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肆包(含包裝袋肆只,驗餘淨重貳仟零柒點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 檢查自美國郵寄來臺之航空包裹(貨物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收件人:田惠玲,收 件地址:臺中市○○區○○路000○0號,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該包裹申報內容物為真空零食,惟包裝內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花4包(淨重共2,009.16公克),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下稱彰化調查站)調查後,業已窮盡調查途徑尚無法查明被告之確實年籍,而先行簽結在案。又扣案之大麻花4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 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又於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 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 等),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三、經查: ㈠本件係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核人員於109年10月23日某時 ,檢查自美國郵寄來臺之航空包裹,收件人為田惠玲,收件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00○0號,該包裹申報內容物為真空 零食,惟包裝內夾藏疑似第二級毒品大麻花4包(驗前淨重共2,009.16公克)而予以查扣;前經彰化調查站調查人員佯為 送件人員投遞上開包裹,惟相關人員均表示不知有此包裹,亦不識收件人田惠玲而加以拒收,復將上開包裹暫存於宅配業者之北二特販三所,待領貨人主動聯繫後再行投遞,然期間亦無人詢問或線上查詢上開包裹狀態之紀錄,另經彰化調查站約詢上開收件地址設籍者劉丞祥、品皇咖啡店經營者林咨余、收件者田惠玲等人,均查無與本件包裹有何關聯,再經彰化調查站約詢上開包裹收件人聯絡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黃澤源,惟黃澤源並未到案說明,是本件業經窮盡調查途徑仍無法查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等情,此經證人田惠玲、劉丞祥、林咨余分別於警詢時證述甚詳【田惠玲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8791號偵查卷宗(下稱他卷)第59-62頁,劉丞祥部分:見他卷第83-87頁,林咨余部分:見他 卷第95-98頁】,且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0月23日北遞移字第109010187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各1紙 、扣案包裹照片4張、扣案包裹收件地址現場照片4張、車號查詢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紙、個人基本資料(田惠玲、黃澤源、劉丞祥)共3紙、扣案大麻花照片3張、法務部調查 局彰化縣調查站110年2月4日彰緝字第11062505900號函、一般包裹查詢列印資料、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0日函、IP分析結果各1紙、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110年4 月29日彰緝字第11062520590號函2紙、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招領逾期通知單2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9月29日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22日中檢謀祥109他8791字第1109103467號函(稿)各1紙在卷可稽(見他卷第7-8、9、11、13-16、21-23、25、27-28、29-33、41-43、51-52、53、55-56、57、75-78、101-103、119-120、121-122頁),復經本院核閱前揭卷宗屬實。 ㈡扣案之大麻花煙草檢品4包(含包裝袋各1包,驗前淨重2,009. 16公克,驗餘淨重2,007.69公克),前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 定結果,檢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紙、扣案大麻花照片3張、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2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985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他卷第9、41-43、49頁),足見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無訛,且上開大麻花4包業經調查後認 係無主物,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揭扣案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之包裝袋4只,與其內之大麻成分難以完全 析離,俱視為一體,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