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怡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怡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8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怡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經警據報到場處理」補充為「經警據報前往李怡靜就醫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處理」,並補充施以酒精濃度檢測之時間為「同日20時14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李怡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竟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酒後仍騎車上路,嗣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之犯罪情節,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並考量其於警詢時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擔任會計、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容股110年度偵字第28192號被 告 李怡靜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怡靜自民國110年7月18日19時40分許至同日19時55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德泓有限公司內,飲用 啤酒2瓶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19時55分許, 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 20時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與NGUYEN THU KHANH騎乘之電動自行車發生擦撞,致雙方均受傷(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其酒氣甚濃,遂對李怡靜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為每公升1.05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怡靜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NGUYEN THU KHANH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查獲現場 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檢 察 官 陳信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 記 官 洪承鋒 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