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劉福壽、許應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88號 原 告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福壽 訴訟代理人 王捷拓 律師 潘思澐 律師 被 告 許應富 蕭元武 劉信昌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