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2188 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中智簡字第54號),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朝揚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朝揚明知「韓國Toms Gilim蜂蜜奶油/芥末/香蕉/海苔/養樂多/火辣雞杏仁果/腰果(35g /30g )」、「韓國Toms Gilim蜂蜜奶油杏仁果」、「韓國Toms Gilim哇沙米/哇沙比風味杏仁果(210g)」及「韓國Toms Gilim蜂蜜奶油/芥末/香蕉/海苔/養樂多/紅豆/抹茶杏仁果/腰果大包裝」等照片之攝影著作,係庫奇小舖製作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庫奇小舖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被告竟基於重製、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街000 ○0 號1 樓之住處內,擅自上網下載前開攝影著作,重製於其電腦設備後,再將前開攝影著作張貼於其使用之臉書社群網站「彩虹寶(Baby Rainbow)日韓代購連線」網頁上公開傳輸,供人瀏覽,作為自己所販售商品之介紹,而以此方式侵害庫奇小舖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黃朝揚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又上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庫奇小舖負責人楊秀月已成立調解,而告訴人已對被告具狀撤回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影本、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