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附民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55號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宏志 訴訟代理人 陳羅崇 凃成樞律師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被 告 張哲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9年度智訴字第1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張哲源應給付附表乙所示之原告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乙「被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張哲源應給付附表乙所示之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乙「被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之訴均駁回。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於附表乙所示之原告各以附表乙「原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張哲源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 五、原告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284 、17018、17296號起訴書所載侵害原告著作權之犯行,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因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規定,原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 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爰就原告所受之損害金額說明如下: 1.原告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遭侵害之損失,係因被告所為導致原本購買電影票券之消費者,轉而以瀏覽被告經營之網頁觀看,妨害原告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消費者購買電影票券之合法利潤,至民國108年1月9日12時56分止合計共1萬0965人次點閱觀看,以平均電影票價新臺幣(下同)250元 計算,被告致原告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電影票房損失為274萬1250元(計算式:10965點閱次數×250元),考量被告一切情狀後,爰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金額為100萬元。 2.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遭侵害之損失,係因被告以公開傳輸21部影片之方式,侵害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著作財產權,影片人氣即表點閱觀賞之人數,其中僅影片「健忘村」竟高達1580次,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損害甚鉅,爰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金額500萬元。 (二)原告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並聲明: 1.被告應賠償原告1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並聲明: 1.被告給付原告5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請准供擔保而為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刑事起訴書附表三之影片均非被告上傳,被告無侵權行為。(二)被告遭扣案之電腦主機並無上傳上揭影片至希爾影城之紀錄,其餘證據薄弱。 (三)被告認為希爾影城尚未對外營業,上揭影片未對外公開,無法認定被告有過失。 (四)並就原告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均聲明:請求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哲源明知 附表甲之影片,分屬原告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附表甲編號22至30之著作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附表甲編號1至21之著作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原告同 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影音檔案,詎仍共同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犯意聯絡,自105年間 某日起,被告與在柬埔寨認識之微信帳號暱稱「不抽煙、不喝酒」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臺灣籍人士,共同合作經營「希爾影城」,由被告向美國公司租用伺服器空間,供「希爾影城」營運使用,再向「不抽煙、不喝酒」收取伺服器租金,使「希爾影城」之付費會員輸入會員帳號密碼後,進入「希爾影城」網頁,透過點選連結之方式,線上觀看上開影片檔案,而以此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播送如如附表甲所示等影片,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被告共同經營「希爾影城」已獲利300萬元至400萬元。嗣經警於108年1月8日14時40 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1 執行搜索,現場查獲電腦內「希爾影城」之網頁上查獲上開電影已上架供不特定人點選觀看。上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並判決被告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罪,處有期徒刑8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則原 告等2家公司主張被告侵害其等著作財產權,自屬可採。 (二)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定有明文。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定。查被告經營「希爾影城」,上傳附表甲所示影片,不法侵害原告等2家公司之權利,則原告等2家公司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於法有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 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係在填補被 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故無損害亦無賠償可言。因考量著作權人有時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被 害人固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惟仍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時,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5號、第1552號判 決參照)。查原告等2家公司主張被告透過網路招募會員, 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原告等2家公司著作財產權,使其等受 有損害,固非無據,然原告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以電影票價250元乘以點閱人數10965人次作為賠償額計算基準,再以此基礎降為100萬元,惟消費者所支付之電影票價,是 否全係被代理發行公司所得,已有疑義,且點閱該片情狀容有多種,或抱持可看可不看之心態,僅是偶然瀏灠被告帳號予以點閱,或自始即不願花錢進戲院而只願觀看盜版片,或重復點閱等等,故以點閱人數作為損害額之計算基礎,並無法真實反應原告所失利益;另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則主張系爭電影點閱人數甚高,故受有500萬元損害等語,但 未提出計算標準。從而,本院無法依原告等2家公司所提出 之證據資料,據以詳細計算原告等分別所受有之損害金額,本件確有原告等2家公司不易證明其等實際損害額之情形, 原告等2家公司請求本院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酌定損害賠償額,自屬有據。 (四)本院審酌原告等2家公司分別代理發行如附表甲所示電影, 取得視聽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以供消費者觀賞,被告為智識正常、富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竟為圖私利,架設希爾影城網站,上傳未經代理發行公司同意或合法授權電影,供會員收看,顯然罔顧保護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律規範,其中原告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著作財產權遭侵害之影片為9部; 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著作財產權遭侵害之影片為21部,再考量各原告遭侵害之影片點閱次數,及兩造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後,認各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附表乙「被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等2家公司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於案發時業已發生,但給付無確定期限,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而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9年11月13日送 達於被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0年2月24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109 年度智附民字第55號卷第17頁;110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卷第15頁),則原告2家公司就上開判准金額,併請求被告給付 自該狀繕本送達翌日分別為109年11月14日、110年2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 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等2家公司,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乙「被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109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110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宣告假執行者,其金額 或價額之計算,以各個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與共同訴訟,其合併判決者,即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得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申言之,在原告或被告有多數之共同訴訟且合併判決時,與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實質上相同,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是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提案第37號法律問題討論意見之研討結果參照)。本件判決所命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經合併計算其金額,已逾50萬元,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即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原告陳明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用,且在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自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 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1項、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附表甲 編號 告訴人 侵權影片 影片人氣 1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愛情無全順 290 2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花甲大人轉男孩 512 3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新世紀福爾摩斯:地獄新娘 765 4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模仿遊戲 497 5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狼人鎮 627 6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鋼鐵英雄 1319 7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速食遊戲 362 8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即刻復仇 563 9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金爆內幕 440 10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我找賓拉登 216 11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限時救援 565 12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甜蜜殺機 486 13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冰血奇緣 367 14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索爾之子 339 15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逐夢大道 297 16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暴力年代 489 17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愛情失控點 193 18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計程人生 481 19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路順風 749 20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青田街一號 418 21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健忘村 1580 22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歐洲攻略 11 23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大師兄 95 24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危城 3569 25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特工爺爺 2776 26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寒戰2 2264 27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追龍 730 28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十萬夥急 638 29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閨蜜2 481 30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黃飛鴻之英雄有夢 401 附表乙 編號 原告 被告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原告供擔保金額(新臺幣) 1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25萬元 9萬元 2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45萬元 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