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蔡汶成、張文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347號 原 告 蔡汶成 訴訟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張文政 八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竹鎧 被 告 詠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焜泰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文政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