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79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家逸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8 年度金訴字第261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家逸(下稱被告)對本案已認罪,且按卷內資料,案情已明朗。又被告、檢察官均未對扣押物之內容聲請勘驗,且扣押物中尚包含被告之母及配偶所有存摺、印章,均為其等日常生活所需之物,非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云云。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1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經確認可為證據或係得沒收之物為必要。且法院審理時,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25 號裁定看法相同)。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61號審理中。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並願意繳回其犯罪所得,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經警持本院搜索票在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居處執行搜索後扣得,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6222卷一第44至52頁),上述物品均為本案扣案證物,被告雖以前揭理由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然被告前開案件尚未進行審理程序,關於此部分扣押物仍有隨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其他調查之可能,難謂已無留存、繼續扣押之必要,為日後審理之需暨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尚難先予裁定發還,應俟本案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為宜。被告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要難允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 1 │廖述文所有存摺 │34本│見偵6222卷│ │ │ │ │一P47 │ ├──┼────────────┼──┼─────┤ │ 2 │方么梅所有存摺 │9 本│同上 │ ├──┼────────────┼──┼─────┤ │ 3 │林寶春所有存摺 │4 本│同上 │ ├──┼────────────┼──┼─────┤ │ 4 │馬可國際有限公司存摺 │10本│同上 │ ├──┼────────────┼──┼─────┤ │ 5 │侯宏憲所有存摺 │1 本│同上 │ ├──┼────────────┼──┼─────┤ │ 6 │簡廷祐所有存摺 │1 本│同上 │ ├──┼────────────┼──┼─────┤ │ 7 │鍾藝豪存摺 │1 本│同上 │ ├──┼────────────┼──┼─────┤ │ 8 │吳文瑄存摺 │1 本│同上 │ ├──┼────────────┼──┼─────┤ │ 9 │MARCO INTERNATIONAL LTD │1 本│同上 │ │ │存摺 │ │ │ ├──┼────────────┼──┼─────┤ │ 10 │元文企業社存摺 │2 本│同上 │ ├──┼────────────┼──┼─────┤ │ 11 │廖嘉欣所有存摺 │2 本│同上卷P48 │ ├──┼────────────┼──┼─────┤ │ 12 │陳佩伶所有存摺 │1 本│同上 │ ├──┼────────────┼──┼─────┤ │ 13 │胡春華所有存摺 │2 本│同上 │ ├──┼────────────┼──┼─────┤ │ 14 │APPLE WATCH(已鎖上) │1 支│同上 │ ├──┼────────────┼──┼─────┤ │ 15 │華為手機Mate9(金色) │1 支│同上 │ ├──┼────────────┼──┼─────┤ │ 16 │ASUS手機(黑色) │1 支│同上 │ ├──┼────────────┼──┼─────┤ │ 17 │三星手機(黑色,已鎖上)│1 支│同上 │ ├──┼────────────┼──┼─────┤ │ 18 │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 │15張│同上 │ ├──┼────────────┼──┼─────┤ │ 19 │中國銀行金融卡 │7 張│同上 │ ├──┼────────────┼──┼─────┤ │ 20 │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卡 │3 張│同上 │ ├──┼────────────┼──┼─────┤ │ 21 │中國建設銀行金融卡 │3 張│同上卷P49 │ ├──┼────────────┼──┼─────┤ │ 22 │招商銀行金融卡 │2 張│同上 │ ├──┼────────────┼──┼─────┤ │ 23 │中國郵政銀行金融卡 │1 張│同上 │ ├──┼────────────┼──┼─────┤ │ 24 │中國中信銀行金融卡 │1 張│同上 │ ├──┼────────────┼──┼─────┤ │ 25 │HANG SENG BANK 金融卡 │1 張│同上 │ ├──┼────────────┼──┼─────┤ │ 26 │國泰世華金融卡 │6 張│同上 │ ├──┼────────────┼──┼─────┤ │ 27 │花旗銀行金融卡 │3 張│同上 │ ├──┼────────────┼──┼─────┤ │ 28 │華南銀行金融卡 │2 張│同上 │ ├──┼────────────┼──┼─────┤ │ 29 │台新銀行金融卡 │2 張│同上 │ ├──┼────────────┼──┼─────┤ │ 30 │台灣銀行金融卡 │1 張│同上 │ ├──┼────────────┼──┼─────┤ │ 31 │合作金庫金融卡 │1 張│同上卷P50 │ ├──┼────────────┼──┼─────┤ │ 32 │台中銀行金融卡 │1 張│同上 │ ├──┼────────────┼──┼─────┤ │ 33 │土地銀行金融卡 │1 張│同上 │ ├──┼────────────┼──┼─────┤ │ 34 │台北富邦銀行 │2 張│同上 │ ├──┼────────────┼──┼─────┤ │ 35 │中國信託金融卡 │1 張│同上 │ ├──┼────────────┼──┼─────┤ │ 36 │永豐銀行金融卡 │1 張│同上 │ ├──┼────────────┼──┼─────┤ │ 37 │遠東銀行金融卡 │1 張│同上 │ ├──┼────────────┼──┼─────┤ │ 38 │玉山銀行金融卡 │1 張│同上 │ ├──┼────────────┼──┼─────┤ │ 39 │台新銀行金融卡 │1 張│同上 │ ├──┼────────────┼──┼─────┤ │ 40 │OCBC BANK金融卡 │1 張│同上 │ ├──┼────────────┼──┼─────┤ │ 41 │2樓辦公桌U盾 │9 個│同上卷P51 │ ├──┼────────────┼──┼─────┤ │ 42 │皮包內U盾 │13個│同上 │ ├──┼────────────┼──┼─────┤ │ 43 │林柏傑本票(面額100萬) │3 張│同上 │ │ │ │ │ │ ├──┼────────────┼──┼─────┤ │ 44 │余守龍申辦人頭戶資料(含│1組 │同上 │ │ │U盾1個) │ │ │ ├──┼────────────┼──┼─────┤ │ 45 │新竹市警察局公文函 │1 張│同上 │ ├──┼────────────┼──┼─────┤ │ 46 │人頭戶洪偉哲委託書資料 │3 張│同上 │ ├──┼────────────┼──┼─────┤ │ 47 │身分證影本、健保卡駕照影│5 張│同上 │ │ │本(吳子瑄、洪偉哲、簡廷│ │ │ │ │祐、林威宇、林軒毅) │ │ │ ├──┼────────────┼──┼─────┤ │ 48 │人民幣 │2276│同上 │ │ │ │元 │ │ ├──┼────────────┼──┼─────┤ │ 49 │新臺幣 │360 │同上 │ │ │ │萬元│ │ ├──┼────────────┼──┼─────┤ │ 50 │泰幣 │3920│同上卷P52 │ │ │ │元 │ │ ├──┼────────────┼──┼─────┤ │ 51 │港幣 │1450│同上 │ │ │ │元 │ │ ├──┼────────────┼──┼─────┤ │ 52 │微軟Surface Pro筆電 │1 台│同上 │ ├──┼────────────┼──┼─────┤ │ 53 │桌上型主機(含螢幕) │1 台│同上 │ ├──┼────────────┼──┼─────┤ │ 54 │USB隨身碟 │2 個│同上 │ ├──┼────────────┼──┼─────┤ │ 55 │Micro SD卡 │1 個│同上 │ ├──┼────────────┼──┼─────┤ │ 56 │SIM卡 │8張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