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4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仕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901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仕融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緣被告陳仕融之兄陳仕霖自民國108 年7 月11日起,即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且有多次違反藥事法前科,被告陳仕融應注意陳仕霖入監前,自外國輸入之「印度精力果凍」是否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始得販賣(陳仕霖輸入及刊登販賣本案禁藥「印度精力果凍」部分,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1769 號、108 年度偵字第23624 號、108 年度偵字第28671 號違反藥事法案件,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且該案業移請本院併案以109 年度訴字第138 號案件審理,故未再分案偵辦),竟疏未注意,適臺中市政府食品藥物安全處於108 年9 月12日,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蝦皮拍賣網站,在陳仕霖入監前以被告陳仕融名義申請之帳號「csboris007」,刊登「印度精力果凍/ 男性最佳營養聖品」廣告之賣場價購後,由被告陳仕融逕自出貨予臺中市政府食品藥物安全處。嗣經臺中市政府食品藥物安全處於108 年9 月16日取貨後,扣得「印度精力果凍」1 盒,且發現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陳仕融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3 項、第1 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嫌。 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25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另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3 項固定明文,惟就販賣禁藥未遂之行為而言,依同條第4 項規定,僅就第1 項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者設有處罰,至於同條第3 項之過失販賣禁藥則未設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三、被告陳仕融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業據其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9 年度他字第84號卷第13、14頁、本院卷第46、47、62、63頁),核與證人陳仕霖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見109 年度他字第84號卷第23至25頁),復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11月25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80120742號函、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 月11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611028J 號函檢送會員帳號「csboris007」申設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8 月1 日桃衛藥字第1080081667號函檢附蝦皮購物網站疑涉違犯藥事法相關規定之產品清冊、蝦皮購物網站刊登頁面、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 月24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 J號函檢送會員帳號「csboris007」申設相關資料、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各1 份、包裹及產品外包裝照片8 張、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醫療器材、化妝品許可證查詢結果、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9 月16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916042J 號函檢送會員帳號「csboris007」申設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8 日樂購蝦皮字第0191008035J 號函檢送會員帳號「csboris007」申設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9 月26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80098979號函檢附之蝦皮購物網站疑涉違犯藥事法相關規定之產品清冊、證人陳仕霖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108 年度他字第10424 號卷第31至33、47至49、53至59、62至64、87至91、111 至127 、135 至149 頁、109 年度他字第84號卷第21頁),並有扣案之印度精力果凍1 盒可資佐證,是被告確有本案過失販賣禁藥之行為,堪以認定。 四、次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偵查」,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又於俗稱「釣魚」或「誘捕偵查」之情形,因毒品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判決參照)。本案係民眾向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及臺中市政府檢舉反映網路賣家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售產品,違反藥事法規定,由臺中市政府食品藥物安全處於108 年9 月12日辦理價購「印度精力果凍」產品而查獲等情,有上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11月25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80120742號函1 份在卷可憑(見108 年度他字第10424 號卷第31至33頁),顯見本案係臺中市政府食品藥物安全處佯稱向被告購買「印度精力果凍」而查獲,臺中市政府食品藥物安全處實際上並無買受「印度精力果凍」之真意,致不能完成買賣交易,依上開說明,自應論以販賣未遂。 五、綜上所述,本案因藥事法第83條第3 項、第1 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並未處罰未遂犯,故被告過失販賣禁藥未遂之行為不罰,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