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慧能、桂榮食品有限公司、林鈺倫、林明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83號 原 告 陳慧能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被 告 桂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倫 被 告 林明傳 上列原告因被告林明傳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285 號),對被告林明傳及桂榮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