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99號原 告 俥亭停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俊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江榮芳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93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