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 告 潘建呈 王美智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潘來進 被 告 程冠綜 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炳乾 訴訟代理人 葉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