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健澤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執聲付字第7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健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