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宛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宛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1828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字第2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MUJI無印良品」商標內褲拾件、包裝盒拾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宛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8283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確定,110 年9 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仿冒「MUJI無印良品」商標內褲拾件、包裝盒拾件(詳109 年度保管字第2527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詳109 年度保管字第2526號扣 押物品清單),係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8283 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109年9 月17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嗣於110 年9 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8283 號、109 年度緩字第3807號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之仿冒「MUJI無印良品」商標內褲拾件、包裝盒拾件,經鑑定確係仿冒日商良品計畫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商品,及本件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1,000元,業經被告於警詢中自動繳回,並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扣押在案等事實,有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可佐,復有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扣案物品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各1 份可證,揆諸前揭說明,自均應予宣告沒收,是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