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震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震鴻與告訴人廖海晴均係「老爸老媽休閒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股東,姜震鴻明知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23套房係由廖海晴所承租,且平日由廖海晴管理,廖海晴於民國109年2月初將上開套房出租給柯澔澔後,柯澔澔於109年3月6日退租 ,並將上開套房之鑰匙交付給姜震鴻,請姜震鴻將鑰匙轉交廖海晴,然姜震鴻竟利用持有上開套房鑰匙之機會,萌生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同年109年4月20日14時許,持上開鑰匙開啟上開套房大門,無故進入上開套房,廖海晴與友人陳彥橙於上開時間前往上開套房查看時,見姜震鴻從上開套房內走出,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 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