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興良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00000號、92年度偵字第10899、5605、12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楊朝程係址設台中市○○○街○○○號四樓百老匯舞廳(別名五洲、其亞、唐朝舞場)現場負責人及總務,職稱副總經理,並兼址設台中市○○○街○○○號七樓明日帝國舞廳(別名五洲、其亞、唐朝舞場)之副總經理。張舜彬係百老匯舞廳之外部人事主任,負責催收帳款。陳永川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起為百老匯舞廳現場負責人,職稱副總經理,於九十一年九月起改任明日帝國舞場之現場負責人兼百老匯舞廳之執董,職稱現場執董。賴天佑係明日帝國舞廳之內部人事主任。林岳誠別名「九龍」,係址設台中市○○路○○○號八樓之二百老匯顧問社之實際負責人,職稱總經理。林金德別名「高峰」,係百老匯顧問社之副總經理,並兼明日帝國舞廳之掛名負責人。梁晉魁別名「龍華」,係該顧問社之協理,負責求職者面試工作。盧憲聰別名「文豪」,係該顧問社之襄理,負責求職者面試工作。王聖穎別名「文景」、陳金琮別名「羅倫」、洪文隆別名「冠宇」,均係該顧問社之經理,王聖穎負責人事控管,並擔任面試工作,陳金琮負責教導應徵者跳交際舞基本步並擔任面試工作,洪文隆擔任面試工作。被告賴興良別名「嘉興」,係該顧問社之掛名負責人,與別名「洪小宣」之魏洪麗芳同為該顧問社之副理,負責擔任應徵者面試工作。姚絜榆係該顧問社之總機小姐,負責於求職者電話詢問時,引導求職者到百老匯顧問社面試。張民月是址設台中市○○○路○○○號現代西服社現場負責人,職稱主任。陳文福負責現代西服社之業務,張民月負責催收帳款,陳文福負責送西服及催收帳款。戴光毅是現代西服社設計師助理,於求職者定製西服時,負責套量求職者之尺寸。黃柔淳是該西服社之門市會計,負責現代西服社之帳目,並於求職者未繳交西服費用時,打電話催繳西服費用。楊朝程、陳永川、賴天佑、張舜彬、林金德、林岳誠、盧憲聰、梁晉魁、陳金琮、王聖穎、魏洪麗芳、洪文隆、姚絜榆、張民月、陳文福、戴光毅、黃柔淳(上列楊朝程等人均由檢察官在本案同一起訴書提起公訴)及被告等人分別任職於明日帝國舞廳、百老匯舞廳、百老匯顧問社、現代西服社,同屬「五嶽娛樂事業機構」(下稱五嶽集團)成員,以詐騙不特定人金錢為設立宗旨。渠等之犯罪模式係由百老匯顧問社副理以上之人員以個人名義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等報紙虛偽刊登如「誠徵隨車小弟」、「誠徵客服人員」、「誠徵服務生」、「徵臨時工」、「誠徵管理幹部」、「誠徵餐廳廚師」、「誠徵粗工」、「誠徵保全人員」、「誠徵司機」、「通訊公司徵才」、「黃金九九九、桌服人員老中青兼職、薪八萬八千元以上、服裝贈送免一切費用」、「天使複合式俱樂部、老中青正職男士、純桌面服務、薪九萬八千元以上、服裝贈送免一切費用」、「誠徵公關老師免喝酒、免跳舞、免出場、月入新台幣(下同)九萬八千元」等各類徵人廣告,引誘失業又求職心切之求職者前往百老匯顧問社應徵。嗣求職者來電洽詢,即由總機小姐姚絜榆、張文禎(因已死亡,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指引渠等至百老匯顧問社面試,繼由上開百老匯顧問社之人員佯稱報載之工作員額已滿,現無缺人,惟有男公關工作,且該工作工作輕鬆,月薪至少五萬,誘使求職者上當,並佯稱百老匯顧問社會教導求職者桌面禮儀及交際舞,使其能至舞廳上班。嗣求職者受騙上當後,該顧問社人員即以要獲得男公關之工作,必須向現代西服社定作黑色團體制服,制服定價為二萬三千八百元,若不定作團體制服,即不能獲得此份工作,求職者因多係長期失業民眾,需負擔家計,需錢恐急,乃陷於錯誤定作制服。百老匯顧問社之人員隨即通知現代西服社之人員張民月、戴光毅、陳文福到場為求職者套量尺寸,或命求職者至現代西服社定製制服,如求職者無力負擔制服費用,該百老匯顧問社及現代西服社即要求求職者先支付部分訂金,不足部分則以簽立定製西服分期付款合約書及本票擔保之方式支付制服費用。待被害人簽立本票及訂製西服合約書後,即獲得錄取為新進人員,由百老匯顧問社經理陳金琮負責教導應徵者交際舞基本步,惟僅虛意作狀教導二至三天,求職者根本未習會。此時百老匯顧問社人員即向求職者稱已結業,並向求職者騙稱在舞廳有人帶領照應,會較容易賺到錢,發展也比較順利,如欲在舞廳有人帶領,須先送舞廳大班紅包禮,金額最好是吉祥之數字如八萬八千元、六萬六千元、一萬六千八百元不等,致使求職者陷於錯誤,為求能多賺些錢,即因此包紅包交給百老匯顧問社人員,如求職者稱並無現金,百老匯顧問社人員即要求求職者以刷卡消費或申辦電話行動門號供百老匯顧問社人員使用之方式包紅包,求職者因此亦陷於錯誤隨同百老匯顧問社人員外出刷卡消費或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供百老匯顧問社人員使用。惟所謂之紅包禮,僅係百老匯顧問社訛騙求職者之手法,求職者所送之紅包禮,百老匯顧問社並未交給舞廳大班,而係自己花用,求職者亦未因送紅包禮而在舞廳有較好之待遇。求職者在百老匯顧問社結業後,百老匯顧問社人員即通知明日帝國舞廳、百老匯舞廳人員到顧問社帶領求職者至上開舞廳上班。然求職者一進入該舞廳,明日帝國舞廳及百老匯舞廳人員即要求求職者簽立員工合約書、員工資料卡及一紙三千元之本票,保證求職者在舞廳應工作三個月,如不簽立即不能工作,求職者因已花費制服及紅包之費用,為得此份工作,只好簽立該三千元之本票。求職者進入該舞廳後成為舞廳最基本之男公關,稱公關老師,此時明日帝國舞廳、百老匯舞廳即巧立名目,以下列方式使求職者簽立本票:㈠規定男公關上班後須於一月內開桌一桌,如未開桌,則須至舞廳櫃檯簽面額六千一百元之本票以賠償舞廳損失。㈡明日帝國舞廳、百老匯舞廳又以每月十日、二十日及三十日為制度之夜,規定在制度之夜男公關及副理(公關老師升一級後,稱副理)均須強制開桌一桌,稱為制度桌;又規定每月舉辦四次節目,在該四次節目規定副理以上之公關須開一桌,稱為常態桌,如男公關或副理開桌未達要求,明日帝國舞廳及百老匯舞廳即以上開方式逼迫男公關簽立本票。㈢以前開舉辦節目之機會,舉辦賞大酒比賽,以賞大酒最多者可得十萬元獎金或獎金一杯一千元之誘餌,使男公關陷於錯誤,而誘騙男公關比拼賞大酒,結果僅賞大酒最多之一人可得獎金,其餘均無獎金,但因男公關均比拼賞大酒,故須以一杯大酒六百元之價格,支付明日帝國舞廳及百老匯舞廳大酒費用,有求職者一晚即因賞大酒而須支付該舞廳一百二十多萬元。而即便賞大酒最多之求職者可得十萬元獎金,然因須支付賞大酒之龐大費用,結果反而須倒貼舞廳,遑論其餘賞大酒之男公關。男公關若無力支付大酒費用,百老匯舞廳、明日帝國舞廳即令男公關進入舞廳辦公室,以多人圍住求職者之方式,以一杯大酒六百元為單位,要求簽發所喊杯數金額之本票,求職者因遭多人圍住,內心感到畏懼,不得不簽下本票。㈣由明日帝國舞廳、百老匯舞廳之大班帶領同一批女子,假意要開桌消費讓男公關賺錢,然該等女子於消費完畢後卻均未支付開桌費用,反而由男公關吸收該開桌費用,求職者無力支付費用,被迫只好再簽發本票給明日帝國舞廳及百老匯舞廳。㈤以賞大酒達一百杯即可快速由公關老師升為副理,升上副理後可以自由訪台,多認識客人,錢可以賺得比較多為餌,使男公關以為升上副理可享受較高之待遇而陷於錯誤,因而賞自己大酒增加業績,嗣該等男公關無力支付賞大酒之費用,百老匯舞廳、明日帝國舞廳又以上開方式逼迫男公關簽立本票。結果男公關雖因賞大酒而由基本之公關老師升上副理,但薪水非但未增多,反而基本之開桌數由三桌(制度桌)變為七桌(制度桌加常態桌),業績壓力更大,男公關因升上副理往往均無法達到舞廳規定之桌數,惡性循環又被迫簽立更多之本票給明日帝國舞廳及百老匯舞廳。因求職者多係長期失業之民眾,或係生活困頓之人,甚至有係在學之學生,均無力償還簽發給現代西服社、明日帝國舞廳及百老匯舞廳之前開本票,現代西服社即由張民月、陳文福等人,百老匯舞廳即由楊朝程、張舜彬(綽號文哥、阿文)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憑求職者留存之基本資料,撥打電話給簽發本票給現代西服社及前開舞廳之求職者,或到前開舞廳親自催討,甚至到求職者住處登門討債,並以凶惡之語氣向求職者嚇稱「積欠之本票要趕快處理,你住哪裡我都知道,躲也沒有用,你跑不掉」、「積欠之本票要趕快處理,若不處理就要你父母處理」、「趕快出面還錢,否則要你們很難看,你們的店要將你砸毀不讓你們做生意,不相信試看看」,使上開求職者及其家人心生畏懼,深怕家人受到連累,只好四處籌錢換回本票,結果求職者在明日帝國舞廳、百老匯舞廳上班均未領到薪水,非但錢未賺到,反而因此身負巨債,明日帝國舞廳、百老匯舞廳、百老匯顧問社、現代西服社則藉此牟取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340條 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賴興良業於110年2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