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邱炳富、陳榮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邱炳富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被 告 陳榮志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洪昭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211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