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38號聲 請 人 郭世賢 代 理 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莫正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民國110 年2 月5 日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387 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少偵字第4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郭世賢(下稱聲請人)以被告莫正廷涉犯妨害名譽罪等嫌提出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犯罪罪嫌不足為由,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以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110 年2 月5 日以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387 號駁回再議確定,該處分書於110 年2 月2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3 月9 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是其交付審判之聲請合於上開法定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經營草爺工作室,而被告於附表一所示各時間點於「莫哥工作室」之臉書粉專、「莫哥工作室一傳說對決極速領域銷售王」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發表之言論,而於附表一編號9 至13則為被告盜用暱稱「何禹呈」、「Wu Isaac」、「OSCARCHEN 」、「曾康哲」、「林柏全」等帳號至聲請人所經營之「草爺工作室」臉書粉絲專頁所留言,被告所發表之言論顯然已嚴重貶抑聲請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合先敘明。㈡原不起訴處分書認被告陳稱係因與聲請人於106 年間即互有間隙,並佐以被告所提出聲請人經營之粉絲專頁貼文,故而認定被告發表附表一編號1 、7 「長期毀謗各大同行」之文字,係為保護自身之權益云云,符合刑法第311 條不罰之要件。經查,聲請人前雖發表被告「莫哥工作室」之相關貼文,然聲請人發文均有附上相當之證據以證實聲請人所發表之貼文尚有相當之理由及證據,實難認聲請人有何長期攻擊被告所經營之「莫哥工作室」行為,而故被告辯解其發表聲請人「長期毀謗各大同行」等相關文字,顯然並非係為維護其自身之利益所傳達之意見表達,原處分書對於此部分之認定恐有違背一般之常理,原處分書就此部分未加以詳查,恐有疏漏之處。 ㈢被告發表附表一編號1 、4 、9 至13之「不斷壓榨打手,老闆與員工7 、3 分帳、拉低市場價格」、「騙客戶為全職業隊,其實只有1 、2 個退役」、「積欠打手薪資」、「惡意扣押打手薪資」、「買家帳號被鎖」等文字,顯然會使不特定人觀看後,對於聲請人所提供之服務產生品質疑慮等負面影響,被告未有任何查證即散布不實之情事,已嚴重侵害聲請人之名譽。另附表一編號9 至13等文字係被告以他人臉書帳號至聲請人所經營之「草爺工作室」臉書粉絲專業中留言,不特定人進入該粉絲專業即可看見,被告顯然係欲使不特定之潛在客戶瀏覽,看見聲請人有遭人負評之事,致其對「草爺工作室」印象變差。原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處分書均認係刊登於「莫哥工作室」臉書粉絲專業,顯然有違誤。且本案散布之內容與聲請人前與陳慶華妨害名譽等案件(鈞院107 年度智易字第90號),陳慶華散布在「草爺工作室」粉絲專頁之「在賣場上謊稱打手均為職業級」、「壓搾打手只給價目表4 成的金額」、「買家帳號被鎖」等文字內容雷同,鈞院該案認上開文字足以損害「草爺工作室」之名譽與商業信譽,判處陳慶華拘役50日,本案原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認此屬可受公平之意見表達範疇,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㈣原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以聲請人曾發表有網友告知因其購買被告「草爺工作室」之服務,事後遭鎖一事,並貼上相關對話,逕自認定被告指摘聲請人所經營之「莫哥工作室」客戶有遭鎖之指控,並非無本,以聲請人指摘被告之情事反作為被告指摘聲請人之情事係屬有據,恐有理由矛盾而違背法令。 ㈤原不起訴處分書認附表一編號11至13之言論,尚無法證明留言暱稱「Oscar Chen」、「曾康哲」、「林柏全」等係由被告所使用並加以留言,然聲請人於偵查中即已有聲請調查證據,傳喚「Oscar Chen」、「曾康哲」臉書帳號之原使用者作證,原不起訴處分疏未調查此部分,顯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背法令之處。 ㈥綜上所述,原偵查檢察官未詳查該事,逕為不起訴處分、再議駁回處分,恐有違誤,爰依法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 號判決及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足資參照。次按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法院並非檢察官之延伸,法院亦不負擔偵查之作為。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構成要件事實有不同判斷,惟依卷內證據仍不足認已跨越起訴之門檻,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三、上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雖以上開理由聲請交付審判,惟查: ㈠原不起訴處分書開宗明義已闡述憲法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及基於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刑法誹謗罪所規範者,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真實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就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於本案前所發表之有關被告之貼文,均有附上相當之證據證明其所述有所憑據,認被告逕自發文聲稱聲請人詆毀各大同行,被告之文字顯然並非單純係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一節。查,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已依被告對聲請人提出妨害名譽等告訴,所提出聲請人發表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聲請人所經營「草爺工作室」臉書粉絲專頁之資料,認被告辯稱聲請人經營之「草爺工作室」好幾年來一直攻擊其所經營之「莫哥工作室」之辯詞,並非子虛。又聲請人發表之言論指涉對象為被告所經營之「莫哥工作室」,且發表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粉絲專頁,被告出於替自身工作室釐清、捍衛自身權益之立場,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7 之「惡質草爺長期毀謗各大同行」等語句,主觀上即難認係以詆毀或減損聲請人之人格為唯一目的,並無惡意,且符合刑法第311 條第1 款阻卻違法事由。而聲請人於發表上開貼文時固有附上玩家對話截圖、「莫哥工作室受害者爆料公社」貼文佐證,該玩家、貼文者固均指摘「莫哥工作室」代打品質差、詐欺、惡劣、沒保障、盜用玩家帳號,害玩家吃上官司、玩家遭官方鎖帳號、恐嚇玩家等情事,然玩家、貼文者均係因「莫哥工作室」提供代打段位服務衍生糾紛,對話截圖、貼文內容真實性如何,卷內無證據認定,自難片面認定聲請人於「草爺工作室」發表之上開言論為真實。參以,聲請人於109 年4 月1 日警詢時自承:確有於「草爺工作室」發表「因近年有代打代抽業者莫哥工作室詐欺金額預估上百萬至上千萬元」之貼文(見偵10667 號卷第39頁),是因為被告在他的廣告文宣中主打代抽特定寶物成功率96% 以上,經我測試抽到特定寶物,不可能達到96% 以上,所以我才說他詐欺。至於金額是我推算出來的,才會用預估這個字眼。因為被告代抽特定寶物的費用為每次新臺幣(下同) 1000元至2000元不等,再依據他的評價總數為1000至5000之間,所得金額大概就是上百萬至上千萬元等語(見偵10667 號卷第17至18頁),足見聲請人上開被告以代抽特定寶物成功率96 %以上為由詐欺詐欺玩家上百萬元至上千萬元一情之指摘,未經任何查證,純屬聲請人臆測之詞,並無任何佐證。甚者,聲請人尚於該貼文表示:「草爺工作室」加碼,只要到「莫哥工作室受害者爆料公社」點讚,分享上開貼文至任一社團,未消費,亦可抽獎抽點數抽手機(見偵10677 號卷第39頁)」,是從聲請人利誘粉絲至對「莫哥工作室」極度負面之「莫哥工作室受害者爆料公社」點讚,並將上開未經查證,除純屬個人臆測、無任何佐證之訊息張貼至社團,益徵聲請人與被告因同業競爭,嫌隙已深。故被告認所經營之「莫哥工作室」長期遭聲請人攻訐,並非無據,亦非出於全然虛構。從而,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認被告出於替自身工作室釐清、捍衛自身權益之立場,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7 之「惡質草爺長期毀謗各大同行」等言論,主觀上難認係以詆毀或減損聲請人之人格為唯一目的,並無惡意,且符合刑法第311 條第1 款阻卻違法事由,尚難認有何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㈡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認附表一編號1 、9 有關被告使用何禹呈帳戶指摘「草爺工作室」「不斷壓榨打手,老闆與員工7 、3 分帳」、「拉低市場價格」、「騙客戶為全職業隊,其實只有1 、2 個退役」等言論涉嫌誹謗部分,認指摘內容有所本,而非毫無所據;編號2 有關「積欠打手薪資」、「惡意扣押打手薪資」;編號5 、7 、9 、10有關被告指摘「草爺工作室」詐騙買家法院判決無人被鎖帳號、其他誹謗「草爺工作室」的工作室都已受到法院判決、品質不好又不能受公評等言論涉嫌誹謗部分,認被告所指摘內容與事實相符;另針對「品質不好不能接受公評」、「告訴人受法院判處拘役20日」等言論,認為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已調查證據,並就偵查卷內所存證據,敘明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而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爰不就聲請人重複爭執之相同主張再為論駁。至聲請人與陳慶華另案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即本院107 年度智易字第90號)判決認陳慶華與聲請人均為提供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代打及陪打服務經營業者,而處於競爭關係,陳慶華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8951寶物交易網站及透過LINE通訊軟體,接續張貼、刊登之「全用Sl0-20星打手卻在賣場上打說全職業」、「壓搾打手只給價目表4 成的金額給打手」、「草爺,很多客人去代打、陪打以外掛原因在這邊被永久鎖帳。」等內容,足以貶抑聲請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損害其經營之草爺工作室之營業信譽,陳慶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與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 項之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 項之罪處斷,判決判處拘役50日,固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見少連偵字第46號卷第303 至312 頁),惟該案與本案同為同業競爭間之糾紛,陳慶華張貼、刊登之言論與被告附表一編號1 至4 、9 、11所示之言論雷同,然應審究者乃二案行為人張貼、刊登上開言論,是否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即行為人至少應證明其言論內容,依其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足以在客觀上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為限,即於此客觀上一般人得以認為有相當理由係真實之基礎上為適當之意見表達或評論,方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二案被告與陳慶華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是否有相當理由令渠等確信為真實?渠等基於此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或評論是否適當?本即依個案審酌判斷,縱渠等使用之言論雷同,仍難比附援引,自無法依陳慶華所張貼、刊登之言論遭本院判處罪刑確定,逕以推論被告上開雷同之言論亦無相當理由,令其確信其為真實,並為適當之意見表達或評論。從而,此部分聲請意旨尚難認有據。另附表一編號9 之內容,係被告以何禹呈臉書帳號至聲請人所經營之「草爺工作室」臉書粉絲專頁中留言者,此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少連偵卷第25至26頁),並有貼文在卷可稽(見少連偵卷第39至41頁);另附表一編號10之貼文亦係在「草爺工作室」臉書粉絲專頁所留言,亦據聲請人證述在卷(見少連偵卷第86至105 頁),復有貼文在卷可參(見少連偵卷第185 頁),是此部分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附表記載有誤。然無論「草爺工作室」或「莫哥工作室」粉絲專頁,均係不特人得共見共聞,被告之貼文有無足以貶抑聲請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損害其經營之草爺工作室之營業信譽,仍應依被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是否有相當理由令其確信為真實?被告基於此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或評論是否適當判斷,實不因刊登之粉絲專頁而有別,此部分聲請意旨尚難採憑。 ㈢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以依「草爺工作室」臉書粉絲所發表之文字,即可看到在彰顯「莫哥工作室」之服獲品質不佳,可能使客戶遊戲帳號無再使用或使客戶被鎖帳號等語(見處分書第4 頁),認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貼文指摘「草爺工作室」客戶被鎖帳號並非無本,此認定之依據雖有違誤,然此部分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均已認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以他人臉書帳號所為之貼文,此部分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認定縱有違誤,亦難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㈣附表一編號11至13所示之貼文,被告否認係其以他人臉書帳號為之,而卷內證據亦無從證明係被告以他人臉屬書帳號「Oscar Chen」、「曾康哲」、「林柏全」至「草爺工作室」粉絲專頁留言,自難僅依聲請人片面指訴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此部分認定,並無違誤。又附表一編號11至13之貼文亦係在「草爺工作室」臉書粉絲專頁所留言,亦據聲請人證述在卷(見少連偵卷第86至105 頁),復有有貼文在卷可參(見少連偵卷第139 、147 、151 頁),是此部分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附表記載雖有誤,仍難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至聲請人偵查中聲請查明「Oscar Chen」、「曾康哲」臉書帳號使用者,並傳喚渠等到庭作證,惟偵查機關未就此節加以調查,然此乃偵查機關偵查證據調查及取捨之偵查作為,而法院並非檢察官之延伸,法院亦不負擔偵查之作為,偵查機關此部分縱未調查,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仍無足推翻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認定結果,自不足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仍未跨越起訴門檻。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認被告涉有妨害名譽等罪嫌,尚乏積極確切證據可資證明,依首開說明,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詳為勾稽而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亦同此認定,駁回再議之聲請,核其證據取捨、事實認定之理由,均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情事,聲請意旨仍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附表一:被告莫正廷涉嫌加重誹謗罪嫌部分: ┌─┬────┬──────┬───────┬──────────────────────┐ │編│ 時間 │ 使用名稱 │刊登或散布之位│ 文字內容 │ │號│ │ │置 │ │ ├─┼────┼──────┼───────┼──────────────────────┤ │1 │108年12 │以「莫哥工作│「莫哥工作室傳│關於惡質" 草爺" 長期毀謗各大同行,毀謗攻擊間│ │ │月3日13 │室」臉書粉絲│說對決代打陪打│前後超過5 間起跳。網站宣稱自己全職業打手認證│ │ │、14時許│專頁之管理者│極速領域代抽85│,莫哥問他間工作室打手頂多1、2 個退役( 且很 │ │ │ │為之,並無顯│91老店銷售王政│少在打);且不斷壓榨打手拉低市場價;這種壓榨│ │ │ │示名稱 │府認證0 鎖12h │打手又毀謗其他間工作室請各位抵制;# 也歡迎各│ │ │ │ │內最速結單政府│工作室全面抵制惡質草爺。 │ │ │ │ │合法登記營業」│ │ │ │ │ │臉書粉絲專頁 │ │ ├─┼────┼──────┼───────┼──────────────────────┤ │2 │同上 │同上 │為上開編號1 文│查稅被凍結帳戶是不是就是有問題了?;惡意中傷│ │ │ │ │章內之附圖 │打手和問薪水保護自己要被提告;此對話能讓大家│ │ │ │ │ │看草爺工作室的惡劣舉止! │ │ │ │ │ │甚至污髒我在外亂搞人身攻擊;各位要買分千萬不│ │ │ │ │ │要再找曹爺工作室,像他惡意扣押薪資,我相信不│ │ │ │ │ │止我還有很多裡面打手(本內容為截圖上之文字)│ │ │ │ │ │。 │ ├─┼────┼──────┼───────┼──────────────────────┤ │3 │108年12 │莫哥工作室 │通訊軟體Line群│同上。 │ │ │月3日13 │--傳說對決極│組 │ │ │ │時3分許 │速領域銷售王│ │ │ ├─┼────┼──────┼───────┼──────────────────────┤ │4 │108年12 │同上 │同上 │同編號1 之張貼內容。 │ │ │月3日13 │ │ │ │ │ │時3分許 │ │ │ │ ├─┼────┼──────┼───────┼──────────────────────┤ │5 │108年12 │以「莫哥工作│「莫哥工作室傳│關於惡質草爺在網站1.詐騙買家法院判決無人被鎖│ │ │月5日11 │室」臉書粉絲│說對決代打陪打│。2.詐騙買家說其他工作室毀謗他都以受到法院判│ │ │時58分許│專頁之管理 │極速領域代抽85│決,實際莫哥無受到任何法律判決。3.講他不好的│ │ │ │者為之,並無│91老店銷售王政│客人,以受到司法訴訟,其實根本沒有訴訟都只是│ │ │ │顯示名 │府認證0 鎖12h │嚇客人;他間工作室實際新聞與判決結果,莫哥已│ │ │ │稱 │內最速結單政府│找到也請各位去看,實際判決為郭男拘役20天。 │ │ │ │ │合法登記營業」│ │ │ │ │ │臉書粉絲專頁 │ │ ├─┼────┼──────┼───────┼──────────────────────┤ │6 │108年12 │莫哥工作室--│通訊軟體Line群│同上。 │ │ │月5日11 │傳說對決極速│組 │ │ │ │時59分許│領域銷售王 │ │ │ ├─┼────┼──────┼───────┼──────────────────────┤ │7 │108年12 │以「莫哥工作│「莫哥工作室傳│關於惡質草爺之事( 惡質賣家不斷毀謗, 也請各位│ │ │月9日13 │室」臉書粉絲│說對決代打陪打│一起反制1.目前已收到大量買家被草爺威嚇說要提│ │ │、14時許│專頁之管理者│極速領域代抽85│告,請各位不要害怕。2.只要講草爺不好就會被他│ │ │ │為之,並無顯│91老店銷售王政│說要提告,只要是他方負評他間,就會說是其他間│ │ │ │示名稱 │府認證0 鎖12h │刷的這種實際品質不好卻又不能接受公評的惡劣賣│ │ │ │ │內最速結單政府│家,請大家不用怕。 │ │ │ │ │合法登記營業」│ │ │ │ │ │臉書粉絲專頁 │ │ ├─┼────┼──────┼───────┼──────────────────────┤ │8 │108年12 │莫哥工作室--│通訊軟體Line群│同上。 │ │ │月9日12 │傳說對決極速│組 │ │ │ │時48分許│領域銷售 │ │ │ │ │ │王 │ │ │ ├─┼────┼──────┼───────┼──────────────────────┤ │9 │108年12 │以臉書暱稱「│「莫哥工作室傳│騙客戶成員全職業隊,其實最多只有1、2 個退役 │ │ │月2日11 │何禹呈」之名│說對決代打陪打│,打單勝率平均55, 謊稱打手價提供,其實壓榨打│ │ │時24分許│義 │極速領域代抽 │手,老闆拿7 員工才3 ,又洗分導致客戶被永久鎖│ │ │ │ │8591老店銷售王│帳號,版面抽獎也是騙人的;洗分/ 低端打手/ 廣│ │ │ │ │政府認證0 鎖 │告不實/ 詐騙買家老闆還會叫客戶小咖的閉嘴。 │ │ │ │ │12h 內最速結單│ │ │ │ │ │政府合法登記營│ │ │ │ │ │業」臉書粉絲專│ │ │ │ │ │頁之留言評論處│ │ ├─┼────┼──────┼───────┼──────────────────────┤ │10│108年12 │以臉書暱稱「│同上 │這間抽獎假的...上次抽獎也沒看到有得獎者公開 │ │ │月2日13 │Wu Isaac」之│ │,只是騙評論的;應該每天都有人被鎖吧,然後用│ │ │時19分許│名義 │ │法律壓客戶、威嚇客戶 │ │ │ │ │ │ │ ├─┼────┼──────┼───────┼──────────────────────┤ │11│108年12 │以臉書暱稱「│同上 │壓榨打手薪水,謊稱全職業打手、超越職業隊打手│ │ │月1日18 │Oscar Chen」│ │,事實打單多單勝率連7 成都沒有。完全廣告不實│ │ │時22分許│之名義 │ │;評語都是自己打手洗的。 │ │ │ │ │ │(文字後並貼上編號2 張貼內容之截圖) │ ├─┼────┼──────┼───────┼──────────────────────┤ │12│108年12 │以臉書暱稱「│同上 │會拿法律押人到處抹黑別間;事實只是一個自大可│ │ │月1日18 │曾康哲」之名│ │能連b 牌都沒有的老闆,不推薦這間廣告不實、實│ │ │時28分許│義 │ │力也爛、還會被鎖,請客人注意! │ ├─┼────┼──────┼───────┼──────────────────────┤ │13│108年12 │以臉書暱稱「│同上 │上次買這間b 排五顆星,打了整整72日,勝率只有│ │ │月2日12 │林柏全」之名│ │5 成! 堆場次上去打手實力很爛. . . 重點最後還│ │ │時51分許│義 │ │是洗分上去。8591訂單完成3 天後帳號就被永久停│ │ │ │ │ │權,請客人不要再被這間騙了,打手實力爛,老闆│ │ │ │ │ │更爛,老闆還被銅牌單殺,超級爛,被鎖了,也不│ │ │ │ │ │想討了。(文字後並貼上編號2 張貼內容之截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