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永堂、林寶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永堂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林寶珠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 陳苡瑄律師 被 告 蔡尚霖 選任辯護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徐文波 選任辯護人 顏嘉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7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永堂、林寶珠、蔡尚霖、徐文波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邱永堂係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00號4樓之9,下稱億昇公司)及穩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10,下稱穩鼎公司) 負責人;林寶珠係億昇公司及穩鼎公司辦理進出口及報關人員,2人均為從事販油業務之人,且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 業負責人、主辦人,負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之義務;蔡尚霖係香港公司RISE LOYAL CORPORATION LIMITED(中文名:友晉有限公司,臺灣聯絡地址: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公司編號:0000000,嗣後負責人變更為邱國展,下稱友晉 公司)及英屬安圭拉群島TSL GROUP LIMITED公司(下稱TSL公司)負責人;徐文波係薩摩亞PANSY GROUP CORPORATION(中文名:沛斯集團有限公司,臺灣聯絡地址:高雄市○○區○○ ○路000號,下稱PANSY公司)實際負責人;油輪「海王星號」 (NEPTUNE,IMO船舶辨識碼:0000000號,獅子山共和國籍 ,下稱海王星號)係友晉公司所有船舶。 二、邱永堂、蔡尚霖、徐文波認經營「海上加油站」有利可圖,共議以友晉公司所有之油輪海王星號,作為海上加油船,在臺中港裝貨(柴油),出港後漂浮在東海(即南韓、中國大陸、日本等國家經濟海域重疊處)等待指示,在海上過駁柴油(ship-to-ship transfer)轉賣予年籍姓名不詳自稱中國大 陸地區人士之「謝加慶」及其引介之不詳走私船、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公告禁運之北韓或他國國籍之船舶、或因老舊或設備缺失靠港加油可能無法通過船舶檢驗之問題船隻之買主取利。邱永堂、林寶珠、蔡尚霖、徐文波等人,為低調經營「海上加油站」,並掩護違法買方維持交易藉以取利,亟需掩人耳目,營造柴油已賣予外國公司駛向國外停泊港口之FOB交易假象,明知依其等經營方式,海王星號實際上僅在 東海公海待命駁油,香港或日本石垣島港既非卸貨港更非目的地港,為應付主管機關規定出口貨物應據實申報出口目的地,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共同自民國107年3月間起至108年1月24日止,在邱永堂、蔡尚霖及徐文波之共謀支配下,由林寶珠於如附表所示報關日期前緊接時間內,於向邱永堂確認後,在不詳地點,先後27次在其業務上所掌之億昇公司或穩鼎公司商業發票(INVOICE)、裝貨清單(PACKING LIST)之目的地(TO:)欄,不實登載如附表所示之「HONG KONG」或「ISHIGAKI」,以 此內容不實之商業發票(原始憑證)及業務文書,委由不知情之宏昌報關行人員王丕宏或偉聯報關行人員何基石製作如附表所示屬業務上文書之出口報單之準私文書以行使,致各該相關出口報單上之目的地國家及代碼欄,亦配合不實填戴為「HKHKG/HONG KONG」、「JPISG/ISHIGAKI」,於附表所 示報關日期以電子報關方式向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之海關申報出口,行使前開內容不實之出口報單等,請准放行貨物,報運如附表所示之柴油(GASOIL),偽報出口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日本石垣島港予買方PANSY公司,此等業務上不實登 載文書之行使,均足生損害於海關管理貨物出口之正確性,同時損害我國對當前出口景氣分析、拓展外銷市場、籌劃與他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及評估未來加入跨太平洋經濟戰略夥伴協定國政規劃之正確性。 三、因認被告邱永堂、蔡尚霖、徐文波、林寶珠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足 資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邱永堂、林寶珠、蔡尚霖、徐文波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證人王丕宏、何基石、奚永聖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吳念寰於警詢中陳述、經濟部106年9月19日經貿字第10602613470號公告、106年9月25日經貿字第10604604680號公告、海王星號船舶基本資料、法務部調查局108年9月11日調維參字第10820522540號書函及檢附海王星輪 涉與北韓違法駁油案辦理國際合作情形、財政部關務署101 年8月30日「海關再次籲請正確申報出口目的地國家」新聞 稿、「海王星」107年迄今出口報單中「目的地國家及代碼 」之不實內容列表、北極星號軌跡資料、北極星號Argos資 料、經濟海域地圖資料、應付廠商帳款方案、2018年6月份 付款順序表、107年5月3日15時會議記錄、奚永聖提供LINE 對話紀錄、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船(防止油類汙染)規例》第Ⅲ部 第16A條、第16B條條文、保稅倉庫進儲燃料售予國際航線運輸工具使用通關作業規定、「海王星」107年迄今出口報單 中「目的地國家及代碼」之不實商業發票列表、出口報單、INVOICE、PACKING LIST、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網路資源 查詢、出口報單(N5203)各欄位填報說明表等為其主要論據 。 肆、訊據被告邱永堂、蔡尚霖、徐文波、林寶珠雖不爭執:一、邱永堂係億昇公司及穩鼎公司負責人,林寶珠係億昇公司及穩鼎公司辦理 進出口及報關人員。蔡尚霖係友晉公司及TSL公司負責人,徐文波係PANSY公司負責人,海王星號係友晉公司所有船舶。二、億昇公司與PANSY公司形式上有柴油買 賣的關係。三、客觀上億昇公司出賣的石油係透過海王星號載運至公海交付給實際的買家係屬公海交易,並沒有實際運送到香港或石垣島。四、億昇公司有提供報關行資料而製作出口報單、發票、載貨單等文件向關務署報關等事實,然均堅決否認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被告邱永堂辯稱:公司有將油賣給徐文波的PANSY公司, 我跟徐文波以前是做買賣生意,早期沒有做柴油轉口,後來因為大家相識,他說要出口柴油跟我買,我就說以FOB的模 式,也就是離岸價格的模式賣,也就是油品交付在港口裝船過了船弦的責任就由買方負擔,所有權變成買方的,我不知道他後續的交易情形,海王星號登記在友晉公司下,我兒子擁有三分之一的股權是形式上的,因為蔡尚霖他有欠我一些錢,所以就用這些股份做為擔保,我沒有實際參與友晉公司的經營等語;被告林寶珠辯稱:出口報單是報關行準備,發票是我們公司開的,徐文波將相關資料告訴我,跟我說噸數,老闆跟我說價錢,我就填資料,目的地也是徐文波跟我說的,我只負責報關,沒有參與油品買賣的過程,我沒有方法查證油品往何處去,我做很多項目的報關,不是只有做柴油等語;被告蔡尚霖辯稱:我只是友晉公司及TSL公司掛名負 責人,實際負責人是大陸的買方,一個姓張,一個姓謝,我當時有做船務代理,他們說公司内部要重整,請我掛名負責人,徐文波的PANSY公司只是一個負責找柴油來源的仲介商 ,雖然徐文波的PANSY公司在名義上是油品買賣的買方,但 只是名義的買方,實際出錢跟購買的人是大陸的買方,北斗星號及海王星號每次出船的行程都是由大陸的買方指定位置,所以我會知道船要指定去哪裡,我當時接獲指定的地點都是公海,船出港後所有的交易模式都是大陸的買方在控制,我們只是配合他,船跟貨都是他們的,我沒有做報關的事項,也沒有指示船員在靠港或出港前向主管機關作不實的申報,你完全沒有經手出口報單、發票、載貨單這些東西等語;被告徐文波辯稱:我們公司從來沒有接觸報關的事項,億昇公司會問我們的目的地港是哪裡,我再問TSL公司或船務代 理公司,看他們指定要報哪裡,我們再告訴林寶珠等語。辯護人為被告邱永堂辯護意旨略以:PANSY公司向億昇公司或 穩鼎公司購買後,委由海王星號油輪載運出港,被告邱永堂出售柴油與徐文波之貿易條件為「FOB」交易,在F0B貿易條件下,被告邱永堂對於出售之油品並無運送責任,海王星號油輪出港後之航目的地,是由被告徐文波及船舶運送人蔡尚霖決定。賣方雖有辦理報關責任,惟出口報關單中關於目的地國家及港口等欄位資訊,是由買方或船舶承運人提供與賣方填載,賣方對於貨物運送目的地並無決定權,對於運輸船舶亦無監督管理能力,賣方並無明知目的地國家港口不實而故意登載於出口報單内,進而以業務登載不實。被告邱永堂與被告徐文波、蔡尚霖及林寶珠等人間,並無共犯偽造文書之犯意與行為,且出口報單目的地國家及代碼欄位,及裝貨清單内目的地港欄位,填報「HONGKONG」或「ISHIGAKI」縱屬不實,亦不應該當該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等語;辯護人為被告林寶珠辯護意旨略以:被告林寶珠係受雇於賣方億昇公司,負責為億昇公司及穩鼎公司辦理進出口報關業務,而本件起訴書所載27次公海柴油貿易行為,屬FOB之交易條件,是貨物售出後航運上之目的港為何屬 買方決定之事務,被告林寶珠對此並無加以聞問之權利。買方既向賣方告知目的港為某港口,賣方於檢具報關文件之際自係依照買方所提供之目的港資訊予以記載。又出口報單之目的地國家及港口資訊,須與貨物運輸船舶向航務機翮通報之目的地國家及港口資訊一致,海王星號進入臺中港裝載出售之油品前24小時,被告徐文波及船舶運送人蔡尚霖即已經由第三人天文海船務代理公司向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預報離港後之次一港及目的地港,故起訴書附表所列出口報單及裝貨單之「目的地國家港口資訊」,係被告林寳珠受買方徐文波告知後,再向船務代理公司確認與中部航務中心登載海王星號油輪離港後次一港之目的地國家港口資訊相吻合之後,方填載於出口報單、裝船文件及商業發票上。被告林寳珠製作附表出口報單及裝貨單前,確已善盡查證責任,主觀上並無偽造文書之犯意,亦難認有致生損害之結果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蔡尚霖辯護意旨略以: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海於和平目的範圍内,對所有國家開放,所有國家之國民均有使用公海之權利,於公海上交易及過駁石油製品,並非違法 行為,應屬合法。又被告蔡尚霖以海王星號裝載之 柴油,被告蔡尚霖並非系爭柴油之輪出人,法律上並無向海關傳輸出口報單通報出口之義務,起訴附表所示之出口報單及商業發票等文書,並非被告蔡尚霖經營之友晉公司或TSL 公司業務上職掌之文書,被告蔡尚霖之所以告訴被告徐文波船舶的目的地港口為HONG KONG或ISHIGAKI,乃因財政部關 務署未編定公海交易代碼所致,並非為隱匿公海交易柴油之事實,其主觀上並無與被告徐文波、邱永堂、林寶珠等人共同為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犯意聯絡等語;辯護人為被告徐文 波辯護意旨略以:被告徐文波以其經營之PANSY公司向被告 邱永堂購買柴油,運送船舶由買方負責安排,被告徐文波向被告邱永堂購買系爭柴油後,再以每公噸加價美金0.5元之 價格,轉售與TSL公司,並由被告蔡尚霖安排海王星號油輪 至臺中港載運系爭柴油運送至公海販售,故被告徐文波與被告邱永堂、蔡尚霖間就系爭柴油交易模式,僅係單純之商業合作關係,並無共同經營海上加油站之事實,又被告蔡尚霖委任天文海航務代理公司辦理海王星號油輪預報進港手續時,即已告知天文海船務代理公司入港後之次一港目的地為公海,請天文海船務代理公司詢問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應如何申報,天文海船務代理公司負責人遂指示船舶報關業務承辦人鄧茵如向中部航務中心詢問船舶航行目的地為公海時之申報方式,因中部航務中心回覆無編定公海申報代碼,建議填報鄰近之國家及港口代碼申報,天文海船務代理公司乃依據中部航務中心答覆,建議被告蔡尚霖如在東海海域交易時,填報石垣島「ISHIGAKI」之代碼,如在南海海域交易時填報香港「HONG KONG」之代碼,故起訴書附表所示出口 報單、PACKING LIST(裝貨單)及INVOICE (發票)内之目的地國家及港口欄位,填報HONG KONG或ISHIGAKI之資訊,係 由被告蔡尚霖告知被告徐文波後,徐文波再通知億昇或穩鼎公司之報關業務承辦人即被告林寶珠向海關辦理申報貨物輸出作業,此事實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09號被告等涉嫌違 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已調查甚明,該案因而認定被告徐文波等人,於起訴書附表報單及裝貨單目的地國家及港口資訊,填具HONG KONG或ISHIGAKI,乃因航務機 關及關務機關均未頒定公海代碼之現實情況所為,起訴書認被告徐文波等應據實填報目的地為公海,顯然欠缺期待可能性,判決被告徐文波等人不構成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以行使,或利用不知情之人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行使,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等語。 伍、經查: 一、被告邱永堂係億昇公司及穩鼎公司負責人;被告林寶珠係億昇公司及穩鼎公司辦理進出口報關人員;被告蔡尚霖係友晉公司及TSL公司負責人;被告徐文波係沛斯公司實際負責人 。海王星號為友晉公司所有之船隻,億昇公司與PANSY公司 形式上有柴油買賣的關係,億昇並有提供報關行資料而製作出口報單、發票、載貨單等文件向關務署報關,億昇公司出賣之柴油由海王星號載運至公海交付給實際的買家,並沒有實際運送到香港或石垣島等事實,業據被告邱永堂、林寶珠、蔡尚霖、徐文波等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見偵7263卷第63至71、78至87、104至112頁、118至127、137至147、153至164、175至185、192至201頁、訴1419 卷第233至241頁),證人王丕宏、何基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 述明確(見偵7263卷第211至213、217至220、227至229、233至237頁),並有海王星號船舶基本資料、海王星107年迄今 出口報單中目的地國家及代碼之不實內容列表、應付廠商帳款方案-第二期、2018年6月份付款順序表、出口報單、INVOICE、PACKING LIST(報關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17日、108年1月9日、108年1月3日、107年12月14日、107年12月14日、107年10月19日、107年10月12日、107年9月27日 、107年9月14日、107年9月6日、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22日、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7日、107年7月26日、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6日、107年7月2日、107年6月13日、107 年6月5日、107年5月28日、107年5月11日、107年4月27日、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2日、107年3月29日、107年3月23 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室109年8月28日法處發字第10902476000號函、附件中油與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相關購油資料、億昇公司及穩鼎公司之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商工查詢系統資料、友晉公司之公司註冊證書影本、TSL公司註冊 證書、董事職權證明書附卷可稽(見偵7263卷第53、89至90、29至299、345至511頁、訴1419卷一第331至370頁、訴1419卷二第29至195頁;107他8749卷一第91、97、333至336頁 、107他8749卷二第191、193頁、108年偵3205卷第367至370、379至383頁),上開事實首堪認定。另依商業會計法第18條規定,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復依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係證明會計事項 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其範圍相當廣泛,凡能證明事項經過之憑證,無論是直接作為造具記帳憑證之根據,抑或僅作為佐證資料,均屬該款原始憑證之範圍,本件被告等人提交之出口報單、INVOICE、PACKING LIST等 文件,除係申報出口必須文件外,亦得證明交易經過,自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原始憑證,此有經濟部110年10月26日經 商字第11000720940號函在卷可稽(見訴1419卷第21至22頁) ,合先敘明。 二、被告林寶珠雖有提供報關行資料而製作出口報單、發票、載貨單等文件向關務署報關,然其任職於億昇及穩鼎公司,負責報關業務,億昇倉儲除石油製品外,尚有機械器具、設備、化材、塗料等營業項目,此有億昇公司章程在卷可稽(見 訴1419卷二第383至385頁),故被告林寶珠辯稱其做很多項 目的報關,不是只有做柴油等情,應屬可信。且被告林寶珠從事報關業務,就出口報單及發票上所載目的地及國家、INVOICE上PORT OF DEPARTURE & DESTINATION欄位紀載事項,係由被告徐文波以電話告知,再由被告林寶珠彙整後交與報關人員乙情,業據被告徐文波於偵查及準備程序中供稱:蔡尚霖知道船是在公海交易,沒有去石垣島。問林寶珠時,她是說只能填韓國跟石垣島,沒有說她知道是在公海交易,億昇會問我們的目的地港是哪裡,我再問TSL或船務代理公司 ,看他們指定要報哪裡,我們再告訴被告林寶珠,所以林寶珠會在發票上填載目的地為香港或石垣島是我告訴她的,有時候是船務公司會直接告訴她,她不會跟我們求證船實際上是否前往該地等語明確(見偵7263卷第141頁、訴1419卷二第240頁),核與被告林寶珠供述情節相符,則被告林寶珠是否於報關前,即知悉交易之柴油實際上係在公海交易,即有疑慮。而被告林寶珠雖於107年12月14日晚間11時33分53秒許 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邱永堂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話內容,被告邱永堂問:「那他們現在在問我們今年跟他們買的那個最終港口,要證明有到那個港口怎麼辦?」被告林寶珠回以:「那你要叫船公司提供啊,因為我們叫船公司去,船公司有沒有去我們不知道啊,那就推給『O-S-LONG』(音似),『O-S-LONG』說要 去啊,你就跟他說買貨的跟我講,因為這個一定是買貨的跟我們講,要去香港,要去ISHIGAKI對不對?」,被告邱永堂再問:「現在POLARIS(北斗星號)寫ISHIGAKI,其它有沒 有寫ISHIGAKI?」,被告林寶珠回以:「ISHIGAKI好像很多家寫,什麼天文海,什麼POLARIS寫ISHIGAKI,……」,及提 及其他家船務代理公司亦有寫ISHIGAKI的,被告邱永堂則表示:「寫ISHIGAKI一查證,日本很快就會答覆,就會知道沒有到,寫香港比較不容易求證」,被告林寶珠回以:「別人都說往南的船寫香港,往北的船寫ISHIGAKI」,有該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107他8749卷二第374至375、377至378 頁),然此通話譯文係友晉公司另一艘北斗星號於公海駁油遭查獲後,被告邱永堂、林寶珠於107年11月27日經調查站 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之後之通話,且被告林寶珠於該案偵查中稱:上開監聽譯文那天,被告邱永堂只是在跟我確認最近的船是到哪裡,我就照實時說都是往哪裡,我的港口打哪裡,一定要聽船公司的,船公司跟我說哪裡,我就打哪裡等語(見108偵3205卷第302、303頁)。則依上開通話內容,尚無 法證明被告邱永堂、林寶珠於107年11月9日之前已明知該案北斗星號油輪在被告邱永堂所經營億昇公司設於臺中港之油槽,裝載億昇公司或穩鼎公司所有之柴油後出海,實際上僅在東海公海待命駁油,自無從以該通訊譯文,認被告林寶珠提供資料予報關公司申報海王星號出口報單及開立發票時,知悉海王星號載貨後實際目的地為何。 三、被告邱永堂雖辯稱不知道油品賣給徐文波後續交易情形,也不知道油實際上運到何處;被告蔡尚霖辯稱其沒有做報關的事項,也沒有經手出口報單、發票、載貨單等事項;被告徐文波辯稱其從來沒有接觸過報關事項等情,然被告邱永堂因借款予友晉公司,而取得友晉公司之股份,並以其兒子之名義擔任友晉公司股東,億昇公司實際負責海王星號之進出口及維修等費用,被告邱永堂亦會審核友晉公司之獲利予營運狀況,自難對海王星號載運油品至何處諉為不知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蔡尚霖於偵查中證稱:船舶的維修、補給和薪資還有船舶的其他花費實報實銷,沒有審核的問題,做了之後就給邱永堂、徐文波,他們都會看,這是買賣成本的計價,沒有拿過香港或石垣港靠港費用的發票或單據報帳,他們應該都知道這些油都在公海駁油等語(見偵7263卷第183頁) ;證人即被告徐文波於偵查中證稱:TSL一定知道事實上這 個船沒有到目的地港,而是到公海,因為船是他們開的,邱永堂應該知道,因為他有派人在船上等語(見偵7263卷第146頁);證人奚永聖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知道由邱永堂將 柴油由臺中港西1碼頭億昇倉儲公司裝船後,由蔡尚霖、徐 文波從事海上駁油的工作,但我不清楚他們駁油給誰,我負責將上開兩艘油輪維持妥善,能夠試航,有關船舶的保養、維修、補給及檢驗均由我負責指導提供意見,相關支付費用先由船長及王國福或黃建威提出需求申請,再由我審查,審查後我會將項目、數量、維修建議廠商提供給蔡尚霖,由蔡尚霖向廠商詢價,並請廠商維修,若為緊急事項,我會與邱永堂、蔡尚霖、徐文波電話討論確認後,再由蔡尚霖找廠商處理。請款程序是廠商直接將請款單據交給蔡尚霖,蔡尚霖將所有資料彙整審核後交給徐文波審核,徐文波審核後再給邱永堂,邱永堂會請我再次審核,沒問題後由邱永堂支付款項,邱永堂跟蔡尚霖、徐文波之間跟友晉公司有某種關係,船如果要維修、保養、檢驗費用都要經過他們三人核准,才會從友晉撥錢出去等語明確(見偵7263卷第279、281、303至309頁),核與被告邱永堂自承有取得友晉公司3分之1股權,並以其兒子邱國展擔任友晉公司股東等情相符,且有應付廠商帳款方案—第二期資料、被告邱永堂參與討論友晉公司帳務及海王星號人員涉及走私事項之會議紀錄在卷可參(見偵7263卷第291、301頁),顯見被告邱永堂有實際參與友晉公司之經營,其既就海王星號之動態、獲利有審核權限,自然得以知悉本件為公海交易,是其辯稱不知情部分,要難採信。另被告蔡尚霖、徐文波雖無實際報關之行為,然其等從事船舶國際貿易,自然知道以船舶載貨進出口,於入港及出港均需依法申報,且報關資訊係被告蔡尚霖接獲買方通知後,再告知船務代理公司及被告徐文波轉告被告林寶珠,被告蔡尚霖及徐文波實際上均知悉本件為公海交易,而仍告知被告林寶珠於目的地填載香港或石垣島,自係透過不知情之被告林寶珠完成填載出口申報之事項。就被告邱永堂、蔡尚霖及徐文波,是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應審究上開出口報單及INVOICE發票所載目的地為香港及石 垣島,被告等人是否有主觀上之犯意為斷。 四、海王星號於107年3月至108年1月24日間,在被告邱永堂所經營億昇公司設於臺中港之油槽,依可載運之柴油數量裝滿億昇公司或穩鼎公司所有之柴油後出海,實際上僅在公海待命駁油,香港或日本石垣島港並非目的地港,亦非卸貨港等情,已如前述。公訴意旨雖依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及港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第16A規定,認船對船駁油並非世界各國均認係合法之商業行為,另依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在我國領海内以船舶為工具為外國籍船舶補給油料之行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設站;設站完成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 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24條、第30條、第35條、第54條等規定,貨物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需依該國規定辦理相關報關業務,又以一般正常國際貿易中,為保障買賣雙方之交易安全,除投保海上保險及以信用狀進行金流之交易外,另外就物流運送部分,進口商除必須持出口商所交付之發票、裝箱單等文件以申請進口報關之程序,進口商更須持相關文件資料始得向運送人提領貨物,本件PANSY公司並未投保海上保 險,本案亦無信用狀交易,且相關報單、發票及裝箱單上所記載之買受人為PANSY公司,則真正之買受人除不可能申請 進口報關外,亦無法以正常程序取貨,被告等人在公海駁油之行為顯為協助實際買家規避該國進口規定,故本件海上駁油應屬走私行為,而認被告等人海上駁油行為係屬非法。惟按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規定「管制進出口物 品:㈠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㈡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 、有價證券。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是柴油並非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且財政部關務署於109年1 月8日以台關業字第1091000298號函表示:按關稅法第16條 第2項及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3條規定,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備齊報關單證向海關辦理。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6條前段規定,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 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貨物進倉證明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爰現行關稅法及相關法規僅規範出口貨物辦理報關之期限,及出口報關時應檢具之文件,尚無禁止貨物出口不得以船舶為載具在公海進行交易之相關規定,有該函附卷可查(見訴1419卷一第237至238頁),是億昇公司販售柴油給PANSY公司,並由友晉公司所 屬海王星號載運至公海販售之公海交易,並非法所不許。貨物進出口是否合法,應依我國相關規定審查業者之進出口是否符合規定,自無從以貨物出口違反他國法律或係為規避他國法律為由,即認有法所不許之情事,且海上保險及信用狀僅係保障買賣雙方之交易安全,亦非國際貿易所必需,亦無從以此推論為不法交易,況本件公訴意旨雖以被告邱永堂、蔡尚霖、徐文波等3人明知真實買家為中國籍張姓男子及謝 加慶,故認本件交易之柴油均係運往中國,然依卷內之證據,僅足證本件柴油出口係屬公海交易,尚不足以認定柴油經海王星號運往公海後,有輾轉進口中國之事實,是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有掩護中國走私集團等情,尚屬無據。 五、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完成訂艙手續並備齊報關單證,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向海關辦理。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貨物進倉證明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3條、第6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本件柴油出口貿易,係於我國臺中自由貿易港區內進行之貿易,依關稅法第16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及 出 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規定,出口報關時,應填送 貨 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依規定 必 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發票或其他價值證明及其他有關 文 件。另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第3項及第22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免徵稅捐者,無須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押稅手續。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物,依貿易法規定,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其立法目的係為發展全球運籌管理經營模式,所採取之租稅優惠措施。又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由港區事業 貨物輸往國外時,向海關傳輸報單通報出口,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憑以裝船(機)出口,是以出口報單係業者向海關通報貨物出口,以取得海關放行通知,俾憑裝船(機)出口之用,此有財政部關務署109年1月10日台關業字第1091000415號函附卷可憑(見108訴2109卷二第77、78頁)。被 告林寶珠係基於上開規定,依被告蔡尚霖或被告徐文波所提供之資訊,於出口報單之目的地國家及代碼欄位、INVOICE 之PORT OF DESTINATION欄位、PACKING LIST之TO欄位,填 寫ISHIGAKI或HONG KONG,委由宏昌報關行人員王丕宏或偉 聯報關行人員何基石提交海關協助報關,向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之海關申報出口,行使前開出口報單等文件,請准放行貨物,報運柴油出口予買方PANSY公司。 六、公訴意旨雖根據聯合國國際商品貿易统計之國際規範,進出口貨品貿易统計中,按國別之统計,進口係以生產國為基準,出口則以已知之最終目的地國為基準,此項出口國別統計,對當前出口景氣分析、拓展外銷市場、籌劃與他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甚至評估未來加入跨太平洋經濟戰略夥伴協定等,有重要參考價值。此項出口國別统計之資料來源,主要為海關之出口報單第23欄「目的地國家及代碼」,若該欄位申報錯誤,將導致虛増我國對非最终目的地國家之出口值,相對地,真正之目的地國家卻漏計出口值,影響貿易統計之正確性,故應如實申報出口目的地國家,並提出財政部關務署新聞稿為佐證(見偵7263卷第59至60頁),又公海交易未列入出口申報選項之原因,係因合法之國際油品貿易,即使其間有在公海進行駁油交易之過程,仍非不得申報油品貨物駁油後之最終去向目的港及國家,合法經營國際貿易者 ,於 報關時不知貨物要運送到的最後一個港口或國家而無法填載,為不可想像之事,在目的港及國家欄填載公海交易,顯然不倫不類,而認未將公海交易列入出口申報選項,並非行政疏漏,故被告等人無從因出口申報選項無公海交易,而自行填載香港或石垣島,作為出口目的地港,被告等人應有主觀上之犯意。惟關稅法及相關法規均無禁止貨物出口於公海進行交易,已如前述,但本件海王星號駁油之期間即107年3月至108年1月24日間,出口申報尚無公海交易之選項,嗣財政部關務署就立法委員陳超明國會辦公室依業者建議出口報單「目的地國家及代碼」(Destination code)欄位,增列「公海交易」選項一事,以108年6月18日台關稽字第1081012779號書面函覆稱:為避免影響我國出口報單申報機制,同時兼顧業者商業交易之需求,若業者於公海上從事海上油品交易無法確認船隻最後目的地國家,建議於出口報單「目的地國家及代碼」欄位,填報「其他國家」代碼為ZZZ99,並於 其他申報事項欄位明確註明於公海上油品交易,以資解決等語,有該函文附卷可查(見偵7263卷第97至98頁)。財政部關務署另於109年1月8日,就出口報單目的地國家及地區欄 位如何填載,以台關業字第1091000298號函及所檢附之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貳、出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 定、關港貿易作業代碼二十六、國家或實體、關港貿易作業代碼五十一、聯合國地方代碼回覆本院以:在已知最終目的國家及地方之情形下,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貳、七、出口報單(N5203)各欄位填報說明,其中項次12「目 的地國家及代碼(出口報單第9欄)」之填報說明⑴略以,本 欄係填列本報單貨物之已知最終目的地國家(地區)及地方英文名稱全名及其代碼(代碼包括國家及地方代碼,共5碼 );各國地方如有未列入地方代碼者,參據關港貿作業代碼二十六、國家或實體及五十一、聯合國地方代碼附註3說明 ,以國家代碼(2位文字)加上Z99(3位文字)表示之,如JPZ99;若業者欲公海交易時,鑒於國家代碼尚無「公海」選項,建議於出口報單「目的地國家及代碼」欄填報「ZZZ99 」,此有上開函文在卷可稽(見訴1419卷一第238頁);又於109年3月16日以台關業字第1091004852號函表示:考量業者 欲公海交易,倘確實無法得知出口貨物之最終目的地國家,鑒於國家代碼尚無「公海」選項,遂建議於出口報單「目的地國家及代碼」欄填報「ZZZ99」等語,有該函附卷可憑( 見108訴2109卷三第63至65頁)。依上開函文所示,財政部 關務署亦認公海交易於國際貿易實務中並無不可,且如為公海交易,為如實填載,財政部關務署建議於出口報單及INVOICE等文件上,填載目的地國家及代碼為:「ZZZ99」,依該方式填載目的地港口,並無與該署公告「籲請正確申報出 口目的地國家」之內容衝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111年3月4 日台關業字第1111004044號函可參(見訴1419卷二第346頁) ,本件柴油出口期間為107年3月至108年1月24日,財政部關務署尚未以上開函文建議公海交易代號填載之方式,且財政部關務署就本院審理108年度訴字第2109號案件,函詢該署 有無將「ZZZ99」代碼,認為可以作為「公海交易」之申報 選項之事實,通知交通部或交通部航港局知悉,以作為交通部航港局對於船舶進出港管理時,如係屬「公海交易」時,得由一般船務代理商於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網站(即MTNET)填寫「ZZZ99」之代碼等事項,於109年3月16日以台關業字第1091004852號函表示:108年6月18日以台關稽字第1081012779號書函致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係為業者向立法委員陳情,從事油品出口於公海交易,未能於報單如實申報目的地國家代碼,請求本署修改相關申報代碼增列「公海交易」之申報選項以利運用,所作之回復函。考量該立委辦公室曾就本案於108年5月31日召開協調會(相關會議),與會之貿易及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與經濟部能源局)對該等貿易行為並無特別意見,且查詢關稅法及相關法規均無禁止貨物出口於公海進行交易,惟報單目的地國家並未明列公海交易之申報代碼供業者運用。又查其他相關國家實務上並未將「公海交易」單獨列報申報代碼。爰參據「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之出口報單「目的地國家及代碼」欄位填報說明回復該委員國會辦公室,若出口目的國名及地方皆無法確認者,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國家名稱代碼表示法」及「聯合國地方代碼」,建議填報「ZZZ99」,並 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明確註明於公海上交易。該函之說明係就現行我國出口報單申報填列作業之答覆,非涉及對原禁止事項之開放與同意,函文以「建議」字樣行文,係行政機關答覆國會所採委婉用詞,無涉及報關手冊之發布效力。就何時通知臺中關或有無通知交通部或交通航港局等節:按前揭報單填報方式明列於「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相關章節,其經公告採用已行之多年,提供相關行政機關、本署各關、進出口業者、運輸業、報關行等各界查詢運用,本署108年6月18日書函回復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同時副知本署臺中關、其他海運關及與會機關,因該函僅係本署職權內就現行我國出口報單申報填列作業之說明,不涉及對原禁止事項之開放與同意,亦非變更管理措施,故未特別通知交通部或交通部航港局等語,亦有該函附卷可憑(見108訴2109卷三 第63至65頁)。該署復於109年3月30日以中普保字第1091003857號函表示108年6月18日以台關稽字第1081012779號書函係就單一個案函復立法委員陳超明國會辦公室等語(見108 訴2109卷三第99頁)。是被告等人於本件行為時,財政部關務署尚無上開建議事項,且上開建議僅係行政機關答覆國會所採委婉用詞,無涉及報關手冊之發布效力,業者自無從依據上開函文之建議,於公海交易填載「目的地國家及代碼」為「ZZZ99」,故有關出口報單目的地國家,於行為時點並 無「公海交易」之申報代碼供業者運用之事實,足以認定,被告等人此部分辯解,應可採信。 七、另按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進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進口24小時前向海關提出船舶進港預報單,如因故提早、遲延或中止進口者,應立即向海關報明提早、延期或註銷。前項預報單之內容包括受理關別、船舶名稱、船舶航次、船舶呼號、船舶代碼、到港前一港、航行次一港及預定到港時間等所需資料。第一項預報資料經由交通部航港局提供予海關者,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得免傳輸船舶進港預報單訊息或檢具書面船舶進港預報單。」,是本件海王星號除於出口報單及INVOICE文件上 須向海關申報「目的地國家及代碼」外,船舶於入港前,亦須於進口24小時前向海關提出船舶進港預報單,內容亦包含航行次一港之申報,該申報係船務代理公司人員以MT NET系統進行申報,然該系統亦無目的地為公海之選項,依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指示,可由船東選擇以船舶即將前去之公海領域比較鄰近的港口申報乙情,業據證人鄧茵如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09號審理時證稱:船進出港時,我會報MTNET,就是報船進出港的系統,我們會預報我們上一港、下 一港進出之港口,我們有詢問過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若要到公海,MT NET系統要怎麼報,中部航務中心表示MTNET系統沒有公海(HIGH SEA)選項,中部航務中心表示看船東怎麼指示,就在船舶即將前去之公海領域比較鄰近的港口自己選一個申報,不然沒有辦法報進出口港,因為沒有公海選項,本案係由船東被告蔡尚霖決定要填哪一個鄰近的港口後告知我們填載。被告蔡尚霖並委託天文海公司製作Portofcall(航程清單),我依被告蔡尚霖指示繕打Port of call(航程清單)之內容後,交由天文海公司職員林慶喜持 至北斗星號油輪上,交由北斗星號油輪船長簽名後交與臺中關等語(見108訴2109卷二第242至242、257至259、271至273、293、294頁),核與被告蔡尚霖於該案審理時供稱:最 早係由貨主直接告訴我要在公海交易,當時北斗星號油輪最初要進臺中港時,第一次委託天文海公司時,我就有詢問過,我要報公海,天文海公司告訴我當下沒有公海這個選項,我回答我的貨主,貨主告訴我,其他國家都有公海的選項,為何臺灣沒有,所以我才詢問天文海公司,一般像這種進出港口裝貨的船東要怎麼報,他們告訴我,在你們最近臨海的附近,要嘛就香港、要嘛就石垣島、要嘛就韓國,故當下我就說,如果我們船往南走就報香港,往北走就報石垣島或是報韓國濟州島,第一次報就是這樣開始,因為第一次報就是這樣子報,故後面就便宜行事,也沒有再去詢問了。因為那時我們得到消息,我們政府單位對船舶的AIS航行軌跡開始 在追蹤,因為它怕有涉及海上不法或是走私,所以那時候它才告訴我們,你不能往北走但報香港,你的航行方向是不對的,當下我們得到的訊息是這樣,所以我們那時候才說,船如果往南走那就報香港,往北走那就報石垣島,後面大家都這樣子便宜行事。所謂的PORT OF CALL也是一樣,整個做完以後,由天文海公司現場人員拿上來給船長簽,所以船長也不知道那到底是要簽什麼東西,因為他只知道我要出港了,出港就是按照貨主的指示,往北走或是往南走,大概的情形是這樣子等語相符(見108訴2109卷二第275頁),且有交通部航港局109年3月6日航企字第1090001681號函在卷可稽( 見108訴2109卷三第61頁),是MT NET系統亦無目的地為公 海之選項等事實,應堪認定。 八、故依上開說明,財政部關務署雖表示無「公海交易」之申報選項存在,建議業者於公海交易時,可於出口報單「目的地國家及代碼」欄位,填報「其他國家」代碼為「ZZZ99」, 但財政部關務署於本件行為時實際上並未提供「公海交易」代碼填報方法供業者申報,況參據關港貿作業代碼二十六、國家或實體及五十一、聯合國地方代碼,均無明載「公海」之代碼或填報方式。則「公海」並非「國家或實體」,且二者概念上全然不同,是於財政部關務署公告或函知業者就「公海交易」可填報「其他國家」代碼為「ZZZ99」前,要求 業者為「公海交易」時,自行在出口報單之「目的地國家及代碼」欄填報「其他國家」代碼為「ZZZ99」,實欠缺期待 可能性。又MT Net單一窗口服務平台亦無「公海交易」申報選項可供申報,則要求業者為「公海交易」時,於船舶進港時,船務代理向海關提出船舶進港預報單時,如實申報「公海交易」,即應屬不可能。我國既無禁止以船舶為載具在公海進行油品交易,且海王星號復係在億昇公司設於臺中港自由貿易區油槽裝載柴油,該等柴油免徵關稅,實難認被告等有何須隱匿海王星號油輪在公海交易之必要,基此,即難認被告等有何須於INVOICE(發票)、PACKING LIST(裝貨清 單)等文件填報不實目的港、目的地、卸貨港;於出口報單填載不實「目的地國家及代碼」欄等資訊之動機。 九、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學理上稱為違法性錯誤或禁止錯誤,其情形包括行為人不認識其行為為法律所不許,及誤認其行為法律所許可。就規定以觀,可見係依違法性錯誤的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阻卻其犯罪的成立,應免除刑事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62號刑事判決意旨)。被告等為完成法所 許可之公海油品交易,依規定必須填製出口報單,INVOICE (發票)、PACKING LIST(裝貨清單),但報關相關規定並無「公海交易」及其代碼選項,無法如實登載「目的國家及代碼」、「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或sailingto:) 」為「公海交易」或「公海」。不得已依公海交易之慣例,填寫「香港」或「石垣島」。被告上開製作不正確之出口報單、INVOICE(發票)、PACKING LIST(裝貨清單),係有 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等人係為掩護不法走私集團而恣意不實填載本件不實文書及會計憑證,無刑法第16條所規定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故無從依據該條免除刑事責任,惟依卷內資料無從證明被告等人有掩護不法走私集團之情形,已如前述,故依刑法第16條規定,應免除其等刑事責任。另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第3項及第22條規定,該等柴油免徵關稅、無須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押稅手續、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則被告林寶珠在出口報單、INVOICE(發票)、PACKING LIST(裝 貨清單)、上將「公海交易」不實記載目的港或卸貨港為「HONG KONG」或「ISHIGAKI」,並委由宏昌報關行人員王丕 宏或偉聯報關行人員何基石製作出口報單以行使,而各該相關出口報單上之「目的地國家及代碼」欄,亦配合填戴為「HKHKG/HONG KONG」、「JPISG/ ISHIGAKI」,以電子報關方式向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之海關申報出口,行使前開出口報單等,請准放行貨物而報運柴油(GASOIL),並不會影響稅捐之稽徵,此部分業務登載不實以行使,亦難認有致生何損害。 十、綜合上開事證及說明,檢察官指述被告邱永堂、蔡尚霖、徐文波、林寶珠等人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形成被告邱永堂、蔡尚霖、徐文波、林寶珠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前述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士豪、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出口報單編號 報關日期 實際進港日 實際出港日 出口人/ 買方 貨物名稱 總件數(噸) 離岸價格(新臺幣) PACKING LIST「TO:」欄位內不實內容 1 DB//08/086/E0188 (宏昌) 108年1月24日 億昇/ PANSY GROUP 2480TNE 43,107,918元 ISHIGAKI 2 DB//08/086/E0129 (宏昌) 108年1月17日 億昇/ PANSY GROUP 2200TNE 37,680,676元 ISHIGAKI 3 DB//08/102/E0104 (偉聯) 108年1月9日 億昇/ PANSY GROUP 2370TNE 40,821,405元 ISHIGAKI 4 DB//08/102/E0031 (偉聯) 108年1月3日 億昇/ PANSY GROUP 2,370TNE 38,625,075元 ISHIGAKI 5 DB//08/86/E2510 (宏昌) DB//08/102/E4154 (偉聯) 107年12月14日 億昇/ PANSY GROUP 穩鼎石化/ PANSY GROUP 320TNE 6,789,600元 2,113TNE 44,837,033元 ISHIGAKI 6 DB//07/086/E2099 (宏昌) 107年10月19日 億昇/ PANSY GROUP 2370TNE 55,210,977元 ISHIGAKI 7 DB//07/086/E2050 (宏昌) 107年10月12日 億昇/ PANSY GROUP 2490TNE 58,238,610元 ISHIGAKI 8 DB//07/086/E1916 (宏昌) 107年9月27日 億昇/ PANSY GROUP 1500TNE 36,137,475元 ISHIGAKI 9 DB//07/102/E3019 (偉聯) 107年9月14日 億昇/ PANSY GROUP 930TNE 19,929,216元 ISHIGAKI 10 DB//07/102/E2922 (偉聯) 107年9月6日 億昇/ PANSY GROUP 1,836TNE 38,547,164元 ISHIGAKI 11 DB//07/102/E2807 (偉聯) 107年8月29日 穩鼎石化/ PANSY GROUP 2360TNE 48,711,195元 ISHIGAKI 12 DB//07/102/E2738 (偉聯) 107年8月22日 穩鼎石化/ PANSY GROUP 2286TNE 46,694,042元 ISHIGAKI 13 DB//07/086/E1576 (宏昌) 107年8月13日 億昇/ PANSY GROUP 2560TNE 51,786,240元 ISHIGAKI 14 DB//07/102/E2537 (偉聯) 107年8月7日 億昇/ PANSY GROUP 2590TNE 51,484,028元 ISHIGAKI 15 DB//07/102/E2421 (偉聯) 107年7月26日 億昇/ PANSY GROUP 2520TNE 50,343,300元 ISHIGAKI 16 DB//07/102/E2257 (偉聯) 107年7月16日 億昇/ PANSY GROUP 2405TNE 48,814,352元 ISHIGAKI 17 DB//07/102/E2181 (偉聯) 107年7月6日 億昇/ PANSY GROUP 2450TNE 48,308,488元 ISHIGAKI 18 DB//07/102/E2109 (偉聯) 107年7月2日 穩鼎石化/ PANSY GROUP 2510TNE 50,785,947元 ISHIGAKI 19 DB//07/102/E1888 (偉聯) 107年6月13日 億昇/ PANSY GROUP 2560TNE 51,797,504元 ISHIGAKI 20 DB//07/102/E1795 (偉聯) 107年6月5日 億昇/ PANSY GROUP 2550TNE 52,981,414元 ISHIGAKI 21 DB//07/86/E1000 (偉聯) 107年5月28日 億昇/ PANSY GROUP 2256TNE 48,745,201元 ISHIGAKI 22 DB//07/86/E0876 (宏昌) 107年5月11日 億昇/ PANSY GROUP 2600TNE 51,659,010元 ISHIGAKI 23 DB//07/102/E1352 (偉聯) 107年4月27日 億昇/ PANSY GROUP 2410TNE 45,099,766元 ISHIGAKI 24 DB.//07/86/E0668 (宏昌) 107年4月13日 億昇/ PANSY GROUP 2390TNE 43,799,512元 ISHIGAKI 25 DB//07/86/E0608 (宏昌) 107年4月2日 億昇/ PANSY GROUP 2600TNE 47,152,378元 ISHIGAKI 26 DB//07/102/E0993 (偉聯) 107年3月29日 億昇/ PANSY GROUP 2600TNE 45,071,845元 ISHIGAKI 27 DB//07/102/E0924 (偉聯) 107年3月23日 億昇/ PANSY GROUP 2500TNE 43,338,313元 HONG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