────┼─────────┤ │ 4 │寶喜公司│107.7.4 │32,000元 │附表一編號4 │無 │ ├──┼────┼────┼─────┼──────────┼─────────┤ │ 5 │寶喜公司│107.7.9 │120,000 元│附表一編號5 │無 │ ├──┼────┼────┼─────┼──────────┼─────────┤ │ 6 │寶喜公司│107.5.25│420元 │附表一編號6 │無 │ ├──┼────┼────┼─────┼──────────┼─────────┤ │ 7 │寶喜公司│107.5.25│3,490元 │附表一編號7 │無 │ ├──┼────┼────┼─────┼──────────┼─────────┤ │ 8 │寶喜公司│107.7.2 │4,754元 │附表一編號8 │無 │ ├──┼────┼────┼─────┼──────────┼─────────┤ │ 9 │寶喜公司│107.7.25│61,530元 │附表一編號9 │寶喜公司 │ │ │ │ │ │ │107.7.20採購付申請│ │ │ │ │ │ │單 │ ├──┼────┼────┼─────┼──────────┼─────────┤ │ 10 │寶喜公司│107.6.9 │6,400元 │附表一編號10 │無 │ ├──┼────┼────┼─────┼──────────┼─────────┤ │ 11 │寶喜公司│107.6.9 │4,780元 │附表一編號11 │無 │ ├──┼────┼────┼─────┼──────────┼─────────┤ │ 12 │寶喜公司│107.6.10│6,000元 │附表一編號12 │無 │ ├──┼────┼────┼─────┼──────────┼─────────┤ │ 13 │寶喜公司│107.6.10│4,850元 │附表一編號13 │無 │ ├──┼────┼────┼─────┼──────────┼─────────┤ │ 14 │寶喜公司│107.6.20│1,730 元 │附表一編號14 │無 │ ├──┼────┼────┼─────┼──────────┼─────────┤ │ 15 │寶喜公司│107.6.29│1,400 元 │附表一編號15 │無 │ ├──┼────┼────┼─────┼──────────┼─────────┤ │ 16 │寶喜公司│107.6.30│3,145元 │附表一編號16 │無 │ ├──┼────┼────┼─────┼──────────┼─────────┤ │ 17 │寶喜公司│107.6.30│1,946 元 │附表一編號17 │無 │ ├──┼────┼────┼─────┼──────────┼─────────┤ │ 18 │寶喜公司│107.6.30│1,800 元 │附表一編號18 │無 │ ├──┼────┼────┼─────┼──────────┼─────────┤ │ 19 │寶喜公司│107.7.1 │1,400 元 │附表一編號19 │無 │ ├──┼────┼────┼─────┼──────────┼─────────┤ │ 20 │寶喜公司│107.7.4 │0 元 │附表一編號20 │無 │ ├──┼────┼────┼─────┼──────────┼─────────┤ │ 21 │寶喜公司│107.7.5 │0 元 │附表一編號21 │無 │ ├──┼────┼────┼─────┼──────────┼─────────┤ │ 22 │寶喜公司│107.7.6 │0 元 │附表一編號22 │無 │ ├──┼────┼────┼─────┼──────────┼─────────┤ │ 23 │寶喜公司│107.7.7 │0 元 │附表一編號23 │無 │ ├──┼────┼────┼─────┼──────────┼─────────┤ │ 24 │寶喜公司│107.7.8 │15,000元 │附表一編號24 │信用卡簽單(未扣 │ │ │ │ │ │ │案) │ ├──┼────┼────┼─────┼──────────┼─────────┤ │ 25 │寶喜公司│107.7.8 │675元 │附表一編號25 │無 │ ├──┼────┼────┼─────┼──────────┼─────────┤ │ 26 │寶喜公司│107.7.9 │675元 │附表一編號26 │無 │ ├──┼────┼────┼─────┼──────────┼─────────┤ │ 27 │寶喜公司│107.7.14│164元 │附表一編號27 │無 │ ├──┼────┼────┼─────┼──────────┼─────────┤ │ 28 │寶喜公司│107.7.14│675元 │附表一編號28 │無 │ ├──┼────┼────┼─────┼──────────┼─────────┤ │ 29 │寶喜公司│107.7.17│1,340 元 │附表一編號29 │無 │ ├──┼────┼────┼─────┼──────────┼─────────┤ │ 30 │沐酩公司│107.6.15│60,200元 │附表一編號30 │無 │ │ │籌備處 │ │ │ │ │ ├──┼────┼────┼─────┼──────────┼─────────┤ │ 31 │沐酩公司│107.6.20│97,000元 │附表一編號31 │無 │ │ │籌備處 │ │ │ │ │ ├──┼────┼────┼─────┼──────────┼─────────┤ │ 32 │沐酩公司│107.7.4 │16,886元 │附表一編號32 │無 │ │ │籌備處 │ │ │ │ │ ├──┼────┼────┼─────┼──────────┼─────────┤ │ 33 │沐酩公司│107.7.4 │3,552元 │附表一編號33 │無 │ │ │籌備處 │ │ │ │ │ ├──┼────┼────┼─────┼──────────┼─────────┤ │ 34 │沐酩公司│107.7.6 │30,000元 │附表一編號34 │無 │ │ │籌備處 │ │ │ │ │ ├──┼────┼────┼─────┼──────────┼─────────┤ │ 35 │沐酩公司│107.7.6 │51,000元 │附表一編號35 │無 │ │ │籌備處 │ │ │ │ │ ├──┼────┼────┼─────┼──────────┼─────────┤ │ 36 │沐酩公司│107.7.11│7,875元 │附表一編號36 │無 │ │ │籌備處 │ │ │ │ │ ├──┼────┼────┼─────┼──────────┼─────────┤ │ 37 │沐酩公司│107.7.16│71,675元 │附表一編號37 │無 │ │ │籌備處 │ │ │ │ │ ├──┼────┼────┼─────┼──────────┼─────────┤ │ 38 │沐酩公司│107.7.16│28,980元 │附表一編號38 │無 │ │ │籌備處 │ │ │ │ │ ├──┼────┼────┼─────┼──────────┼─────────┤ │ 39 │沐酩公司│107.6.8 │50,000元 │附表一編號39 │匯款申請書 │ │ │籌備處 │ │ │ │ │ ├──┼────┼────┼─────┼──────────┼─────────┤ │ 40 │沐酩公司│107.6.13│36,167元 │附表一編號40 │匯款申請書 │ │ │籌備處 │ │ │ │ │ ├──┼────┼────┼─────┼──────────┼─────────┤ │ 41 │沐酩公司│107.7.4 │29,925元 │附表一編號41 │匯款申請書 │ │ │籌備處 │ │ │ │ │ ├──┼────┼────┼─────┼──────────┼─────────┤ │ 42 │沐酩公司│107.7.16│21,000元 │附表一編號42 │匯款申請書 │ │ │籌備處 │ │ │ │ │ ├──┼────┼────┼─────┼──────────┼─────────┤ │ 43 │沐酩公司│107.7.16│33,200元 │附表一編號43 │匯款申請書 │ │ │籌備處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