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王光田 被 告 游明順 金岳鍛造工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莉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870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交簡字第2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