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謝志宏、許柄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代 表 人 謝志宏 被 告 許柄晴 魏妤瑾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10 年度簡字第8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