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2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邱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0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邱旺犯侵入建築物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GOOGLE地圖網頁街景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民國110年1月14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165194號函暨函附查訪紀錄表、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59頁、第61頁至第71頁)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住宅原屬建築物之一種,前者指人類日常住居生活作息之場所即供人居住之宅第;後者指住宅以外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蔽風雨,供人出入,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而言。又所謂侵入,係指未得允許,而擅自入內之意,所出入者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固非此所謂之侵入;但倘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無權居住或無故進入,均不失為侵入(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82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101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刑事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所謂「無故侵入」,係指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擅自入內者而言;其理由正當與否,應以客觀標準觀察,凡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始可認為正當理由;進入方式是否屬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等情況,並不影響該罪責之成立。 (二)查臺中市○○區○○路000號即玉米叭叭企業社POPCORN服飾所在地(下稱福星路375號)之二、三樓,非供住宅使 用,亦無人居住其內,核其性質應屬建築物,而非住宅甚明,且福星路375號二、三樓非未對外開放營業,性質上 非屬一般人所得出入之處,業據告訴代理人梁菀翎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若未經同意,擅自進入其內,仍應構成侵入建築物罪相繩。被告雖於偵查時辯稱:福星路375 號係伊住處隔壁,三樓有一個門可以走,伊走下去二樓看一看,本來以為那邊有出口可以下去,但沒有,伊住該處很久,以為是同一棟、走下去有通道,沒有想要犯罪云云(見偵卷第167頁至第168頁)。惟查,福星路375號一樓 為POPCONE服飾店面,福星路375號左右建物之一樓亦均為店面,有卷附GOOGLE地圖網頁街景截圖可參(見本院卷第59頁),被告所辯,顯悖於常情,不足憑採。況縱認被告主觀上確實係欲確認該處三樓能否通往一樓出口,被告本案所採取之手段(擅自進入福星路375號二、三樓),相 較被告欲達成之目的(借道離開)及告訴人許凱惠使用建築物安寧或空間隱私私密性之法益維護,亦不具急迫性或必要性。從而,被告所為難認有正當理由。被告既非承租福星路375號之租客,其未經上址支配或管理權人明示或 默示認許,而擅自進入其內,自應以侵入建築物罪相繩。(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本院 103年度易字第2406號案件,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501號案件駁回上訴,下稱系爭 竊盜案件)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62號裁定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被告於103年11月17日入 監執行,於107年6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7年10月9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被告所犯系爭竊盜案件中,包 含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與本案妨害自由案件之罪質、行為態樣類似,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四)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福星路375號二、三樓,法治觀念 實屬淡薄;犯後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亦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