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苡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字14545 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3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苡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苡淋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苡淋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陳苡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 ├─────┼────────────┼────────────┼────────────┤ │罪 名│竊盜 │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 │ │ ├─────┼────────────┼────────────┼────────────┤ │宣 告 刑│拘役20日 │拘役40日 │ │ ├─────┼────────────┼────────────┼────────────┤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14日 │108年6月22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 │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394號 │度偵緝字第21號 │ │ ├─┬───┼────────────┼────────────┼────────────┤ │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825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42號 │ │ │實├───┼────────────┼────────────┼────────────┤ │審│判決日│109年5月19日 │109年8月12日 │ │ ├─┼───┼────────────┼────────────┼────────────┤ │確│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825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42號 │ │ │決├───┼────────────┼────────────┼────────────┤ │ │判 決│109年7月3日 │109年9月22日 │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是 │是 │ │ │科罰金案件│ │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 │ │ │度執字第3467號 │度執字第14545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