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4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宇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宇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宇鎮因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