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 告 余金葉 許芳誌 許芳偉 許承澤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陳婉寧律師 被 告 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陸鴻慶 被 告 慶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陸鴻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堃成工程行即林能(已歿) 吳榮津 上列原告因本院109 年度原勞安訴字第1 號過失致死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能被訴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林能於訴訟繫屬後死亡,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以109 年度原勞安訴字第1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經原告具狀聲請將被告堃成工程行即林能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審理;另被告吳榮津被訴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業經前開刑事判決諭知有罪在案,查被告吳榮津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