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55號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黃惠真 謝明星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所為98年度訴字第2409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782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121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第13次)、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㈠、㈡狀(第13次)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者,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下稱佑達公司)、黃惠真與謝明星(下合稱再審聲請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以98年度訴字第2409號宣示判決筆錄判處再審聲請人等均有罪,且檢察官及再審聲請人等均未上訴而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等向本院聲請再審,本院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次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 項 、第3項、第4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原因」,係指據以聲請再審之同一原因事實而言。至於是否為同一原因事實,則應就再次聲請再審之事由及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之前已為實體上裁定駁回之聲請互作比較,倘聲請再審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彼此相同者,即屬同一原因事實,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反之,若其後之再審聲請與之前再審聲請之原因事實或證據方法有一不同者,即難認屬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受上開不得重行聲請再審之限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再審制度,係為發現確實之事實真相,以實現公平正義,而於案件判決確定之後,另設救濟之特別管道,重在糾正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錯誤,但為防止他人出於惡意或其他目的,利用此方式延宕訴訟,有害判決之安定性,故立有嚴格之條件限制。然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業於104年1月23日修正, 並於同年2月6日生效,修法後放寬其條件限制,承認「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並非祇存在法院一般審判之中,而於判決確定後之聲請再審,仍有適用,不再刻意要求受判決人(被告)與事證間關係之新穎性,而應著重於事證和法院間之關係,亦即祇要事證具有明確性,不管其出現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亦無論係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若因此能產生合理之懷疑,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即已該當。申言之,各項新、舊證據綜合判斷結果,不以獲致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應是不存在或較輕微之確實心證為必要,而僅以基於合理、正當之理由,懷疑原已確認之犯罪事實並不實在,可能影響判決之結果或本旨為已足;惟縱然如此,不必至鐵定翻案、毫無疑問之程度,但反面言之,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仍非法之所許。至於事證是否符合明確性之法定要件,其認定當受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125號刑事裁定要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 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仍須以 作成確定判決之原審法院未及調查、斟酌者為限;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固不待言,如受判決人提出者為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但該等事實、證據在判決確定前已業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或提出,在審判程序中詳為調查之提示、辯論,則原審法院就該等業經調查斟酌之事實、證據,無論最終在確定判決中已本於自由心證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抑或捨棄不採,卻未敘明其捨棄之理由而有漏未審酌之情事,終究並非修正後新增訂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3項規定所指「未及調查斟酌」之情形,該等事實、證據仍非上開所謂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2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倘提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含原法院敘明無調查必要者),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如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亦無准予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65號、第30號、第1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按聲請再審之理由,如僅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之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等情,原審法院即使審酌上開證據,亦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自非符合此條款所定提起再審之要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 第48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對於有罪確定判決之救 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再審及非常上訴二種,前者係為糾正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之救濟程序,與後者係為糾正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者有別。又非常上訴之提起,應以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者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違背法令,係指顯然違背法律明文所定者及其審判程序或判決援用之法令有所違背者而言。至事實之認定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縱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發生疑義,除合於再審條件應依再審程序救濟外,第三審法院亦無從過問。即非常上訴制度,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救濟程序,與因事實錯誤而設之再審救濟制度有間(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98、3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故若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理由中所指摘部分,乃涉及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者,自非再審程序所得救濟,而應另循非常上訴之途徑為之。 四、經查: (一)再審聲請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後,檢察官與再審聲請人等進行認罪協商,並經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由本院於99年10月26日以98年度訴字第2409號(下稱原確定判決)宣示判決筆錄判處再審聲請人佑達公司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減為罰金3萬元;再審聲請人黃惠真、謝明星均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均應於100年1月26日前向公庫支付50萬元,嗣再審聲請人等均未上訴而告確定在案等情,此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再審聲請人等不服該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就原 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先後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再字第14號、103年度聲再字第42號等裁定以未有何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亦查無顯然足以動搖有罪確定判決之情事為由而駁回;及以104 年度聲再字第28號、105年度聲再字第7號、106年度聲再 字第3號、106年度聲再字第38號、107年度聲再字第19號、108年度聲再字第8號、108年度聲再字第17號、109年度聲再 字第39號等裁定,以再審原因屬同一且為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存在之證據為由而駁回,再審聲請人等不服各該裁定提起抗告,再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抗字第699號、104年度抗字第269號、105年度抗字第9號、105年度抗 字第620號、106年度抗字第671號、107年度抗字第388號、107年度抗字第933號、108年度抗字第380號、109年度抗字第119號、110年度抗字第399號等裁定,駁回抗告在案。 (二)再審聲請人等固以下列附表所示之各項證據,向本院聲請再審,惟查: ⒈再審聲請人等所提出如附表編號1-①、③、④、3、5、7-①、10- ②、12、15-①、16、17、18、26-②、③、④、34-③、41-②所示 之證據,業經其等於附表「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之出處」欄所示之各再審及抗告程序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聲請再審及抗告時所援用,並經如附表「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之出處」欄所示之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無再審理由駁回,此經本院依職權分別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再審聲請人等仍援用此部分證據,以同一證據及同一原因,再為本件再審之聲請,顯然違背程序規定,為程序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當以裁定駁回之。 ⒉再審聲請人等所提出其餘附表所示之證據,雖非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然細究各項證據內容: ⑴附表編號1-②係再審聲請人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839號裁定撤銷原裁定(本院110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發回本院之刑事裁定書;編號9、14係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核發再審聲請人謝明星、 黃惠真迄至110年6月10日已核定開徵案件,均無欠繳本稅及罰鍰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編號26-①、36-③、44係 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7月8日函覆佑達公司,關於再審聲請 人謝明星、黃惠真迄至110年7月8日為止,並無經該院承審 之刑事案件裁判紀錄;編號30-②、40、42、53係再審聲請人 謝明星於110年3月30日、110年5月14日、110年8月4日、110年8月10日、110年9月22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請調閱佑 達公司、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下稱詮達公司)營業稅務資料之申請書、簽收單及資料使用費繳款收據;編號31-③ 、④、⑤、51-③、④、⑤係本院函送109年度聲再字第39號聲請 再審案件,再審聲請人等提出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狀㈣繕本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等,或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23號佑達公司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9 號聲請再審一案,因再審聲請人等提起抗告,檢卷送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核收之函文;編號31-⑥係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9號聲請再審案件之訊問筆錄。 另附表編號31-②、51-②係財政部於109年8月12日函知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副本:佑達公司),關於該公司申請退還91至96年度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經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並經駁回後,因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該公司申請退還91至96年度自行繳納款項1718萬3688元,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移請核處;編號31-⑩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110年3月9日以電子郵件回覆再審聲請人謝明星寄送至財政部部長信箱之陳情信函,其內容略以:佑達公司聲請退還自繳稅款,案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在案,佑達公司及國稅局應受其既判力拘束;編號31-⑬、51-⑥係法務部於109年1月8日就再 審聲請人謝明星聲請國家賠償案件,以該案事涉司法審判業務,移請司法院秘書長卓處之函文;編號32、33係再審聲請人等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再字第39號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等不服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399號裁定抗告駁回之裁定書;編號34-①、45、48係佑達公司於110年5月14日、110年8月 18日、110年8月26日向財政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一科、審四科、審三科、政風室、監察室、民權所、法務部調查局、司法院秘書長等提出之陳情狀。編號36-④、⑤係監察院於1 04年3月19日,函請財政部就再審聲請人謝明星主張該部查 核佑達公司、銓達公司之帳簿及憑證,涉有虛構及誤導事實,意圖使該公司負責人受刑事處分等情,說明案情始末,及財政部於104年3月24日函請佑達公司就其上開向監察院陳訴內容,詳予敘明案情始末之函文;編號52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10年9月9日檢送該院108年度訴字第201號詮達公司等3原告與行政院等12被告間退還稅款事件卷證,及詮達公司等3原告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8被告間退還稅款事件卷證予最高行政法院之函文;編號54-①、②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100 年3月4日、3月8日,函覆詮達公司清算人黃惠真,說明該局已就黃惠真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經該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案件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09 號宣示判決,另詮達公司無進貨事實取具迪倫有限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業經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1號判決在案,現繫屬最高行政法院等情之函文。另附表編號2、4、13、15-②至⑤、19 至25、27、28、29、30-①、31-①、⑦至⑨、⑪、⑫、⑭、⑮、37至 39、43、46、47、49、50、51-①、55所示之證據,或為再審 聲請人等於他案件之書狀、卷宗封面、裁判書、歷年裁判整理、刑事告訴狀及存證信函,或為其自行查找之另案裁判書、法院判決要旨、司法國是會議法務部提案內容、立法院院會紀錄、再審聲請人謝明星、黃惠真前案資料、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說明及新聞資料等,該等資料無法作為推理未知事實真實性之素材,本質上不具證據性質,難謂係「新證據」。 ⑵附表編號10-①、③至⑥、11、34-⑤、41-①、③至⑤係佑達公司於9 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涉嫌虛報薪資費用而 短漏報所得稅額,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處以罰鍰之裁處書,及佑達公司為此於97、98年間,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間之往來函文;編號30-③至⑥、⑧係詮達公 司於100年間,以本案因稅捐規劃與稅捐認知與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見解不同而產生稅捐罰鍰問題,主張本件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09號即原確定判決在案,請求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優先原則,及釐清犯罪事實及確認稅額後,再以該公司清算完成後之賸餘資產繳納稅額,或申請更正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為此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或財政部間之往來函文;編號30-⑦係財政部於99年11 月19日函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等,關於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因虛報成本費用涉及逃漏稅捐,經法院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對公司科以罰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基於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之說明;編號34-②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就再審聲請人謝 明星於110年間,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請調閱公文函及與 迪倫有限公司支票明細等資料,為此與再審聲請人謝明星間之往來函文;編號34-④、35-②、③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 稽徵所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就再審聲請人佑達公司或謝明星於101年間,申請調閱與迪倫有限公司支票明細及發票等 資料,為此與再審聲請人佑達公司或謝明星間之往來函文;編號35-①、④係佑達公司涉嫌於94、95年間取得迪倫有限公 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處以罰鍰之裁處書,及佑達公司為此於97年間,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間之往來函文;編號35-⑤、⑥係佑達公司於97年7月1日向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申請提供違章事證,及民權稽徵所檢送該公司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及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處分書之申請書及函文;編號54-③係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於97年8月14日函請詮達公司清 算人黃惠真,就該公司所提示94、95年度取得迪倫有限公司不實進項憑證之相關資料,於97年8月20日前補正相關資料 之函文。再審聲請意旨雖認上開裁處書或公文內容多有不符事實之處,然依其內容觀察,均屬一般公文往返、行政函釋或裁處書等,並非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罪刑之證據,自非屬足生影響於原確定判決之重要證據。 ⑶另附表編號6、7-②、8係經濟部核准佑達公司於96年6月8日變 更公司負責人為再審聲請人謝明星,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佑達公司因變更負責人而申請換發財產保險經紀人職業證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函文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表編號36-①係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檢 送迪倫有限公司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資料影本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並說明迪倫有限公司係94年間設立,其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若原申報李永宏等人薪資係屬不實,則無逃漏稅捐金額,其95年度並未列報任何薪資及直接人工,故無虛報費用逃漏稅額之情事;編號36-②係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覆本院, 關於迪倫有限公司於94年7至10月、95年3至8月開立統一發 票27張均已申報,其相關94年度營業稅均已繳清,95年度則均為留抵稅額之說明。再審聲請人等據此主張此為迪倫有限公司係合法公司之證明,及再審聲請人黃惠真於96年間並非佑達公司負責人等情,然依其內容,仍無法排除佑達公司或詮達公司於原確定判決認定之94至95年間有虛增薪資、營業費用之事實,是聲請再審意旨所指上開事證,無論係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客觀上均未能因此產生合理之懷疑,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聲請再審所 應具備之確定性、顯著性或明確性要件,難認有再審理由。再審聲請人等另主張原確定判決有判決違背法令,據以聲請再審云云,乃屬原判決適用法律妥適與否之問題,應依非常上訴程序救濟,顯非再審事由,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等依前揭證據聲請再審,或違背再審程序規定,或與聲請再審要件不符,其等聲請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第43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出處 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之出處 1 ①本院98年度訴字2409號宣示 判決筆錄 聲請再審狀第39至61頁 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9號聲再證編號1 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 度抗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聲請再審狀第69至72頁 ③網路新聞列印資料【立法院 三讀刑訴法被告有閱卷權】 聲請再審狀第73頁 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9號聲再證編號9 ④本院刑事庭108年5月22日中 院麟刑有108聲再8字第10800 41861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75頁 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9號聲再證編號9-2 2 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9號刑 事判決 聲請再審狀第77至91頁 ②司法院法院資訊檢索系統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9號 歷審裁判查詢結果】 聲請再審狀第93頁 3 ①佑達公司97年7月17日申請書 聲請再審狀第95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99號(110年3月22日刑事聲請再審抗告補充理由㈠狀抗證11) ②財政部105年4月1日台財法字 第00000000000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97頁 ③財政部賦稅署105年4月11日 臺稅稽徵字第10504010930號 函 聲請再審狀第98頁 ④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刑 事案件告發書 聲請再審狀第99至103頁 4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4號判決 聲請再審狀第105至134頁 5 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起 訴書第1頁 聲請再審狀第136頁 108年度聲再字第8號聲再證編號5-1、5-2 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97年度偵字第27121號移 送併辦意旨書第1頁 聲請再審狀第135頁 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7 月17日金管保三字第09602086210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137頁 7 ①經濟部96年6月8日經授中字 第00000000000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139頁 104年度聲再字第28號聲再證編號20 ②佑達公司變更登記表(96.6. 8經授中字第09632255800 號) 聲請再審狀第140頁 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6年6 月29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63005020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141至142頁 9 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6月1 0日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 表【黃惠真】 聲請再審狀第143頁 ②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6月1 0日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 表【謝明星】 聲請再審狀第144頁 10 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7 年8月29日97年度財營所字第 &ZZZZ; 0000000000號裁處書 聲請再審狀第145頁 ②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 權稽徵所97年2月1日中區國 稅民權一字第0970012966號 函 聲請再審狀第146頁 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9號聲再證編號13 ③佑達公司97年1 月24日佑達 (97)臨字第097000001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147頁 ④佑達公司97年2 月21日佑達 (97)臨字第097000003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148頁 ⑤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7 年2月27日中區國稅三字第09 00000000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149頁 ⑥佑達公司97年3月6日佑達(9 7)臨字第097000006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150頁 11 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7 年8月28日97年度財營所字第 &ZZZZ; 00000000000號裁處書 聲請再審狀第151頁 ②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 權稽徵所97年1月21日中區國 稅民權一字第0970000675號 函 聲請再審狀第152頁 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 權稽徵所97年2月1日中區國 稅民權一字第0970012965號 函 聲請再審狀第155頁 12 ①標題「抗證12」,引述財政 部電子民意信箱108年2月22 日寄發予謝明星信件內容之 書狀 聲請再審狀第157至159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99號(110年3月22日刑事聲請再審抗告補充理由㈡狀抗證12) ②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查 緝案件調查報告書 聲請再審狀第161至166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99號(110年3月22日刑事聲請再審抗告補充理由㈡狀抗證13) 13 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列印資料 聲請再審狀第167至170頁 14 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6月1 0日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 表【謝明星】 聲請再審狀第171頁 ②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6月1 0日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 表【黃惠真】 聲請再審狀第172頁 15 ①臺中高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1 9號刑事裁定 聲請再審狀第173至189頁 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9號聲再證編號3 ②刑事聲請再審聲明抗告狀 (第11次) 聲請再審狀第191至192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19號聲請再審案件之抗告狀及補充理由狀 ③刑事聲請再審聲明抗告補充 理由(一)、(二)、(三 狀(第11次) 聲請再審狀第193至194頁、第197至200頁 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 字第516號行政訴訟確認訴訟 (給付訴訟)聲請閱卷狀 聲請再審狀第195頁 ⑤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 字第516號第一審卷宗封面影 本 聲請再審狀第196頁 16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號行政判決 聲請再審狀第201至210頁 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9號聲再證編號3 17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 聲請再審狀第211至220頁 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9號聲再證編號3 18 ①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52 0號刑事判決要旨 聲請再審狀第221頁 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7號聲再證編號66 ②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70 號刑事判決 聲請再審狀第222至224頁 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9號聲再證編號6 19 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3701號刑事判決 聲請再審狀第225至229頁 20 ①本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275號 刑事判決 聲請再審狀第231至234頁 ②司法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 【臺中高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 2049號歷審裁判查詢結果】 聲請再審狀第235頁 2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刑事判決 聲請再審狀第237至245頁 22 ①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0 2號刑事判決 聲請再審狀第247至248頁 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 度上更㈠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聲請再審狀第249至252頁 23 本院108年度訴第1142號刑事判決(李鑫連無罪部分) 聲請再審狀第269至274頁 24 本院108年度訴第1142號刑事判決(李鑫連有罪部分) 聲請再審狀第275至292頁 25 再審聲請人謝明星、黃惠真被告提示簡表 聲請再審狀第293至294頁 26 ①臺灣高等法院110年7月8日院 彥文敬字第1100003782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295頁 ②本院99年10月19日中院彥刑 信98訴2409字第104699、104 700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297、299頁 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8號聲再證編號9-1、9-3 ③佑達公司99年10月11日佑達 臨總字第099000002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298頁 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8號聲再證編號9-2 ④詮達公司99年10月12日佑達 臨總字第099000001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300頁 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8號聲再證編號9-4 27 司法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法人犯罪」法務部106年3月30日提案內容、第三分組第六次會議「國家賠償法第13條之檢討」法務部106年5月10日提案內容、第二分組第二次增開會議「檢討行政罰之訴訟機制(如:確保高額行政罰鍰罰得到)」法務部106 年6月3日提案內容、第一分組第六次會議「再審與非常上訴制度的檢討」法務部106.5.16提案內容 聲請再審狀第301至322頁 28 佑達公司及詮達公司99年至110 年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暨確認訴訟(給付訴訟)〉歷年裁判 聲請再審狀第323至328頁 29 佑達公司、詮達公司及謝明星對趙榮芳等人110年4月30日刑事告訴狀(第7次) 聲請再審狀第329至340頁 30 ①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 3594號刑事裁定 聲請再審狀第341至342頁 ②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自行收納 款項統一收據、檔案應用申 請書、簽收單 聲請再審狀第343至345頁 ③詮達公司100年8月28日詮達 臨總字第100000012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346頁 ④詮達公司謝明星寄送信函予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 權稽徵所之信封影本(100年 8月30日) 聲請再審狀第347頁 ⑤詮達公司100年8月8日詮達臨 總字第100000011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348至349頁 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 年8月10日中區國稅徵字第10 00000000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350頁 ⑦財政部99年11月19日台財稅 字第09900410920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351頁 ⑧詮達公司100年4月29日詮達 臨總字第10000008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352頁 31 ①臺中何厝郵局110年4月12日0 00210號存證信函(寄件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及 謝明星等) 聲請再審狀第353至354頁 ②財政部109年8月12日台財法 字第10900640260 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355頁 ③本院110年1月26日中院麟刑 平109聲再39字第1100006477 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356頁 ④本院110年4月6日中院麟刑平 109聲323字第1100023855號 函 聲請再審狀第357頁 ⑤本院110年4月6日中院麟刑平 109聲再39字第1100023863號 函 聲請再審狀第358頁 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9號訊 問筆錄第1頁 聲請再審狀第359頁 ⑦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 字第201號行政訴訟補正 (二)狀、準備程序筆錄第1 頁 聲請再審狀第360至361頁 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4 2號民事裁定第1頁 聲請再審狀第362頁 ⑨110年3月2日聲請書(第4 次) 聲請再審狀第363至364頁 ⑩2021年3月9日財政部部長信 箱回覆內容 聲請再審狀第365頁 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國 賠字第3號拒絕賠償理由書 聲請再審狀第366頁 ⑫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國賠字 第2號拒絕賠償書 聲請再審狀第367頁 ⑬法務部109年10月8日法律決 字第10900643570號移文單 聲請再審狀第368頁 ⑭108年11月15日行政訴訟聲請 合憲判決抑違憲判決狀(第1 頁) 聲請再審狀第369頁 ⑮國家賠償請求書(109年第1 次)第1頁 聲請再審狀第370頁 3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聲請再審狀第371至375頁 33 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聲請再審狀第383至395頁 34 ①佑達公司函(110年5月14日 遞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 稽徵所) 聲請再審狀第397至398頁 ②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5月1 2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1 00000000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399頁 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 權稽徵所97年2月13日中區國 稅民權一字第0970002237號 函 聲請再審狀第400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99號(110年3月22日刑事聲請再審抗告補充理由㈠狀抗證10) ④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1年1月9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1010050328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401頁 ⑤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 權稽徵所97年12月19日中區 國稅民權一字第0970063900 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402頁 35 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7 年6月18日97年度財營業字第 &ZZZZ; 00000000000號處分書 聲請再審狀第403頁 ②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1 年1月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1 0000000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404頁 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 權稽徵所101年1月5日中區國 稅民權三字第1010000301號 函 聲請再審狀第405頁 ④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 權稽徵所97年2月27日中區國 稅民權三字第0970002745號 函 聲請再審狀第406至407頁 ⑤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 權稽徵所97年7月4日中區國 稅民權三字第0970030951號 函 聲請再審狀第408頁 ⑥佑達公司97年6月30日申請書 聲請再審狀第409頁 36 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 山稽徵所97年10月9日中區國 稅東山一字第0970020932號 函 聲請再審狀第411頁 ②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 年2月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9 00000000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412頁 ③臺灣高等法院110年7月8日院 彥文敬字第1100003782號函 (同編號26) 聲請再審狀第413頁 ④監察院104年3月19日院台業 三字第1040161220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419頁 ⑤財政部104年3月24日台財稅 字第10400054580號函 聲請再審狀第420頁 37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34號再審之訴110年7月22日遞送相關書狀、證物說明 聲請再審狀第421至422頁 38 ①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 第147號再審之訴110年8月2 日遞送相關書狀、證物說明 聲請再審狀第423至424頁 ②110年4月30日刑事告訴狀 (第7次)翻拍照片 聲請再審狀第425頁 39 立法院公報第100卷第25期院會紀錄 聲請再審狀第427至435頁 4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檔案應用申請書 聲請再審狀第437至440頁 41 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 年9月15日98年度財營所字第 &ZZZZ; 00000000000號裁處書 聲請再審狀第441頁 ②佑達公司97年2月21日佑達 (97)臨字第000000000號 函(受文者:臺灣省中區國 稅局) 聲請再審狀第443頁 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8號聲再證編號22 ③佑達公司97年2月21日佑達(97)臨字第 097000004號函(受文者: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聲請再審狀第444頁 ④佑達公司97年3月7日佑達(97)臨字第097000007號函(受文者: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聲請再審狀第445頁 ⑤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7年12月19日中區國稅民權一字第0970063900號函及所附承諾書 聲請再審狀第446至447頁 4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檔案應用申請書(110年4月16日、110年5月14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檔案應用簽收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自行繳納款項統一收據、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等(日期:110年8月10日、110年8月4日) 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一)狀、本卷院二第37至53頁 43 刑事告訴狀(第2次)(110年8月30日遞狀) 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一)狀、本院卷二第55至60頁 44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7月8日院彥文敬字第1100003782號函(同編號26) 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一)狀、本院卷二第61頁 45 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8月2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101010539號函 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一)狀、本院卷二第63至74頁 ②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110年8月18日佑達臨總字第110000034號函、110年8月26日佑達臨總字第110000035號函 46 ①行政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上訴補充理由(一)狀(110年8月30日遞狀、第1頁) 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一)狀、本院卷二第75至80頁 ②行政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抗告補充理由(一)狀(110年9月1日遞狀、第1、2、3、24頁) 47 ①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一)狀本院卷二第81至88頁 ②《國家賠償法》將大翻修 怠職法官、檢察官侵害人權應賠償之網路新聞列印資料 48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110年9月6日佑達臨總字第110000036號函 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一)狀 、本院卷二第89至90頁 49 ①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 稅局民權稽徵所聲請退還自 繳款946萬5490元之聲請書 (110年9月6日遞狀、第5 次) 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一)狀、本院卷二第91至94頁 ②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 稅局民權稽徵所聲請退還自 繳款771萬8198元之聲請書 (110年9月6日遞狀、第5次) 50 刑事告訴狀(第3次)(110年9月9日遞狀) 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一)狀、本院卷二第95至110頁 51 ①臺中何厝郵局110年4月12日000210號存證信函(寄件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及謝明星等)(同編號31-①) 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一)狀、本院卷二第111至118頁 ②財政部109年8月12日台財法字第10900640260號函(同編號31-②) ③本院110年1月26日中院麟刑平109聲再39字第1100006477號函(同編號31-③) ④本院110年4月6日中院麟刑平109聲323字第1100023855號函(同編號31-④) ⑤本院110年4月6日中院麟刑平109聲再39字第1100023863號函(同編號31-⑤) ⑥法務部109年10月8日法律決字第10900643570號移文單(同編號31-⑬) 52 ①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9月9 日中高行110年9月9日中高行 金義108訴00201字第0000000 697號函 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二)狀、本院卷二第137至142頁 ②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9月9 日中高行110年9月9日中高行 金義108訴00201字第0000000 698號函 5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檔案應用申請書(第5、6、7、9筆)(申請日期:110年9月22日) 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二)狀、本院卷二第143至149頁 54 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 年3月4日中區國稅法字第100 00000000號函 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二)狀、本院卷二第151至149頁 ②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 年3月8日中區國稅法字第100 00000000號函 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7年8月14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70009167號函 55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確認訴訟-原告佑達公司、詮達公司、被告中區國稅局,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確認非「自然人」犯罪事實相關證據資料封面(110年12月27日) 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二)狀、本院卷二第155至1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