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3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堉鑫 選任辯護人 莊容安律師 林孟毅律師 被 告 吳東育 陳玉婷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36 號、109年度偵字第8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巫堉鑫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吳東育、陳玉婷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貳年捌月。吳東育、陳玉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參佰玖拾捌萬參仟元、參佰玖拾捌萬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事實 一、吳東育、陳玉婷原為夫妻(於民國102年5月13日離婚),於101至102年間與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弟仔」之人介紹,認識資力不佳之巫堉鑫後,於102年底起,以每月新臺 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僱請巫堉鑫擔任紅韋國際服飾有 公司(下稱紅韋公司,後更名久仁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久仁公司,於103年間改設址於台中市○○○○街00號1樓)、耳目雲端科技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耳目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之2)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兼員工,由 渠2人實際經營該等公司,並由巫堉鑫依渠2人之指示對外處理該等公司事務。詎吳東育、陳玉婷及巫堉鑫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 絡,於104年7月初,由吳東育、陳玉婷對外自稱「張先生」、「張小姐」之方式,假借耳目公司資金800萬元作為增資 之資本證明為由,透過該公司所屬記帳業者吳靜宜之仲介,以資金入帳3日後取回,並支付2萬元利息為借款代價之借款條件,向林寶鳳商借款項,再推由巫堉鑫於104年7月9日上 午,在台中市○○○○街00號1樓,將耳目公司之國泰世華 銀行篤行分行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耳目公司篤行帳戶)及巫堉鑫個人之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巫堉鑫篤行帳戶)之存摺、印章 暨利息2萬元,交付吳靜宜以轉交予林寶鳳,擔保入帳資金 僅供作資本證明使用而不得支領動用,致林寶鳳因而陷於錯誤,遂於同年7月10日15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依約將800萬元資金匯至巫堉鑫篤行帳戶,再轉匯至耳目公司篤行帳戶(扣除林寶鳳因試用帳戶之提領或轉匯金額,林寶鳳實際出資匯入金額應為7,986,000元),吳東育、巫堉鑫於資金入帳後,即旋於同 年7月13日9時13分許,一同前往位於雲林縣○○市○○路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斗六分行,推由巫堉鑫臨櫃辦理耳目公司篤行帳戶之存摺掛失補發手續後,將林寶鳳匯入耳目公司篤行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一空,並將款項全數交予吳東育,巫堉鑫則依吳東育、陳玉婷之指示逃匿。嗣林寶鳳於同年7月13 日10時30分許,持耳目公司篤行帳戶等資料自行前往國泰世華銀行提款時,經行員告知上開入帳資金業遭辦理帳戶掛失補摺後領取一空,始知受騙。 二、案經林寶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設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 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巫堉鑫、吳東育、陳玉婷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詐欺犯行,被告巫堉鑫辯稱:伊只是人頭,依被告吳東育、陳玉婷之指示作事,且不知道借款資金不能動用云云,辯護人亦辯稱:被告巫堉鑫只是人頭負責人,單純依被告吳東育、陳玉婷之指示作事,不知借款資金僅作為資本證明不能動用等情事,以為只是一般民間借貸,才會提領借款資金,且告訴人林寶鳳未能說明其保管之耳目公司篤行帳戶印鑑,為何仍會由被告吳東育交予被告巫堉鑫提領款項,是被告巫堉鑫並無詐欺犯行云云。被告吳東育辯稱:伊不是耳目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巫堉鑫等人所述不實云云;被告陳玉婷則辯稱:被告巫堉鑫、證人吳靜宜、劉佩雅等人所述不實,伊與被告吳東育當時只是向被告巫堉鑫分租房屋養鸚鵡而已,並非耳目公司實際負責人云云;辯護人亦辯稱:公司登記資料、公司帳戶或支付命令卷內之本票、支票都是被告巫堉鑫所親簽或親自開立,被告巫堉鑫於案發後仍以久仁公司負責人名義簽發支票,且證人吳靜宜於初次警詢時亦證稱被告巫堉鑫為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巫堉鑫應為實際負責人,其所述被告吳東育、陳玉婷2人為實際負責人之情不實,又證人吳靜宜於 初次警詢時並未提及張先生、張小姐,亦未曾表示張先生、張小姐為公司實際負責人,於1年後偵訊時才說到張先生、 張小姐,其證述前後不一,亦屬不實,再證人劉佩雅與被告巫堉鑫為朋友舊識,且係經被告巫堉鑫介紹來的,證稱交付帳戶後未曾領取薪資,亦未盡早辦理帳戶停用或遺失,仍於106年遭銀行追討債務之情,核與常情有悖,是其證述有維 護被告巫堉鑫之虞,且悖於常情,亦非屬實,本案證據不足證明被告吳東育、陳玉婷有上開犯行云云。經查: (一)被告巫堉鑫部分 被告巫堉鑫係被告吳東育、陳玉婷2人所僱請之耳目公司等 公司之人頭負責人,由被告巫堉鑫依被告吳東育、陳玉婷之指示,與證人吳靜宜連絡辦理耳目公司增資借款800萬元之 開戶事宜,並由被告巫堉鑫於上開時、地,將耳目公司篤行帳戶及巫堉鑫篤行帳戶之存摺、印章暨利息2萬元,交付證 人吳靜宜以轉交予林寶鳳,作為借款擔保,致使告訴人林寶鳳將800萬元資金匯至耳目公司篤行帳戶後,被告吳東育、 巫堉鑫即旋於104年7月13日9時13分許,一同前往國泰世華 銀行斗六分行,並由被告巫堉鑫臨櫃辦理耳目公司篤行帳戶之存摺掛失補發手續後,將告訴人匯入耳目公司篤行帳戶內之800萬元提領一空,並將款項全數交予被告吳東育,之後 ,被告巫堉鑫即逃匿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後,於108年12月23日始自行到案等情,為被告巫堉鑫所供認( 見偵緝卷P11至13、P115至118),並有告訴人之國泰世華銀行之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資料、巫堉鑫篤行帳戶之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資料、耳目公司篤行帳戶之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資料(見警卷P13至15)、國泰世華銀行斗六分行監視器錄 影畫面2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27951號函暨檢附本行存戶之往來資料(見偵卷P53、P59至62)在卷可佐,已見被告巫堉鑫就本案詐欺犯行,客觀上確有行為分擔情形。又被告巫堉鑫既知借款資金將入帳於耳目公司篤行帳戶,並於借款資金入帳前,即將耳目公司篤行帳戶及巫堉鑫篤行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告訴人,作為借款擔保,且於資金入帳後,更在明知帳戶存摺未遺失之情形,利用掛失補發存摺方式,趕在告訴人取回款項前,將入帳資金提領一空後,並隨即逃匿無蹤,是依上開被告巫堉鑫參與本案犯行過程,實難認被告巫堉鑫主觀上對於借款資金僅作為增資之資本證明使用而不得領取動用乙事,有不認識或不知悉之可能,其顯係在認知借款資金僅作為增資之資本證明乙事情形下,參與本案犯行,主觀上亦具詐欺意聯絡甚明,其與辯護人所為以為只是一般借貸而不知不得支領動用借款資金之情,應係卸責之詞,不足為採。至被告巫堉鑫、吳東育於被告巫堉鑫將耳目公司篤行帳戶印鑑交付告訴人後,仍可持該帳戶印鑑領取款項乙事,其原因仍多,如被告吳東育等人早有預謀而本持有該帳戶一式二份或極為相似二份印鑑即是,況被告巫堉鑫出面提領800萬元 乙事既屬為真,已可認定告訴人確為本案犯行之真正被害人,其並無與被告吳東育等人勾串領取自己借款資金而為本案犯行之可能,更無從僅因被告巫堉鑫仍可持帳戶印鑑領取款項乙事推認並無詐欺犯行情事之發生,是辯護人質以告訴人無法說明被告巫堉鑫仍可持帳戶印鑑領取款項乙事,抗辯被告巫堉鑫並無詐欺犯行,亦無可採。至辯護人雖聲請調取久仁公司另筆購車資料,以查知實際購車人,然被告巫堉鑫並未否認係由其出面購車及交付購車資料,並有參與取車,且購車資料亦多係載明名義購車人資料而已,尚無從佐證久仁公司等公司真正實際負責人或本案借款行為人各自參與情形,是難認有另為調取上開購車資料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被告吳東育、陳玉婷部分 1.被告巫堉鑫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檢察官問:妳是否在103年7月6日成為耳目雲端科技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是的。」、「(檢察官問:當時妳為何會成為這家公司的負責人?)我不知道,是吳東育跟陳玉婷辦理的,他們只說需要再辦理一間耳目雲端公司而已,證件那些資料都是放在他們那邊。」、「(檢察官問:妳說當時是吳東育、陳玉婷跟妳說要成立一家公司?)對。」、「(檢察官問:在這之前有無成立哪家公司?)久仁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檢察官問:那時候妳是公司的負責人?)對,第一間是久仁公司,我跟他們認識的時候,是101年年底到102年年初那時認識他們的。」、「(檢察官問:妳如何認識他們的?)是一個男生,「阿弟仔」(台語)介紹我認識他們的。」、「(檢察官問:認識之後?)認識之後,他們那時說他們信用不良,他們要開公司,需要一個人頭,那個「阿弟仔」才問我,因為那時候剛好我們家,我母親身體也不好,所以我也蠻缺錢的,我就答應了,他們那時說一個月給我2萬元,一 個禮拜5000元,分次給。」、「(檢察官問:妳說101年底 到102年初認識,妳何時成為久仁公司的負責人?)應該是 102年的時候,或是103年初,忘了,有點不記得。」、「 (檢察官問:在耳目雲端科技興業有限公司這段期間,你是否知道吳靜宜有說公司要借款800萬元這件事情?)是後面 吳東育夫妻跟我說,我才知道,因為都是他們跟吳靜宜直接私底下聯絡接洽,聯絡好之後,需要我的時候,他們打電話叫我去公司,我才去到公司,私底下他們怎麼接洽的,我不清楚。」、「(檢察官問:妳是否在104年7月間,有去辦理耳目雲端公司的國泰世華五權分行帳戶,以及妳個人的國泰世華五權分行帳戶?)有,吳東育說吳靜宜需要我去辦,那時吳東育說我們已經有其他銀行了,叫我問吳靜宜可不可以用原本公司有的帳戶就好,吳靜宜說不行,就叫我另外再開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去辦。」、「(檢察官問:妳個人帳戶是當時新開的?)對,都是一起開的。」、「(檢察官問:後來妳有無把耳目雲端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妳個人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給誰?)吳東育,因為他叫我去辦理完之後,回到公司就要馬上交給他。」、「(檢察官問:吳靜宜說是妳拿給她的,是否如此?)沒有,辦完之後先交給吳東育,他們那時候已經跟吳靜宜聯絡好,吳靜宜要來跟我取的時候,是在吳靜宜要來的前幾分鐘,吳東育才把這些簿子、印章交給我,我到公司才過沒幾分鐘吳靜宜就到,他用一個不知道資料夾還是什麼夾鏈袋裝一起,我也沒有看,我就全部都拿給吳靜宜」、「(檢察官問:當場妳有無交給吳靜宜錢?)有。」、「(檢察官問:多少錢?)2萬元還是2萬元出,吳東育跟我說這等一下是要給吳靜宜的利息,因為我去公司的時候,他們都會在場,吳東育跟陳玉婷都在場。」、「(檢察官問:妳在辦理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的時候,是否知道這個帳戶是要做何用途?)他說吳靜宜他們需要的,他叫我去開的,他們那時候有說公司需要一筆資金,要800萬元 ,要增資用的,是對方要求要另外再開新戶,我才去辦理。」、「(檢察官問:妳也知道2萬元是有關於借這筆錢的利 息?)他是說利息。」、「(檢察官問:是誰跟妳講的?)吳東育說的。」、「(檢察官問:妳是將耳目雲端公司跟妳個人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印鑑章都交給吳靜宜?)我講真的,吳東育那時候就是用一個袋子還是信封裝,我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東西,吳東育跟我說是存摺跟印章,叫我轉給吳靜宜,因為吳東育拿給我的時候,我也沒有打開看。」、「(檢察官問:當時吳靜宜有無跟妳要身分證?)吳靜宜來跟我拿簿子那時候,好像還沒有跟我說要身分證。」、「 (檢察官問:後來有無跟妳說要身分證?)後來吳靜宜有打電話說要身分證。」、(檢察官問:後來妳為何沒有交給吳靜宜?)吳東育叫我跟吳靜宜說旅行社要用,所以還沒有辦法給,要等旅行社歸還給我時,我再拿給吳靜宜。」、「(檢察官問:妳是否有於104年7月13日到國泰世華銀行斗六分行,提領耳目雲端公司帳戶內的800萬元?)有。」、「( 檢察官問:當時妳既然已經把這個帳戶的存摺、印鑑章都交給吳靜宜,為何會去領這筆錢?)吳東育他們說這是公司工程要的資金,吳東育說要把錢轉過去的,吳東育那時候是這樣子跟我說。」、「(檢察官問:存摺跟印鑑章妳都交給人家了,妳為何會有這些東西?)是吳東育帶我到這個分行的,我要下車的時候吳東育拿給我的,他拿一包化妝包那種東西的資料,裡面放很多個印鑑,我也沒有看,還有行李箱,我記得有行李箱。」、「(檢察官問:妳都沒有存摺,妳如何領錢?)後來吳東育叫我到窗口直接辦理就好,因為我是本人,吳東育說我是本人,我可以直接去辦,要是沒有的話,妳就跟他說不見了。」、「(檢察官問:所以妳是辦了存摺的掛失?)吳東育那時候叫我打電話去銀行說辦遺失,可是到後面的時候,下車吳東育有拿印章給我,簿子他說叫我去那邊再補辦,他找不到。」、「(檢察官問:妳印鑑章是沒有辦遺失?)吳東育那時有叫我一起都辦遺失,後來怎麼就印章有,簿子沒有。」、「(檢察官問:妳本來有辦存摺跟印鑑章的遺失,後來是取消印鑑章沒有遺失?)對,那時候是在窗口,現場辦理的。」、「(檢察官問:妳為何要帶行李箱?)吳東育說要裝錢。」、「(檢察官問:妳是把現金都領出來?)對,就拿到行李箱。」、「(檢察官問:你們去哪裡裝這個錢?)去銀行,領錢是在二樓,吳東育說在十字路口等我,我領完錢之後就下來,吳東育就把後車廂打開,把錢放進去,那時候還有一個銀行裡面的保全人員,因為真的很重,又要從二樓拿下來,我一個女生拿不動,是保全人員幫我拿上車的。」、「(檢察官問:妳去領錢時,是只有妳自己去把錢領出來?)對。」、「(檢察官問:放到妳的行李箱裡面?)對,行李箱是他們拿進去裡面放好之後再推出來給我的。」、「(檢察官問:妳說是有人幫妳送到車上?)對。」、「(檢察官問:當時吳東育是在外面?)在車上。」、「(檢察官問:妳在辦理補摺的時候,吳東育有無在旁邊?)沒有,因為他說他在車上,他說我就是本人,我自己去,他進去也沒有用。」、「(檢察官問:是否記得當天是幾點的時候去的?)早上很早,吳東育很早就來載我。」、「(檢察官問:你們為何跑到斗六去領?)不知道,他們就說他在那邊,他要去那邊領錢,他就直接載我去了。」「(檢察官問:妳從何處過去斗六的?)我是從汽車旅館。」、「(檢察官問:本案辦理耳目雲端公司跟告訴人借800萬元,妳拿多少錢?)那時候過了1、2個月還是2、3個 月之後,他們說最近公司有賺錢,就給我50幾萬元還60幾萬元的紅利,他說這是公司賺的紅利,要給妳的,可是後來他又帶我去他的同學那邊住,又把錢拿回去了。」、「(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剛剛檢察官有問妳,你們領錢領800 萬元是到銀行的2樓?)在1樓先辦理補摺的動作,補完摺之後才去2樓領錢。」、「(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領錢 是領1000元的?)1000元的800萬元,我就站在窗口看他們 包裝。」、「(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他們有點給妳看?)對,他們就在裡面,因為有玻璃櫥窗,一般人不可能可以進去。」等語,關於就被告吳東育、陳玉婷之證述內容,核與其先前於偵查中之供證內容,大致相符(見偵緝卷P11 至13、P115至118),可見被告巫堉鑫上開證述尚屬可信。 2.又證人吳靜宜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檢察官問:妳是從事什麼工作?)會計師事務所。」、「(檢察官問:妳是擔任什麼職務?)我是所長。」、「(檢察官問:妳是哪家會計事務所?)捷陽會計師事務所。」、「(檢察官問:到目前是否都是在捷陽會計師事務所?)對。」、「(檢察官問:104年7月間有無跟林寶鳳說耳目雲端公司要借款800萬元? )有。」、「(檢察官問:妳當時如何跟林寶鳳說講借這個錢的?是為何目的借這錢?)耳目公司要做增資。」、「(檢察官問誰跟妳說耳目要做增資的?)是「張小姐」。」、「(檢察官問:妳說的「張小姐」是否有在庭?妳可否指出來?)當庭指認在庭陳玉婷,因為陳玉婷之前一直跟我說她姓張,我就一直叫她「張小姐」,因為開始認識從接洽第一筆生意時,陳玉婷就說她姓張,然後拿了一張名片給我,名片我已經交給檢察官了,叫張什麼我有點忘記。」、「(檢察官問:是否在庭陳玉婷跟妳講耳目雲端公司要增資?)對,我其實大部分都是跟陳玉婷接洽。」、「(檢察官問:陳玉婷當時是如何跟妳說的?)因為我原本是做他們久仁的,久仁公司我知道他們有一直變更負責人,後來變為巫堉鑫,我跟巫堉鑫碰面沒有幾次,我一直都是跟「張小姐」(即在庭陳玉婷)做接洽,後來陳玉婷又從別的地方移了一家耳目公司,那時我拿到耳目公司帳冊大概沒有多久,陳玉婷就跟我說他們想要做增資,原本說多少我不太記得了,反正那時我讓她辦公司登記都會寫同意書,我同時給他們簽同意書。」、「(檢察官問:當時妳借這800萬元是否只是證明公司 有這800萬元,還是說錢可以領走?)都已經講好都知道, 有說帳戶錢不能動,因為陳玉婷在這之前也有辦過幾家公司也是。」、「(檢察官問:講好是如何講好是否錢放在帳戶是不能動?)對,同時那時我有跟她講說金主借給妳,但會要求妳身分證要給我,因為我之前有跟她辦過,所以她那時也知道,可是我記得,那時要跟巫堉鑫拿身分證時,她類似說要給我了,可是我要跟巫堉鑫拿時,她說現在還在辦護照在旅行社那邊,讓我感覺就是覺得巫堉鑫快要拿給我了,可是這時林寶鳳已經存進去了,可那時我還沒拿到巫堉鑫的身分證。」、「(檢察官問:妳有無拿耳目雲端公司的跟巫堉鑫的國泰世華銀行的存簿交給林寶鳳?)有,後來有交給林寶鳳,那時巫堉鑫去開完戶之後,這中間巫堉鑫有再跟我聯絡說她要去哪一家銀行開戶。」、「(檢察官問:開完戶之後是誰將耳目雲端公司銀行存摺、印章及巫堉鑫存摺、印章拿給妳?)我有點忘記,我應該會去他們的公司拿。」、「(檢察官問:他們公司那時在何處?)(證人當庭看其攜帶之資料)在北屯區安順北二街58號。」、「(檢察官問:妳剛剛有講說妳最早接洽的是「張小姐」(即在庭陳玉婷),妳是何時開始與「張小姐」有接洽的?本件借款是在104年7月10日,妳在何時開始接洽?)我開始幫陳玉婷開始辦那家長運公司的案子是102年10月21日發文那時候,所以我應該 是在102年10月份那時開始處理的。」、「(檢察官問:是 否都是陳玉婷跟妳接洽說公司的設立、轉讓?)對,那時還有「張先生」,她說她老公也姓張,就是他們兩個。」、「(檢察官問:「張先生」是否是在庭的吳東育?)是。」、「(檢察官問:妳提到耳目雲端要增資這件事時,妳是否到安順北街這邊去談的?)對。」、「(檢察官問:當時現場有哪些人在跟妳談有關公司要增資的事情?)大部分都是「張小姐」(即在庭陳玉婷),那時有誰我不太記得,但我過去的話我一定是找「張小姐」,因為最主要例如說記帳費的款項或收憑證我都是跟「張小姐」約的。」、「(檢察官問:當時巫堉鑫有無在旁邊?)我實際有面對面碰到巫堉鑫大概有兩三次。」、「(檢察官問:當時吳東育有無在旁邊?)吳東育也經常在裡面。」、「(檢察官問:吳東育在裡面是在做什麼?)我感覺吳東育跟「張小姐」就是在負責公司的。」、「(檢察官問:久仁公司的地址是否也是在妳所說的地址?)應該是在那裡。」、「(檢察官問:有關於耳目公司相關業務是否都是去安順北二街?)耳目那時剛開始接過來沒多久,就說要增資,因為我在久仁的時候,我知道巫堉鑫這個人,耳目要增資之前我已經有看過巫堉鑫,有碰過幾次面,到最後我過去時「張小姐」(即在庭陳玉婷)會跟我說憑證是在巫堉鑫那邊,巫堉鑫還沒拿過來。」、「(檢察官問妳當時有無跟陳玉婷講這筆8百萬是放在帳戶裏面是 不能夠領取的?)有,他們一定知道,因為他們之前就有給我辦過恆河實業、竹展公司。」、「(檢察官問:當時妳跟林寶鳳有無約定利息?)有,每個案子講不一樣,但我記得是講2萬多元。」、「(檢察官問:這2萬多元的利息是誰交給妳的?)我記得是去到那邊,是巫堉鑫點給我的。」、「(檢察官問:當林寶鳳把800萬元匯進耳目雲端科技公司帳 戶之後,7月13日她要去提領時,發現印章、存簿被補發, 當時林寶鳳有無跟妳說這件事?)有,林寶鳳那時就很緊急跟我講怎麼被領走了,我就趕快打電話去國泰世華,我忘記是打哪家分行,國泰世華跟我說這筆錢被領走了,我說簿子在我們這邊為何會被領走,他說當事人說簿子遺失不見了,她用身分證直接重新辦,我才恍然大悟原來她身分證不給我,是她有打算要做這個領走的動作。」、「(檢察官問:妳發現這件事之後有無去找陳玉婷、巫堉鑫、吳東育?)有,我知道另外一個金主也有去找他們,另外一個金主陳先生他也有來找我。」、「(檢察官問:這金主是否也是在這800 萬元的錢?)對,因為這案子我曾經跟陳先生上法庭。」、「(檢察官問:陳先生去找妳之後,妳有去找誰?)我有趕快過去安順東二街,我說怎麼會這樣子,我那時認為是巫堉鑫做的,陳玉婷那天有拿給我一張給我跟我說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她有推說巫堉鑫人也不在,也沒有跟他們聯絡,還說巫堉鑫一直跟他們講要他們去大陸投資。」、「(檢察官問:是誰跟妳說這件事?)「張小姐」(即在庭陳玉婷),還跟我講說巫堉鑫還欠他們幾十萬元,實際金額我忘記了,她就有跟我這樣講,同時在他們家裡面就拿出一張說旅行社有傳真過來上面有巫堉鑫的簽名,當初我就拿著這一張給警察局,那張表示她去旅行社要出國,她就讓我認為巫堉鑫可能已經出國了。」、「(檢察官問:妳之後有無跟林寶鳳他們達成和解?)有,我還賠150萬元給另外一個金主。」、 「(檢察官問:妳是否有賠林寶鳳150萬元?)沒有。」、 「(選任辯護人林孟毅律師問:妳可否說明一下妳跟在場這三位被告認識的情況經過?)我先接洽「張小姐」(即在庭陳玉婷),我知道「張先生」(即在庭吳東育)是她老公都在裡面,去的話現場都是我跟「張小姐」收錢、收憑證,「張先生」有時候感覺是會問她的,但我跟「張先生」接洽只有一次就是要我做久仁前身的那間公司,因為是我的客戶,他們跟我表示說要買一家公司,那家公司就是吳東育跟我接洽說希望這家公司是有支票的。」、「(受命法官問:妳可否說明開始認識的經過?)我忘記是哪一位客戶跟我介紹的就說「張小姐」、「張先生」要辦公司。」、「(審判長問:妳之前在檢察官偵查時做證說是拿到一家讚美公司的名片,所以妳是否這時候才認識她?)我是因為有一個客戶跟我講說有人要辦公司登記,但我忘記是誰,我去的時候讚美不是要我做的公司,而是她拿那張名片說她叫做什麼名字,然後他們目前有讚美,讚美也不是我接洽的。」、「(審判長問:妳最一開始認識陳玉婷是否就是她拿讚美公司的名片給你?)對,但讚美她沒有要讓我做,我也沒做讚美的案子。「(審判長問:認識了之後做「張小姐」給妳第一件案子從何時開始?)就是長運,我先接洽到「張小姐」(即在庭陳玉婷),是102年10月21日長運工程行,負責人是魏傑,我 跟她收東西她就都推給魏先生,說他人跑了後來這家公司也欠稅,之後這家公司就這樣子,好像也沒給我錢我有點忘記了,反正,稅金就是有欠稅,從此之後我已經找不到負責人,一直沒有發票,一直沒有繳稅也都沒有後續。」、「(審判長問:妳102年10月21日做長運是跟誰接觸?)跟「張小 姐」(即是在庭的陳玉婷)接觸。」、「(審判長問:妳跟陳玉婷接觸是要辦什麼業務?)她說長運工程行要辦公司,就是這家開始。」、「(審判長問:第二間「張小姐」要辦公司是何時?)102年12月4日左右「張小姐」她跟我說想要買有沒有要讓渡的公司,那家公司最好要有支票。長運結束後,就是久仁,102年12月4日紅韋公司變更成久仁,這是我之前客戶停業公司想要轉讓,也有去辦支票變更,跟我接洽支票的問題是在庭「張先生」(即在庭吳東育),他公司變更之後,他們自己有去合作金庫。」、「(審判長問:誰跟妳講說要買一家讓渡的公司?)跟我談的是「張小姐」(即在庭陳玉婷),這中間有講到支票的問題時,就是「張先生」(即在庭吳東育)有大概跟我了解一下狀況。」、「(審判長問:久仁是設址在何處?)久仁地址設在安順北二街58號1 樓。」、「(審判長問:第三件是何時設立?公司名稱?)第三件是103年2月5日,是恆河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是林志傑。」、「(審判長問:妳是辦理什麼業務?)我幫忙辦理設立。」、「(審判長問:誰跟妳接洽的?)這件也是「張小姐」跟我接洽的。文件上面我看都是林志傑簽名的筆跡。」、「(審判長問:妳幫「張小姐」或「張先生」辦的一直到恆河之後是否還有?)有。恆河轉出之後,他們說要設立一間科技公司,發文日是103年2月6日她說要設立竹 展科技公司。」、「(審判長問:誰跟妳接洽的?)接洽人也是「張小姐」。」、「(受命法官問:竹展是否變更成山田鵡莊?)山田鵡莊是竹展變更名字。」、「(審判長問:妳剛才說公司設立有資本的問題,是否竹展科技在103 年2 月6日也有借錢?)竹展也有借錢100萬。」、「(審判長問:是否也是妳幫她借錢借到帳戶?)對,跟本案一樣的情況。」、「(審判長問:妳剛講到恆河的部分,恆河也有設立?)恆河也有設立,就是設立這兩個,長運工程行不需要資本證明。」、「(審判長問:恆河的資本額多少?)印象中恆河資本額也是1百萬,也是同本案狀況,有借款,所以她 不可能不知道那個錢到最後是要還的。」、「(審判長問:紅韋4月29日這有無借款?)紅韋沒有,就純粹跟我講說可 以開支票的東西。」、「(審判長問:104年3月19日竹展變更名義為山田鵡莊之後是否後來還有在幫她做? )後來就 沒有了,沒多久就是耳目的公司進來,久仁公司一直有在做,久仁變更負責人為巫堉鑫,耳目進來之後是巫堉鑫,我才知道巫堉鑫這個人,在耳目進來之前我就見過巫堉鑫有1-2 次,有講過話。」、「(審判長問:妳做耳目時要做「公司增資」這件事是誰跟妳談的?)「張小姐」(即在庭陳玉婷)有跟我講,我有跟巫堉鑫說要什麼東西要做存款時她需要本人去開戶,這我有跟她說到話,要帶什麼,要拿身分證時有跟巫堉鑫講到,是巫堉鑫還是張小姐誰跟我說的我現在忘記了,說巫堉鑫的身分證現在因為在辦護照。」、「(審判長問:再確認,因為要辦「耳目雲端」要增資8佰萬元是否 是「張小姐」跟妳談?)是,耳目過來的時候資本額好像是200萬元,她給我看章程巫堉鑫是出資120萬元,劉佩雅是出資80萬元,後來增資800萬元是全部要由巫堉鑫增資,所以 同意書是寫巫堉鑫一個人增資800萬元。」、「(審判長問 :妳說「張小姐」跟妳談耳目要增資,有無談到金額?)有,當然要談到金額,談完之後我才跟巫堉鑫說要身分證辦理增資的案件,後來拿證件、拿錢也是巫堉鑫拿給我的。」、「(審判長問:再次確認,妳在何時開始知道及認識在庭的巫堉鑫?)當初他們要接我客戶紅韋公司變久仁公司給我的負責人就是巫堉鑫,我有幾次去那邊有跟巫堉鑫碰面,我跟巫堉鑫碰面應該是2-3次。」、「(審判長問:「張小姐」 跟妳講她們要讓渡紅韋公司變久仁負責人是巫堉鑫,妳是否也有跟她講的負責人巫堉鑫接觸,是否從那時開始就認識巫堉鑫?)對,巫堉鑫給我身分證、健保卡、簽名,這簽名我就沒有留了,我就直接送了。」、「(選任辯護人林孟毅律師問:久仁公司與耳目雲端公司,妳有無幫他們處理平常的稅務事項?)耳目是剛過來就說要增資,我有拿到帳冊,但後來因為發生這事情就沒有處理過帳冊、帳目的問題,久仁一直都是我處理的。」、「(選任辯護人林孟毅律師問:久仁是否包含報稅、憑證都是妳處理的?)對。」、「(選任辯護人林孟毅律師問:妳剛有提到增資是「張小姐」講,講完之後妳是否跟巫堉鑫聯繫,是要跟她提供證件、簽名開戶?)對,我有跟巫堉鑫聯絡到這件事情。」、「(選任辯護人林孟毅律師問:妳有無跟巫堉鑫講過說跟金主借的錢是要做存款證明不能動?)我應該直覺認為他們應該知道,有無跟巫堉鑫講我不記得了。」、「(選任辯護人林孟毅律師問:妳是否不確定有無跟巫堉鑫說是要做存款證明?)有,我有跟巫堉鑫講我這次是要做存款證明的,巫堉鑫要找銀行要做的當中,她要去開戶做存款證明,我有無說能不能領,因為我直覺認為他們應該知道不能領。」、「(辯護人林孟毅律師問:林寶鳳7月13日要去銀行領錢時,妳有無跟林寶鳳 去?)沒有,林寶鳳跟我講時已經說領不到錢了,我就打電話給國泰世華,我說他們怎麼領走的,國泰世華說簿子遺失他們用身分證重新辦的,說一早就領走了,因為這樣很緊急之後,我當天馬上就跟林寶鳳會合,就直接去警察局報案了。」、「(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妳剛剛有說「張小姐」第一次找妳辦理是長運工程行,當時她是否拿所謂「張小姐」的名片給妳?)對。」、「(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請提示109年偵緝字第36號第149頁名片,妳認為庭上的陳玉婷是否就是所謂的「張小姐」?)對,就是這張,我一直稱陳玉婷為「張小姐」,她說她老公也是姓張,我那時想說兩個姓張的結婚都是同姓。」、「(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妳還有辦過久仁、竹展公司,竹展公司當時叫妳辦的人是否也是「張小姐」?)對,我都是跟陳玉婷接洽的,收錢也是跟陳玉婷收的。」、「(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竹展公司當時登記負責人是誰?)竹展登記負責人是林志傑,林志傑其他公司也有股份的。」、「(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妳有無問「張小姐」說你又不是負責人,為何妳會找我辦竹展公司?)我不記得是誰跟我介紹,我辦他們第一個案子是長運,長運辦完之後她就跟我說要辦竹展公司,反正從頭到尾,我一開始接洽就是「張小姐」,辦長運再辦恆河,竹展是後面103年,恆河也是「張小姐」跟我接洽的。我們常有碰到他 們找我們辦的話負責人不一定是他們本人,我們要簽同意書時就會拿給他說,要請他們本人親簽,而且重點是負責人本人到最後一定要拿著身分證到國稅局去簽名,所以我們也認為說負責人一定知道是他自己當負責人。」、「(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妳為何不會認為是「張小姐」介紹竹展公司給妳辦?公司實際上她根本不是實際負責人?)對,可是都是陳玉婷跟我接洽的。」「(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妳認為為竹展公司在接洽「張小姐」,「張小姐」是否是竹展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志傑是否只是一個被人家借名登記的人?是不是這樣?)有可能是這樣子,可是我沒有所謂我認不認為,因為我就是去幫她辦這家公司,「張小姐」他們實際要如何去運作,「張小姐」也跟我說他們要賣酒等等。」、「(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 恆河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是何人? )林志傑。」「(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當時「張小姐」是如何跟妳說的?因為負責人也不是她?)說她朋友要做要轉出去,太久了我忘記了,除了他們到最後那個,確實就是她跟我接洽的,我很多客戶跟我接洽他也不一定是負責人,簽名過來到最後林志傑是負責人要親自到國稅局去簽名,所以我也不認為林志傑是被盜用冒名的。」、「(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久仁公司原本是從紅韋公司更名為久仁公司,這是誰跟妳接洽的?)(手指在庭陳玉婷、吳東育),她有他也有,我剛不是說吳東育也有跟我說。」、「(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久仁公司實際登記負責人為巫堉鑫,妳認為誰才是實際上的負責人?)我沒有特地去想這問題,可是你問我的話,我會認為實際上是「張小姐」他們,因為拿帳冊、請錢都是跟「張小姐」他們。」、「(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本件耳目公司妳剛也是說跟「張小姐」接觸的,接觸是要辦理增資800萬元,耳目公司實際上的負責人妳是否知 道是本案的巫堉鑫?)對,後來我有說巫堉鑫有拿2萬多元 的利息給我,還有資料就是巫堉鑫要去做存款證明,我們有聯絡說怎麼去開戶之類的,我剛也有說我要跟巫堉鑫要身分證時,我不太記得是「張小姐」說巫堉鑫的身分證去辦旅行社還是巫堉鑫講的我真的忘記了。」、「(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當你知道「耳目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巫堉鑫?)我沒有這樣講。」、「(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 「張小姐」 在跟妳講公司增資8百萬,妳有無跟「張小姐」問這家公司 實際負責人是巫堉鑫?)我們不會這樣問,我就會問是誰要增資,然後就要寫同意書。」、「(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張小姐」跟妳說誰要增資?)我會問妳增資的金額要如何分配,她就跟我說全部800萬元都給巫堉鑫,我會問是因為 要確認我們在做資本額要寫同意書幾百萬元要如何分配,我會問的原因是這樣子,不是問實際負責人,我們不會這樣問,我們也不會去問客戶實際負責人是什麼人,因為通常狀況我們接觸很多案子,實際來跟我們接洽的人都不是掛上名字的實際負責人,但我們會認為他本人知道,是因為他到最後一定要帶著身分證,他自己本人知道他要簽名,重點是到最後國稅局那邊,只要變更負責人或設立的負責人一定要親自拿著身分證明到國稅局簽名,我們認為即使是人頭也是他們自己願意的,因為他自己有親自到國稅局去簽名。」、「(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在妳們發現800萬元已經被人家 領走時,妳有無去找「張小姐」問說為何會發生這個事?)有,她就跟我講說巫堉鑫那時還跟她講說要去大陸投資,還叫她去大陸投資,巫堉鑫還欠她幾十萬元還時十幾萬我忘記了就這樣講,她有拿一張旅行社的簽名,那一張我已經交給檢察官,就是那時拿到我就交給警察局,她就讓我認為巫堉鑫已經不在國內了,我也沒辦法我能夠做什麼,到最後是金主找上我,我還賠了錢。」、「(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 妳有無去質問「張小姐」說增資800萬元也是妳說的,怎麼 後面錢被移走了?)我怎麼質問,我只是懷疑,那時最後幾次她跟我講久仁已經讓巫堉鑫去處理怎麼樣怎麼樣,反正她全部都推給巫堉鑫,你問我說為什麼,我的感覺就是這樣子,我今天也是受害者我賠了150萬元。」、「(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律師問:請提示警卷第7頁背面吳靜宜警詢筆錄,當 時警察有問妳「是否為巫堉鑫本人向妳說她公司需要週轉」,妳回答「在7月初就曾經聽她提過她的公司需要新台幣800萬元週轉」,可是剛才在法庭上妳都說增資800萬元這件事 是「張小姐」跟妳說的,為何妳在警察局會這麼說是巫堉鑫跟妳說的?(提示警卷第7頁反面104年7月13日吳靜宜警詢 筆錄並告以要旨))他們就有在提,有可能巫堉鑫本人也有跟我講,可是接洽我也有跟「張小姐」,是「張小姐」跟我講由我去跟巫堉鑫去接洽,這是有可能,巫堉鑫本人有無跟我講有可能有跟我說,可是這中間也是「張小姐」跟我說這件事情的,可能後來陳玉婷要我跟巫堉鑫聯絡,所以我可能會這樣講,從頭到尾我收錢什麼的,剛開始所有的事務我都是跟「張小姐」,我去的話幾乎都是「張小姐」、「張先生」在公司,巫堉鑫我最多不會碰過超過4次。」等語(見本 院卷P215至242),除核與其先前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 偵緝卷P116至120、P222至227),大致相符外,並有長運工程行等公司行號登記資料、證人吳靜宜提出之「張淑芬」(即證人吳靜宜所稱之「張小姐」或陳玉婷)名片(見偵緝卷P151至214、P241)及久仁公司、耳目公司之公司登記卷影 本(另成冊附卷)等資料附卷為佐,再被告吳東育、陳玉婷均未否認曾在久仁公司設址處即臺中市○○區○○○○街00號1樓,實際經營由證人吳靜宜所經手設立之山田鵡莊公司 (原名竹展科技公司)(見偵緝卷P119、P220),被告陳玉婷更未否認有將自己帳戶供作久仁公司薪轉使用,並在久仁公司任職等情事(見偵卷P35),已見證人吳靜宜上開有關 被告吳東育、陳玉婷2人之證述內容,非屬無稽。又證人吳 靜宜與被告3人均無特別交情或怨隙,且依其證述因辦理公 司登記等業務而實際上多係與被告吳東育、陳玉婷等人往來交易,亦難認其有何配合被告巫堉鑫而誣指被告吳東育、陳玉婷之餘地,益證其上開就被告吳東育、陳玉婷2人之證述 內容為真,則證人吳靜宜所證被告陳玉婷、吳東育2人佯以 「張小姐」、「張先生」身分自居,委由其辦理久仁等公司登記或借款事宜,並參與本案耳目公司借款事宜等情,既核與被告巫堉鑫所證被告吳東育、陳玉婷2人係耳目公司實際 負責人,於幕後指示被告巫堉鑫以其名義或帳戶辦理本案借款事宜等情一致,足見被告巫堉鑫所證係依被告吳東育、陳玉婷2人指示,詐取本案借款乙事,應屬可信。 3.再證人劉佩雅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檢察官問:你跟在庭三位被告吳東育、陳玉婷、巫堉鑫是否認識?)認識。」、「(檢察官問:是如何認識這三位被告?)是朋友介紹認識的。我跟巫堉鑫本來就是朋友,吳東育、陳玉婷是有一位朋友介紹的,就是有一位朋友帶我們兩個介紹才認識他們兩個,該朋友不是巫堉鑫。」、「(檢察官問:是否有一個朋友帶妳跟巫堉鑫去介紹,然後才認識吳東育、陳玉婷?)對。」、「(檢察官問:這是在何時的事情?)很久了。」、「(檢察官問:妳是否是「耳目雲端科技興業有限公司」的股東?)不是。」、「(檢察官問:為何登記上面妳會是股東?)我不知道。」、「(檢察官問:妳因為認識吳東育、陳玉婷之後,有去公司上班嗎?)是他們叫我過去到銀行辦理一些業務我才會過去。」、「(檢察官問:妳之前在偵查中妳有說妳有在久仁公司上班,是否如此?)那時是吳東育、陳玉婷跟我說會提供我一個工作,在公司用一個美編、繪圖的職位。」、「(檢察官問:妳說吳東育、陳玉婷跟妳講說會提供妳一個工作?)對。」、「(檢察官問:妳是在哪一家公司上班?)久仁。」、「(檢察官問:妳那時上班的地點在何處?)是在安順北二街。」、「(檢察官問:妳何時在安順北二街開始上班?)印象好像在103年的時候。」、 「(檢察官問:妳的薪水都是怎麼給的?)吳東育、陳玉婷說轉帳到帳戶,轉到我的銀行帳戶裡面去。」、「(檢察官問:當時面試妳的人是誰?)就是吳東育、陳玉婷他們兩個。」、「(檢察官問:妳每天是否都有去辦公室工作?)沒有。」、「(檢察官問:妳每個月是拿多少錢?)他們那時是說一個月會有2-3萬元的薪水,但我都沒有拿到錢。」、 「(檢察官問:妳在公司去上班時,有無遇過巫堉鑫在裡面上班?)我很少看到她在那裡,就沒什麼遇到。」、「(檢察官問:妳說妳有到公司,當時這公司的營運都是誰在運作的?)就吳東育跟陳玉婷。」、「(檢察官問:妳有無在耳目這間公司上班?)是吳東育、陳玉婷要我去辦理一些資料的時候才會過去。」、「(檢察官問:妳都辦什麼資料?)像去銀行辦理一些資料。」、「(檢察官問:妳個人帳戶有無提供給人家?) 有,那時玉山銀行、渣打銀行都是交給 吳東育、陳玉婷他們兩個。」、「(檢察官問:妳給他們是做什麼用?)他們那時說會來幫我用薪資轉帳及辦理一些勞保的東西。」、「(檢察官問:妳的證件有無交給他們兩位?)有。」、「(檢察官問:後來這些帳戶有無還給妳?)沒有,我已經有去掛失了。」、「(檢察官問:妳除了去安順二街這邊有工作過之外,還有無去跟吳東育、陳玉婷去其他地點做事?)後來知道他們有搬一個地方就是在潭子,但那地址我就不知道了。」、「(檢察官問:是何時的事情?是之前還是之後?)之後,我也是有去。」、「(檢察官問:妳是做什麼事情?)有時過去那邊坐坐,他們有次跟我說,要我跟一個保險的還是什麼的人碰面。」、「(檢察官問:妳之前在偵查當中說妳是由巫堉鑫介紹進入久仁公司的,是否如此?)那時是一個朋友介紹的,可能是因為巫堉鑫先跟他們兩夫妻有認識,我是之後認識。」、「(檢察官問:妳是否知道巫堉鑫在久仁或在耳目公司都是在做什麼?)我不知道。」、「(檢察官問:妳是否知道巫堉鑫是公司的負責人?)我不知道,因為我們真的很少碰面。」、「(檢察官問:妳是否是久仁公司的股東?)我也不知道。」、「(檢察官問:妳怎麼什麼都不知道?)我一直以為我是美編、繪圖的員工。」、「(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妳去上班的時候,剛開始是否就知道吳先生叫吳東育,陳小姐叫陳玉婷?)我不知道。」、「(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妳第一天上班如何稱呼他們?)我就叫「姐仔」、「姐夫」(台語)。」、「(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妳何時知道他們的名字?)上次我來開庭的時候,才知道他們的名字。」、「(辯護人李思樟律師問:妳上班的期間是否都不知道他們兩個姓什麼叫什麼?)對。」、「(審判長問:提示109年偵字第8538號卷第32頁,劉佩雅109年4月13日偵訊筆錄,當時檢察官 有問妳「久仁實際負責人是何人」,妳有回答「我認知負責人是吳東育跟陳玉婷,後來進公司半年之後他們跟我說巫堉鑫好像是老闆」,為何妳進公司妳會認為說負責人是吳東育、陳玉婷?(告以要旨))因為他們像老闆叫員工做事,領錢我也要是找他們,我不是找巫堉鑫。」、「(審判長問:妳的意思是否找妳做事的還有領錢的都是吳東育、陳玉婷?)對,所以領錢、做事不是巫堉鑫叫我的。」、「(審判長問:為何近半年後,他們要跟妳提說巫堉鑫是老闆?)我也不知道。」、「(審判長問:他們是否確實有跟妳說?)對。」、「(審判長問:他們是在什麼情況下跟妳說?)他們那時就跟我講說要叫巫堉鑫是負責人,我的負責人認知就是老闆,可是我後來想一想,我要拿錢的或者他們叫我做事的人是吳東育、陳玉婷,不是巫堉鑫。」等語(見本院卷1P243至252),證人劉佩雅上開就被告吳東育、陳玉婷2人之證 述內容,核與其先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P32至36), 尚屬一致,且被告陳玉婷於偵查中供稱「我自己玉山銀行帳戶也在巫堉鑫久仁公司,讓他做薪轉,所以帳戶是交給巫堉鑫,我薪資巫堉鑫給我的,都是他拿錢給我,要我去籌錢,不然我哪有那麼多錢。...。至於在久仁公司時,為何劉佩 雅經常沒有在公司是因為他常出國」、「他(即劉佩雅)確實是來公司擔任美編繪圖,其餘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卷 P35),亦核與證人劉佩雅證稱被告陳玉婷為久仁公司等公 司人員,且證人劉佩雅係美編繪圖人員,並非久仁公司等公司之實際出資股東等情一致,足見證人劉佩雅上開就被告吳東育、陳玉婷2人之證述內容亦非無稽,益證被告巫堉鑫證 稱被告吳東育、陳玉婷2人係耳目公司等公司實際負責人, 其係依渠2人從事詐取本案借款犯行乙情為真。 4.久仁公司等公司之登記資料或久仁公司借款本票、支票係由被告巫堉鑫親簽或親自簽發乙情,僅可說明被告巫堉鑫確為該等公司登記負責人,或其確有同意為該等公司擔負本票借款等債務而已,尚無從佐證被告巫堉鑫確實際經營該等公司而為實際負責人,而遠期兌現支票則常見於支票付款交易,久仁公司對第三人王友慶之借款支票,其發票日為本案事發後之104年10月1日、10月16日乙事(見本院依辯護人聲請所調閱之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卷P6至7),自亦無從證明被告巫堉鑫於本案事發後仍有簽發久仁公司借款支票之行為,更無從依推論被告巫堉鑫即為久仁公司等公司實際負責人,或其上開證述為屬虛偽。又證人吳靜宜於104月7月13日警詢時僅係證稱「(你如何認識「耳目雲端科技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巫堉鑫?)他是我們會計事務所的客戶,大概已經一多年」、「(是否為巫堉鑫本人向你說他公司需要週轉?)在7月初就曾聽他提過公司需要800萬元週轉」等語(見警卷P7),並未證稱被告巫堉鑫即為耳目公司實際負責人或除被告巫堉鑫外,未曾懷疑他人參與此事,而依其於109年2月4日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不認識「吳東育夫婦」,在場聽 聞被告巫堉鑫供證「吳東育夫婦」為幕後主導人情事後,始而提及證稱「我不清楚被告(巫堉鑫)所說的吳東育是誰,我只知道久仁和耳目雲端公司有一個張小姐,剛開始也有跟我接洽,去的時候就說張小姐會跟我說巫堉鑫的發票沒有拿過來或是沒有開完,所以我才認為都是巫堉鑫在處理,有時候去的時候確實會遇到張小姐和她老公,但我不知道張小姐的老公就是吳東育,我對不起來」,並進而證稱與「張小姐」、「張先生」之往來過程或渠2人參與本案情形,以及提 出前開「張小姐」名片為證等證述內容或過程,亦難認其有何虛構誣指被告吳東育、陳玉婷自稱「張先生」、「張小姐」參與本案犯行情形,並核與一般人於受騙後因案情未明且無確切事證,故僅先行指證確切涉案人,於該確切涉案人到案後,得知該涉案人供述內容,與其原先懷疑情事相符,經檢警要求釋疑或釐清到案涉案人供述內容是否屬實,方清楚說明所見所聞其他可能涉案人之參與行為及往來經過之常情無悖,自難因證人吳靜宜於初次警詢時僅指證確切涉案人即被告巫堉鑫,並未提及「張先生」、「張小姐」等情事,即認證人吳靜宜證稱被告吳東育、陳玉婷涉案情節,有所不實。再證人劉佩雅與被告巫堉鑫僅為朋友,並非至親,亦無事證顯示其與被告巫堉鑫有何利益往來,自不得僅因證人劉佩雅與被告巫堉鑫為朋友,即認其會甘冒偽證風險而為不實證述,又其於偵查中所提自白書(見偵緝卷P65),亦已清楚 說明係因被告吳東育等人以帳戶供薪轉使用,可培養信用,便於申請貸款,貸款並可分紅等情事為由,方而提供帳戶予被告吳東育等人等情,是其提供帳戶予被告吳東育等人使用,其目的本非單純用於領取薪資,其未因未領取薪資乙事而隨即辦理帳戶停用或遺失,亦難謂有何明顯背離常情情形,另證人劉佩雅於106年間仍受銀行追債務之情,僅可佐證證 人劉佩雅因交付帳戶等資料或擔任久仁公司登記股東等行為而負有債務,尚無依此推認其上開證述有所不實。至被告陳玉婷空言辯稱當時只是向被告巫堉鑫分租房屋養鸚鵡之情,則與其供稱亦提供帳戶作為久仁公司薪轉使用,並在久仁公司任職之情有所不符,顯係卸責之詞。是被告吳東育、陳玉婷及辯護人上開所辯,均無可採。 4.另證人陳團秋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巫堉鑫僅係伊之美甲客人,被告巫堉鑫曾於領取本案借款前一日(約農曆7月 )月,告知要去領款,並於領款後亦曾親自向其告知有去領取本案借款之情,除與明顯背離財不露白,或犯罪行為人為避免犯行暴露,不致向不相關之第三人自行揭露自己不法犯行,使自己另曝風險之人性外,亦與本案事發時為國曆104 年7月13日,而非農曆7月之客觀事實不符,可信度極低,且上開證述內容亦僅與被告巫堉鑫有無告知領取本案借款乙事有關,自難佐證被告吳東育、陳玉婷並未參與本案犯行。至辯護人雖聲請證人王友慶到庭為證,惟證人王友慶業經本院先後2次合法傳喚未到,且其僅可證稱說明被告3人就久仁公司另筆借款參與情形,尚與被告3人就本案借款之參與情形 ,並無必然關連,亦無傳喚必要,附此敘明。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 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巫堉鑫、吳東育、陳玉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渠3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3人為向告訴人詐取 資金,由被告巫堉鑫擔任借款人頭,佯以借款供作資本證明之詐術,向告訴人詐取上開款項,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財產損失,所為均有不該,殊值非難。2.被告巫堉鑫坦承自己客觀參與行為,被告吳東育、陳玉婷否認犯行,且渠3人均未 與告訴人和解或販償所受損害之犯後能度。3.被告3人自承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2P121至122)暨其各自分工角色、本案犯行所生實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告訴人因本案受騙而實際出資匯款 金額應為7,986,000元(即92,000+8,900,000-1,000,000-1,000-5,000)乙節,有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可按(見警卷 P5反面),並有告訴人之國泰世華銀行之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資料、巫堉鑫篤行帳戶之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資料耳目公司篤行帳戶之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資料附卷為證(見警卷P13至15),再扣除告訴人因本案借款所取得之2萬元現金利息,告訴人本案實際受騙金額應為7,966,000元。又依被告巫 堉鑫之供證,其領款係交予被告吳東育,而由被告吳東育、陳玉婷分受該等利益,是應認本案詐欺贓款即告訴人實際受損款項係由被告吳東育、陳玉婷2人各分一半,即3,983,000元,此部分犯罪所得,應分別於渠2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卓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